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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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戴皇考之恩。
闡興黃教。
勤學經卷。
俾群生各安生業。
以副朕優待黃教之至意。
懔遵毋怠。
今來使回藏之便。
特問爾好。
頒給诏書。
并賜爾三十兩重銀茶桶一件。
壺一件。
盅子一個。
各色大緞二十匹。
大小哈達各十方。
外并繕寫賞爾暨紮薩克喇嘛濟忠格裡葉嘉木磋等、賞件清單。
交爾使堪布羅布藏呢瑪帶回。
到時祗領。
特谕。
○诏谕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之呼畢勒罕阿旺紮木巴勒粗勒齊木、爾接聞皇考仁宗睿皇帝升遐之信。
即率大小各寺喇嘛、念經拜忏。
茲複具表呈進佛尊哈達香枝等物。
又恭請朕安。
呈進佛尊哈達數珠。
甚屬恭順爾阖藏人衆。
久戴皇考重恩。
茲聞升遐。
如此竭誠念經。
并遣使叩安。
朕甚褒嘉。
爾使到京時。
梓宮業已永遠奉安山陵。
朕特命大臣、率領爾使、恭赍貢物。
赴陵供獻。
想皇考在天之靈。
必鑒爾悃誠。
錫以福祉。
爾系代達賴喇嘛辦事之大喇嘛。
受皇考之恩極重。
嗣後惟當感戴皇考之恩。
闡興黃教。
勤習經卷。
俾群生各享安居之福。
以副朕優待黃教之至意。
懔遵毋怠。
今來使回藏之便。
特問爾好。
頒給诏書。
并賜爾三十兩重銀茶桶一個。
各色大緞十二匹。
大小哈達各七方。
外并繕寫賞爾及濟嚨呼圖克圖等、賞件清單。
交爾使堪布阿旺羅布藏帶回。
到時祗領。
特谕。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禹城縣民張什子妻袁氏。
○乙巳。
谕内閣、賽沖阿等、議覆給事中陳鴻條奏銀庫書吏丁役舞弊一摺。
着照所議、嗣後戶部北檔房。
于每月初旬、将上月收銀總稿。
移送該科道。
與收冊分款核對。
用印時、祇許二人。
毋得仍前雜沓。
交銀批付内、填寫該科道銜名。
送交畫押。
再行用印。
各生捐冊、着稽察科道攜帶所立捐冊。
會同江南道禦史、互相磨對。
如有不符。
聯銜參奏。
其冊檔文移。
俱钤用該科道印信。
官生報捐。
仍照向例由銀号傾镕交納。
如有銀号包攬。
額外需索。
及胥吏串通舞弊。
一經捐生指名首告。
立即嚴拏治罪。
至所稱開放銀兩。
關系緊要。
應令該科道設立放銀冊檔。
将放過銀款數目。
逐一登記。
一體钤用印信。
以防弊混之處。
俱着照所議行。
○又谕、前據禦史魏成憲參奏、戶部郎中張甲三、丁培緒、員外郎丁嘉幹、刑部主事高賜禮、聲名平常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
令其指出實據。
複将該禦史登覆各款。
交戶部二部堂官、秉公确查。
茲據查明各該員所辦稿案。
皆屬按例準駁。
在署亦無别項劣迹。
該禦史所指人證。
傳詢各員。
據稱并無其事。
禦史有糾繩之責。
例許風聞言事。
但必須确鑿可憑。
方能據實查辦。
今該禦史摭拾空言。
胪款指劾。
殊失建白之體。
魏成憲、着傳旨申饬。
嗣後各科道等、如遇參揭事件。
務當确切指陳。
真知灼見。
不得以捕風捉影之談。
徒博彈劾之名也。
○谕軍機大臣等、松筠奏、藩司查辦舊案交代。
提出攤捐銀兩。
懇照恩旨邀免一摺。
據稱直省曆屆辦理巡幸大差。
凡例不準銷之項。
