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賊逋逃之薮。
居民畏葸遷移。
府縣亦不過問。
再荊州府為水陸通衢。
商賈輻辏。
近來城鄉水泊。
亦常有搶劫及刃傷事主之案。
緣該處有積年窩家高方瑤者。
居住江陵縣岑河口地方。
現充荊州府衙門挂名白役。
群盜搶劫贓物。
均先寄頓其家。
聽其擇取。
然後群盜始行分用。
甚至奉文緝拏要犯。
捕役等必先商之該犯。
其獻出與否。
惟該犯是聽。
且外來及本處無業棍徒。
均藉該犯周給。
是以樂為之用。
該荊州府李熉、酣飲賭博。
于一切公事。
置之不問。
内則委之幕友長随。
外則聽之書役佐雜委員。
乃于高方瑤窩盜、并充當衙役之事。
漫無覺察。
朕所聞若是。
特谕爾督撫臬司等知之。
必應慎之又慎。
密之又密。
即速訪察。
一有端倪。
即着遴委妥幹人員。
密行前往查拏。
一面将知府李熉、摘印解省。
據實參奏。
汝皆系朕簡任大員。
如能實力查辦。
不稍隐諱。
朕再不加以失察之咎。
若不實心辦理。
苟且了事。
或恐招嫌怨。
或化大為小。
嗣後經朕訪得确實。
試問汝等能任其咎乎。
其慎勉之。
○添派内務府大臣常福、恭修昌陵大碑樓。
○癸未。
孝淑睿皇後忌辰。
遣官祭昌陵。
○谕内閣、前據孫玉庭等會奏、江廣代造直隸撥船。
請改運木料。
雇帶教習工匠。
就直成造。
當經降旨交直隸總督詳核具奏。
茲據松筠查明此項撥船。
若改歸直隸成造。
工匠俱系生手。
設不如式。
難期經久。
且由江廣運到木植闆片。
并雇帶熟谙匠役。
來直教習。
支銷款項。
糜費益多。
自系實在情形。
嗣後直隸撥船。
仍着江廣等省、循照向例、如式代造後。
由各該省派委妥幹員弁。
小心護送。
勿緻損壞。
到直時、該督親往驗收。
傥或造不如式。
及沿途撐駕、緻有沖擊損傷之處。
着該督據實參奏。
毋稍徇隐。
○又谕、嚴烺奏、查明運河道庫支發各款。
并嚴追各員長支銀兩一摺。
前任山東運河道洪範、前因發項繁多。
未能明晰。
饬令赴東查對。
茲據嚴烺查明洪範曆年經發之款。
并無浮冒。
惟核對準銷各案銀數。
尚有工員長支之項。
洪範在任追繳未清。
已将各員欠款查核。
其溢發之項。
均有各工員領狀可憑。
着照所請、此項追繳未清銀兩。
其現任候補之員。
按名追繳。
毋任宕延。
其有事故人員。
責令洪範照數賠繳。
同知顧禮璜等、未完銀共二千九百三十三兩零。
着勒限一月。
全數繳庫。
俟庫欠全完。
再行給咨洪範赴部候選。
如屆限不完。
即将該員等分别參追。
至另片奏稱、運河泇河兩廳承辦纖道各員。
例應賠修銀兩。
前經道庫墊發。
其咨追各員。
尚有未繳銀三千六百七十四兩零。
着該部一體行追。
照數解繳。
該部知道。
○诏谕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之呼畢勒罕阿旺紮木巴勒粗勒齊木、爾敬遵朕谕。
推衍西方黃教。
廣育群生。
宣力有年。
前因達賴喇嘛轉世。
未出呼畢勒罕以前。
朕曾降旨命爾領辦西藏一切事務。
爾接奉朕旨後。
推衍黃教。
訓導喇嘛等事。
均如達賴喇嘛在時。
一律妥協。
甚屬可嘉。
茲爾遣堪布貢噶紮木巴、呈進丹書克。
恭請朕安。
情辭誠悫。
朕皆披覽。
仰賴昊贶。
朕體甚安。
爾維持黃教。
訓導群生。
勤學喇嘛遺留經卷。
