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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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七十四
○烏古孫良桢
烏古孫良桢,字幹卿,世次見父澤傳。
資器絕人,好讀書。
至治二年,廕補江一陰一州判官,尋丁内艱,服除,調婺州武義縣尹,有惠政。
改漳州路推官,獄有疑者,悉平反之。
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刑意,宜加徒減杖。
”遂定為令。
移泉州,益以能稱。
轉延平判官,拜陝西行台監察禦史,劾遼一陽一行省左丞相達識帖睦迩賣國不忠,援漢高帝斬丁鮑故事,以明人臣大義。
并劾禦史中丞胡居祐一奸一邪,皆罷之,中外震懾。
升都事,猶以言不盡行,解去。
複起為監察禦史,良桢以帝方覽萬幾,不可不求賢自輔,于是連疏:“天曆數年間紀綱大壞,元氣傷夷。
天祐聖明,入膺大統,而西宮秉政,一奸一臣弄權,畜憾十有餘年。
天威一怒,一陰一晦開明,以正大名,以章大孝,此誠兢兢業業祈天永命之秋,其術在乎敬身修德而已。
今經筵多領以職事臣,數日一進講,不渝數刻已罷,而NJ禦小臣,恆侍左右,何益于盛德哉。
臣願招延儒臣若許衡者數人,置于禁密,常以唐、虞、三代之道,啟沃宸衷,日新其德,實萬世無疆之福也。
”又以國俗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父母死無憂制,遂言:“綱常皆出于天而不可變,議法之吏,乃言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俗。
是漢、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
名曰優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内實侮之。
推其本心,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南人之厚也。
請下禮官有司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自天子至于庶人,皆從禮制,以成列聖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
”又言:“隐士劉因,道學經術可比許文正公衡,從祀孔子廟庭。
”皆不報。
禦史台作新風憲,複疏其所當行者,以舉賢才為綱,而以厚風俗、均賦役、重審理、汰冗官、選守令、出奉使、均公田為目,指擿剀切,雖觸忌諱,亦不顧也。
宦者罕失嬖妾,殺其妻,糜其肉飼犬,上疏乞正重刑,并論宦寺結廷臣撓政為害,可汰黜之。
險佞側目。
至正四年,召為刑部員外郎,轉禦史台都事。
五年,改中書左司都事,出為江東道肅政廉訪司副使。
上官一日,辭歸。
六年,授平江路總管,不拜。
八年,複召為右司員外郎。
九年,升郎中,尋遷廣東道肅政廉訪使,未行,還為郎中,遷福建道肅政廉訪使,中道召還,參議中書省事,兼經筵官。
十一年,拜治書侍禦史,升中書參知政事、同知經筵事。
十三年,升左丞,兼大司農卿,仍同知經筵事。
時中書參用非人,事多異同,不得一一如志。
會軍饷不給,請與右丞悟良哈台主屯田,歲入二十萬石。
東宮久未建,懇懇為言,車駕幸上都,始冊皇太子。
立詹事院,驿召為副詹事,每直端本堂,則進正心誠意之說、親君子遠小人之道,皇太子嘉納焉。
當時盜賊蜂起,帝聞,惡之,下诏分讨,必盡誅而後已。
良桢言:“平賊在收人心,以回天意,多殺非道也。
”乃赦以安之。
十四年,遷淮南行省左丞。
初,泰州賊張士誠既降複叛,殺淮南行省參知政事趙琏,進據高郵、六一合,太師脫脫奉诏,總諸王軍南征,而良桢洎參議龔伯璲、刑部主事廬山等從之。
既平六一合,垂克高郵,會诏罷脫脫兵一柄一,遂有上變告伯璲等勸脫脫勒兵北向者,下其事逮問,詞連良桢,簿對無所驗。
即日還中書左丞,命分省彰德,主調軍食。
居半歲,還中書。
十六年,進階榮祿大夫,賜玉帶一。
十七年,除大司農。
明年,升右丞,兼大司農,辭,不允。
論罷陷賊延坐之令。
有惡少年誣知宜興州張複通賊之罪,中書将籍其孥,吏抱案請署。
良桢曰:“手可斷,案不可署。
”同列變色,卒不署。
良桢自左曹登政一府,多所建白。
罷福建、山東食鹽,浙東、西長生牛租,瀕海被災圍田稅,民皆德之。
嘗論《至正格》輕重不倫,吏得并緣為一奸一,舉明律者數人,參酌古今,重定律書,書成而罷。
家居辄訓諸子曰:“吾無過人者,惟待人以誠,人亦以誠遇我,汝宜志之。