均系借動司庫銀兩。
事竣後、分年在通省養廉内攤捐。
自乾隆四十五年、至嘉慶二十三年、尚有未經攤還銀四十九萬五千六百七兩零。
可否援引恩诏。
予以豁免。
其嘉慶二十五年八月、及道光元年三月、兩次大差。
借動司庫銀一十七萬二千兩零。
應自道光二年為始。
按廉攤扣還款等語。
着俟顔檢到任後。
督同藩司屠之申、詳細确查。
再行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先是工部奏、都水司郎中李光先、呈稱壇廟十案工程。
内有四案銷冊。
并未核減。
訊據官吏賄囑弊混。
命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審定拟。
至是奏上。
得旨、工部承辦壇廟要工。
與尋常工程不同。
乃承修司員法克精額等五人。
不知敬謹從事。
辄敢得受官匠分送成頭銀兩。
法克精額、複徇情囑托看冊司員馬瑞辰、蒙混銷算。
馬瑞辰、亦經收受官匠賄送。
種種朋比。
情殊可惡。
法克精額、馬瑞辰、俱着發往黑龍江。
充當苦差。
馬瑞辰、俟監追完贓後。
再行發遣。
惠霖、榮安、薩炳阿、陳孝寬、俱着發往伊犁。
效力贖罪。
工部堂官、于援案辦理之處。
并未先行具奏。
又不奏明行取内工例按款相查核。
于本管公務。
漫不經心。
有玷職守。
以緻估辦參差。
複失察司員等朋比受贓。
設非李光先呈告。
案何由破。
非尋常失察可比。
着交吏部查明各堂官在任月日。
分别嚴議議處。
額外主事王見炜、亦系核辦銷冊之員。
首先黏簽駁商。
不肯扶同草率。
甚屬持正可嘉。
王見炜、着加恩賞給員外郎職銜。
遇有該部主事缺出。
即行奏補。
○以江南江安糧道所屬各衛幫丁行月等米、因災緩缺。
撥揚州、安慶、甯國、池州、廬州、鳳陽、等府屬節年緩漕并贈五米二萬一千七百餘石。
以備支放。
○除陝西寶雞縣建蓋武職衙署占用民地二十六畝有奇額賦。
闡興黃教。
勤學經卷。
俾群生各安生業。
以副朕優待黃教之至意。
懔遵毋怠。
今來使回藏之便。
特問爾好。
頒給诏書。
并賜爾三十兩重銀茶桶一件。
壺一件。
盅子一個。
各色大緞二十匹。
大小哈達各十方。
外并繕寫賞爾暨紮薩克喇嘛濟忠格裡葉嘉木磋等、賞件清單。
交爾使堪布羅布藏呢瑪帶回。
到時祗領。
特谕。
○诏谕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之呼畢勒罕阿旺紮木巴勒粗勒齊木、爾接聞皇考仁宗睿皇帝升遐之信。
即率大小各寺喇嘛、念經拜忏。
茲複具表呈進佛尊哈達香枝等物。
又恭請朕安。
呈進佛尊哈達數珠。
甚屬恭順爾阖藏人衆。
久戴皇考重恩。
茲聞升遐。
如此竭誠念經。
并遣使叩安。
朕甚褒嘉。
爾使到京時。
梓宮業已永遠奉安山陵。
朕特命大臣、率領爾使、恭赍貢物。
赴陵供獻。
想皇考在天之靈。
必鑒爾悃誠。
錫以福祉。
爾系代達賴喇嘛辦事之大喇嘛。
受皇考之恩極重。
嗣後惟當感戴皇考之恩。
闡興黃教。
勤習經卷。
俾群生各享安居之福。
以副朕優待黃教之至意。
懔遵毋怠。
今來使回藏之便。
特問爾好。
頒給诏書。
并賜爾三十兩重銀茶桶一個。
各色大緞十二匹。
大小哈達各七方。
外并繕寫賞爾及濟嚨呼圖克圖等、賞件清單。
交爾使堪布阿旺羅布藏帶回。
到時祗領。
特谕。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禹城縣民張什子妻袁氏。
○乙巳。
谕内閣、賽沖阿等、議覆給事中陳鴻條奏銀庫書吏丁役舞弊一摺。
着照所議、嗣後戶部北檔房。
