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檢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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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還同兵器或餘刃或他物之類,堪與不堪害人性命,封記發去。
一、檢驗到沿屍脫下衣服名件如後:【如有血污或刺紮破者,即雲其衣物止有血污及刺紮破某處,長闊分寸,系某物所破。
候覆檢過,其覆檢官即将無照用衣物就便責付合幹人收管,将合照用名件封記,發付合屬官司。
】無照用衣物,開名件。
合照用衣物,開名件。
延佑元年十一月,禦史台呈:廣東廉訪司申,屍帳上預标正犯幹犯名色,事有窒礙。
中書下刑部議:今後凡檢屍傷,若緻命傷痕無差,行兇人等審問無疑者,于正犯人下畫字。
事情未定,首從未分,止行兇或被告人畫字。
行兇人在逃,屍親未到者,聽将元檢屍帳權且入卷關防,後獲正賊,召到屍親,至日畫字給付,庶不差池。
都省準呈。
檢屍法某路某州某縣某處,某年月日某時,檢驗到某人屍形,用某字幾号勘合書填,定執生前緻命根因,标注于後: 一、仰面頂心偏左偏右顖門額顱額角兩太陽穴兩眉眉叢兩眼胞兩眼雙睛兩腮頰兩耳耳輪耳重耳竅鼻梁鼻準兩竅人中上下唇吻上下牙齒舌颔颏咽喉食氣颡兩血盆骨兩肩甲兩腋胑兩■〈月合〉膊兩■〈月曲〉瞅兩手腕兩手心十指十指肚十指甲縫胸膛兩乳心坎肚腹兩肋兩脅臍肚兩胯【男子莖物、腎囊,婦人陰戶。
】兩腿兩膝兩肷肋兩腳腕兩腳面十趾十趾甲(缺圖) 一、合面腦後發際耳根項【項,原文作頂,據《無冤錄》、《聖朝頒降新例》與《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之五《諸殺二檢驗》相應文字改。
】頸兩臂膊兩肐肘兩手腕兩手背十指十指甲脊背脊膂兩後肋兩後脅腰眼兩臀谷道兩腿兩■〈月曲〉瞅兩腿肚兩腳踝兩腳跟兩腳心十趾十趾肚十趾甲縫(缺圖) 一、對衆定驗得某人委因緻命。
【此處,《無冤錄》、《聖朝頒降新例》與《元典章》相應文字多一檢屍人等五字。
】正犯人某幹犯人某幹證人某地鄰人某主首某屍親某仵作行人某 右件前項緻命根因,中間但有脫漏不實,符同揑合增減屍傷,檢屍官、官吏人等情願甘伏罪責無詞,保結是實。
某年某月某日司吏某押首領官某押檢屍官某押 大德八年三月日,江西行省準中書省咨:刑部呈奉省判送河南行省咨,歸德府申,切見各處有司,不以人命為重,凡有告毆傷身死者,不行随即飛申檢驗。
初驗官司雖有申到屍狀,複檢官司不能即到屍前,以緻屍已發變,不能複檢。
既見複檢官司不能複檢,初檢官吏因而作弊揑合,已死之人作自缢或投井焚燒自傷殘害身死,中間别無堪信顯迹,必須追究,往來補答扣換,州縣司吏通行揑合,虛套元告詞因,啜賺元告絕詞文狀。
不唯官吏通同如此,使死者幽冥之冤何由得雪?本省【省,原文作着,據《無冤錄》相應文字改。
】看詳:檢驗屍傷,或受差過時不發,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不親臨,親【親,《無冤錄》相應文字作或。
】承他處官司請官檢驗,或有司可那而稱阙,或應牒鄰近而牒遠者,或因驗而不驗,或不明定要害緻死之因,或定而不當,或漏露所驗事狀,或将初檢屍狀與複檢官司扶同檢驗等事,情弊紛纭,不能概舉。
理宜明定罪例,通行遵守施行。
間又據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撫呈亦為此事,奉都堂鈞旨,送刑部議拟連呈。
奉此,本部議得:檢驗屍傷,已有例程。