自必無恙。
爾務須仰體朕闡興黃教、愛育群生之至意。
誘掖喇嘛。
勤學經卷。
宣布佛教。
俾群生安堵。
督率普藏各寺喇嘛等、加意勤習經卷。
毋怠。
爾遣來之人。
差畢回藏。
特頒诏谕。
詢爾無恙。
并賜爾重三十兩銀茶桶一個。
各色大緞十二匹。
大小哈達各七方。
到時祗領。
特谕。
○禮部奏、八旗都統清查抱養民人為子案内。
繙譯舉人阿洪阿、生員雙貴、舒奎、應準改作文舉人生員。
歸入民籍考試。
并請嗣後各旗續行查出。
均照此辦理。
得旨允行。
○甲申。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内閣、禦史許乃濟奏、請嚴禁崇文門稅局需索蠹弊一摺。
所奏甚是。
各關徵稅科則。
責令該管官詳刊木榜。
豎立關口街市。
并令地方官将稅則刊刷頒發。
定例本為詳備。
即崇文門有商人漏稅議罰之條。
亦自有一定章程。
豈容意為高下。
若如該禦史所奏、崇文門稅局。
于尋常行李往來。
不論有無貨物。
每衣箱一隻。
勒索銀二兩四兩至八兩之多。
或偶然攜帶常用物件。
不知應稅科則。
一經查出。
辄以二十倍議罰。
即有照例開報納稅者。
又以輸課無多。
仍百計刁難。
否則押赴官店守候。
不準放行。
京師為萬方輻辏之區。
乃任書役恣意婪索。
苛及行旅若此。
不可不嚴申禁令。
着該監督遵照定例。
于崇文門及分口巡查之盧溝橋、東壩、闆橋、海澱等處。
一律添設木榜。
仍着順天府刊刷科則定例。
每年頒發。
俾衆鹹知。
并責成巡視五城禦史。
随時前往認真稽察。
如有濫行需索。
擾及行旅情事。
即行據實參奏。
不得日久視為具文。
務期革除積弊。
以懲關蠹而
居民畏葸遷移。
府縣亦不過問。
再荊州府為水陸通衢。
商賈輻辏。
近來城鄉水泊。
亦常有搶劫及刃傷事主之案。
緣該處有積年窩家高方瑤者。
居住江陵縣岑河口地方。
現充荊州府衙門挂名白役。
群盜搶劫贓物。
均先寄頓其家。
聽其擇取。
然後群盜始行分用。
甚至奉文緝拏要犯。
捕役等必先商之該犯。
其獻出與否。
惟該犯是聽。
且外來及本處無業棍徒。
均藉該犯周給。
是以樂為之用。
該荊州府李熉、酣飲賭博。
于一切公事。
置之不問。
内則委之幕友長随。
外則聽之書役佐雜委員。
乃于高方瑤窩盜、并充當衙役之事。
漫無覺察。
朕所聞若是。
特谕爾督撫臬司等知之。
必應慎之又慎。
密之又密。
即速訪察。
一有端倪。
即着遴委妥幹人員。
密行前往查拏。
一面将知府李熉、摘印解省。
據實參奏。
汝皆系朕簡任大員。
如能實力查辦。
不稍隐諱。
朕再不加以失察之咎。
若不實心辦理。
苟且了事。
或恐招嫌怨。
或化大為小。
嗣後經朕訪得确實。
試問汝等能任其咎乎。
其慎勉之。
○添派内務府大臣常福、恭修昌陵大碑樓。
○癸未。
孝淑睿皇後忌辰。
遣官祭昌陵。
○谕内閣、前據孫玉庭等會奏、江廣代造直隸撥船。
請改運木料。
雇帶教習工匠。
就直成造。
當經降旨交直隸總督詳核具奏。
茲據松筠查明此項撥船。
若改歸直隸成造。
工匠俱系生手。
設不如式。
難期經久。
且由江廣運到木植闆片。
并雇帶熟谙匠役。
來直教習。
支銷款項。
糜費益多。
自系實在情形。
嗣後直隸撥船。
仍着江廣等省、循照向例、如式代造後。
由各該省派委妥幹員弁。
小心護送。
勿緻損壞。
到直時、該督親往驗收。
