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七十九 良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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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置之法。

    民害既去,政聲籍甚。

    江浙行省丞相别兒怯不花薦諸朝,升南一陽一知府,改建德路同知,俱未任。

    至正八年,特旨遷為道州路總管,行至城外,撞賊已迫其後,相去僅二十裡。

    時湖南副使哈剌帖木兒屯兵城外,聞賊至,以乏軍需,欲退兵,興祖聞,即夜詣說留之。

    哈剌帖木兒曰:“明日得鈔五千錠、桐盾五百,乃可破賊。

    ”興祖許之。

    明日甫入城視事,即以恩信勸谕鹽商,貸鈔五千錠,且取郡樓舊桐闆為盾,日中皆備。

    哈剌帖木兒得鈔、盾,大喜,遂留,為禦賊計。

    賊聞新總管至,一日具五百盾,以為大軍且至,中夕遁去。

    永明縣洞徭屢竊發為民害,興祖以手榜谕之。

    皆曰:“林總管廉而一愛一民,不可犯也。

    ”三年不入境。

    春旱,蟲食麥苗,興祖為文禱之,大雨三日,蟲死而麥稔。

    已而罷興作,赈貧乏,輕徭薄斂,郡中大治,憲司考課,以道州為最。

    以年老緻仕,終于家。

     觀音奴,字志能,唐兀人氏,居新州。

    登泰定四年進士第。

    由戶部主事,再轉而知歸德府。

    廉明剛斷,發擿如神。

    民有銜冤不直者,雖數十年前事,皆千裡奔走來訴,觀音奴立為剖決,旬日悉清。

    彰德富商任甲,抵睢一陽一,驢斃,令郄乙剖之,任以怒毆郄,經宿而死。

    郄有妻王氏、妾孫氏,孫訴于官,官吏納任賄,謂郄非傷死,反抵孫罪,置之獄。

    王來訴冤,觀音奴立破械出孫于獄,呼府胥語之曰:“吾為文具香币,若為吾以郄事禱諸城隍神,令神顯于吾。

    ”有睢一陽一小吏,亦預郄事,畏觀音奴嚴明,且懼神顯其事,乃以任所賂鈔陳首曰:“郄實傷死,任賂上下匿其實,吾亦得賂,敢以首。

    ”于是罪任商而釋孫妾。

    甯陵豪民楊甲,夙嗜王乙田三頃,不能得。

    值王以饑攜其妻就食淮南,而王得疾死,其妻還,則田為楊據矣。

    王妻訴之官,楊行一賄,僞作文憑,曰:“王在時已售我。

    ”觀音奴令王妻挽楊,同就崔府君神祠質之。

    楊懼神之靈,先期以羊酒浼巫囑神勿洩其事,及王與楊詣祠質之,果無所顯明。

    觀音奴疑之,召巫诘問,巫吐其實曰:“楊以羊酒浼我囑神曰:‘我實據王田,幸神勿洩也。

    ’”觀音奴因訊得其實,坐楊罪,歸其田王氏,責神而撤其祠。

    亳州有蝗食民禾,觀音奴以事至亳,民以蝗訴,立取蝗向天祝之,以水研碎而飲,是歲蝗不為災。

    後升為都水監官。

     周自強,字剛善,臨江路新喻州人。

    好學能文,練于吏事,以文法推擇為吏。

    泰定間,廣西洞徭反,自強往見徭酋,說以禍福,中其要害,徭酋立為罷兵,貢方物,納款請命。

     事聞于朝,特旨超授廣西兩江道宣慰司都事。

    轉饒州路經曆,遷婺州路義烏縣尹。

    周知民情,而一性一度寬厚,不為刻深。

    民有以争訟訴于庭者,一見即能知其曲直,然未遽加以刑責,必取經典中語,反覆開譬之,令其誦讀講解。

    若能悔悟首實,則原其罪;若迷謬怙惡不悛,然後繩之以法不少貸。

    民畏且一愛一,獄訟頓息。

    民間田稅之籍多失實,以故差徭不平,自強出令履畝核之,民不能欺,文簿井井可考,于是賦役平均,貧富樂業。

    其聽訟決獄,物無遁情,黠吏欲以片言欺惑之不可得。

    由是政治大行,聲譽籍甚。

    部使者數以廉能舉于朝,選授撫州路金溪縣尹,階奉議大夫,政績愈著。

    以亞中大夫、江州路總管緻仕。

     白景亮,字明甫,南一陽一人。

    明法律,善書算。

    由征東行省譯史有勞,超遷南恩知州,升沔一陽一府尹,奏最于朝,特授衢州路總管。

    先是,為郡者于民間徭役,不盡校田畝以為則,吏得并緣高下其手,富民或優有餘力,而貧弱不能勝者,多至破産失業。

    景亮深知其弊,乃始核驗田畝以均之,役之輕重,一視田之多寡,大小家各使得宜,鹹便安之,由是民不勞而事易集,他郡邑皆取以為法。

    郡學之政久弛,從祀諸賢無塑像,諸生無廪膳,祭服樂器有缺,景亮皆為備之,儒風大振,缙紳稱頌焉。

    景亮一性一廉介勤苦,自奉甚薄,妻尤儉約,惟以脫粟對飯而已。

    部使者嘗上其事,特诏褒美,賜以宮錦,改授台州路總管。

    卒于官。

     王艮,字止善,紹興諸暨人。

    尚氣節,讀書務明理以緻用,不苟事言說。

    淮東廉訪司辟為書吏,遷淮西。

    會例革南士,就為吏于兩淮都轉運鹽使司,以歲月及格,授廬州錄事判官。

    淮東宣慰司辟為令史,以廉能稱。

    再調峽州總管府知事,又辟江浙行省掾史。

    會朝廷複立諸市舶司,艮從省辟至泉州,建言:“若買舊有之船以付舶商,則費省而工易集,且可絕官吏侵欺掊克之弊。

    ”中書省報如艮言。

    凡為船六宗,省辟錢五十餘萬缗。

     曆建德縣尹,除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經曆。

    紹興路總管王克敬,以計口食鹽不便,嘗言于,行省,未報,而克敬為轉運使,集議欲稍損其額,以纾民力。

    沮之者以為有成籍不可改,艮毅然曰:“民實寡而強賦多民之錢,今死、徙已衆矣,顧重改成籍而輕棄民命乎!且浙右之郡,商賈輻辏,未嘗以口計也。

    移其所賦,散于商旅之所聚,實為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