于每月初旬、将上月收銀總稿。
移送該科道。
與收冊分款核對。
用印時、祇許二人。
毋得仍前雜沓。
交銀批付内、填寫該科道銜名。
送交畫押。
再行用印。
各生捐冊、着稽察科道攜帶所立捐冊。
會同江南道禦史、互相磨對。
如有不符。
聯銜參奏。
其冊檔文移。
俱钤用該科道印信。
官生報捐。
仍照向例由銀号傾镕交納。
如有銀号包攬。
額外需索。
及胥吏串通舞弊。
一經捐生指名首告。
立即嚴拏治罪。
至所稱開放銀兩。
關系緊要。
應令該科道設立放銀冊檔。
将放過銀款數目。
逐一登記。
一體钤用印信。
以防弊混之處。
俱着照所議行。
○又谕、前據禦史魏成憲參奏、戶部郎中張甲三、丁培緒、員外郎丁嘉幹、刑部主事高賜禮、聲名平常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
令其指出實據。
複将該禦史登覆各款。
交戶部二部堂官、秉公确查。
茲據查明各該員所辦稿案。
皆屬按例準駁。
在署亦無别項劣迹。
該禦史所指人證。
傳詢各員。
據稱并無其事。
禦史有糾繩之責。
例許風聞言事。
但必須确鑿可憑。
方能據實查辦。
今該禦史摭拾空言。
胪款指劾。
殊失建白之體。
魏成憲、着傳旨申饬。
嗣後各科道等、如遇參揭事件。
務當确切指陳。
真知灼見。
不得以捕風捉影之談。
徒博彈劾之名也。
○谕軍機大臣等、松筠奏、藩司查辦舊案交代。
提出攤捐銀兩。
懇照恩旨邀免一摺。
據稱直省曆屆辦理巡幸大差。
凡例不準銷之項。
均系借動司庫銀兩。
事竣後、分年在通省養廉内攤捐。
自乾隆四十五年、至嘉慶二十三年、尚有未經攤還銀四十九萬五千六百七兩零。
可否援引恩诏。
予以豁免。
其嘉慶二十五年八月、及道光元年三月、兩次大差。
借動司庫銀一十七萬二千兩零。
應自道光二年為始。
按廉攤扣還款等語。
着俟顔檢到任後。
督同藩司屠之申、詳細确查。
再行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先是工部奏、都水司郎中李光先、呈稱壇廟十案工程。
内有四案銷冊。
并未核減。
訊據官吏賄囑弊混。
命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審定拟。
至是奏上。
得旨、工部承辦壇廟要工。
與尋常工程不同。
乃承修司員法克精額等五人。
不知敬謹從事。
辄敢得受官匠分送成頭銀兩。
法克精額、複徇情囑托看冊司員馬瑞辰、蒙混銷算。
馬瑞辰、亦經收受官匠賄送。
種種朋比。
情殊可惡。
法克精額、馬瑞辰、俱着發往黑龍江。
充當苦差。
馬瑞辰、俟監追完贓後。
再行發遣。
惠霖、榮安、薩炳阿、陳孝寬、俱着發往伊犁。
效力贖罪。
工部堂官、于援案辦理之處。
并未先行具奏。
又不奏明行取内工例按款相查核。
于本管公務。
漫不經心。
有玷職守。
以緻估辦參差。
複失察司員等朋比受贓。
設非李光先呈告。
案何由破。
非尋常失察可比。
着交吏部查明各堂官在任月日。
分别嚴議議處。
額外主事王見炜、亦系核辦銷冊之員。
首先黏簽駁商。
不肯扶同草率。
甚屬持正可嘉。
王見炜、着加恩賞給員外郎職銜。
遇有該部主事缺出。
即行奏補。
○以江南江安糧道所屬各衛幫丁行月等米、因災緩缺。
撥揚州、安慶、甯國、池州、廬州、鳳陽、等府屬節年緩漕并贈五米二萬一千七百餘石。
以備支放。
○除陝西寶雞縣建蓋武職衙署占用民地二十六畝有奇額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