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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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實有激變及妄殺情事。
即行據實嚴參。
不可瞻徇諱飾。
斌靜等摺。
着發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命實錄館總裁官汪廷珍、敬謹專勘稿本。
○命停止續增武陟捐例。
○改鑄湖南長安營中軍守備經管軍火兵馬錢糧條記。
從總督張映漢請也。
○緩徵奉天錦州府屬被災村屯正折豆石有差。
○丙子。
谕内閣、陳桂生奏、江海關茶販一項。
稅額攸關。
請仍照例輸稅放行等語。
商販茶葉不準出口。
原防其夾帶通洋。
既據該撫查明茶商船隻。
由江海關北赴山東奉天等省。
于南洋沙線。
不能熟悉。
難以偷越。
且有例給關牌稅單。
互相稽查。
非南往粵省商販可比。
着準其仍照海關則例。
輸稅放行。
該撫務饬該管道員。
認真稽查。
給予關牌稅單。
并行知所往口岸。
查驗相符。
方準銷售。
仍于單内蓋用戳記。
給令回銷。
毋得稍有透漏。
○命前任安徽按察使鄒翰、以員外郎用。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豐潤縣民李發妻洪氏。
四川眉州民鄭元泰妻周氏。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成格疏報、甯遠廳屬鄭親王牧廠、續墾地畝五十四頃二十二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丁醜。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昌陵工程。
現交烏爾恭阿等承辦。
一切工料銀兩。
即着烏爾恭阿等核實估計。
敬謹興修。
總期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所有請派在京大臣勘估之處。
殊可不必。
俟工程辦竣。
再行奏明。
派員前往查驗。
○又谕、軍機大臣會同宗人府、刑部、審拟豫親王裕興、強奸使女寅格、自缢身死一案。
國家法令。
王公與庶民所共。
強奸己成。
緻斃人命。
罪犯至重。
裕興身系宗室。
襲封親王。
乃不自愛惜。
恣意妄為。
大幹法紀。
若從末減。
則齊民犯此者。
又将何以治之。
且當國服未除。
親喪未滿之日。
而裕興辄動于惡。
不忠不孝。
罪孰大焉。
朕不得已。
不能不執法懲創。
着照永錫等所拟。
裕興即革去王爵。
交宗人府折圈空室。
三年期滿釋放。
餘俱照拟完結。
其承襲豫親王。
着交宗人府照例辦理。
○緩徵甘肅中衛、甯夏、甯朔、平羅、大通、五縣被水被雹莊堡、新舊錢糧。
并撫恤中衛、甯夏、甯朔、平羅、四縣沖塌房屋、淹斃牲畜各戶。
○戊寅。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内閣、朕長女、着追封為端憫固倫公主。
該衙門照例辦理。
○又谕、董教增奏、火藥局失火。
轟毀局房。
傷斃兵民一摺。
浙江甯波府。
提标右營火藥局。
因舂配火藥。
迸出火星。
各臼火發。
轟毀房屋。
兵民轟斃三十一名。
受傷者四十八名。
情殊可憫。
着該督撫查明。
照例分别恤賞。
至制造火藥。
理宜小心防範。
此次傷斃多命。
非尋常疏忽可比。
所有同城專管兼統各員弁。
着該督撫查取職名。
咨部分别議處。
被焚房間。
并着賠修。
○是日。
上居永思殿苫次。
○己卯。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新疆軍台遣戍大員内。
麒麟保、貴慶、讷爾松阿、秀甯、舒當阿、俱着加恩釋回。
德泰、着仍遵皇考前旨。
再留六年奏請。
張五緯、富綸、着再留三年奏請。
○又谕各直省督撫。
所有兩司道府州縣。
以及營伍員弁内。
如有實在才德兼優。
認真辦事者。
着出具切實考語。
密摺保奏。
曆任後除公罪不論外。
若作奸犯科。
身罹私罪。
惟該保之督撫是問。
如有貪婪不法。
以刻為明。
或年老昏愦。
不能辦事者。
亦着據實參奏。
不可任其屍祿。
有害生民。
爾督撫等。
均受皇考深恩。
簡用封疆大吏。
宜各矢公忠。
為國為民。
慎勿虛應故事。
以副朕整饬官方。
任賢去邪之至意。
○又谕、宗人府永遠圈禁宗室覺羅内、敏雲、舒喜、俱着加恩釋放。
圖克坦、裕瑞、景祚、碩海、俱着照舊圈禁。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追繳官虧章程。
除已繳外。
未完銀九十三萬餘兩。
請分限勒追。
現任、五千兩以下。
限一年。
五千兩以上。
限二年。
一萬兩以上。
限三年。
二萬兩以上。
限四年。
三萬兩以上。
限五年。
逾限不完。
及完不足數。
無論現任候補、及丁憂事故、已回旗籍。
均參革監追。
查抄作抵。
不敷銀兩。
限一年全完免罪。
不完、照例治罪。
其升任道府者。
緊限一半。
試用、候補、丁憂、告病者。
展限一半。
病故降革等官。
子孫有現任知縣以上者。
即照現任限。
如子孫系候補州縣以下等官。
及未經出仕。
亦展限一半。
若身故産絕。
子孫并無出仕。
實在無可着追者。
歸入無着彌補。
從之。
○添備直隸永定河工稭料一百八十萬束。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庚辰。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刑部奏、安徽泾縣民人徐玉麟、呈控伊族兄徐飛隴、被縣民章立托、挾嫌圖殺身死。
