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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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内閣、刑部請将京察記名之員外郎恩德、暫行留部辦事。
恩德、系刑部保列一等。
經朕記名外用。
茲複奏請暫留。
若各衙門紛紛效尤。
殊乖三載考績之典。
所請不準行。
○刑部等衙門會奏、直隸交河縣賊犯張存貴等、謀斃事主。
經方受疇審明。
将張存貴問拟斬決。
其聽從謀命下手加功之田九、張冬、二犯。
照竊盜拒捕幫毆例拟軍。
罪名未協。
駁令覆審。
方受疇仍照原拟具題。
請饬交新署督臣松筠、再行覆審。
得旨、案關竊盜謀殺事主。
于罪名大有出入。
着交松筠覆加審訊。
詳核案情。
悉心按例妥拟。
如原拟實有錯誤之處。
即着據實參奏。
具奏到日。
再交刑部核議。
尋覆奏、田九一犯。
應改依謀殺人從而加功者絞律、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并請将方受疇等、交部議處。
從之。
○以三等侍衛敬徵、候補内閣學士朱士彥、詹事府詹事徐颋、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通政使司副使張鱗、為太仆寺卿。
○賞休緻副都統頭等侍衛巴淩阿、全俸。
○庚子。
上禦紫光閣騎射。
并閱王大臣侍衛等騎射。
○谕内閣、朕恭閱皇考仁宗睿皇帝實錄。
内載嘉慶八年十一月。
奉上谕各省民間詞訟。
經州縣審斷不公。
複赴上司衙門控告者。
各督撫仍發交原審各員訊究。
該州縣心存回護。
以緻百姓抱屈莫伸。
紛紛赴京呈控。
嗣後着督撫提齊人卷。
親率藩臬。
秉公審訊。
其犯證較多、距省遙遠、未便親提者。
當于隔屬道府大員内。
派委辦理。
傥仍沿惡習。
必當懲治等因欽此。
仰見皇考周察民情。
諄諄申谕之至意。
夫州縣為親民之官。
若于民間訟案。
聽斷詳明。
何緻紛紛上控。
乃該督撫等于此等控案。
往往狃于積習。
仍發交原審州縣覆訊。
在該員等心存回護。
豈肯自翻前案。
立予平反。
迨至小民冤抑難伸。
又複赴京控訴。
訟獄繁滋。
實由于此。
用特再行申谕。
各督撫等、務宜懔遵聖訓。
仰體朕懷。
于民間上控之案。
即當提集人卷。
督同藩臬。
秉公審理。
其或犯證較多、距省較遠、未便提質者。
亦當遴委隔屬道府公正大員。
前往究辦。
總不得發交原審官員。
自行審訊傥仍不祗遵。
經朕察出。
或被人參劾。
定将該督撫懲處不貸。
○又谕、有人奏、請申禁八旗人等、争控地畝。
毋得赴地方官衙門呈訴一摺。
所奏是。
在京八旗人等、控告地畝。
均應親赴部旗。
或步軍統領衙門。
呈明辦理。
原以旗人非州縣管轄。
查驗檔契。
地方官呼應不靈。
定例本為周密。
若如所奏、近來州縣違例詳部之案甚多。
往往轇轕不清。
案懸莫結。
轉緻拖累無辜。
着八旗都統、直隸總督、嚴行申禁。
凡旗人控告地畝。
如産真理直。
準其近赴部旗呈辦。
不得赴地方官衙門控告。
該地方官、亦毋許率準虛詞詳部。
以省拖累。
至宗室控案。
如有應行質問之處。
着照定例派部員赴宗人府會審。
毋得傳喚過部。
若宗室本有夫男。
轉令婦女出控。
