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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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而損其不足,謂之順天,不亦難乎? 此六者,皆難之目也。

    舉其要,則修德、用賢、一愛一民三者而已。

    此謂治本。

    本立,則紀綱可布,法度可行,治功可必。

    否則一愛一惡相攻,善惡交病,生民不免于水火,以是為治,萬不能也。

     其四曰:語古之聖君,必曰堯、舜;語古之賢相,必曰稷、契。

    蓋堯、舜能知天道而順承之,稷、契又知堯、舜之心而輔贊之,此所以為法于天下,可傳于後世也。

    夫天道好生而不私,堯與舜亦好生而不私。

    若“克明俊德”,至于“黎民于變”,“敬授人時”,至于“庶績鹹熙”,此順承天道之實也。

    稷播百谷以厚民生,契敷五教以善民心,此輔贊堯、舜之實也。

    臣嘗複熟推衍,思之又思,參之往古聖賢之言無不同,驗之曆代治亂之迹無不合。

    蓋此道之行,民可使富,兵可使強,人才可使盛,國勢可使重,夙夜念之至熟也。

    今國家徒知斂财之巧,而不知生财之由;徒知防人之欺,而不欲養人之善;徒患法令之難行,而不患法令無可行之地。

    誠能優重農民,勿擾勿害,驅遊惰之人而歸之南畝,課之種藝,懇喻而督行之,十年之後,倉府之積,當非今日之比矣。

    自都邑而至州縣,皆設學校,使皇子以下至于庶人之子弟,皆入于學,以明父子君臣之大倫,自灑掃應對以至平天下之要道,十年已後,上知所以禦下,下知所以事上,上下和睦,又非今日之比矣。

