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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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誣審反坐一案。
已明降谕旨。
交孫玉庭審辦矣。
此案徐飛隴、在該縣八門口地方。
帶傷身死。
案懸四載。
經屍子兩次京控。
發回審辦。
前據吳邦慶審出做傷圖賴等情。
奏請将知縣清凝革職。
歸案研訊。
今徐玉麟複來京呈控。
身懷冤狀。
在刑部門外。
自戕斃命。
未能訊取生供。
徐飛隴系徐玉麟無服族兄。
被人殺害。
徐玉麟即挺身出控。
甚至以身相殉。
其情節實屬可疑。
着孫玉庭即就近提集犯證卷宗。
秉公詳慎推鞫。
如吳邦慶現在所訊情節未确。
即行據實平反。
按律究辦。
不可因吳邦慶系屬同官。
稍存回護。
案關人命。
罪名出入懸殊。
務須究出實情。
俾兩造各無異詞。
以成信谳。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都察院奏、直隸龍門縣廪生王瑞。
呈控勒斂殃民一案。
已有旨交方受疇審辦矣。
此案該縣官吏等。
每年科派民間草束。
勒折錢文。
經王瑞之父王恭辰曆控。
延宕一年之久。
将原告嚴押。
仍未究辦。
地方官于科斂擾累等情。
一經小民呈訴。
承審官辄意存回護。
延不審辦。
實為向來陋習。
着該督即親提此案。
秉公嚴審。
徹底根究。
如該官吏實有科派病民。
及委員等意存袒護情事。
即據實嚴參。
不可稍涉回護。
傥該督仍複袒庇屬員。
緻有屈抑。
審結之後。
再經控訴。
朕查出情弊。
定将該督嚴懲不貸。
将此谕令知之。
○加赈河南儀封、蘭陽、睢、柘城、鹿邑、杞、祥符、七廳州縣被水災民。
并蠲緩儀封、蘭陽、睢、柘城、鹿邑、杞、甯陵、淮甯、太康、九廳州縣被水各村莊新舊額賦有差。
給坍塌房屋修費。
○辛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軍機大臣等、近有人參奏、兩淮運使浏澐。
人本卑庸。
性耽安逸。
日惟高卧。
鹾政全無整頓。
信用長随茅二。
贓私累萬。
在蘇開當。
冒濫捐職。
曾被控優伶朦捐。
該運使名為逐出。
實則暗令管事。
以緻商怨沸騰。
又蘇州府景寬。
年己就衰。
公務不理。
常在屬員署中挾妓飲博。
日行案件。
皆令委員李楓代辦。
請托招搖。
近為孫玉庭訪聞。
饬令李楓不準再入府署。
該府仍不悛改。
又候補道洪燝。
目不識丁。
性成貪妄。
上年署鹽道時。
于富商馬姓被控服中狎飲一案。
聽囑濫押諸生刑訊。
幾至罷考。
該督僅止撤回道篆。
将原案朦結。
仍留候補。
人心不服等語。
劉澐、景寬、洪燝、三人俱現官江省。
既被人參劾。
着交孫玉庭秉公查辦。
如所參款迹。
查有确據。
即行據實參奏。
孫玉庭經朕特派。
不可稍存回護。
即從前曾經失察此事。
但能秉公查辦。
朕斷不追論前非。
加以咎責也。
原摺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調山東登州鎮總兵官劉清、為曹州鎮總兵官。
曹州鎮總兵官楊逢春、為登州鎮總兵官。
○壬午。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内閣、提督楊遇春、屢着勞績。
忠悃可嘉。
着加恩賞加太子少保銜。
并賞戴雙眼花翎。
○守護東陵鎮國公果勒豐阿等奏、陵寝應修新舊各工。
請交本年查勘歲修大臣敬謹勘估。
分别緩急次第辦理。
