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乾隆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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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已完,經承馮名夏。

     ·四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拏獲偷渡台灣彙奏一折,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枇:覽,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案犯全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柴大紀等奏淡水奸民林雲等焚屋殺命案犯全獲一折,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經承陳錦。

     ·五○、吏部月終冊 乾隆四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拿獲偷渡過台人犯審拟緣由彙奏一折,于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覽,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核完結,何煜。

     ·五一、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閩督富奏翁雲寬在台縱佃羅瓦等焚搶審明治罪一折,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于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三十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台灣賠補等事:内閣抄出福撫雅奏賠補失水榖石全數運完一折,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五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五二、吏部月終冊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九日,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台灣賠補積壓失水榖石限内全數起運緣由一折,于五月初六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五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總兵柴等奏續獲械鬥匪犯謝仲治罪一折,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于六月初四日到部,本部于□五日發□具奏,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總兵柴等奏續獲械鬥匪犯侯貓連正法一折,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朱枇: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六月初四日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福督富等奏淡防同知馬鳴镳等審拟治罪一折,乾隆四十九年六月初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六月初九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六月二十一日發報具奏,二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

    二十四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陳錦。

     ·五四、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柴等奏續獲台匪張勃病故戮屍一折,乾隆四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七月十五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五五、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柴等奏續獲台匪林北等正法一折,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初五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五六、刑部月終冊 乾隆四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内閣抄出本月二十日奉旨意一道;刑部議駁福崧條奏台灣械鬥匪犯請停發新疆一折,所駁甚是,福崧此奏,殊屬多事無當,着交部議處由。

     前件九月初七日交本,十六日奉旨。

    濮繩祖。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彰化縣知縣張貞生廢弛海疆、審辦詞訟遷延、□□革職一折,于九月二十五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五七、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初七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雅奏台灣鎮總兵柴大紀等殺獲兇番首級各緣由一折,于三月初三日奉朱批:好,知道了。

    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仕□□□□□拿生番剿殺番頭搜獲同知潘凱首級緣由□□□等不能先事預防交部議處一折,于三月二十四日奉朱批:好,有旨谕部,欽此。

     前件送兵部主稿,完結,何煜。

     ·五八、兵部月終冊 二月十七日,内閣抄出福撫徐附片具奏事:于乾隆五十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奉旨:知道了,欽此(徐鼎士赴淡水剿捕賊匪)。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福建科經承王昊。

     二月初五日,内閣抄出福建台灣把總高大捷因賊匪猖獗逃回内地正法,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奉上谕一道。

     未完,前件另行具題,經承單維新。

     二月二十日,内閣抄出台灣逆匪林爽文等滋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經承單維新。

     ·五九、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内閣抄出本日奉上谕一道(據常青奏據台灣府城參将宋鼎等會禀把總高大捷逃赴鹿耳門、将該弁鎖解到郡、會同該道訊明正法、甚屬能事、送部引見等由)。

     前件送兵部查辦,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内閣抄出十二日奉上谕一道(黃仕簡等奏、剿捕賊匪未得撲滅淨盡、遷延贻誤、嚴行申饬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内閣抄出本日奉上谕一道(常青奏、台灣逆匪林爽文等劫縣戕官、義民鄉勇殺賊守禦、優加獎賞等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内閣抄出十三日奉上谕一道(任承恩奏、逆匪林爽文等糾衆滋事、總以剿賊務盡、勿留後患等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六○、禮部造送二月分月終注銷冊(五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到) 祠祭司二月十四日一件,内閣抄出被賊戕害之台灣知府孫景燧等議恤上谕由。

     五日完,前件十八日行,經承金镛。

     ·六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谕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内閣奉上谕:此次台灣逆匪林爽文等糾衆謀逆,劫縣戕官,到處搶掠,節據常青等奏稱該處義民、鄉勇人等,随同官兵奮勇殺賊,守禦郡城,甚屬可嘉。

    業經降旨,令該督等查明義勇,優加獎賞,量給職銜。

    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經過地方,百姓田廬、牲畜,被其蹂躏、劫掠,及避賊遷徙流離者,殊為可憫,亦宜一體加恩,普施惠澤。

    所有台灣府全屬五十二年應征地丁錢糧,悉行蠲免,以副朕優加轸恤之至意。

    并着該督撫接奉此旨,即日謄黃,遍谕各處。

    該部遵谕速行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馮名夏。

     ·六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内閣抄出乾隆五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奉上谕:台灣逆匪林爽文等糾衆滋事,水陸兩提督帶兵分路進剿,并不親臨行陣,定期會攻。

