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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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商旅。
○又谕、禦史許乃濟奏、請酌籌五城緝捕事宜。
明示勸懲一摺。
所奏甚是。
京師五方雜處。
宵小易于潛藏。
近來五城地方報竊之案。
每年獲案、不過十之二三。
且有命盜重犯。
日久逋誅者。
豈止非除莠安良之道。
大屬不成政體。
該禦史以五城司坊額設捕役。
工食甚微。
其承緝時購覓眼線。
每多需費。
該捕役等糊口不敷。
或豢賊養奸。
或畏法求退。
皆因有懲無勸。
遂至捕務無從整頓。
着照所請、交戶部、都察院、會同核議。
籌撥部庫銀兩。
發典生息。
每年所得息銀。
酌給捕務較繁之西北兩城、賞需銀各四五百兩。
捕務稍簡之中東南三城、賞需銀各三四百兩。
視獲案之多少。
定賞赉之重輕。
即責成巡城禦史、核實支用。
年終造冊報銷。
毋許浮冒。
仍以一半息銀。
歸還部款。
如此後查有該捕役豢賊延案者。
即重治其罪。
庶幾知所勸懲。
可期辇毂肅清矣。
○乙酉。
遣官祭昭忠祀。
○谕内閣、松箖奏、請封禁官木山場一摺。
興京鏡爾溝官木山場。
向系撥給千丁。
以備陵工歲修之用。
茲據松箖查明、該處距福陵道途較遠。
挽運維艱。
且成材樹株。
甚為稀少。
着照該将軍所議、出示封禁。
不準私行開采。
并嚴饬該地方官、随時稽察。
務須實力奉行。
不可有名無實。
日久懈弛。
以昭慎重。
○又谕、松箖等奏、請暫停海運糧石一摺。
奉天省糧價增昂。
據該将軍等查明。
實因奸商居奇囤積。
由海口運赴他省販賣。
以緻民食漸形拮據。
自應嚴行示禁。
着照所請、将高粱粟米兩項。
暫行停止海運。
俟數月後察看情形。
如果糧價平減。
再行奏請照常開運。
○又谕、孫玉庭奏、立限收繳私造鳥槍。
并申明禁例。
酌寬處分一摺。
民間私藏鳥槍。
恐緻日久贻患。
自應加以重懲。
俾知儆畏。
惟是積習相沿。
一旦摉拏治罪。
不免有滋擾累。
至地方官顧慮處分。
轉恐心存諱匿。
着通谕各省、出示曉谕。
凡民間家有擡槍鳥槍火器者。
予限半年。
準其赴官呈繳給價。
如逾限不繳。
除販私及逞兇鬥很。
仍按律加重治罪外。
其但止私造私藏。
一經查獲。
着于按律拟杖之外。
私造者加枷号兩個月。
私藏者加枷号一個月。
以示懲儆。
地方官雖平時失察。
如能遇案查拏。
連械起獲懲辦。
着即免其議處。
并着該部于例内添注。
其原例内應備不應備字樣。
即行節删。
至近山濱海地方。
必應存留鳥槍守禦者。
報明地方官。
于槍械上錾刻姓名。
編号立冊存案。
地方官能于半年限内收繳盡淨。
并着各該督撫核實記功注冊。
量予鼓勵。
○又谕、史緻光等奏、請将升任同知留滇補用一摺。
雲南騰越直隸廳同知伊裡布、現已補授安徽太平府知府。
該省邊務。
豈必需伊裡布一人辦理。
所奏不準行。
伊裡布、着即饬赴新任。
○又谕、史緻光等奏、請将候補參将留滇補用一摺。
高适、系因永北夷匪滋事。
辦理不合機宜降調。
該督所請不準行。
着即給咨赴部候補。
○引見各衙門京察保送一等人員。