傥或造不如式。
及沿途撐駕、緻有沖擊損傷之處。
着該督據實參奏。
毋稍徇隐。
○又谕、嚴烺奏、查明運河道庫支發各款。
并嚴追各員長支銀兩一摺。
前任山東運河道洪範、前因發項繁多。
未能明晰。
饬令赴東查對。
茲據嚴烺查明洪範曆年經發之款。
并無浮冒。
惟核對準銷各案銀數。
尚有工員長支之項。
洪範在任追繳未清。
已将各員欠款查核。
其溢發之項。
均有各工員領狀可憑。
着照所請、此項追繳未清銀兩。
其現任候補之員。
按名追繳。
毋任宕延。
其有事故人員。
責令洪範照數賠繳。
同知顧禮璜等、未完銀共二千九百三十三兩零。
着勒限一月。
全數繳庫。
俟庫欠全完。
再行給咨洪範赴部候選。
如屆限不完。
即将該員等分别參追。
至另片奏稱、運河泇河兩廳承辦纖道各員。
例應賠修銀兩。
前經道庫墊發。
其咨追各員。
尚有未繳銀三千六百七十四兩零。
着該部一體行追。
照數解繳。
該部知道。
○诏谕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之呼畢勒罕阿旺紮木巴勒粗勒齊木、爾敬遵朕谕。
推衍西方黃教。
廣育群生。
宣力有年。
前因達賴喇嘛轉世。
未出呼畢勒罕以前。
朕曾降旨命爾領辦西藏一切事務。
爾接奉朕旨後。
推衍黃教。
訓導喇嘛等事。
均如達賴喇嘛在時。
一律妥協。
甚屬可嘉。
茲爾遣堪布貢噶紮木巴、呈進丹書克。
恭請朕安。
情辭誠悫。
朕皆披覽。
仰賴昊贶。
朕體甚安。
爾維持黃教。
訓導群生。
勤學喇嘛遺留經卷。
自必無恙。
爾務須仰體朕闡興黃教、愛育群生之至意。
誘掖喇嘛。
勤學經卷。
宣布佛教。
俾群生安堵。
督率普藏各寺喇嘛等、加意勤習經卷。
毋怠。
爾遣來之人。
差畢回藏。
特頒诏谕。
詢爾無恙。
并賜爾重三十兩銀茶桶一個。
各色大緞十二匹。
大小哈達各七方。
到時祗領。
特谕。
○禮部奏、八旗都統清查抱養民人為子案内。
繙譯舉人阿洪阿、生員雙貴、舒奎、應準改作文舉人生員。
歸入民籍考試。
并請嗣後各旗續行查出。
均照此辦理。
得旨允行。
○甲申。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内閣、禦史許乃濟奏、請嚴禁崇文門稅局需索蠹弊一摺。
所奏甚是。
各關徵稅科則。
責令該管官詳刊木榜。
豎立關口街市。
并令地方官将稅則刊刷頒發。
定例本為詳備。
即崇文門有商人漏稅議罰之條。
亦自有一定章程。
豈容意為高下。
若如該禦史所奏、崇文門稅局。
于尋常行李往來。
不論有無貨物。
每衣箱一隻。
勒索銀二兩四兩至八兩之多。
或偶然攜帶常用物件。
不知應稅科則。
一經查出。
辄以二十倍議罰。
即有照例開報納稅者。
又以輸課無多。
仍百計刁難。
否則押赴官店守候。
不準放行。
京師為萬方輻辏之區。
乃任書役恣意婪索。
苛及行旅若此。
不可不嚴申禁令。
着該監督遵照定例。
于崇文門及分口巡查之盧溝橋、東壩、闆橋、海澱等處。
一律添設木榜。
仍着順天府刊刷科則定例。
每年頒發。
俾衆鹹知。
并責成巡視五城禦史。
随時前往認真稽察。
如有濫行需索。
擾及行旅情事。
即行據實參奏。
不得日久視為具文。
務期革除積弊。
以懲關蠹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