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七十九 良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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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七十九良吏二 耶律伯堅,字壽之,桓州人。

    氣豪俠,喜與名士遊。

    用薦舉入官,為工部主事。

    至元九年,轉保定路清苑縣尹。

    初,安肅州苦徐水之害,訴于大司農司,大司農司欲奪水故道,導水使東。

    東則清苑境也,地勢不利,果導之,則清苑被其害,而水亦必反故道為災。

    伯堅陳其形勢,圖其利害,要大司農司官及郡守行視可否,事遂得已。

    縣西有塘水,溉民田甚廣,勢家據以為硙,民以失利來訴。

    伯堅命毀硙,決其水而注之田,許以溉田之餘月,乃得堰水置硙。

    仍以其事聞于省部,著為定制。

    縣居南北之沖,歲為親王大官治供帳于縣西,限以十月成,至明年複撤而新之,吏得并緣侵漁,其費不赀。

    伯堅命築公館,以代供帳,其弊遂絕。

    凡郡府賦役,于縣有重于他縣者,辄曰:“甯得罪于上,不可得罪于下。

    ”必詣府力争之。

    在清苑四年,民親戴之如父母,比去而猶思之,立石頌其德焉。

    擢為恩州同知。

     段直,字正卿,澤州晉城人。

    至元十一年,河北、河東、山東盜賊充斥,直聚其鄉一黨一族屬,結壘自保。

    世祖命大将略地晉城,直以其衆歸之,幕府承制,署直潞州元帥府右監軍。

    其後論功行賞,分土世守,命直佩金符,為澤州長官。

    澤民多避兵未還者,直命籍其田廬于親戚鄰人之戶,且約曰:“俟業主至,當析而歸之。

    ”逃民聞之,多來還者,命歸其田廬如約,民得安業。

    素無産者,則出粟赈之;為他郡所俘掠者,出财購之;以兵死而暴露者,收而瘗之。

    未幾,澤為樂土。

    大修孔子廟,割田千畝,置書萬卷,迎儒士李俊民為師,以招延四方來學者。

    不五六年,學之士子,以通經被選者,百二十有二人。

    在官二十年,多有惠政。

    朝廷特命提舉本州學校事,未拜而卒。

     谙都剌,字瑞芝,凱烈氏。

    祖阿思蘭,嘗從大将阿術伐宋,仕至冀甯路達魯花赤,子孫因其名蘭,遂以蘭為氏。

    谙都剌通經史,兼習諸國語。

    成宗時,為翰林院劄爾裡赤,職書制诰。

    會有旨命書籓王添力聖旨,谙都剌曰:“此旨非惟有虧國體,行且為民殃矣。

    ”帝聞之,謂近臣曰:“小吏如此,真難得也。

    ”事乃止。

    尋授應奉翰林文字,凡蒙古傳記,多所校正。

    升待制。

    時方選守令,除遼州達魯花赤,以最聞,賜上尊名币,除集賢直學士。

    至順元年,遷襄一陽一路達魯花赤。

    山西大饑,河南行省恐流民入境為變,檄守武關,谙都剌驗其良民,辄聽其度關。

    吏曰:“得無違上命乎?”谙都剌曰:“吾防一奸一耳,非仇良民也,可不開其生路耶!”既又煮粥以食之,所活數萬人。

    又城臨漢水,歲有水患,為築堤城外,遂以無虞。

    元統二年,除益都路總管。

    俗頗悍黠,而谙都剌務興學校,以平易治之。

    有上馬賊白晝劫人,久不能捕,谙都剌生擒之,其一黨一賂宣慰使羅鍋,誣以枉勘,縱其賊。

    已而賊劫河間,複被獲,乃盡輸其情,而谙都剌之誣始白,俾再任一考。

    親王買奴鎮益都,其府屬病民,谙都剌裁抑之,民以無擾。

    至正六年卒,年七十。

     子燮徹堅,同知新喻州事,以孝稱。

     楊景行,字賢可,吉安太和州人。

    登延祐二年進士第,授贛州路會昌州判官。

    會昌民素不知井飲,汲于河流,故多疾疠;不知陶瓦,以茅覆屋,故多火災。

    景行教民穿井以飲,陶瓦以代茅茨,民始免于疾疠火災。

    豪民十人,号十虎,幹政害民,悉捕置之法。

    乃創學舍,禮師儒,勸民斥腴田以膳士,弦誦之一聲遂盛。

    調永新州判官,奉郡府命,核民田租,除刬宿弊,一奸一欺不容,細民賴焉。

    改江西行省照磨,轉撫州路宜黃縣尹,理白冤獄之不決者數十事。

    升撫州路總管府推官,發擿一奸一伏,郡無冤獄。

    金溪縣民陶甲,厚積而兇險,嘗屢誣陷其縣長吏罷去之,由是官吏畏其人,不敢诘治,陶遂暴橫于一郡。

    景行至,以法痛繩之,徙五百裡外。

    金溪豪僧雲住,發人冢墓取财物,事覺,官吏受賄,緩其獄,景行急按之,僧以賄動之,不聽,乃賂當道者,以危語撼之,一不顧,卒治之如法。

    由是豪猾屏迹,良民獲安。

    轉湖州路歸安縣尹,奉行省命,理荒田租,民無欺弊。

    景行所曆州縣,皆有惠政;所去,民皆立石頌之。

    以翰林待制、朝列大夫緻仕,年七十四卒。

     林興祖,字宗起,福州羅源人。

    至治二年,登進士第,授承事郎、同知黃岩州事,三遷而知鉛山州。

    鉛山素多造僞鈔者,豪民吳友文為之魁,遠至江淮、燕薊,莫不行使。

    友文一奸一黠悍鸷,因僞造緻富,乃分遣惡少四五十人,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辄先事戕之,前後殺人甚衆,奪人一妻女十一人為妾,民罹其害,銜冤不敢訴者十餘年。

    興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張榜禁僞造者,且立賞募民首告。

    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實斥去;又有告獲僞造二人并贓者,乃鞫之,款成。

    友文自至官,為之營救,興祖命并執之。

    須臾,來訴友文者百餘人,擇其重罪一二事鞫之,獄立具,逮捕其一黨一二百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