徑赴部堂哓渎者。
尤屬有乖體制。
并着宗人府、嚴饬該族長、學長等、認真化導。
傥仍有故令婦女違例赴部具呈者。
查明該夫男錢糧。
酌量折罰。
以除積習而息訟端。
○辛醜。
谕内閣、顔檢奏、遵議訓練章程一摺。
各省設兵衛民。
因地定額。
無論防汛出差。
均有捍禦折沖之責。
閩省綠營兵丁。
向以三成之一。
專司訓練。
其餘二成。
并不演習技藝。
殊乖承平講武之意。
嗣後着将撥防塘汛兵丁。
責成該管汛弁。
按日操防。
由将領随時調閱。
其看守城垣倉庫監獄、及護饷解犯各兵。
五日一班。
輪流換回歸伍。
一體分日輪操。
俾技藝娴熟。
悉成勁旅。
其所議酌減停操日期。
并教督募補各章程。
閩省各營、均着照此辦理。
○又谕、據徐锟覆奏、改買馬匹章程一摺。
西安滿營。
曆年赴歸化城購買馬匹。
每緻例斃缺額。
衆兵扣銀過多。
未免苦累。
茲據查明嘉慶年間、節次赴甯夏等處、買補之馬。
經外尚耐操乘。
該處程途既近。
水草亦便。
自應随時變通辦理。
着照所請、嗣後西安滿營買補額馬。
改就甯夏府、洮州、岷州、等處采買。
務期膘壯足額。
以裨戎政。
其一切納稅查驗之處。
仍照舊例行。
○又谕、慶惠奏、請将節省銀兩。
發商生息。
以資差費一摺。
熱河駐防八旗官兵。
每遇公務。
向有應領盤費。
自近年改設都統衙門以來。
事件較前增繁。
不敷支放。
着照所請、準其将該處生息公用兩項下。
積存銀内。
撥銀六千兩。
交熱河道發商。
按一分生息。
每年所得銀兩。
添給該官兵出差盤費之用。
其息銀須至道光三年交納。
所有本年支放盤費。
準其将積存項下、餘銀三百八十五兩零。
撥入本年差費項下。
以備支領。
該部知道。
○江甯副都統哈哈岱、荊州右翼副都統都明、因病解任。
以正白旗漢軍副都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内閣、刑部請将京察記名之員外郎恩德、暫行留部辦事。
恩德、系刑部保列一等。
經朕記名外用。
茲複奏請暫留。
若各衙門紛紛效尤。
殊乖三載考績之典。
所請不準行。
○刑部等衙門會奏、直隸交河縣賊犯張存貴等、謀斃事主。
經方受疇審明。
将張存貴問拟斬決。
其聽從謀命下手加功之田九、張冬、二犯。
照竊盜拒捕幫毆例拟軍。
罪名未協。
駁令覆審。
方受疇仍照原拟具題。
請饬交新署督臣松筠、再行覆審。
得旨、案關竊盜謀殺事主。
于罪名大有出入。
着交松筠覆加審訊。
詳核案情。
悉心按例妥拟。
如原拟實有錯誤之處。
即着據實參奏。
具奏到日。
再交刑部核議。
尋覆奏、田九一犯。
應改依謀殺人從而加功者絞律、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并請将方受疇等、交部議處。
從之。
○以三等侍衛敬徵、候補内閣學士朱士彥、詹事府詹事徐颋、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通政使司副使張鱗、為太仆寺卿。
○賞休緻副都統頭等侍衛巴淩阿、全俸。
○庚子。
上禦紫光閣騎射。
并閱王大臣侍衛等騎射。
○谕内閣、朕恭閱皇考仁宗睿皇帝實錄。
内載嘉慶八年十一月。
奉上谕各省民間詞訟。
經州縣審斷不公。
複赴上司衙門控告者。
各督撫仍發交原審各員訊究。
該州縣心存回護。
以緻百姓抱屈莫伸。
紛紛赴京呈控。
嗣後着督撫提齊人卷。
