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乾隆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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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魯名号、張元懃等換戴花翎;□□奉朱批:□有旨谕,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七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注銷冊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内閣抄出台灣全郡平定欽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完訖,升調科經承王光治。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八日内閣抄出福等奏台灣首逆渠兇悉行俘獲、即日解京審辦等因一折,二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嘉悅覽之,即有旨谕部,欽此。

     前件行文完訖,升調科經承王光治。

     ·七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嚴密查抄等事:内閣抄出福康安奏查抄柴大紀任所赀财一折,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又夾片奏柴大紀借支銀兩即于管理軍需各員賠交等由,同日奉朱批:覽,欽此。

     前件四月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詳查等事:内閣抄出福康安等奏台灣道永福贻誤地方、功不掩過、請革職交刑部治罪一折,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奉朱批:即有旨谕,欽此。

    又夾片奏台灣民情刁悍、案件繁多等由;同日奉朱批:是,欽此。

    同日奉上谕:台灣逆匪滋事、其始不過無籍匪徒邀集夥黨倡立會名等由上谕一道。

     前件四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閩督李奏拏獲逆匪莊大田等緣坐家屬審明定拟一折,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經承劉尚志。

     ·七四、刑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内閣抄出欽差福奏台灣道永福等釀成逆案、贻誤地方、并不将柴大紀揭報分别革職治罪、徐嗣曾嚴議一折,于四月十五日奉朱批:即有旨谕,欽此。

    又同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于五月(下缺)。

     ·七五、兵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十一月二十七日,内閣抄出台灣鎮恭報等事: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旨:知道了,欽此(到任日期)。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

     ·七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正月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林審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朱批:該部核議速奏,欽此(拿獲販私)。

     前件移會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正月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林審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陳殿被盜)。

     前件移會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十七日,内閣抄出浙撫琅奏查明柴大紀之子柴際盛等發遣一折,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七七、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台灣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福奏蠲免台灣正供粟石、其應征耗羨莊租等項銀粟分年帶征歸款一折,于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十七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于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朱渭川。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徐等奏台灣叛産入官酌定章程一折,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初八日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會同軍機處議奏,于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除行文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朱渭川。

     ·七八、兵部月終冊 二十九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棍徒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獲犯正法)。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單維新。

     二十九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據報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該部核拟速奏,欽此(兵丁械鬥)。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單維新。

     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審明等事: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參将治罪)。

     已完,前件行文訖,褚依中。

     職方司,内閣抄出值年旗奏台匪彭喜等眷屬賞給功臣為奴一折,乾隆五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奏奉旨意一道。

     前件四月二十一日到部,行文吏部辦理外,業已知照銷案訖,馮繼宗。

     二十九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奏搜拿賊匪兵役乘機肆搶治罪一折,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已完,前件行文訖。

     ·七九、刑部造送内閣注銷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據報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陳柏等械鬥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先經軍機處于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于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李得成依拟應絞,着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

    又内閣将原奏于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員弁率帶兵役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柯鳴鳳等乘機肆搶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先經軍機處于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于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柯鳴鳳、朱德标、郭成吉、蔡賢、許順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

    又内閣将原奏于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棍徒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棍徒沈阿六糾夥拿禁平民拷索強搶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兇犯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兇賊康啟等偷牛勒死事主潘廠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四月十三月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審明參将黃鳴鳳奸宿民婦治罪一折,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奏聞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林等奏犒賞南北二路入觐番目一折,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初三日奉朱批:好,知道了,欽此。

    于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經承朱渭□。

     ·八一、兵部月終冊 閏五月初三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奎奏聞事: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初三日奉朱批。

    好,知道了(賞給生番布疋一折)。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

    經承周禮。

     二十三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等審拟事: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十七日奏朱批:該部核拟速奏,欽此(戍兵毆殺民人)。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單維新。

     ·八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内閣抄出閩督伍等奏審明逆匪案内緣坐犯屬一折,乾隆五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奉朱批:該部核拟具奏,欽此。

     前件六月三十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七月初三日随報具奏,初四日奉旨:董平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

    初六日報到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守備李文彩縱放偷越船隻得贓革審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朱批:有旨谕部,欽此。

     前件七月初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謝澤诏鎖拿奸婦李楊氏緻令自盡審拟治罪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七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七月二十四日随報具奏,二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

    二十七日報到行文訖,即完,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戕害官民逆匪李由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榜示有名匪犯張講等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拏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緝獲從賊挾恨同謀殺人首犯何涉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拏獲黃霞等聚衆械鬥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七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查此案已經行在核覆,于七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黃霞着即處斬,黃興依拟應絞,着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

