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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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協同訓練。
并請将所屬黑龍江、墨爾根城、呼倫貝爾、原設有鳥槍之處。
一體在于各城甲兵内、照數挑取。
專事操練。
批、鳥槍為軍營利器。
固宜時加訓練。
惟向既未設專營。
其由八旗調來演習甲兵。
操練回旗後。
自有應當差務。
若于八旗甲兵内挑取多名。
撥歸火器營管轄。
其各該旗甲兵别項差務。
是否足敷派撥。
不緻有顧此失彼之慮。
摺内未經聲叙明晰。
現在奕颢已經調任。
着松箖等詳細查明。
另行核議具奏。
再降谕旨。
○己醜。
谕内閣、富蘭等奏、請借給察哈爾八旗官兵銀二萬兩生息。
遇察克達哈布蘇爾噶之牲畜倒斃。
以資彌補一摺。
察哈爾八旗官兵等差使。
曆年如舊。
現未有增添事件。
乃富蘭等奏請借銀生息。
明系率聽該總管之言。
冒昧入奏。
況察哈爾八旗官兵。
前次所借銀三萬兩。
現在尚未扣完。
若再借與銀二萬兩。
則官兵應扣之項愈多。
反于伊等生計無益。
所奏不準行。
彼處一切事件。
富蘭等但循舊例辦理。
勿得任意更張。
○又谕、慶保等奏、查明閩省兵船配緝情形一摺。
福建水師各營。
額設兵船。
遇有損壞。
原應随時修造。
以資駕駛。
其兵船不敷。
暫配商船。
亦應奏明定以限制。
再行添雇。
毋許營員涉手。
嗣後弁兵出洋。
着該督等通饬文武員弁。
革除積弊。
并委員訪查偷漏。
如有借端勒詐商船、及強拏坐配等弊。
即行據實參辦。
至承修遲延各員、據稱因曆年既久。
采木過多。
出産每形缺乏。
以緻未能依限興工。
着将前此遲延之咎。
加恩寬免。
已離閩省者。
勒令派撥丁屬。
來閩趕修。
其另有事故之員。
即責成管廠道員。
上緊修辦。
務期一律堅固。
如再遲延。
該督等指名參奏。
毋稍徇隐。
○浚熱河旱河、并修荊條單壩。
從都統慶惠請也。
○庚寅。
引見内務府京察保送一等人員。
得旨、此次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着各該堂官、再行出具切實考語。
帶領引見。
圈出之委署主事長良、筆帖式善元、清平、德慶、常延、景德、吉慶、慶年、着交吏部記名。
照例選用。
所有一等官員筆帖式達他。
俱着準其一等加一級。
○江西巡撫毓岱奏、委署藩臬兩司印務。
報聞。
又批、試用知府李芳、朕看其年力雖壯。
是一纨褲無能之人。
汝宜留心察看。
不可濫用。
以緻誤公。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慶保等奏、覆勘封禁山情形。
籌議辦理一摺。
江西浙江福建連界之封禁山。
路徑情形。
前經降旨交慶保等委員。
會同江西委員。
前往确勘。
茲據奏稱、封禁山之正面門戶。
及緊要隘口。
悉在江西之上饒、廣豐境内。
其山背雖界連閩省。
俱系峭壁。
中隔深澗。
并無路徑可通。
其江閩交界之處。
久已設關防堵。
流民不至潛入。
惟閩省原設五汛。
崇安所屬之山坳塘一汛。
與禁山内口之範家坳汛相近。
從前本有小路。
雖久經被水沖塌。
究屬要地。
自應設法防範。
