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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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查明系章炳然誤行詳請遞緩。
着仍照例徵收。
該部知道。
○又谕、禦史魏成憲奏、請明定現審章程一摺。
戶部現審處、管理旗民田土案件。
其無地檔契據者。
原不準率行查辦。
至提訊人證。
尤不應關傳四出。
擾累無辜。
但例内并無明禁。
誠恐書吏納賄舞文。
司員因循遷就。
緻乖清訟安民之意。
嗣後呈控旗地到部。
分别老圈契置。
查檔驗契。
确有憑據。
方準究辦。
毋得僅憑呈控之詞。
據準審理。
其應提人證。
除近在大宛五城地方者、仍照舊票傳外。
若關提京外人證。
概行具稿呈堂。
用印行文。
如有票仰司坊關提者。
将承辦司員參處。
着戶部纂入例冊。
永遠遵行。
○又谕、姚祖同奏、豫省雜稅銀數、舊欠過多。
懇請展限提解一摺。
豫省節年未完雜稅銀兩。
前經戶部奏明咨催。
勒限六個月提解。
并查取逾限不完、及提解不力各職名。
送部核議。
茲據該撫奏稱此項銀兩、各州縣現已陸續完解。
惟積欠已經二十餘年。
勢難責令一時全解。
且前任遲延各員處分。
已遇恩诏寬免。
現任各員、正在上緊報解。
尚非始終玩延。
着照所請、此項雜稅未完銀兩。
仍責成各該州縣趕緊報解。
再準展限六個月。
如稍涉怠玩。
即将應議職名。
咨部核辦。
至現年雜稅。
着督令按年全解。
傥各該州縣批解不前。
或新舊稅銀俱形短绌。
着該撫即據實參奏辦理。
以重庫款而杜侵欺。
○山東巡撫琦善奏、運河冬挑津貼銀兩。
本款不敷。
所需銀三萬三千六百一十兩有奇。
請先于司庫借撥。
饬令運司嚴催各商、迅繳息銀歸還。
報聞。
○以刑部左侍郎廉善、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賈允升、知貢舉。
○庚午。
谕内閣、錢臻奏、查辦衿棍把持漕務情形一摺。
湖南醴陵縣生監楊清枚等、為積年包戶。
攬納漕糧。
其在逃之匡光文等、因包攬不遂。
辄行挾制官吏。
阻遏花戶上米。
複敢詐傳诏旨。
騙斂訟費。
經該縣差拏。
又複藐法抗拒。
情節實為可惡。
必應嚴加懲辦。
以儆刁風。
着該撫左輔、按名嚴拏。
固不可累及無辜。
斷不可使奸黨漏網。
務須偵捕速獲。
提同案内人證、徹底根究。
從重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署貴定縣知縣宋子魯、貪而且虐。
士民怨謗。
清平縣知縣王衢、吃鴉片煙。
民事廢弛。
着明山将該二員劣迹、細加察訪。
如果貪虐廢弛屬實。
即據實參奏。
勿稍徇庇。
将此谕令知之。
○浙江巡撫帥承瀛覆奏操練章程。
浙省各營。
每有市井無賴、及衰弱之人濫充。
應饬各将弁于初召募時、互相保結。
方準收營。
得旨、最系綠營惡習。
必應力加整饬。
又奏、将弁為兵丁表率。
在将軍督撫提鎮、随時考校。
務令步騎精娴。
批、是。
又批、随時認真訓練。
應整饬者、秉公辦理。
慎毋日久懈生。
有名無實。
勉力行之。
○命烏裡雅蘇台将軍特依順保來京。
調黑龍江将軍奕颢、為烏裡雅蘇台将軍。
盛京将軍松箖、為黑龍江将軍。
以兵部尚書晉昌、為盛京将軍。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那清安、署兵部尚書。