”晚歲病瘠,數谒告,病益侵,遂卒。
自号約齋。
有詩文奏議凡若幹卷,藏于家。
○賈魯 賈魯,字友恆,河東高平人。
幼負志節,既長,謀略過人。
延祐
資器絕人,好讀書。
至治二年,廕補江一陰一州判官,尋丁内艱,服除,調婺州武義縣尹,有惠政。
改漳州路推官,獄有疑者,悉平反之。
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刑意,宜加徒減杖。
”遂定為令。
移泉州,益以能稱。
轉延平判官,拜陝西行台監察禦史,劾遼一陽一行省左丞相達識帖睦迩賣國不忠,援漢高帝斬丁鮑故事,以明人臣大義。
并劾禦史中丞胡居祐一奸一邪,皆罷之,中外震懾。
升都事,猶以言不盡行,解去。
複起為監察禦史,良桢以帝方覽萬幾,不可不求賢自輔,于是連疏:“天曆數年間紀綱大壞,元氣傷夷。
天祐聖明,入膺大統,而西宮秉政,一奸一臣弄權,畜憾十有餘年。
天威一怒,一陰一晦開明,以正大名,以章大孝,此誠兢兢業業祈天永命之秋,其術在乎敬身修德而已。
今經筵多領以職事臣,數日一進講,不渝數刻已罷,而NJ禦小臣,恆侍左右,何益于盛德哉。
臣願招延儒臣若許衡者數人,置于禁密,常以唐、虞、三代之道,啟沃宸衷,日新其德,實萬世無疆之福也。
”又以國俗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父母死無憂制,遂言:“綱常皆出于天而不可變,議法之吏,乃言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俗。
是漢、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
名曰優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内實侮之。
推其本心,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南人之厚也。
請下禮官有司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自天子至于庶人,皆從禮制,以成列聖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
”又言:“隐士劉因,道學經術可比許文正公衡,從祀孔子廟庭。
”皆不報。
禦史台作新風憲,複疏其所當行者,以舉賢才為綱,而以厚風俗、均賦役、重審理、汰冗官、選守令、出奉使、均公田為目,指擿剀切,雖觸忌諱,亦不顧也。
宦者罕失嬖妾,殺其妻,糜其肉飼犬,上疏乞正重刑,并論宦寺結廷臣撓政為害,可汰黜之。
險佞側目。
至正四年,召為刑部員外郎,轉禦史台都事。
五年,改中書左司都事,出為江東道肅政廉訪司副使。
上官一日,辭歸。
六年,授平江路總管,不拜。
八年,複召為右司員外郎。
九年,升郎中,尋遷廣東道肅政廉訪使,未行,還為郎中,遷福建道肅政廉訪使,中道召還,參議中書省事,兼經筵官。
十一年,拜治書侍禦史,升中書參知政事、同知經筵事。
十三年,升左丞,兼大司農卿,仍同知經筵事。
時中書參用非人,事多異同,不得一一如志。
會軍饷不給,請與右丞悟良哈台主屯田,歲入二十萬石。
東宮久未建,懇懇為言,車駕幸上都,始冊皇太子。
立詹事院,驿召為副詹事,每直端本堂,則進正心誠意之說、親君子遠小人之道,皇太子嘉納焉。
當時盜賊蜂起,帝聞,惡之,下诏分讨,必盡誅而後已。
良桢言:“平賊在收人心,以回天意,多殺非道也。
”乃赦以安之。
十四年,遷淮南行省左丞。
初,泰州賊張士誠既降複叛,殺淮南行省參知政事趙琏,進據高郵、六一合,太師脫脫奉诏,總諸王軍南征,而良桢洎參議龔伯璲、刑部主事廬山等從之。
既平六一合,垂克高郵,會诏罷脫脫兵一柄一,遂有上變告伯璲等勸脫脫勒兵北向者,下其事逮問,詞連良桢,簿對無所驗。
即日還中書左丞,命分省彰德,主調軍食。
居半歲,還中書。
十六年,進階榮祿大夫,賜玉帶一。
十七年,除大司農。
明年,升右丞,兼大司農,辭,不允。
論罷陷賊延坐之令。
有惡少年誣知宜興州張複通賊之罪,中書将籍其孥,吏抱案請署。
良桢曰:“手可斷,案不可署。
”同列變色,卒不署。
良桢自左曹登政一府,多所建白。
罷福建、山東食鹽,浙東、西長生牛租,瀕海被災圍田稅,民皆德之。
嘗論《至正格》輕重不倫,吏得并緣為一奸一,舉明律者數人,參酌古今,重定律書,書成而罷。
家居辄訓諸子曰:“吾無過人者,惟待人以誠,人亦以誠遇我,汝宜志之。
”晚歲病瘠,數谒告,病益侵,遂卒。
自号約齋。
有詩文奏議凡若幹卷,藏于家。
○賈魯 賈魯,字友恆,河東高平人。
幼負志節,既長,謀略過人。
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