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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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浚河身。
加培堤岸。
以資利導。
着照所請辦理。
所有估需銀三萬二千三百九兩零。
準其在藩庫正項内動借。
仍按睢甯、邳州、靈壁、三州縣受益民田。
分作六年攤徵歸款。
該督等即督饬所屬。
如式興辦。
毋得稍有草率。
用副朕保衛民生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慶祥奏、惠遠城外伊犁河。
急須疏築。
派令溫承惠、協同領隊大臣綏福、圖博特、查勘辦理。
現将溫承惠釋回。
該處工程。
本有綏福、圖博特二人。
着慶祥另于伊犁廢員内。
揀派一員。
幫同經理。
該将軍接奉此旨。
即饬令溫承惠迅速起程來京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輔國将軍文謙子祥善、降襲三等奉國将軍。
○改江南邵伯汛把總為千總。
原設把總撥歸三江營管轄。
移揚州營駐防外委駐馬家橋。
添設馬家橋北壩汛外委二員。
水北汛額外一員。
從總督孫玉庭請也。
○癸酉。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本日據永錫代奏、宗室承綿封口一摺。
朕拆封閱看。
據稱恭讀大行皇帝遺诏内繙譯字句。
間有錯誤。
與清文不能吻合。
請饬更正等語。
承綿所指遺诏内清文二處。
核與漢文并無歧異。
不過文氣長短。
微有不同。
毋庸更正。
承綿以閑散宗室。
率遞封章。
本應照例治罪。
姑念伊本意祇于自炫其留心繙譯。
所言尚無謬妄之處。
着加恩免其治罪。
但越分言事。
此風實不可長。
着通谕宗室覺羅八旗閑散及士庶人等。
嗣後如再有本無言責。
擅遞封章者。
均照例治罪。
不複寬貸。
○又谕、軍機大臣會同翰林院、戶部、工部、議覆禦史陳鴻條奏、繕進經史講義。
及興修水利營田二事。
輪班繕進經史講義。
行之日久。
徒成具文。
無補實政。
所駁甚是。
至興修營田水利。
雍正年間。
于近京設局經理。
曾着有成效。
農田為足食之本。
而溝洫之利尤大。
使灌溉有資。
宣洩有備。
即間值水旱。
可資救禦。
若能于北省多辟水田。
兼收南方粳稻之利。
實與民生有裨。
所有直隸境内。
着方受疇饬委妥員。
相度各河澱水勢。
仿照雍正年間成規。
設法經理。
并多方勸導。
能使水田歲有增墾。
收獲漸多。
則小民必樂于從事。
其山東、山西、河南、并着該督撫各就境内。
一體籌畫。
其可以經理水田之處。
各勸谕農民。
次第興舉。
需之歲月以觀其成。
不可視為具文。
用副朕惠民重食至意。
○甲戌。
上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十月初十日。
皇太後聖壽節。
朕恭奉皇太後懿旨。
本年十月初十日。
尚在百日之内。
着停止行禮。
幾筵前執事官員人等。
令仍服缟素。
朕仰遵慈訓。
不敢有違。
其未釋服之王公大臣。
是日着與已釋服之王公大臣官員。
俱服青長袍褂。
帽綴纓。
○又谕、慶僖親王園寝工程。
着阿克當阿專辦。
英和不必兼管。
○乙亥。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據理藩院轉奏、蘊端多爾濟。
懇請成服百日一摺。
蘊端多爾濟。
曾受皇考大行皇帝深恩之人。