○以上驷院卿廣泰、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廣州滿洲副都統額圖珲、因病解任。
以西安協領巴杭阿、為廣州滿洲副都統。
○辛未。
谕内閣、三載考績。
乃國家激揚大典。
朕仰承皇考付畀之重。
兢兢業業。
與内外諸臣、恪遵成憲。
共圖郅治。
茲屆京察之期。
吏部将京外各大員、開單具奏。
朕詳加披閱。
酌中核定。
雖間有年老之人。
察其精力尚不至衰頹。
有誤職守。
仍堪留任。
大學士曹振镛、戶部尚書黃钺、辦理部務。
本屬妥協。
又自簡任軍機大臣以來。
敬共所事。
實力匡襄。
禮部尚書文孚、在軍機處行走有年。
小心勤慎。
克盡厥職。
大學士伯麟、人品端方。
管理部務。
甚屬盡心。
吏部尚書盧蔭溥、在軍機處行走多年。
恪恭匪懈。
前因管理吏部順天府需人。
特旨調用。
亦能盡心。
戶部尚書英和、管理部旗内務府事務。
均臻妥善。
且于步軍統領衙門。
尤能不避嫌怨。
管轄嚴明。
禮部尚書汪廷珍、品學兼優。
承辦實錄底本。
勤慎通達。
盡心纂輯。
兩江總督孫玉庭、陝甘總督長齡、四川總督蔣攸铦、均能整理地方。
察吏安民。
克副封疆重任。
江南河道總督黎世序、宣力多年。
一切河務、經理得宜。
永奏安瀾之慶。
俱着加恩交部議叙。
吏部侍郎那彥寶、屢受皇考重恩。
不知潔己報效。
先後辦理河工。
聲名甚屬平常。
着降為頭等侍衛。
前往吐魯番、更換寶興回京。
不準具摺請訓。
禮部侍郎善慶、粗率無能。
不勝侍郎之任。
着回副都統之任行走。
兵部侍郎吳芳培、年力衰邁。
着以原品休緻。
左都禦史顧德慶、人屬平庸。
着以侍郎降補。
餘着照舊供職。
特谕。
○又谕、禦史董國華奏、請嚴汰各部冗員一摺。
所奏似是而非。
各部截取外用簡缺知府人員。
其未經铨選以前。
仍在本衙門辦事。
各有本缺職任。
正可藉資練習。
若概令出缺候選。
是徒與該員以自便之途。
既非所以造就人才。
而于部務仍無裨益。
所奏不可行。
至京察注入三等人員。
例得留任以觀後效。
該堂官原應随時察看。
如該員果能奮勉。
下屆京察、尚準列為上考。
若如所奏、必刻期分别去留休改。
則三年後察典。
轉無可汰之員。
于事理殊覺未協。
所奏亦毋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理藩院奏、據西藏年班堪布貢噶紮木巴等、禀報喇嘛等進貢。
自藏起程。
于上年九月二十六日、行至西甯當噶爾地方。
将自備牛隻騾馬、趕赴草廠牧放。
至當噶爾城外二十餘裡。
被番賊二百餘人、搶去牛隻騾馬帳房等物。
當經報明西甯辦事大臣、陝甘總督、各衙門在案。
今差旋在迩。
懇轉行該處、速行嚴緝等語。
喇嘛進貢赴京。
沿途被搶。
既經報明。
該督等自應即行查究。
着朱勳、松廷、嚴饬文武官弁。
迅速查緝。
現屆該喇嘛等差旋在迩。
務須妥為籌辦。
俾得遄行無阻。
用副朕轸恤遠人之意。
将此谕令知之。
○命嗣後行圍。
文職官員内、若因故不能射箭者。
毋庸京察一等。
○刑部議覆、福建台灣鎮總兵官印登額等、審拟編造逆詞圖洩憤恨逆犯、應如該總兵原拟淩遲處死。
得旨、此案朱蔚因妻父相待情薄。
辄敢編造逆詞。
圖洩憤恨。
狂妄已極。
本應照律淩遲處死。
惟該犯究系瘋狂。
年甫十八。
并無另有夥黨。
及豫蓄逆謀情事。
朱蔚着改為斬立決。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等奏報淩汛安瀾。
得旨、欣慰覽之。
又奏、堰盱石工。
應行補砌段落。
現在一律估辦。
