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争産讦告
關燈
小
中
大
兄弟争産讦告
叙州府宜賓縣李德裕,登進士榜,初授南昌縣知縣,繼升都察院浙江道禦史,後至山東參政。
曆官多年,家資富足。
正妻孔氏,生子名千藩,十五歲已入叙州府學。
孔氏每示以父所遺之銀,千藩知得,遂私取去紋銀一百餘兩。
庶妾紀氏,生子千宣,禀質聰慧,年十五歲,入宜賓縣學。
父甚愛惜之。
由是,日夜積聚好銀萬有餘兩,付千宣。
蓋因千藩前偷去紋銀百兩餘,故此多積,付于幼子,恐後長子更利害也。
德裕在日,常寫分關二張,将産業、田宅,憑宗族親長,一一眼同,均分與二子管業。
德裕既喪之後,千藩要分父手所積之餘。
紀氏曰:“家業俱是父手分定,當初一一公派,今日安得因父不存,遂來占弟之家業乎?”千藩曰:“父在隻分田産,未曾分出銀子,況父當時做了多少年官,掌了多少年家,豈無數十萬銀來分我乎?”紀氏曰:“父平生積銀數萬,與大娘共埋地中,俱是你取去了。
如今哪有一分紋銀在?”千藩曰:“我納一前程,不過去一千兩。
自後積了這許多年,其銀何可算數?必要拿來均分,千宣安得獨占?”紀氏不聽其言,千藩大怒,遂将紀氏罵曰:“我為嫡子,爾為庶子,嫡子不得承受父銀,庶子乃敢坐占,天地間有此理乎?我必去告官府,與你讨個明白!”遂作狀,往按察司去告: 告狀人李千藩,系宜賓縣籍,告為弟占兄财事。
故父家資十有餘萬,前後積銀不止十萬。
身居嫡子,弱冠納粟,授任汝甯經曆,未涉家務。
父寵幼妾,偏愛幼子,先年分關止開田業,餘銀俱存,議定後分。
不料,父陡病故,惡弟心狠,獨吞銀兩,毫不見分。
以弟壓兄,以庶欺嫡。
乞吊父帳,查明出入數目,明算均分,庶使肥瘠得勻。
上告。
王爺一見千藩狀詞,知其必以嫡欺庶,遂準了狀子。
千宣見哥子告狀,亦具一狀來訴: 訴狀人李千宣,系宜賓縣生員告為轄弱強占事。
鳄兄千藩,素恃嫡長,貪縱殘毒,欺淩庶孽。
父共嫡母,埋銀數處,通計近萬有奇。
父沒母私指示,鳄兄翻皆取去,毫無所分。
身亦父出,兄獨吞銀,嫡強銀盡兜去,弟弱毫厘不沾。
乞天憐憫,各斷均分,亡父瞑目。
哀哀上訴。
王爺準了訴詞,遂拘原、被告審問。
千藩曰:“吾父在日,私寵幼妾,溺愛少子,當時分居止分田産,所積銀兩,一毫未分。
今弟一一占去,反說我私掘銀。
父雖死去,二母同居一房,欲掘從何下手?掘銀有何證見?”千宣曰:“當時分家時,小人住在新居,父與二母同兄住居。
祖屋所積之銀,随身不離,豈有身與長子同居,而銀又藏幼子之房屋乎?兄私取銀,鄰裡皆知,何為無證?”王爺遂問幹證樂和、傅達。
達受千藩囑托,和受千宣囑托,兩下言語俱不得理。
王爺又見二子,皆李公胤嗣,難以動刑。
兩下争競,遂至經告無已。
及王公亮轉遷入京待命,郭公自浙而來莅任。
千藩、千宣兄弟又來讦告。
曆官多年,家資富足。
正妻孔氏,生子名千藩,十五歲已入叙州府學。
孔氏每示以父所遺之銀,千藩知得,遂私取去紋銀一百餘兩。
庶妾紀氏,生子千宣,禀質聰慧,年十五歲,入宜賓縣學。
父甚愛惜之。
由是,日夜積聚好銀萬有餘兩,付千宣。
蓋因千藩前偷去紋銀百兩餘,故此多積,付于幼子,恐後長子更利害也。
德裕在日,常寫分關二張,将産業、田宅,憑宗族親長,一一眼同,均分與二子管業。
德裕既喪之後,千藩要分父手所積之餘。
紀氏曰:“家業俱是父手分定,當初一一公派,今日安得因父不存,遂來占弟之家業乎?”千藩曰:“父在隻分田産,未曾分出銀子,況父當時做了多少年官,掌了多少年家,豈無數十萬銀來分我乎?”紀氏曰:“父平生積銀數萬,與大娘共埋地中,俱是你取去了。
如今哪有一分紋銀在?”千藩曰:“我納一前程,不過去一千兩。
自後積了這許多年,其銀何可算數?必要拿來均分,千宣安得獨占?”紀氏不聽其言,千藩大怒,遂将紀氏罵曰:“我為嫡子,爾為庶子,嫡子不得承受父銀,庶子乃敢坐占,天地間有此理乎?我必去告官府,與你讨個明白!”遂作狀,往按察司去告: 告狀人李千藩,系宜賓縣籍,告為弟占兄财事。
故父家資十有餘萬,前後積銀不止十萬。
身居嫡子,弱冠納粟,授任汝甯經曆,未涉家務。
父寵幼妾,偏愛幼子,先年分關止開田業,餘銀俱存,議定後分。
不料,父陡病故,惡弟心狠,獨吞銀兩,毫不見分。
以弟壓兄,以庶欺嫡。
乞吊父帳,查明出入數目,明算均分,庶使肥瘠得勻。
上告。
王爺一見千藩狀詞,知其必以嫡欺庶,遂準了狀子。
千宣見哥子告狀,亦具一狀來訴: 訴狀人李千宣,系宜賓縣生員告為轄弱強占事。
鳄兄千藩,素恃嫡長,貪縱殘毒,欺淩庶孽。
父共嫡母,埋銀數處,通計近萬有奇。
父沒母私指示,鳄兄翻皆取去,毫無所分。
身亦父出,兄獨吞銀,嫡強銀盡兜去,弟弱毫厘不沾。
乞天憐憫,各斷均分,亡父瞑目。
哀哀上訴。
王爺準了訴詞,遂拘原、被告審問。
千藩曰:“吾父在日,私寵幼妾,溺愛少子,當時分居止分田産,所積銀兩,一毫未分。
今弟一一占去,反說我私掘銀。
父雖死去,二母同居一房,欲掘從何下手?掘銀有何證見?”千宣曰:“當時分家時,小人住在新居,父與二母同兄住居。
祖屋所積之銀,随身不離,豈有身與長子同居,而銀又藏幼子之房屋乎?兄私取銀,鄰裡皆知,何為無證?”王爺遂問幹證樂和、傅達。
達受千藩囑托,和受千宣囑托,兩下言語俱不得理。
王爺又見二子,皆李公胤嗣,難以動刑。
兩下争競,遂至經告無已。
及王公亮轉遷入京待命,郭公自浙而來莅任。
千藩、千宣兄弟又來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