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檢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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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檢官杖六十七,解職,降先品二等叙;追搜行兇器杖,逼令妄認者,罪減一等,降先品一等叙;随從枉勘者,以次佐官罪減二等,解職别叙,末署官減四等還職,通記過名。

     至治元年十一月,禦史台呈:江西廉訪司申審囚分司牒,龍興路甯州戴章身死,照得延佑五年五月十四日冷有敬告使喚人戴章在逃,戴仁等扛擡不得名男子壞爛身屍,稱是泰清港内漂到,戴得五狀告認得右額、右胛各有瘡疤,右手短,是其弟戴章身屍。

    知州孫瑾初檢得本屍,除十傷輕傷外,咽喉下一傷是刃傷緻命,右額、右手并無瘡疤,右手不短,卻聽從司吏锺文諒符同元告增寫屍帳,言右額、右手各有瘡疤,右手短一寸,委是戴章身屍;又問得地鄰祝允五等,皆稱不是戴章,戴章在逃是的,卻令貼書周德厚除換供狀前幅,改作識認得系是戴章。

    以緻本州島與何同知、卞州判等自五月二十七日、六月二日為始,節次将陳俊、張福、劉福十、範清拷訊,及将冷有敬違法用皮掌掴兩腮,竹散子夾兩手指,本棍輥兩膝,敲擊兩踝骨,抑令虛招,因捕獲戴章與次妻鳳哥奸,使令陳俊等用斧斫死。

    又委州判卞瑄下鄉追搜器仗,責令陳俊等妄認,将各人枷禁。

    至七月二十二日黃崇捕獲戴章親身,才将各人疏放。

    議得:知州孫瑾合比平江知州李廷芳枉問徐應宗毆死陳定二例,杖六十七,解見任,降先職一等叙;州判卞瑄等笞五十七,同知何楫笞四十七,并解見任,别行求仕;州判孛羅後興笞二十七還職。

    赦後再議:孫瑾年及緻仕,降先職二等勒令緻仕;卞瑄解見任,降先職一等;何楫、孛羅後興并解見任,别行求仕,通記過名;司吏锺文諒等并罷役不叙。

     諸司縣官初、覆檢屍,容隐不實,符同申報者,雖會赦,正官各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叙;首領官及承吏罷役不叙。

     至治二年閏五月十七日,刑部奉中書省劄付:準陝西省咨,泾州申,泾川縣典史吳舜臣任内覆檢身死曹四,脫漏緊關情節,符同靈台縣初檢屍狀申報,移準中書省,次送部議拟,初、覆檢官罪遇釋免,雖已得替,各降先職一等,期年後叙;典史蕭讓、吳舜臣、司吏羅世榮、柳文珪俱各罷役,于犯人名下倍追燒埋銀給付苦主。

    本省看詳典史吳舜臣等元拟罷役,未審合無叙用,再下刑部議:泾川縣典史吳舜臣覆檢曹四屍首,明見沿身有傷二十七處,及左耳青紫腫一處如拳毆形狀,左耳前别無痕分八字,卻行信從司吏柳文珪所說,脫漏耳根青紫腫傷,作口有涎沫,符同初檢,定作自缢緻命。

    及至推問,卻系劉子玉毆昏缢勒身死。

    典史吳舜臣所犯,即系親管案牍文職,不以人命為重,隐蔽重傷,以無為有,以有為無,故将毆昏缢勒緻命符同初檢,定作自缢身死,情犯非輕,既已呈準罷役,難議别叙。

     諸告人命事不與聽理,緻檢覆失期,身屍發變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領官吏笞四十七,通記過名。

     至治元年十二月,禦史台呈:山東廉訪司申,峄州人戶盧騾兒口告,延佑七年四月十六日,徒溝村李師婆與男李二、李四及二女婿等于已吐退與本家地内采斫桑樹,為父盧玉遮當,李師婆喝令李二等用棍檐于盧玉左大股、右胛膊、右肋連脊背等處毆傷昏迷,社長蘇貴相驗過被傷去處,當日晚身死。

    自十七日為始累赴峄州陳告,不肯受理,緻屍發變。

    告奉益都路行下本州島施行,本州島使李二等不招毆死情由。

    本路改委滕州董知州歸問,依前不招。

    追照得峄州文卷,延佑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州島奉本路指揮移準初檢官達魯花赤馬哥關,盧玉皮肉消化,頭發脫落,不堪檢驗。

    及準捕盜司發到李師婆名徐行、兇人李二名榮、李四名回回等内社長蘇貴狀結,委與梁用等一同相驗得,盧玉左腳踝下破傷一處、右胛膊腫傷一處、脊背上青腫二處,稱系李榮毆傷,李榮、李回回不肯招伏,已依本路指揮關發滕州歸問。

    取具達魯花赤馬哥、吏目魏公獻、司吏徐彬等妄行疏駁、不即受理檢驗罪狀,除将典史、司吏依例各笞四十七外,據達魯花赤馬哥合笞三十七還職。

    中書下刑部議:據馬哥所犯,依準廉訪司所拟相應,仍記過刑書。

    都省準拟。

     檢屍式諸檢屍古人至重,須臨事詳情處置,常以人命為心,十分緻謹,猶或失之,況于責之胥吏行人,不複臨視,或故遷延發變,圖以不堪檢覆為辭。

    故但苦主有詞,已葬猶須開檢。

    其或貧困無告,私有隐憂病苦,不禁風狂暴作,又或懷私挾怨,輕生尤賴以緻投水自缢,别無他故,家屬自願收葬,告免檢覆,亦須審實而後從之。

    有司所存,具見成式,宜廉公詳慎,物絕天理。

    其覆檢無所附近州縣者,令本屬巡檢檢之。

     至元五年六月,中書右三部契勘,随路稱冤重囚,多為初檢屍時諸司縣官不行親去監檢,轉委巡檢或司吏、弓手人等到停屍處,亦不親臨監視,止【止,原文作上,據《無冤錄》、《聖朝頒降新例》相應文字改。

    】憑仵作行人檢驗文狀。

    覆檢官吏恐檢不同,暗行計問初檢人等抄錄初驗屍狀,審同回報。

    本處官司又不照管初檢實與不實,憑準檢狀及元告指執并捉事人涉疑,輙将所疑人鍛煉,須要承伏。

    本人不任勘問,虛行招訖,申到本路。

    總管府官吏看同常事,又不子細照詳所指中間有無冤抑,止依先招取訖招詞,結案申部。

    由此緻有冤抑。

    若不遍行緣定檢屍傷緻命根因,及鞫勘重刑,系關人命,其害非輕。

    今後檢驗屍傷,委本處管民長官,随時将引典史、谙練刑獄正名司吏、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