近年以來,親民之官不以人命為重,往往推延,緻令發變,及不親監視,轉委公吏行人,與複檢官司遞相扶同,裝揑屍狀,移易輕重,情弊多端。
拟合設法關防。
若依奉使宣撫所言,似為縷細。
本部今參酌定立屍帳,圖畫屍身,一仰一合,令各路依樣闆印,編立字号勘合,用印钤記,發下州縣置簿封收。
如遇檢屍,随即定立時刻,行移附近不幹礙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領官吏、慣熟仵作行人,就即元降屍帳三幅,速詣停屍去處,呼集應合聽驗并行兇人等,躬親監視,對衆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明,原文作朗,據《無冤錄》相應文字改。
】子細檢驗,指說沿屍應有傷損,即于元畫屍身上比對被傷去處,标寫長闊深淺各各分數,定執端的要害緻命根因,檢屍官吏于上署押,一幅給付苦主,一幅黏連入卷,一幅申連本管上司。
仍取苦主并聽檢一幹人等,連名甘結,依式備細開寫,當日保結回報,明白稱說各處相離裡路,承發檢驗日時,飛申本管上司。
其覆檢官吏依上覆檢了畢,亦将屍帳一幅給付苦主,一幅入卷,一幅申報上司。
如有違慢,或牒到而不受,緻令屍變者,正官決三十七下,首領官吏各決四十七下。
其不親臨監視,轉委公吏檢驗,并增減不實,移易輕重,定執緻命因依不明,或初複官吏相見符同屍狀者,正官取招量事輕重斷罪黜降,首領官吏各決五十七下罷役,仵作行人決七十七下,受财者同枉法論,任滿于解由内開寫。
本路另置文簿,令推官收掌,如遇司屬申報人命公事,随即附簿檢舉,但有違犯,依上究問。
若因循不行駁問者,罪及推官。
無推官者,掌司首領官提調廉訪司職,在提刑所在定處,先行取會幹礙人命事目,詳加照刷元置文簿卷宗體問,若有似此違犯,或犯人招指不同,官吏作弊枉禁,并解由内隐漏者,随事輕重理斷,庶望少革前弊。
存【存,《無冤錄》相應文字作如。
】蒙準呈,遍行照會相應。
今将定拟屍帳兇身式樣在前具呈照詳。
都省:準拟。
今将屍帳式樣錄連在前,除外合行移咨,請照驗遍行合屬,依上施行。
一、檢驗到沿屍脫下衣服名件如後:【如有血污或刺紮破者,即雲其衣物止有血污及刺紮破某處,長闊分寸,系某物所破。
候覆檢過,其覆檢官即将無照用衣物就便責付合幹人收管,将合照用名件封記,發付合屬官司。
】無照用衣物,開名件。
合照用衣物,開名件。
延佑元年十一月,禦史台呈:廣東廉訪司申,屍帳上預标正犯幹犯名色,事有窒礙。
中書下刑部議:今後凡檢屍傷,若緻命傷痕無差,行兇人等審問無疑者,于正犯人下畫字。
事情未定,首從未分,止行兇或被告人畫字。
行兇人在逃,屍親未到者,聽将元檢屍帳權且入卷關防,後獲正賊,召到屍親,至日畫字給付,庶不差池。
都省準呈。
檢屍法某路某州某縣某處,某年月日某時,檢驗到某人屍形,用某字幾号勘合書填,定執生前緻命根因,标注于後: 一、仰面頂心偏左偏右顖門額顱額角兩太陽穴兩眉眉叢兩眼胞兩眼雙睛兩腮頰兩耳耳輪耳重耳竅鼻梁鼻準兩竅人中上下唇吻上下牙齒舌颔颏咽喉食氣颡兩血盆骨兩肩甲兩腋胑兩■〈月合〉膊兩■〈月曲〉瞅兩手腕兩手心十指十指肚十指甲縫胸膛兩乳心坎肚腹兩肋兩脅臍肚兩胯【男子莖物、腎囊,婦人陰戶。
】兩腿兩膝兩肷肋兩腳腕兩腳面十趾十趾甲(缺圖) 一、合面腦後發際耳根項【項,原文作頂,據《無冤錄》、《聖朝頒降新例》與《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之五《諸殺二檢驗》相應文字改。
】頸兩臂膊兩肐肘兩手腕兩手背十指十指甲脊背脊膂兩後肋兩後脅腰眼兩臀谷道兩腿兩■〈月曲〉瞅兩腿肚兩腳踝兩腳跟兩腳心十趾十趾肚十趾甲縫(缺圖) 一、對衆定驗得某人委因緻命。