    二者之行,萬目斯舉,否則他皆不可期也。

    是道也,堯、舜之道也。

    孟子曰:“我非堯、舜之道,不敢以陳于王前。

    ”臣愚區區,竊亦願學也。

     其五曰:天下所以定者,民志定,則士安于士,農安于農,工商安于為工商,則在上之人有可安之理矣。

    夫民不安于白屋,必求祿仕;仕不安于卑位,必求尊榮。

    四方萬裡,輻辏并進,各懷無厭無恥之心,在上之人可不為寒心哉!臣聞取天下者尚勇敢,守天下者尚退讓。

    取也守也,各有其宜,君人者不可不審也。

    夫審而後發,發無不中,否則觸事而遽喜怒,喜怒之色見于貌,言出于口,人皆知之。

    徐考其故,知其無可喜者則必悔其喜之失,無可怒者則必悔其怒之失,甚至先喜而後怒,先怒而後喜,号令數變,喜怒不節之故也。

    是以先王潛心恭默,不易喜怒,其未發也,雖至近莫能知其發也,雖至親莫能移,是以号令簡而無悔,則無不中節矣。

    夫數變,不可也;數失信,尤不可也。

    周幽無道,故不恤此,今無此,何苦使人之不信也。

     書奏,帝嘉納之。

    衡自見帝,多奏陳,及退,皆削其草,故其言多秘,世罕得聞,所傳者特此耳。

    衡多病,帝聽五日一至省,時賜尚方名藥美酒以調養之。

    四年,乃聽其歸懷。

    五年,複召還,奏對亦秘。

    六年,命與太常卿徐世隆定朝儀,儀成,帝臨觀,甚悅。

    又诏與太保劉秉忠、左丞張文謙定官制,衡曆考古今分并統屬之序,去其權攝增置冗長側置者,凡省部、院台、郡縣與夫後妃、儲籓、百司所聯屬統制,定為圖。

    七年,奏上之。

    翌日,使集公卿雜議中書、院台行移之體,衡曰:“中書佐天子總國政,院台宜具呈。

    ”時商挺在樞密,高鳴在台,皆不樂,欲定為咨禀,因大言以動衡曰:“台院皆宗親大臣,若一忤,禍不可測。

    ”衡曰:“吾論國制耳,何與于人?”遂以其言質帝前,帝曰:“衡言是也,吾意亦若是。

    ” 未幾,阿合馬為中書平章政事,領尚書省六部事,因擅權,勢傾朝野,一時大臣多阿之,衡每與之議,必正言不少讓。

    已而其子又有佥樞密院之命,衡獨執議曰:“國家事權,兵民财三者而已。

    今其父典民與财,子又典兵,不可。

    ”帝曰:“卿慮其反邪?”衡對曰:“彼雖不反,此反道也。

    ”阿合馬由是銜之,亟薦衡宜在中書,欲因以事中之。

    俄除左丞,衡屢入辭免,帝命左右掖衡出。

    衡出及阈,還奏曰:“陛下命臣出,豈出省邪?”帝笑曰:“出殿門耳。

    ”從幸上京,乃論列阿合馬專權罔上、蠹政害民若幹事,不報。

    因謝病請解機務。

    帝恻然,召其子師可入,谕旨,且命舉自代者。

    衡奏曰:“用人,天子之大一柄一也。

    臣下泛論其賢否則可,若授之以位,則當斷自宸衷,不可使臣下有市恩之漸也。

    ” 帝久欲開太學,會衡請罷益力,乃從其請。

    八年,以為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親為擇蒙古弟子俾教之。

    衡聞命,喜曰:“此吾事也。

    國人子大樸未散,視聽專一,若置之善類中涵養數年,将必為國用。

    ”乃請征其弟子王梓、劉季偉、韓思永、耶律有尚、呂端善、姚燧、高凝、白棟、蘇郁、姚敦、孫安、劉安中十二人為伴讀。

    诏驿召之來京師,分處各齋,以為齋長。

    時所選弟子皆幼稚,衡待之如成一人,一愛一之如子,出入進退,其嚴若君臣。

    其為教,因覺以明善,因明以開蔽,相其動息以為張弛。

    課誦少暇,即習禮,或習書算。

    少者則令習拜跪、揖讓、進退、應對,或射,或投壺,負者罰讀書若幹遍。

    久之,諸生人人自得,尊師敬業,下至童子,亦知三綱五常為生人之道。

     十年,權臣屢毀漢法,諸生廪食或不繼,衡請還懷。

    帝以問翰林學士王磐,磐對曰:“衡教人有法,諸生行可從政,此國之大體,宜勿聽其去。

    ”帝命諸老臣議其去留,窦默為衡懇請之,乃聽衡還,以贊善王恂攝學事。

    劉秉忠等奏,乞以衡弟子耶律有尚、蘇郁、白棟為助教,以守衡規矩,從之。

     國家自得中原,用金《大明曆》,自大定是正後六七十年,氣朔加時漸差。

    帝以海宇混一,宜協時正日。

    十三年,诏王恂定新曆。

    恂以為曆家知曆數而不知曆理,宜得衡領之,乃以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教領太史院事,召至京。

    衡以為冬至者曆之本,而求曆本者在驗氣。

    今所用宋舊儀,自汴還至京師,已自乖舛,加之歲久,規環不葉。

    乃與太史令郭守敬等新制儀象圭表,自丙子之冬日測晷景,得丁醜、戊寅、己卯三年冬至加時,減《大明曆》十九刻二十分,又增損古歲餘歲差法,上考春秋以來冬至,無不盡合。

    以月食沖及金木二星距驗冬至日躔,校舊曆退七十六分。

    以日轉遲疾中平行度驗月離宿度,加舊曆三十刻。

    以線代管窺測赤道宿度。

    以四正定氣立損益限,以定日之盈縮。

    分二十八限為三百三十六,以定月之遲疾。

    以赤道變九道定月行。

    以遲疾轉定度分定朔,而不用平行度。

    以日月實合時刻定晦,而不用虛進法。

    以躔離朓朒定交食。

    其法視古皆密,而又悉去諸曆積年月日法之傅會者,一本天道自然之數,可以施之永久而無弊。

    自餘正訛完阙,蓋非一事。

    十七年,曆成,奏上之,賜名曰《授時曆》,頒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