揚河廳屬寶應汛西岸臨湖石工。
近築碎石坦坡偎護。
已有成效。
現在槐樓對岸兩處情形吃重。
均分别估辦。
開篆後、即先赴上遊。
查
着仍照例徵收。
該部知道。
○又谕、禦史魏成憲奏、請明定現審章程一摺。
戶部現審處、管理旗民田土案件。
其無地檔契據者。
原不準率行查辦。
至提訊人證。
尤不應關傳四出。
擾累無辜。
但例内并無明禁。
誠恐書吏納賄舞文。
司員因循遷就。
緻乖清訟安民之意。
嗣後呈控旗地到部。
分别老圈契置。
查檔驗契。
确有憑據。
方準究辦。
毋得僅憑呈控之詞。
據準審理。
其應提人證。
除近在大宛五城地方者、仍照舊票傳外。
若關提京外人證。
概行具稿呈堂。
用印行文。
如有票仰司坊關提者。
将承辦司員參處。
着戶部纂入例冊。
永遠遵行。
○又谕、姚祖同奏、豫省雜稅銀數、舊欠過多。
懇請展限提解一摺。
豫省節年未完雜稅銀兩。
前經戶部奏明咨催。
勒限六個月提解。
并查取逾限不完、及提解不力各職名。
送部核議。
茲據該撫奏稱此項銀兩、各州縣現已陸續完解。
惟積欠已經二十餘年。
勢難責令一時全解。
且前任遲延各員處分。
已遇恩诏寬免。
現任各員、正在上緊報解。
尚非始終玩延。
着照所請、此項雜稅未完銀兩。
仍責成各該州縣趕緊報解。
再準展限六個月。
如稍涉怠玩。
即将應議職名。
咨部核辦。
至現年雜稅。
着督令按年全解。
傥各該州縣批解不前。
或新舊稅銀俱形短绌。
着該撫即據實參奏辦理。
以重庫款而杜侵欺。
○山東巡撫琦善奏、運河冬挑津貼銀兩。
本款不敷。
所需銀三萬三千六百一十兩有奇。
請先于司庫借撥。
饬令運司嚴催各商、迅繳息銀歸還。
報聞。
○以刑部左侍郎廉善、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賈允升、知貢舉。
○庚午。
谕内閣、錢臻奏、查辦衿棍把持漕務情形一摺。
湖南醴陵縣生監楊清枚等、為積年包戶。
攬納漕糧。
其在逃之匡光文等、因包攬不遂。
辄行挾制官吏。
阻遏花戶上米。
複敢詐傳诏旨。
騙斂訟費。
經該縣差拏。
又複藐法抗拒。
情節實為可惡。
必應嚴加懲辦。
以儆刁風。
着該撫左輔、按名嚴拏。
固不可累及無辜。
斷不可使奸黨漏網。
務須偵捕速獲。
提同案内人證、徹底根究。
從重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署貴定縣知縣宋子魯、貪而且虐。
士民怨謗。
清平縣知縣王衢、吃鴉片煙。
民事廢弛。
着明山将該二員劣迹、細加察訪。
如果貪虐廢弛屬實。
即據實參奏。
勿稍徇庇。
将此谕令知之。
○浙江巡撫帥承瀛覆奏操練章程。
浙省各營。
每有市井無賴、及衰弱之人濫充。
應饬各将弁于初召募時、互相保結。
方準收營。
得旨、最系綠營惡習。
必應力加整饬。
又奏、将弁為兵丁表率。
在将軍督撫提鎮、随時考校。
務令步騎精娴。
批、是。
又批、随時認真訓練。
應整饬者、秉公辦理。
慎毋日久懈生。
有名無實。
勉力行之。
○命烏裡雅蘇台将軍特依順保來京。
調黑龍江将軍奕颢、為烏裡雅蘇台将軍。
盛京将軍松箖、為黑龍江将軍。
以兵部尚書晉昌、為盛京将軍。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那清安、署兵部尚書。
○以上驷院卿廣泰、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廣州滿洲副都統額圖珲、因病解任。
以西安協領巴杭阿、為廣州滿洲副都統。
○辛未。
谕内閣、三載考績。