着照所請、于該汛原設兵二名之外。
再添汛兵三名。
其浦城所屬之張村地方。
再添設張村汛。
設兵五名。
責成浦城汛弁查察。
其文武會哨之期。
向由該二省總兵會巡一次。
着閩省再派該管知縣按月分巡一次。
道府按季會巡一次。
均令親往周曆查察。
其江西上饒境内禁山。
現經慶保等委員、會同江西委員。
進山覆勘。
着勘明即據實覆奏。
○又谕、禦史黃中模奏、請嚴禁海洋偷漏銀兩一摺。
所奏是。
定例廣東洋商與夷人交易。
祇用貨物收買轉貿。
不準用銀。
立法甚為周備。
近因民間喜用洋錢。
洋商用銀向其收買。
緻與江浙等省茶客交易。
作價甚高。
并或用銀收買洋貨。
實屬違例病民。
不可不嚴行查禁。
着廣東督撫、暨海關監督。
派委員弁。
認真巡查出口洋船。
不準偷漏銀兩。
仍不時查察。
如有縱放之員。
即行參革治罪。
至洋商與外夷勾通販賣鴉片煙。
重為風俗之害。
皆由海關利其重稅。
隐忍不發。
以緻流傳甚廣。
着該督撫密訪海關監督。
有無收受黑煙重稅。
據實奏聞。
并通饬各省關隘。
一體嚴密查拏。
如系何處拏獲。
即應究明于何處行走。
所有各關縱放員弁。
即參辦示懲。
傥該督撫訪察不力。
或瞻徇不奏。
别經發覺。
立即加之懲處。
務期洋船出入。
積弊革除。
以清關隘而裕民生。
○命自道光三年為始、内務府三旗女子内、所有回子番子之女、着毋庸入排引看。
○宗人府等衙門會奏、審明宗室圖克坦、控告司員受賄代開刑具一案。
得旨、圖克坦、以永遠鎖锢之犯。
不知安分畏法。
辄敢捏贓誣控。
恣意狡飾。
實屬怙惡不悛。
着重責四十闆。
嚴行鎖金□靠。
派委妥員。
押往盛京。
交該将軍在該處空室永遠鎖禁。
傥再稍滋事端。
即行從重懲辦。
秀春、着交部照例議處。
餘着查取職名。
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并請将所屬黑龍江、墨爾根城、呼倫貝爾、原設有鳥槍之處。
一體在于各城甲兵内、照數挑取。
專事操練。
批、鳥槍為軍營利器。
固宜時加訓練。
惟向既未設專營。
其由八旗調來演習甲兵。
操練回旗後。
自有應當差務。
若于八旗甲兵内挑取多名。
撥歸火器營管轄。
其各該旗甲兵别項差務。
是否足敷派撥。
不緻有顧此失彼之慮。
摺内未經聲叙明晰。
現在奕颢已經調任。
着松箖等詳細查明。
另行核議具奏。
再降谕旨。
○己醜。
谕内閣、富蘭等奏、請借給察哈爾八旗官兵銀二萬兩生息。
遇察克達哈布蘇爾噶之牲畜倒斃。
以資彌補一摺。
察哈爾八旗官兵等差使。
曆年如舊。
現未有增添事件。
乃富蘭等奏請借銀生息。
明系率聽該總管之言。
冒昧入奏。
況察哈爾八旗官兵。
前次所借銀三萬兩。
現在尚未扣完。
若再借與銀二萬兩。
則官兵應扣之項愈多。
反于伊等生計無益。
所奏不準行。
彼處一切事件。
富蘭等但循舊例辦理。
勿得任意更張。
○又谕、慶保等奏、查明閩省兵船配緝情形一摺。
福建水師各營。
額設兵船。
遇有損壞。
原應随時修造。
以資駕駛。
其兵船不敷。
暫配商船。
亦應奏明定以限制。
再行添雇。
毋許營員涉手。
嗣後弁兵出洋。
着該督等通饬文武員弁。
革除積弊。
并委員訪查偷漏。
如有借端勒詐商船、及強拏坐配等弊。
即行據實參辦。
至承修遲延各員、據稱因曆年既久。
采木過多。
出産每形缺乏。
以緻未能依限興工。
着将前此遲延之咎。
加恩寬免。
已離閩省者。