以昭敬慎。
下所司知之。
○河南巡撫姚祖同奏、儀封口門堵築事宜。
關系重大。
遵旨幫同辦理。
拟俟合龍後。
再行回省。
報聞。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顧莼、侍讀德遐、右春坊右贊善廖鴻荃、充日講起居注官。
○署河東河道總督張文浩等、奏報秋汛安瀾。
賞張文浩三品頂帶。
兼右副都禦史銜。
河南巡撫姚祖同、下部議叙。
出力員弁。
升叙有差。
○癸未。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軍機大臣議覆禦史王家相條奏、革除漕弊一摺。
漕務積弊。
首在浮收。
而州縣之浮收。
則以津貼旗丁幫費為詞。
旗丁之勒索。
又以沿途需費、及遭運各衙門規禮為詞。
今欲革除浮收。
必先禁止幫費。
幫費既禁。
則不能不講恤丁之法。
着通饬有漕省分各督撫。
及漕運總督、倉場侍郎。
各除私意。
共矢公忠。
将所屬官弁吏役等。
平日需索漕項陋規。
查明悉行裁革。
其運丁如何調劑。
幫費如何查禁。
州縣浮收勒折。
如何限制杜絕之處。
通盤籌畫。
務使丁力足以辦運。
漕弊永遠革除。
悉心會商。
妥議具奏。
○又谕、特依順保奏參賽因諾顔部落、現視公務之盟長。
規避差使之紮薩克官員一摺。
盟長有承辦之責。
理宜嚴饬紮薩克官員。
奮勉當差。
茲據該将軍奏稱派委官兵。
饬緝賊匪。
經賽因諾顔盟長王德木楚克紮布等。
所派貢楚克紮布等。
竟未按期前來。
任意推诿報病。
實屬怠惰之至。
德木楚克紮布等。
并未詳查。
即行改派。
殊屬姑容。
賽因諾顔盟長王德木楚克紮布、副将軍王綽克索木紮布、副盟長王車林多爾濟。
參贊貝勒貢楚克紮布、紮薩克貢楚克紮布、棍布多爾濟、圖薩拉克齊、棍布紮布、章京巴圖等。
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賞廣甯門外普濟堂煮赈小米三百石。
已明降谕旨。
交孫玉庭審辦矣。
此案徐飛隴、在該縣八門口地方。
帶傷身死。
案懸四載。
經屍子兩次京控。
發回審辦。
前據吳邦慶審出做傷圖賴等情。
奏請将知縣清凝革職。
歸案研訊。
今徐玉麟複來京呈控。
身懷冤狀。
在刑部門外。
自戕斃命。
未能訊取生供。
徐飛隴系徐玉麟無服族兄。
被人殺害。
徐玉麟即挺身出控。
甚至以身相殉。
其情節實屬可疑。
着孫玉庭即就近提集犯證卷宗。
秉公詳慎推鞫。
如吳邦慶現在所訊情節未确。
即行據實平反。
按律究辦。
不可因吳邦慶系屬同官。
稍存回護。
案關人命。
罪名出入懸殊。
務須究出實情。
俾兩造各無異詞。
以成信谳。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都察院奏、直隸龍門縣廪生王瑞。
呈控勒斂殃民一案。
已有旨交方受疇審辦矣。
此案該縣官吏等。
每年科派民間草束。
勒折錢文。
經王瑞之父王恭辰曆控。
延宕一年之久。
将原告嚴押。
仍未究辦。
地方官于科斂擾累等情。
一經小民呈訴。
承審官辄意存回護。
延不審辦。
實為向來陋習。
着該督即親提此案。
秉公嚴審。
徹底根究。
如該官吏實有科派病民。
及委員等意存袒護情事。
即據實嚴參。
不可稍涉回護。
傥該督仍複袒庇屬員。
緻有屈抑。
審結之後。
再經控訴。
朕查出情弊。
定将該督嚴懲不貸。
将此谕令知之。
○加赈河南儀封、蘭陽、睢、柘城、鹿邑、杞、祥符、七廳州縣被水災民。
并蠲緩儀封、蘭陽、睢、柘城、鹿邑、杞、甯陵、淮甯、太康、九廳州縣被水各村莊新舊額賦有差。
給坍塌房屋修費。