得旨、此次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着各該堂官、再行出具切實考語。
交吏部帶領引見。
圈出之滿洲蒙古中書筆帖式等官。
着歸入理事同知通判内。
遇有缺出。
與舊記名人員。
一體帶領引見。
漢軍漢人。
着交部以撫民同知通判、分别選用。
刑部主事鄂順安、工部堂主事尚政麟、理藩院主事榮保、起居注主事祥琨、都察院都事燕庇、着交部照例以應升之缺升用。
詹事府左春坊左中允麟慶、着準其一等。
其餘内閣侍讀嵩惠等二百六十九員。
俱準其一等加一級。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奏、通州民人顧兆熊、京控竈戶張秉忠等、隐占沙地一案。
前督撫臣會同鹽政、奏準撥補如意沙坍缺。
原斷錯誤。
應請改歸竈戶住種。
仍由場員按畝徵租。
照例增升地糧。
下部知之。
○命服阕布政使繼昌、以三品京堂候補。
○湖北提督閻俊烈、以病乞解任。
允之。
命病痊來京、另候簡用。
○加築湖北襄陽府老龍石堤。
從總督陳若霖等請也。
○免雲南銅廠民欠無着工本銀。
○丙戌。
谕内閣、軍機大臣等議駁、誠安奏請添設東三省官馬一摺。
東三省向無官拴馬匹。
誠安等曾于嘉慶二十四年奏請添設官馬。
當交大學士托津等會議以事屬無益。
業經奉旨饬駁。
茲該都統複請于江甯等處駐防、及江浙等八省綠營。
抽撥馬匹。
交東三省立棚餧養。
江浙等省陸路差防。
亦資馬力。
舊制本屬無多。
加以近年屢經議減。
豈可複議裁撥。
至荊州等駐防兵丁。
皆系滿洲蒙古。
舊設馬匹。
即無敷餘。
若遽行抽撥。
該兵丁轉無以備騎操之用。
至東三省前鋒馬甲。
不下四萬餘名。
向系自行立馬當差。
今若僅添官馬數千匹。
散交各城。
不惟分布難周。
且恐無馬之兵。
遇差推卸
○又谕、禦史許乃濟奏、請酌籌五城緝捕事宜。
明示勸懲一摺。
所奏甚是。
京師五方雜處。
宵小易于潛藏。
近來五城地方報竊之案。
每年獲案、不過十之二三。
且有命盜重犯。
日久逋誅者。
豈止非除莠安良之道。
大屬不成政體。
該禦史以五城司坊額設捕役。
工食甚微。
其承緝時購覓眼線。
每多需費。
該捕役等糊口不敷。
或豢賊養奸。
或畏法求退。
皆因有懲無勸。
遂至捕務無從整頓。
着照所請、交戶部、都察院、會同核議。
籌撥部庫銀兩。
發典生息。
每年所得息銀。
酌給捕務較繁之西北兩城、賞需銀各四五百兩。
捕務稍簡之中東南三城、賞需銀各三四百兩。
視獲案之多少。
定賞赉之重輕。
即責成巡城禦史、核實支用。
年終造冊報銷。
毋許浮冒。
仍以一半息銀。
歸還部款。
如此後查有該捕役豢賊延案者。
即重治其罪。
庶幾知所勸懲。
可期辇毂肅清矣。
○乙酉。
遣官祭昭忠祀。
○谕内閣、松箖奏、請封禁官木山場一摺。
興京鏡爾溝官木山場。
向系撥給千丁。
以備陵工歲修之用。
茲據松箖查明、該處距福陵道途較遠。
挽運維艱。
且成材樹株。
甚為稀少。
着照該将軍所議、出示封禁。
不準私行開采。
并嚴饬該地方官、随時稽察。
務須實力奉行。
不可有名無實。
日久懈弛。
以昭慎重。
○又谕、松箖等奏、請暫停海運糧石一摺。
奉天省糧價增昂。
據該将軍等查明。
實因奸商居奇囤積。
由海口運赴他省販賣。
以緻民食漸形拮據。
自應嚴行示禁。
着照所請、将高粱粟米兩項。
暫行停止海運。