着施恩在禦前行走。
準其成服百日。
伊子多爾濟喇布丹。
俟本月二十五日二滿月祭畢。
即着釋服。
○又谕、禦史張聖愉奏、請查禁漕糧積弊一摺。
漕糧為天庾正供。
必須乾圓潔淨。
始堪久貯。
若如該禦史所奏。
不肖旗丁。
以石灰灑入米上。
暗将溫水灌入船底。
複藉飯火薰蒸。
希圖米粒發漲。
每石餘出數升。
盜賣獲利。
以緻貯倉之後。
易于黴變。
不可不嚴行懲治。
着通谕有漕省分各督撫、暨漕運總督。
嚴饬督運道廳等。
認真查驗。
并令巡漕禦史随時訪察。
倉場侍郎、督率坐糧廳。
于驗收時。
一體詳查。
如有前項情弊。
将該旗丁從重治罪。
并将容隐之押運官弁。
一并參處。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斌靜等奏、色普徵額、帶兵出卡剿捕。
賊匪蘇蘭奇等、帶領匪衆。
由山僻處奔竄。
追至巴勒滾山内。
殺賊三十餘名。
捦獲活賊二十餘名。
訊供後俱已正法。
又拏獲布噜特嶽哈西第一名。
訊據供稱系圖爾第邁莫特之堂弟。
因孜牙墩謀逆案發。
逃至安集延愛瑪爾地方。
本年七月間。
會同張格爾等犯卡。
殺傷官兵。
因官兵追捕。
奔出卡外。
色普徵額、将該犯解交斌靜審辦。
斌靜将前此拏獲逆匪八十餘名。
均于取供後即行正法等語。
此案蘇蘭奇等、糾結謀逆。
僅有賊衆三百餘名。
連次據斌靜等奏報。
剿殺生捦者已有一百餘名。
其餘賊衆無多。
何以至今尚未撲滅淨盡。
逆首蘇蘭奇、張格爾、亦無下落。
其所獲活賊。
自應先将起釁緣由。
訊問明确。
并查明孰為起意。
孰為脅從。
分别辦理。
乃色普徵額将卡外所獲之賊。
全行正法。
但雲俱系情罪重大。
并無切實犯供。
恐系斌靜等因事激變。
此時轉妄行殺戮。
希圖滅口。
邊陲重地。
所關甚钜。
慶祥接奉此旨。
自己帶兵馳往。
即迅速前進。
趕抵該處。
速将賊首蘇蘭奇等。
設法捦獲。
埽除餘氛。
并細訪起事根由。
該處回民衆多。
必不能掩人耳目。
慶祥察訪真确
加培堤岸。
以資利導。
着照所請辦理。
所有估需銀三萬二千三百九兩零。
準其在藩庫正項内動借。
仍按睢甯、邳州、靈壁、三州縣受益民田。
分作六年攤徵歸款。
該督等即督饬所屬。
如式興辦。
毋得稍有草率。
用副朕保衛民生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慶祥奏、惠遠城外伊犁河。
急須疏築。
派令溫承惠、協同領隊大臣綏福、圖博特、查勘辦理。
現将溫承惠釋回。
該處工程。
本有綏福、圖博特二人。
着慶祥另于伊犁廢員内。
揀派一員。
幫同經理。
該将軍接奉此旨。
即饬令溫承惠迅速起程來京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輔國将軍文謙子祥善、降襲三等奉國将軍。
○改江南邵伯汛把總為千總。
原設把總撥歸三江營管轄。
移揚州營駐防外委駐馬家橋。
添設馬家橋北壩汛外委二員。
水北汛額外一員。
從總督孫玉庭請也。
○癸酉。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本日據永錫代奏、宗室承綿封口一摺。
朕拆封閱看。
據稱恭讀大行皇帝遺诏内繙譯字句。
間有錯誤。
與清文不能吻合。
請饬更正等語。
承綿所指遺诏内清文二處。
核與漢文并無歧異。
不過文氣長短。
微有不同。
毋庸更正。
承綿以閑散宗室。
率遞封章。
本應照例治罪。
姑念伊本意祇于自炫其留心繙譯。
所言尚無謬妄之處。
着加恩免其治罪。
但越分言事。
此風實不可長。
着通谕宗室覺羅八旗閑散及士庶人等。
嗣後如再有本無言責。
擅遞封章者。
均照例治罪。
不複寬貸。