乃國家激揚大典。
朕仰承皇考付畀之重。
兢兢業業。
與内外諸臣、恪遵成憲。
共圖郅治。
茲屆京察之期。
吏部将京外各大員、開單具奏。
朕詳加披閱。
酌中核定。
雖間有年老之人。
察其精力尚不至衰頹。
有誤職守。
仍堪留任。
大學士曹振镛、戶部尚書黃钺、辦理部務。
本屬妥協。
又自簡任軍機大臣以來。
敬共所事。
實力匡襄。
禮部尚書文孚、在軍機處行走有年。
小心勤慎。
克盡厥職。
大學士伯麟、人品端方。
管理部務。
甚屬盡心。
吏部尚書盧蔭溥、在軍機處行走多年。
恪恭匪懈。
前因管理吏部順天府需人。
特旨調用。
亦能盡心。
戶部尚書英和、管理部旗内務府事務。
均臻妥善。
且于步軍統領衙門。
尤能不避嫌怨。
管轄嚴明。
禮部尚書汪廷珍、品學兼優。
承辦實錄底本。
勤慎通達。
盡心纂輯。
兩江總督孫玉庭、陝甘總督長齡、四川總督蔣攸铦、均能整理地方。
察吏安民。
克副封疆重任。
江南河道總督黎世序、宣力多年。
一切河務、經理得宜。
永奏安瀾之慶。
俱着加恩交部議叙。
吏部侍郎那彥寶、屢受皇考重恩。
不知潔己報效。
先後辦理河工。
聲名甚屬平常。
着降為頭等侍衛。
前往吐魯番、更換寶興回京。
不準具摺請訓。
禮部侍郎善慶、粗率無能。
不勝侍郎之任。
着回副都統之任行走。
兵部侍郎吳芳培、年力衰邁。
着以原品休緻。
左都禦史顧德慶、人屬平庸。
着以侍郎降補。
餘着照舊供職。
特谕。
○又谕、禦史董國華奏、請嚴汰各部冗員一摺。
所奏似是而非。
各部截取外用簡缺知府人員。
其未經铨選以前。
仍在本衙門辦事。
各有本缺職任。
正可藉資練習。
若概令出缺候選。
是徒與該員以自便之途。
既非所以造就人才。
而于部務仍無裨益。
所奏不可行。
至京察注入三等人員。
例得留任以觀後效。
該堂官原應随時察看。
如該員果能奮勉。
下屆京察、尚準列為上考。
若如所奏、必刻期分别去留休改。
則三年後察典。
轉無可汰之員。
于事理殊覺未協。
所奏亦毋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理藩院奏、據西藏年班堪布貢噶紮木巴等、禀報喇嘛等進貢。
自藏起程。
于上年九月二十六日、行至西甯當噶爾地方。
将自備牛隻騾馬、趕赴草廠牧放。
至當噶爾城外二十餘裡。
被番賊二百餘人、搶去牛隻騾馬帳房等物。
當經報明西甯辦事大臣、陝甘總督、各衙門在案。
今差旋在迩。
懇轉行該處、速行嚴緝等語。
喇嘛進貢赴京。
沿途被搶。
既經報明。
該督等自應即行查究。
着朱勳、松廷、嚴饬文武官弁。
迅速查緝。
現屆該喇嘛等差旋在迩。
務須妥為籌辦。
俾得遄行無阻。
用副朕轸恤遠人之意。
将此谕令知之。
○命嗣後行圍。
文職官員内、若因故不能射箭者。
毋庸京察一等。
○刑部議覆、福建台灣鎮總兵官印登額等、審拟編造逆詞圖洩憤恨逆犯、應如該總兵原拟淩遲處死。
得旨、此案朱蔚因妻父相待情薄。
辄敢編造逆詞。
圖洩憤恨。
狂妄已極。
本應照律淩遲處死。
惟該犯究系瘋狂。
年甫十八。
并無另有夥黨。
及豫蓄逆謀情事。
朱蔚着改為斬立決。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等奏報淩汛安瀾。
得旨、欣慰覽之。
又奏、堰盱石工。
應行補砌段落。
現在一律估辦。
揚河廳屬寶應汛西岸臨湖石工。
近築碎石坦坡偎護。
已有成效。
現在槐樓對岸兩處情形吃重。
均分别估辦。
開篆後、即先赴上遊。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