俟數月後察看情形。
如果糧價平減。
再行奏請照常開運。
○又谕、孫玉庭奏、立限收繳私造鳥槍。
并申明禁例。
酌寬處分一摺。
民間私藏鳥槍。
恐緻日久贻患。
自應加以重懲。
俾知儆畏。
惟是積習相沿。
一旦摉拏治罪。
不免有滋擾累。
至地方官顧慮處分。
轉恐心存諱匿。
着通谕各省、出示曉谕。
凡民間家有擡槍鳥槍火器者。
予限半年。
準其赴官呈繳給價。
如逾限不繳。
除販私及逞兇鬥很。
仍按律加重治罪外。
其但止私造私藏。
一經查獲。
着于按律拟杖之外。
私造者加枷号兩個月。
私藏者加枷号一個月。
以示懲儆。
地方官雖平時失察。
如能遇案查拏。
連械起獲懲辦。
着即免其議處。
并着該部于例内添注。
其原例内應備不應備字樣。
即行節删。
至近山濱海地方。
必應存留鳥槍守禦者。
報明地方官。
于槍械上錾刻姓名。
編号立冊存案。
地方官能于半年限内收繳盡淨。
并着各該督撫核實記功注冊。
量予鼓勵。
○又谕、史緻光等奏、請将升任同知留滇補用一摺。
雲南騰越直隸廳同知伊裡布、現已補授安徽太平府知府。
該省邊務。
豈必需伊裡布一人辦理。
所奏不準行。
伊裡布、着即饬赴新任。
○又谕、史緻光等奏、請将候補參将留滇補用一摺。
高适、系因永北夷匪滋事。
辦理不合機宜降調。
該督所請不準行。
着即給咨赴部候補。
○引見各衙門京察保送一等人員。
得旨、此次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着各該堂官、再行出具切實考語。
交吏部帶領引見。
圈出之滿洲蒙古中書筆帖式等官。
着歸入理事同知通判内。
遇有缺出。
與舊記名人員。
一體帶領引見。
漢軍漢人。
着交部以撫民同知通判、分别選用。
刑部主事鄂順安、工部堂主事尚政麟、理藩院主事榮保、起居注主事祥琨、都察院都事燕庇、着交部照例以應升之缺升用。
詹事府左春坊左中允麟慶、着準其一等。
其餘内閣侍讀嵩惠等二百六十九員。
俱準其一等加一級。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奏、通州民人顧兆熊、京控竈戶張秉忠等、隐占沙地一案。
前督撫臣會同鹽政、奏準撥補如意沙坍缺。
原斷錯誤。
應請改歸竈戶住種。
仍由場員按畝徵租。
照例增升地糧。
下部知之。
○命服阕布政使繼昌、以三品京堂候補。
○湖北提督閻俊烈、以病乞解任。
允之。
命病痊來京、另候簡用。
○加築湖北襄陽府老龍石堤。
從總督陳若霖等請也。
○免雲南銅廠民欠無着工本銀。
○丙戌。
谕内閣、軍機大臣等議駁、誠安奏請添設東三省官馬一摺。
東三省向無官拴馬匹。
誠安等曾于嘉慶二十四年奏請添設官馬。
當交大學士托津等會議以事屬無益。
業經奉旨饬駁。
茲該都統複請于江甯等處駐防、及江浙等八省綠營。
抽撥馬匹。
交東三省立棚餧養。
江浙等省陸路差防。
亦資馬力。
舊制本屬無多。
加以近年屢經議減。
豈可複議裁撥。
至荊州等駐防兵丁。
皆系滿洲蒙古。
舊設馬匹。
即無敷餘。
若遽行抽撥。
該兵丁轉無以備騎操之用。
至東三省前鋒馬甲。
不下四萬餘名。
向系自行立馬當差。
今若僅添官馬數千匹。
散交各城。
不惟分布難周。
且恐無馬之兵。
遇差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