○辛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軍機大臣等、近有人參奏、兩淮運使浏澐。
人本卑庸。
性耽安逸。
日惟高卧。
鹾政全無整頓。
信用長随茅二。
贓私累萬。
在蘇開當。
冒濫捐職。
曾被控優伶朦捐。
該運使名為逐出。
實則暗令管事。
以緻商怨沸騰。
又蘇州府景寬。
年己就衰。
公務不理。
常在屬員署中挾妓飲博。
日行案件。
皆令委員李楓代辦。
請托招搖。
近為孫玉庭訪聞。
饬令李楓不準再入府署。
該府仍不悛改。
又候補道洪燝。
目不識丁。
性成貪妄。
上年署鹽道時。
于富商馬姓被控服中狎飲一案。
聽囑濫押諸生刑訊。
幾至罷考。
該督僅止撤回道篆。
将原案朦結。
仍留候補。
人心不服等語。
劉澐、景寬、洪燝、三人俱現官江省。
既被人參劾。
着交孫玉庭秉公查辦。
如所參款迹。
查有确據。
即行據實參奏。
孫玉庭經朕特派。
不可稍存回護。
即從前曾經失察此事。
但能秉公查辦。
朕斷不追論前非。
加以咎責也。
原摺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調山東登州鎮總兵官劉清、為曹州鎮總兵官。
曹州鎮總兵官楊逢春、為登州鎮總兵官。
○壬午。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内閣、提督楊遇春、屢着勞績。
忠悃可嘉。
着加恩賞加太子少保銜。
并賞戴雙眼花翎。
○守護東陵鎮國公果勒豐阿等奏、陵寝應修新舊各工。
請交本年查勘歲修大臣敬謹勘估。
分别緩急次第辦理。
以昭敬慎。
下所司知之。
○河南巡撫姚祖同奏、儀封口門堵築事宜。
關系重大。
遵旨幫同辦理。
拟俟合龍後。
再行回省。
報聞。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顧莼、侍讀德遐、右春坊右贊善廖鴻荃、充日講起居注官。
○署河東河道總督張文浩等、奏報秋汛安瀾。
賞張文浩三品頂帶。
兼右副都禦史銜。
河南巡撫姚祖同、下部議叙。
出力員弁。
升叙有差。
○癸未。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軍機大臣議覆禦史王家相條奏、革除漕弊一摺。
漕務積弊。
首在浮收。
而州縣之浮收。
則以津貼旗丁幫費為詞。
旗丁之勒索。
又以沿途需費、及遭運各衙門規禮為詞。
今欲革除浮收。
必先禁止幫費。
幫費既禁。
則不能不講恤丁之法。
着通饬有漕省分各督撫。
及漕運總督、倉場侍郎。
各除私意。
共矢公忠。
将所屬官弁吏役等。
平日需索漕項陋規。
查明悉行裁革。
其運丁如何調劑。
幫費如何查禁。
州縣浮收勒折。
如何限制杜絕之處。
通盤籌畫。
務使丁力足以辦運。
漕弊永遠革除。
悉心會商。
妥議具奏。
○又谕、特依順保奏參賽因諾顔部落、現視公務之盟長。
規避差使之紮薩克官員一摺。
盟長有承辦之責。
理宜嚴饬紮薩克官員。
奮勉當差。
茲據該将軍奏稱派委官兵。
饬緝賊匪。
經賽因諾顔盟長王德木楚克紮布等。
所派貢楚克紮布等。
竟未按期前來。
任意推诿報病。
實屬怠惰之至。
德木楚克紮布等。
并未詳查。
即行改派。
殊屬姑容。
賽因諾顔盟長王德木楚克紮布、副将軍王綽克索木紮布、副盟長王車林多爾濟。
參贊貝勒貢楚克紮布、紮薩克貢楚克紮布、棍布多爾濟、圖薩拉克齊、棍布紮布、章京巴圖等。
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賞廣甯門外普濟堂煮赈小米三百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