勒令派撥丁屬。
來閩趕修。
其另有事故之員。
即責成管廠道員。
上緊修辦。
務期一律堅固。
如再遲延。
該督等指名參奏。
毋稍徇隐。
○浚熱河旱河、并修荊條單壩。
從都統慶惠請也。
○庚寅。
引見内務府京察保送一等人員。
得旨、此次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着各該堂官、再行出具切實考語。
帶領引見。
圈出之委署主事長良、筆帖式善元、清平、德慶、常延、景德、吉慶、慶年、着交吏部記名。
照例選用。
所有一等官員筆帖式達他。
俱着準其一等加一級。
○江西巡撫毓岱奏、委署藩臬兩司印務。
報聞。
又批、試用知府李芳、朕看其年力雖壯。
是一纨褲無能之人。
汝宜留心察看。
不可濫用。
以緻誤公。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慶保等奏、覆勘封禁山情形。
籌議辦理一摺。
江西浙江福建連界之封禁山。
路徑情形。
前經降旨交慶保等委員。
會同江西委員。
前往确勘。
茲據奏稱、封禁山之正面門戶。
及緊要隘口。
悉在江西之上饒、廣豐境内。
其山背雖界連閩省。
俱系峭壁。
中隔深澗。
并無路徑可通。
其江閩交界之處。
久已設關防堵。
流民不至潛入。
惟閩省原設五汛。
崇安所屬之山坳塘一汛。
與禁山内口之範家坳汛相近。
從前本有小路。
雖久經被水沖塌。
究屬要地。
自應設法防範。
着照所請、于該汛原設兵二名之外。
再添汛兵三名。
其浦城所屬之張村地方。
再添設張村汛。
設兵五名。
責成浦城汛弁查察。
其文武會哨之期。
向由該二省總兵會巡一次。
着閩省再派該管知縣按月分巡一次。
道府按季會巡一次。
均令親往周曆查察。
其江西上饒境内禁山。
現經慶保等委員、會同江西委員。
進山覆勘。
着勘明即據實覆奏。
○又谕、禦史黃中模奏、請嚴禁海洋偷漏銀兩一摺。
所奏是。
定例廣東洋商與夷人交易。
祇用貨物收買轉貿。
不準用銀。
立法甚為周備。
近因民間喜用洋錢。
洋商用銀向其收買。
緻與江浙等省茶客交易。
作價甚高。
并或用銀收買洋貨。
實屬違例病民。
不可不嚴行查禁。
着廣東督撫、暨海關監督。
派委員弁。
認真巡查出口洋船。
不準偷漏銀兩。
仍不時查察。
如有縱放之員。
即行參革治罪。
至洋商與外夷勾通販賣鴉片煙。
重為風俗之害。
皆由海關利其重稅。
隐忍不發。
以緻流傳甚廣。
着該督撫密訪海關監督。
有無收受黑煙重稅。
據實奏聞。
并通饬各省關隘。
一體嚴密查拏。
如系何處拏獲。
即應究明于何處行走。
所有各關縱放員弁。
即參辦示懲。
傥該督撫訪察不力。
或瞻徇不奏。
别經發覺。
立即加之懲處。
務期洋船出入。
積弊革除。
以清關隘而裕民生。
○命自道光三年為始、内務府三旗女子内、所有回子番子之女、着毋庸入排引看。
○宗人府等衙門會奏、審明宗室圖克坦、控告司員受賄代開刑具一案。
得旨、圖克坦、以永遠鎖锢之犯。
不知安分畏法。
辄敢捏贓誣控。
恣意狡飾。
實屬怙惡不悛。
着重責四十闆。
嚴行鎖金□靠。
派委妥員。
押往盛京。
交該将軍在該處空室永遠鎖禁。
傥再稍滋事端。
即行從重懲辦。
秀春、着交部照例議處。
餘着查取職名。
一并交部分别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