    七月十五日報到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夥盜蘇番等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查明等事:内閣抄出閩督伍等奏查明台灣各營饋送包差庇賭之員弁審拟治罪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七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應會同兵部核議覆奏,經承周玉清。

     ·八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準咨核拟覆奏事:内閣抄其閩督伍等奏台灣饋送夫價案内之遊擊倪賓等治罪一案,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于十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本部現在核拟另行具奏,俟奏結之日再行注銷,經承周玉清。

     ·八四、兵部月終冊 十二月二十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等審拟事: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誣拿奸情)。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單維新。

     十二月二十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拏獲事: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

    該部議奏,欽此(拿獲偷渡)。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單維新。

     ·八五、兵部武庫司造送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止一 切内閣抄出上谕折奏月終注銷冊 十二月十四日,内閣抄出浙撫琅奏台灣陋規銀兩發遣一折,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二十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奏外委沈維海發遣一折,乾隆五十四年十□□二十二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

     ·八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犯徐蠻世治罪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朱批:該部知道。

     前件于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完,代辦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匪許安治罪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于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代辦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簡勃等治罪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朱批:該部知道。

     前件于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完,代辦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移會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李輕等聽從陳榮強劫牛車毆傷事主朱顯審拟治罪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朱批:該部知道。

     前件十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三月初七日發報具奏,初十日奉旨:依議,欽此。

    當日行文訖,完,代辦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核拟具奏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續獲逸匪李萬等審拟治罪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三月初七日發報具奏,初十日奉旨:依議,欽此。

    十三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翁輕等正法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夥盜何登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鈕東岩。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偷渡之王俨然等審拟治罪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奉朱批:即有旨,欽此。

     前件于三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首從各犯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知道,餘有旨。

     前件于三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完,代辦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拿獲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抗逃投誠股頭歐捷審明後恭請王命正法一折,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同日奉上谕:據奎林、萬鐘傑奏拿獲抗逃投誠股頭歐捷審明正法,并拿獲偷渡出海之王俨然分别拟遣及枷滿杖徒,又拿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黃筍等正法等折,所辦俱好。

    閩省積,習廢弛,而台灣尤甚,以緻匪徒滋事,劫盜頻聞,不可不大加懲創。

    奎林等認真辦理,嚴拏重懲,盜風可期漸戢,甚屬可嘉。

    前已交部議叙,奎林着賞給提督職銜,萬鐘傑着賞給布政司職銜,以示獎勵,奎林等益當感激奮勉,督饬所屬實力整頓。

    如因奉有恩旨,遂爾意存自滿,于海洋要區,日久生懈,朕必将伊等治罪,不能稍為寬宥也。

    欽此。

     前件于三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完,代辦經承杜健成。

     ·八七、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内閣抄出二十一日奉上谕一道,閩浙總督伍拉納籌議台灣事宜遲延議處等由。

     前件十一月初八日交本,十八日奉旨,魯禹門。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台灣縣拿獲盜犯番籲台審拟治罪一折,于十一月十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伍奏台灣酌議丈(墾)番地失察各官邀免一折,于十月二十一日奉朱批:軍機大臣會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兵主稿查辦,完結。

     ·八八、刑部月終冊 三十日内閣抄出閩督台灣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請免恤賞)。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單維新。

     (十二月)初六日奎林等奏拿獲偷渡人犯一折,奉朱批:該部議奏。

     前件行文訖,已完。

     ·八九、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刑部咨本部具奏閩浙總督伍奏前任台灣縣仇賦蘋緝盜差票不銷以緻捕役洪定等詐贓誣良議處一折,于十二月十七日奉旨意一道。

     前件于二月初四日交本,十二日奉旨,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拿獲盜犯林濕搶拒捕役謀死馮搭審拟正法一折,于正月二十四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拿獲逸盜鐘福審拟正法一折,于正月二十四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十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伍奏台灣應追得受陋規無力完繳各員令上司及承督追各官攤賠一折,于二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幫□蕭秀私雕假印審拟治罪一折,于二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彰化等縣拿獲張标等複興天地會審明正法一折,于二月初七日奉朱批:所辦可嘉,即有旨谕,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行劫廬□景盜犯陳妙等審拟治罪一折,于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等奏嘉義縣拿獲徐祥伯等械鬥審拟治罪一折,于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九○、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盜鐘福等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盜張受昌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