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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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七十四 ○烏古孫良桢 烏古孫良桢,字幹卿,世次見父澤傳。

    資器絕人,好讀書。

    至治二年,廕補江一陰一州判官,尋丁内艱,服除,調婺州武義縣尹,有惠政。

    改漳州路推官,獄有疑者,悉平反之。

    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刑意,宜加徒減杖。

    ”遂定為令。

    移泉州,益以能稱。

    轉延平判官,拜陝西行台監察禦史,劾遼一陽一行省左丞相達識帖睦迩賣國不忠,援漢高帝斬丁鮑故事,以明人臣大義。

    并劾禦史中丞胡居祐一奸一邪,皆罷之,中外震懾。

    升都事,猶以言不盡行,解去。

    複起為監察禦史,良桢以帝方覽萬幾,不可不求賢自輔,于是連疏:“天曆數年間紀綱大壞,元氣傷夷。

    天祐聖明,入膺大統,而西宮秉政,一奸一臣弄權,畜憾十有餘年。

    天威一怒,一陰一晦開明,以正大名,以章大孝,此誠兢兢業業祈天永命之秋,其術在乎敬身修德而已。

    今經筵多領以職事臣,數日一進講,不渝數刻已罷,而NJ禦小臣,恆侍左右,何益于盛德哉。

    臣願招延儒臣若許衡者數人,置于禁密,常以唐、虞、三代之道,啟沃宸衷,日新其德,實萬世無疆之福也。

    ”又以國俗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父母死無憂制,遂言:“綱常皆出于天而不可變,議法之吏,乃言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俗。

    是漢、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

    名曰優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内實侮之。

    推其本心,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南人之厚也。

    請下禮官有司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自天子至于庶人,皆從禮制,以成列聖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

    ”又言:“隐士劉因,道學經術可比許文正公衡,從祀孔子廟庭。

    ”皆不報。

    禦史台作新風憲,複疏其所當行者,以舉賢才為綱,而以厚風俗、均賦役、重審理、汰冗官、選守令、出奉使、均公田為目,指擿剀切,雖觸忌諱,亦不顧也。

    宦者罕失嬖妾,殺其妻,糜其肉飼犬,上疏乞正重刑,并論宦寺結廷臣撓政為害,可汰黜之。

    險佞側目。

     至正四年,召為刑部員外郎,轉禦史台都事。

    五年,改中書左司都事,出為江東道肅政廉訪司副使。

    上官一日,辭歸。

    六年,授平江路總管,不拜。

    八年,複召為右司員外郎。

    九年,升郎中,尋遷廣東道肅政廉訪使,未行,還為郎中,遷福建道肅政廉訪使,中道召還,參議中書省事,兼經筵官。

    十一年,拜治書侍禦史,升中書參知政事、同知經筵事。

    十三年,升左丞,兼大司農卿,仍同知經筵事。

    時中書參用非人,事多異同,不得一一如志。

    會軍饷不給,請與右丞悟良哈台主屯田,歲入二十萬石。

    東宮久未建,懇懇為言,車駕幸上都,始冊皇太子。

    立詹事院,驿召為副詹事,每直端本堂,則進正心誠意之說、親君子遠小人之道,皇太子嘉納焉。

    當時盜賊蜂起,帝聞,惡之,下诏分讨,必盡誅而後已。

    良桢言:“平賊在收人心,以回天意,多殺非道也。

    ”乃赦以安之。

     十四年,遷淮南行省左丞。

    初,泰州賊張士誠既降複叛,殺淮南行省參知政事趙琏,進據高郵、六一合,太師脫脫奉诏,總諸王軍南征,而良桢洎參議龔伯璲、刑部主事廬山等從之。

    既平六一合,垂克高郵,會诏罷脫脫兵一柄一,遂有上變告伯璲等勸脫脫勒兵北向者,下其事逮問,詞連良桢,簿對無所驗。

    即日還中書左丞,命分省彰德,主調軍食。

    居半歲,還中書。

    十六年,進階榮祿大夫,賜玉帶一。

    十七年,除大司農。

    明年,升右丞,兼大司農,辭,不允。

    論罷陷賊延坐之令。

    有惡少年誣知宜興州張複通賊之罪,中書将籍其孥,吏抱案請署。

    良桢曰:“手可斷,案不可署。

    ”同列變色,卒不署。

     良桢自左曹登政一府,多所建白。

    罷福建、山東食鹽,浙東、西長生牛租,瀕海被災圍田稅,民皆德之。

    嘗論《至正格》輕重不倫,吏得并緣為一奸一,舉明律者數人,參酌古今,重定律書,書成而罷。

    家居辄訓諸子曰:“吾無過人者,惟待人以誠,人亦以誠遇我,汝宜志之。

    ”晚歲病瘠,數谒告,病益侵,遂卒。

    自号約齋。

    有詩文奏議凡若幹卷,藏于家。

     ○賈魯 賈魯,字友恆,河東高平人。

    幼負志節,既長,謀略過人。

    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