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契霸占田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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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契霸占田産
嚴州府淳安縣小門,有一葉姓的,約有三百人家。
葉一材,二子,長葉其盛,次葉其芳,俱府學生員。
父各分食田租,田有三百餘畝。
盛早死,妻朱氏守制,育有遺腹子葉之蕃。
城南有宦豪鄭明卿,做濉州通判,其子鄭雍,素性貪狼。
但有人田地相連,即起心謀占,百計騙來。
适有朱氏,有腴田一十五畝,落于鄭雍田心,累欲謀占無計。
一日,一佃戶到家,遂私整酒,與他商議:“要占葉秀才之田,隻假做你少我銀子,鎖你在此。
霎時我請葉公到此飲酒,那時還打你,你便叫葉相公救爾。
到那中間,你說情願寫田還我,隻推不會寫字,我自有說。
”二人商量定了,即安排酒肴,着人請葉其芳來家飲酒。
不多時間,葉秀才已到。
鄭雍殷勤接禮。
飲酒之中,葉其芳舉頭一看,見一人鎖在後庭柱上啼哭。
葉問曰:“親長為甚鎖住此人?”鄭雍曰:“不堪告訴。
”隻聽得那人連忙叫葉相公救救性命。
葉又曰:“此人果為何事?”鄭曰:“小親付田二十餘畝與他耕種,經今三年,租谷一粒不還,上門去取,他倒躲開,再不能奈他何!今适來到此過,被我拿住,鎖在此間。
明日帶他入縣,看他怎麼還我租谷?”葉即問那人曰:“爾實欠了幾多租谷?”其人曰:“實欠他八十餘桶。
”葉曰:“你家有甚通得的,寫還鄭相公也罷。
”其人曰:“小人隻有十數畝落在鄭相公田心,情願肯寫賠他。
隻是不會寫字,托相公金言,保小人歸去,托人寫得契來納。
”鄭曰:“放了你,你倒又走去了,哪裡複去尋你?”其人曰:“又要我還租,又不放人歸去,教我把命來還?”鄭見他口強,又上前連打幾下。
葉勸曰:“打亦無益,我代你寫張文契何如?”其人曰:“相公若肯積此陰功,小人後世不忘。
”鄭即取得紙筆來,已先教了那人名姓、都圖。
葉問曰:“你姓什名誰?什麼都圖?”其人曰:“小人念來,乞相公代寫。
” 立文契人華可牛,系淳安縣四十一圖民。
今有承受祖産民田一段,計種一十五畝。
官報秋糧,民米一十石。
坐落土名長埂垅,東西四至,皆至鄭雍田界。
今因無銀完糧,情願托中出賣到同都鄭名下,前去管業耕作。
當日三人面議,賣得時值價銀一百二十五兩,正其價,兩相交付訖。
所作交易,系是二廂情願,并無逼勒成交。
其田與親房内外人等,并無幹涉,亦無重互交易情弊。
如有來曆不明,盡系出賣人一力承當,不涉買主之事。
今欲有憑,立此文契一紙,永遠為照。
立契人華可牛 中見人牛一力 代書人葉其芳 萬曆甲戌二年八月日 葉其芳代他寫了文契,鄭雍放了那人之鎖,叫他打了手印,遂放他回去。
那人拜了葉秀才救他之恩,竟自去了。
葉亦酒醉,亦相别而歸。
時移日易,看看過了一十八年,朱氏已死,朱氏之兄朱汝芳亦死。
葉其芳年老在家,不理閑事。
值逢其年大造,鄭雍執文契,改卻華可牛為葉阿朱,牛一力改作朱汝芳。
遂叫家人數十,把葉之蕃之田在他田内者,一時俱耕過來。
其葉家佃戶,連忙去報田主。
葉之蕃年已二十餘歲,入在縣學,聽得鄭雍占他之田,即具狀往縣。
時有吳公廷光掌縣印。
即告曰:告狀人葉之蕃,系淳安縣生員,告為平白占業事。
父蓄腴田一十五畝,嵌落宦霸鄭雍田心,佃戶方三佃種,生員一向收租無異。
突今三月初十,豪喝虎仆一群,趕逐佃人,一并耕占,詐稱先人出賣,地方周傑見證。