如實有激變及妄殺情事。
即行據實嚴參。
不可瞻徇諱飾。
斌靜等摺。
着發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命實錄館總裁官汪廷珍、敬謹專勘稿本。
○命停止續增武陟捐例。
○改鑄湖南長安營中軍守備經管軍火兵馬錢糧條記。
從總督張映漢請也。
○緩徵奉天錦州府屬被災村屯正折豆石有差。
○丙子。
谕内閣、陳桂生奏、江海關茶販一項。
稅額攸關。
請仍照例輸稅放行等語。
商販茶葉不準出口。
原防其夾帶通洋。
既據該撫查明茶商船隻。
由江海關北赴山東奉天等省。
于南洋沙線。
不能熟悉。
難以偷越。
且有例給關牌稅單。
互相稽查。
非南往粵省商販可比。
着準其仍照海關則例。
輸稅放行。
該撫務饬該管道員。
認真稽查。
給予關牌稅單。
并行知所往口岸。
查驗相符。
方準銷售。
仍于單内蓋用戳記。
給令回銷。
毋得稍有透漏。
○命前任安徽按察使鄒翰、以員外郎用。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豐潤縣民李發妻洪氏。
四川眉州民鄭元泰妻周氏。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成格疏報、甯遠廳屬鄭親王牧廠、續墾地畝五十四頃二十二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丁醜。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昌陵工程。
現交烏爾恭阿等承辦。
一切工料銀兩。
即着烏爾恭阿等核實估計。
敬謹興修。
總期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所有請派在京大臣勘估之處。
殊可不必。
俟工程辦竣。
再行奏明。
派員前往查驗。
○又谕、軍機大臣會同宗人府、刑部、審拟豫親王裕興、強奸使女寅格、自缢身死一案。
國家法令。
王公與庶民所共。
強奸己成。
緻斃人命。
罪犯至重。
裕興身系宗室。
襲封親王。
乃不自愛惜。
恣意妄為。
大幹法紀。
若從末減。
則齊民犯此者。
又将何以治之。
且當國服未除。
親喪未滿之日。
而裕興辄動于惡。
不忠不孝。
罪孰大焉。
朕不得已。
不能不執法懲創。
着照永錫等所拟。
裕興即革去王爵。
交宗人府折圈空室。
三年期滿釋放。
餘俱照拟完結。
其承襲豫親王。
着交宗人府照例辦理。
○緩徵甘肅中衛、甯夏、甯朔、平羅、大通、五縣被水被雹莊堡、新舊錢糧。
并撫恤中衛、甯夏、甯朔、平羅、四縣沖塌房屋、淹斃牲畜各戶。
○戊寅。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内閣、朕長女、着追封為端憫固倫公主。
該衙門照例辦理。
○又谕、董教增奏、火藥局失火。
轟毀局房。
傷斃兵民一摺。
浙江甯波府。
提标右營火藥局。
因舂配火藥。
迸出火星。
各臼火發。
轟毀房屋。
兵民轟斃三十一名。
受傷者四十八名。
情殊可憫。
着該督撫查明。
照例分别恤賞。
至制造火藥。
理宜小心防範。
此次傷斃多命。
非尋常疏忽可比。
所有同城專管兼統各員弁。
着該督撫查取職名。
咨部分别議處。
被焚房間。
并着賠修。
○是日。
上居永思殿苫次。
○己卯。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新疆軍台遣戍大員内。
麒麟保、貴慶、讷爾松阿、秀甯、舒當阿、俱着加恩釋回。
德泰、着仍遵皇考前旨。
再留六年奏請。
張五緯、富綸、着再留三年奏請。
○又谕各直省督撫。
所有兩司道府州縣。
以及營伍員弁内。
如有實在才德兼優。
認真辦事者。
着出具切實考語。
密摺保奏。
曆任後除公罪不論外。
若作奸犯科。
身罹私罪。
惟該保之督撫是問。
如有貪婪不法。
以刻為明。
或年老昏愦。
不能辦事者。
亦着據實參奏。
不可任其屍祿。
有害生民。
爾督撫等。
均受皇考深恩。
簡用封疆大吏。
宜各矢公忠。
為國為民。
慎勿虛應故事。
以副朕整饬官方。
任賢去邪之至意。
○又谕、宗人府永遠圈禁宗室覺羅内、敏雲、舒喜、俱着加恩釋放。
圖克坦、裕瑞、景祚、碩海、俱着照舊圈禁。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追繳官虧章程。
除已繳外。
未完銀九十三萬餘兩。
請分限勒追。
現任、五千兩以下。
限一年。
五千兩以上。
限二年。
一萬兩以上。
限三年。
二萬兩以上。
限四年。
三萬兩以上。
限五年。
逾限不完。
及完不足數。
無論現任候補、及丁憂事故、已回旗籍。
均參革監追。
查抄作抵。
不敷銀兩。
限一年全完免罪。
不完、照例治罪。
其升任道府者。
緊限一半。
試用、候補、丁憂、告病者。
展限一半。
病故降革等官。
子孫有現任知縣以上者。
即照現任限。
如子孫系候補州縣以下等官。
及未經出仕。
亦展限一半。
若身故産絕。
子孫并無出仕。
實在無可着追者。
歸入無着彌補。
從之。
○添備直隸永定河工稭料一百八十萬束。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庚辰。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刑部奏、安徽泾縣民人徐玉麟、呈控伊族兄徐飛隴、被縣民章立托、挾嫌圖殺身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