【此處,《無冤錄》、《聖朝頒降新例》與《元典章》相應文字多一檢屍人等五字。
】正犯人某幹犯人某幹證人某地鄰人某主首某屍親某仵作行人某 右件前項緻命根因,中間但有脫漏不實,符同揑合增減屍傷,檢屍官、官吏人等情願甘伏罪責無詞,保結是實。
某年某月某日司吏某押首領官某押檢屍官某押 大德八年三月日,江西行省準中書省咨:刑部呈奉省判送河南行省咨,歸德府申,切見各處有司,不以人命為重,凡有告毆傷身死者,不行随即飛申檢驗。
初驗官司雖有申到屍狀,複檢官司不能即到屍前,以緻屍已發變,不能複檢。
既見複檢官司不能複檢,初檢官吏因而作弊揑合,已死之人作自缢或投井焚燒自傷殘害身死,中間别無堪信顯迹,必須追究,往來補答扣換,州縣司吏通行揑合,虛套元告詞因,啜賺元告絕詞文狀。
不唯官吏通同如此,使死者幽冥之冤何由得雪?本省【省,原文作着,據《無冤錄》相應文字改。
】看詳:檢驗屍傷,或受差過時不發,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不親臨,親【親,《無冤錄》相應文字作或。
】承他處官司請官檢驗,或有司可那而稱阙,或應牒鄰近而牒遠者,或因驗而不驗,或不明定要害緻死之因,或定而不當,或漏露所驗事狀,或将初檢屍狀與複檢官司扶同檢驗等事,情弊紛纭,不能概舉。
理宜明定罪例,通行遵守施行。
間又據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撫呈亦為此事,奉都堂鈞旨,送刑部議拟連呈。
奉此,本部議得:檢驗屍傷,已有例程。
近年以來,親民之官不以人命為重,往往推延,緻令發變,及不親監視,轉委公吏行人,與複檢官司遞相扶同,裝揑屍狀,移易輕重,情弊多端。
拟合設法關防。
若依奉使宣撫所言,似為縷細。
本部今參酌定立屍帳,圖畫屍身,一仰一合,令各路依樣闆印,編立字号勘合,用印钤記,發下州縣置簿封收。
如遇檢屍,随即定立時刻,行移附近不幹礙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領官吏、慣熟仵作行人,就即元降屍帳三幅,速詣停屍去處,呼集應合聽驗并行兇人等,躬親監視,對衆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明,原文作朗,據《無冤錄》相應文字改。
】子細檢驗,指說沿屍應有傷損,即于元畫屍身上比對被傷去處,标寫長闊深淺各各分數,定執端的要害緻命根因,檢屍官吏于上署押,一幅給付苦主,一幅黏連入卷,一幅申連本管上司。
仍取苦主并聽檢一幹人等,連名甘結,依式備細開寫,當日保結回報,明白稱說各處相離裡路,承發檢驗日時,飛申本管上司。
其覆檢官吏依上覆檢了畢,亦将屍帳一幅給付苦主,一幅入卷,一幅申報上司。
如有違慢,或牒到而不受,緻令屍變者,正官決三十七下,首領官吏各決四十七下。
其不親臨監視,轉委公吏檢驗,并增減不實,移易輕重,定執緻命因依不明,或初複官吏相見符同屍狀者,正官取招量事輕重斷罪黜降,首領官吏各決五十七下罷役,仵作行人決七十七下,受财者同枉法論,任滿于解由内開寫。
本路另置文簿,令推官收掌,如遇司屬申報人命公事,随即附簿檢舉,但有違犯,依上究問。
若因循不行駁問者,罪及推官。
無推官者,掌司首領官提調廉訪司職,在提刑所在定處,先行取會幹礙人命事目,詳加照刷元置文簿卷宗體問,若有似此違犯,或犯人招指不同,官吏作弊枉禁,并解由内隐漏者,随事輕重理斷,庶望少革前弊。
存【存,《無冤錄》相應文字作如。
】蒙準呈,遍行照會相應。
今将定拟屍帳兇身式樣在前具呈照詳。
都省:準拟。
今将屍帳式樣錄連在前,除外合行移咨,請照驗遍行合屬,依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