親率藩臬。
秉公審訊。
其犯證較多、距省遙遠、未便親提者。
當于隔屬道府大員内。
派委辦理。
傥仍沿惡習。
必當懲治等因欽此。
仰見皇考周察民情。
諄諄申谕之至意。
夫州縣為親民之官。
若于民間訟案。
聽斷詳明。
何緻紛紛上控。
乃該督撫等于此等控案。
往往狃于積習。
仍發交原審州縣覆訊。
在該員等心存回護。
豈肯自翻前案。
立予平反。
迨至小民冤抑難伸。
又複赴京控訴。
訟獄繁滋。
實由于此。
用特再行申谕。
各督撫等、務宜懔遵聖訓。
仰體朕懷。
于民間上控之案。
即當提集人卷。
督同藩臬。
秉公審理。
其或犯證較多、距省較遠、未便提質者。
亦當遴委隔屬道府公正大員。
前往究辦。
總不得發交原審官員。
自行審訊傥仍不祗遵。
經朕察出。
或被人參劾。
定将該督撫懲處不貸。
○又谕、有人奏、請申禁八旗人等、争控地畝。
毋得赴地方官衙門呈訴一摺。
所奏是。
在京八旗人等、控告地畝。
均應親赴部旗。
或步軍統領衙門。
呈明辦理。
原以旗人非州縣管轄。
查驗檔契。
地方官呼應不靈。
定例本為周密。
若如所奏、近來州縣違例詳部之案甚多。
往往轇轕不清。
案懸莫結。
轉緻拖累無辜。
着八旗都統、直隸總督、嚴行申禁。
凡旗人控告地畝。
如産真理直。
準其近赴部旗呈辦。
不得赴地方官衙門控告。
該地方官、亦毋許率準虛詞詳部。
以省拖累。
至宗室控案。
如有應行質問之處。
着照定例派部員赴宗人府會審。
毋得傳喚過部。
若宗室本有夫男。
轉令婦女出控。
徑赴部堂哓渎者。
尤屬有乖體制。
并着宗人府、嚴饬該族長、學長等、認真化導。
傥仍有故令婦女違例赴部具呈者。
查明該夫男錢糧。
酌量折罰。
以除積習而息訟端。
○辛醜。
谕内閣、顔檢奏、遵議訓練章程一摺。
各省設兵衛民。
因地定額。
無論防汛出差。
均有捍禦折沖之責。
閩省綠營兵丁。
向以三成之一。
專司訓練。
其餘二成。
并不演習技藝。
殊乖承平講武之意。
嗣後着将撥防塘汛兵丁。
責成該管汛弁。
按日操防。
由将領随時調閱。
其看守城垣倉庫監獄、及護饷解犯各兵。
五日一班。
輪流換回歸伍。
一體分日輪操。
俾技藝娴熟。
悉成勁旅。
其所議酌減停操日期。
并教督募補各章程。
閩省各營、均着照此辦理。
○又谕、據徐锟覆奏、改買馬匹章程一摺。
西安滿營。
曆年赴歸化城購買馬匹。
每緻例斃缺額。
衆兵扣銀過多。
未免苦累。
茲據查明嘉慶年間、節次赴甯夏等處、買補之馬。
經外尚耐操乘。
該處程途既近。
水草亦便。
自應随時變通辦理。
着照所請、嗣後西安滿營買補額馬。
改就甯夏府、洮州、岷州、等處采買。
務期膘壯足額。
以裨戎政。
其一切納稅查驗之處。
仍照舊例行。
○又谕、慶惠奏、請将節省銀兩。
發商生息。
以資差費一摺。
熱河駐防八旗官兵。
每遇公務。
向有應領盤費。
自近年改設都統衙門以來。
事件較前增繁。
不敷支放。
着照所請、準其将該處生息公用兩項下。
積存銀内。
撥銀六千兩。
交熱河道發商。
按一分生息。
每年所得銀兩。
添給該官兵出差盤費之用。
其息銀須至道光三年交納。
所有本年支放盤費。
準其将積存項下、餘銀三百八十五兩零。
撥入本年差費項下。
以備支領。
該部知道。
○江甯副都統哈哈岱、荊州右翼副都統都明、因病解任。
以正白旗漢軍副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