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檢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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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仵作行人,不以遠近,前去停屍之處,呼集屍親鄰佑人等,躬親監視,令仵作行人對衆一一子細檢驗沿屍應有傷損,及定執要害緻命根因,仍取仵作行人重甘結罪,并無漏落不實文狀,檢屍官吏保明委的是實,回牒本處官司。

    覆檢官吏、仵作行人,回避初檢人等依上檢驗,亦取行人甘結文狀,回報元委官司。

    若長官有故,委其次正官檢視。

    如承檢屍公文本處官司照勘委的是實,将被執涉疑之人研窮磨問。

    如有宿食下落,召保疏放。

    若殺人贓伏明白,委有顯迹,取犯人招伏,追會完備,對家屬審覆無冤,申解本路。

    總管府經曆、知事、司吏等将解子細參詳,中間委無冤抑,亦無可疑情節。

    總府官先審過無冤,再行取責所招情由,府官公座,将囚人押領,當面對家屬将所招情罪,從頭一一讀示,再三審覆,委無冤抑,取本人服辨,家屬準伏,結罪開申。

    今立到檢屍文狀體式,以後依式申報,如違治罪。

     至元十年五月,汴梁路申:中牟縣樊閏【閏,《無冤錄》相應文字作潤。

    】告男婦喜僊自缢身死,初檢官主簿李伯英據喜僊母阿白等告,委是自缢身死,别無他故,情願收葬,準告免檢,責付屍親安葬,取到本官不合準告違錯招伏。

    省部相度,既是自缢身死,别無他故,情願将屍安葬,初檢官合從免罪。

     元貞二年七月,江西行省咨:上高縣劉二落水身死,已行安葬,趙縣尹卻憑屍親劉阿黃告稱定執不明,再行開棺檢驗。

    本省參詳,今後但有人命應苦主有詞者,審問是實,委官依例檢驗,雖已安葬,亦合開檢,庶望事有證驗,情無疑似。

    中書下刑部議:人命至重,合驗屍傷,卻緣葬有月日遠近,時有寒暑不同,況人情萬狀,所犯各别,似難一概定論,拟合臨事詳情區處。

    都省準拟。

     延佑元年二月,陝西行省咨:興元路申。

    西鄰縣與金州地面相去懸遠,檢驗屍傷,往來不便。

    中書下刑部議:檢驗屍傷,若緻發變,事必難明。

    如無附近州縣,須令巡檢親臨依例檢驗。

    都省準拟。

     屍帳式某官牒某處某月某時刻,準某處某日時刻,初、覆檢某村坊身死男子婦人某姓名,沿身有無傷損,如有系某處要害,如何緻命,分明指定,保結回示。

    今來某實時将引典史、司吏、行人【覆檢即雲無幹礙司吏人等】就去停屍處,呼集屍親并鄰佑主首人等,躬親監視,勒令行人,對衆眼同,一一子細檢驗到沿身沿屍應有傷損及要害緻命根因,仍取到仵作行人某等重甘結罪并無透漏不實文狀。

    據檢定傷損要害緻命去處,保明并是端的執結是實,除将屍首責付某人如法看管,知在不緻損失,聽候施行外,今逐一開立如後,須至回牒者。

     一、到某處見一【男子、婦人】屍首,令鄰人、主首合幹人某等辨觑,委是所指某人屍首,或吊缢,或在地床坑上,頭南腳北,或東西,仰面或側卧,屍傍開寫東西南北四至處所【謂門窗牆壁之類】各若幹步尺。

    【遠則雲步,近則雲尺,每營造尺五尺為一步。

    】此處各雲下項檢屍蹤迹,自上至下翻轉檢驗傷損,定執緻命根因如後。

    如見屍吊缢,即雲懸空高下,吊缢處可與不可稱住屍首,兩腳懸空或不懸空,有無元蹬踏器物,項下有是何繩索系,圍徑麤細闊狹長短尺寸,将屍解下。

    若已将屍解下,即雲項上有無元系之物,或在屍傍,或在元吊某處懸空系定,比對元缢痕迹同異,亦行聲說是何繩索物色。

    如在水中,量水深淺,水面至岸各若幹丈尺。

    或在溝澗,上下丈尺。

    如在灰火中,先掃除周圍灰燼,然後将屍翻動,觑着地處有無灰燼燒損。

    被毆打傷死痕驗【驗,《無冤錄》相應文字作迹。

    】之類,屍傍應有器伏【伏,《無冤錄》相應文字作杖。

    】物色,一一子細聲說,然後将衣脫去檢驗。

    若屍在水中或窄暗處難以定驗者,許移于近便處,開說元停移緣由。

    如須用酒醋水答洗驗者聽,其餘檢屍蹤迹,依上雲寫。

     一、将屍仰面,得本屍年約若幹,身長若幹尺寸,面體肉色如何,發長若幹,【頂中發查或發稀秃,各聲說。

    】頭髻緊慢或散。

    先從頂驗,如無傷,即雲無故;如有灸瘡瘢痕之類,并各聲說;若有破傷,即指定頂心或偏左偏右,有傷一處見血或青赤色,或腫或浮破,或骨損與不損,長闊深淺圍圓腫高各各分寸,系手足他物或磕擦隐■〈坫上瓦下〉所緻。

    其餘處【兩太陽穴、左右額角、兩眉眼、兩頰顋、鼻梁至唇舌、齒、颏、咽喉、胸至兩乳、左右肩、兩肐膊、兩曲肘、兩腕、兩手掌至十指、心及兩脅肋、臍腹、兩臂、兩腿、兩膝、兩肷肕、兩腳蹀、兩腳面、十指甲。

    】有傷【依上聲說】無傷【各雲無他故。

    】 一、将屍合面,【從腦後發驗主項、兩肩、兩臂、兩肐膊、兩曲肘、兩手脊、十指甲、脊背至脊膂、兩外肋、兩臀片至谷道、兩腳、兩曲瞅,兩腿肚、兩腳踝、兩腳闆、十指肚。

    】無他故傷損,并依上聲說。

    【如吊缢者,驗至項後,即雲其痕匝與不匝,如不匝,聲說不匝分寸緣由。

    】凡檢至谷道,即雲有無糞出。

     一、驗得本屍沿身所傷,除不系緻命輕傷外,據某處何物所傷,長闊分寸若幹。

    驗得或無傷,止有赤腫系最重,委是此處如何緻命,仍指定是與不是要害去處。

    若系數處被傷中風身死,即指定的因是何傷處緻命。

    若因别病及他故或杖瘡死者,即執定的确緻命根因【《無冤錄》相應文字,因下有備細聲說四字。

    】。

     一、行兇緻命器物之類見在者,比對傷處定驗有無相應,開說名件大小長短丈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