○又谕、軍機大臣會同翰林院、戶部、工部、議覆禦史陳鴻條奏、繕進經史講義。
及興修水利營田二事。
輪班繕進經史講義。
行之日久。
徒成具文。
無補實政。
所駁甚是。
至興修營田水利。
雍正年間。
于近京設局經理。
曾着有成效。
農田為足食之本。
而溝洫之利尤大。
使灌溉有資。
宣洩有備。
即間值水旱。
可資救禦。
若能于北省多辟水田。
兼收南方粳稻之利。
實與民生有裨。
所有直隸境内。
着方受疇饬委妥員。
相度各河澱水勢。
仿照雍正年間成規。
設法經理。
并多方勸導。
能使水田歲有增墾。
收獲漸多。
則小民必樂于從事。
其山東、山西、河南、并着該督撫各就境内。
一體籌畫。
其可以經理水田之處。
各勸谕農民。
次第興舉。
需之歲月以觀其成。
不可視為具文。
用副朕惠民重食至意。
○甲戌。
上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十月初十日。
皇太後聖壽節。
朕恭奉皇太後懿旨。
本年十月初十日。
尚在百日之内。
着停止行禮。
幾筵前執事官員人等。
令仍服缟素。
朕仰遵慈訓。
不敢有違。
其未釋服之王公大臣。
是日着與已釋服之王公大臣官員。
俱服青長袍褂。
帽綴纓。
○又谕、慶僖親王園寝工程。
着阿克當阿專辦。
英和不必兼管。
○乙亥。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據理藩院轉奏、蘊端多爾濟。
懇請成服百日一摺。
蘊端多爾濟。
曾受皇考大行皇帝深恩之人。
着施恩在禦前行走。
準其成服百日。
伊子多爾濟喇布丹。
俟本月二十五日二滿月祭畢。
即着釋服。
○又谕、禦史張聖愉奏、請查禁漕糧積弊一摺。
漕糧為天庾正供。
必須乾圓潔淨。
始堪久貯。
若如該禦史所奏。
不肖旗丁。
以石灰灑入米上。
暗将溫水灌入船底。
複藉飯火薰蒸。
希圖米粒發漲。
每石餘出數升。
盜賣獲利。
以緻貯倉之後。
易于黴變。
不可不嚴行懲治。
着通谕有漕省分各督撫、暨漕運總督。
嚴饬督運道廳等。
認真查驗。
并令巡漕禦史随時訪察。
倉場侍郎、督率坐糧廳。
于驗收時。
一體詳查。
如有前項情弊。
将該旗丁從重治罪。
并将容隐之押運官弁。
一并參處。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斌靜等奏、色普徵額、帶兵出卡剿捕。
賊匪蘇蘭奇等、帶領匪衆。
由山僻處奔竄。
追至巴勒滾山内。
殺賊三十餘名。
捦獲活賊二十餘名。
訊供後俱已正法。
又拏獲布噜特嶽哈西第一名。
訊據供稱系圖爾第邁莫特之堂弟。
因孜牙墩謀逆案發。
逃至安集延愛瑪爾地方。
本年七月間。
會同張格爾等犯卡。
殺傷官兵。
因官兵追捕。
奔出卡外。
色普徵額、将該犯解交斌靜審辦。
斌靜将前此拏獲逆匪八十餘名。
均于取供後即行正法等語。
此案蘇蘭奇等、糾結謀逆。
僅有賊衆三百餘名。
連次據斌靜等奏報。
剿殺生捦者已有一百餘名。
其餘賊衆無多。
何以至今尚未撲滅淨盡。
逆首蘇蘭奇、張格爾、亦無下落。
其所獲活賊。
自應先将起釁緣由。
訊問明确。
并查明孰為起意。
孰為脅從。
分别辦理。
乃色普徵額将卡外所獲之賊。
全行正法。
但雲俱系情罪重大。
并無切實犯供。
恐系斌靜等因事激變。
此時轉妄行殺戮。
希圖滅口。
邊陲重地。
所關甚钜。
慶祥接奉此旨。
自己帶兵馳往。
即迅速前進。
趕抵該處。
速将賊首蘇蘭奇等。
設法捦獲。
埽除餘氛。
并細訪起事根由。
該處回民衆多。
必不能掩人耳目。
慶祥察訪真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