田各有主,法無白占。
假契橫兇,有業不得為主。
懇天誅惡劈誣,國賦有歸。
上告。
鄭雍見葉之蕃已告在縣,即将文契打點,做了訴狀,來到縣中,亦去訴。
狀曰: 訴狀人鄭雍,系淳安
葉一材,二子,長葉其盛,次葉其芳,俱府學生員。
父各分食田租,田有三百餘畝。
盛早死,妻朱氏守制,育有遺腹子葉之蕃。
城南有宦豪鄭明卿,做濉州通判,其子鄭雍,素性貪狼。
但有人田地相連,即起心謀占,百計騙來。
适有朱氏,有腴田一十五畝,落于鄭雍田心,累欲謀占無計。
一日,一佃戶到家,遂私整酒,與他商議:“要占葉秀才之田,隻假做你少我銀子,鎖你在此。
霎時我請葉公到此飲酒,那時還打你,你便叫葉相公救爾。
到那中間,你說情願寫田還我,隻推不會寫字,我自有說。
”二人商量定了,即安排酒肴,着人請葉其芳來家飲酒。
不多時間,葉秀才已到。
鄭雍殷勤接禮。
飲酒之中,葉其芳舉頭一看,見一人鎖在後庭柱上啼哭。
葉問曰:“親長為甚鎖住此人?”鄭雍曰:“不堪告訴。
”隻聽得那人連忙叫葉相公救救性命。
葉又曰:“此人果為何事?”鄭曰:“小親付田二十餘畝與他耕種,經今三年,租谷一粒不還,上門去取,他倒躲開,再不能奈他何!今适來到此過,被我拿住,鎖在此間。
明日帶他入縣,看他怎麼還我租谷?”葉即問那人曰:“爾實欠了幾多租谷?”其人曰:“實欠他八十餘桶。
”葉曰:“你家有甚通得的,寫還鄭相公也罷。
”其人曰:“小人隻有十數畝落在鄭相公田心,情願肯寫賠他。
隻是不會寫字,托相公金言,保小人歸去,托人寫得契來納。
”鄭曰:“放了你,你倒又走去了,哪裡複去尋你?”其人曰:“又要我還租,又不放人歸去,教我把命來還?”鄭見他口強,又上前連打幾下。
葉勸曰:“打亦無益,我代你寫張文契何如?”其人曰:“相公若肯積此陰功,小人後世不忘。
”鄭即取得紙筆來,已先教了那人名姓、都圖。
葉問曰:“你姓什名誰?什麼都圖?”其人曰:“小人念來,乞相公代寫。
” 立文契人華可牛,系淳安縣四十一圖民。
今有承受祖産民田一段,計種一十五畝。
官報秋糧,民米一十石。
坐落土名長埂垅,東西四至,皆至鄭雍田界。
今因無銀完糧,情願托中出賣到同都鄭名下,前去管業耕作。
當日三人面議,賣得時值價銀一百二十五兩,正其價,兩相交付訖。
所作交易,系是二廂情願,并無逼勒成交。
其田與親房内外人等,并無幹涉,亦無重互交易情弊。
如有來曆不明,盡系出賣人一力承當,不涉買主之事。
今欲有憑,立此文契一紙,永遠為照。
立契人華可牛 中見人牛一力 代書人葉其芳 萬曆甲戌二年八月日 葉其芳代他寫了文契,鄭雍放了那人之鎖,叫他打了手印,遂放他回去。
那人拜了葉秀才救他之恩,竟自去了。
葉亦酒醉,亦相别而歸。
時移日易,看看過了一十八年,朱氏已死,朱氏之兄朱汝芳亦死。
葉其芳年老在家,不理閑事。
值逢其年大造,鄭雍執文契,改卻華可牛為葉阿朱,牛一力改作朱汝芳。
遂叫家人數十,把葉之蕃之田在他田内者,一時俱耕過來。
其葉家佃戶,連忙去報田主。
葉之蕃年已二十餘歲,入在縣學,聽得鄭雍占他之田,即具狀往縣。
時有吳公廷光掌縣印。
即告曰:告狀人葉之蕃,系淳安縣生員,告為平白占業事。
父蓄腴田一十五畝,嵌落宦霸鄭雍田心,佃戶方三佃種,生員一向收租無異。
突今三月初十,豪喝虎仆一群,趕逐佃人,一并耕占,詐稱先人出賣,地方周傑見證。
田各有主,法無白占。
假契橫兇,有業不得為主。
懇天誅惡劈誣,國賦有歸。
上告。
鄭雍見葉之蕃已告在縣,即将文契打點,做了訴狀,來到縣中,亦去訴。
狀曰: 訴狀人鄭雍,系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