    黃仕簡株守郡城,任承恩安居鹿仔港,僅派委将弁等零星打仗。

    二人彼此觀望,不思埋根首進,惟事遷延,緻賊匪日久未就撲滅,節經降旨嚴饬,并谕令常青前赴台灣督辦,将黃仕簡、任承恩贻誤之處,據實嚴查參奏。

    茲據李侍堯奏到軍務情形一折内稱:西北兩路,該提鎮等各有牽掣,不免坐費時日等語,果不出朕所料。

    黃仕簡受恩最久,向來辦事尚屬黾勉,于剿賊匪一事漫無籌劃,安坐郡城,因循玩誤,本即應拿問治罪,姑念其年老,且系病後,着常青将黃仕簡即遵前旨送回廈門内地候旨。

    水師提督,着郝壯猷暫署。

    至任承恩經朕屢加拔擢,用至提督,且系自請前赴台灣剿賊,伊年力正強,應加倍奮勉,以期迅速蒇功,乃亦逡巡畏葸,并不親督将弁上緊追剿,與黃仕簡互相诿卸,實屬辜負朕恩,前已有旨令常青将任承恩解任送回内地,俟伊到日,即着傳旨革職,拿交刑部治罪,并着李侍堯派委妥員押解來京。

    其陸路提督員缺,前因柴大紀保守郡城,尚為出力,本欲将伊擢用,但柴大紀于林爽文等滋事之先,不能預為防範,以緻逆匪蔓延,本即有罪;且台灣原設兵額一萬餘名,該鎮督率守城之兵不過一千餘名,此外兵丁現作何用,并未據柴大紀奏及,實有應得之咎,即将來事竣時,若查明果能如前奮勇自效,亦僅可以将功抵罪,不當複邀優擢。

    所有福建陸路提督員缺,即着藍元枚調補。

    所遺江南提督員缺,着陳傑補授。

    陳傑于江南營用硝磺缺額一事,據實陳奏,并不瞻徇,甚屬可嘉,現在李世傑等因此獲咎,或該督等心懷嫌怨,亦所不免,是以朕轉加升擢,用示勸懲,将此通谕知之。

    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六三、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内閣抄出六月十九日奉上谕一道(據李侍堯等奏台灣道永福暫行留任等語永福着照該督等所請準其暫留由)。

     前件行文完結,經承張季芳。

     ·六四、戶部月終冊 屯田司一件,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三日,内閣抄出六月二十四日奉上谕:台灣逆匪林爽文等糾衆不法,劫縣戕官,該處知府、同知、知縣等同時被害。

    前經常青等查明具奏,朕因各該員究系守禦城池,猝被戕害,尚屬因公,是以降旨交部從優議恤。

    今細思徐訪,知逆匪林爽文等起事之由,皆因該地方官平日廢弛貪黩,視台灣缺分為利薮,不以冒險渡海為畏途,轉以得調美缺為喜,督撫之無能,若又或徇情保薦,明知不察,暧昧牟利,皆不可知,而劣員等并不整頓地方,撫綏安輯,于作奸犯科者又不及早查辦,惟知任意侵漁肥橐,以緻斂怨殃民,擾累地方,遂使桀骜奸民有所借口。

    即如上年楊光勳等結黨倡會、拒捕戕官一案,該地方官并不徹底嚴究,痛示懲創,轉所立天地會名目改為添弟字樣,希圖化大為小,将就了事,此即明證也。

    以緻會匪奸民等由此益無忌憚,肆意妄行。

    是林爽文等滋事不法,實由該地方官養癰贻患,釀成事端。

    且林爽文恃其險阻,将所住大裡杙巢穴,繕完布置,竟成負固之勢。

    又私造旗幟、器械,是其蓄謀已非一日。

    該地方官平日惟利是圖,漫無覺察,形同木偶,以緻逆匪等乘機竊發,猖獗蔓延,至今剿捕尚未蒇事。

    除近年曆任督撫已令罰賠軍饷,及現任文武各員令常青、李侍堯等于事竣後嚴行查參辦理外,至此次被害各員,身任地方,全無整頓,緻使民怨滋事,賊匪縱橫,使其身若在,尚當治以重罪,今雖身被害,已為僥幸,非釁起倉猝、仗節抱忠、沒于王事者可比。

    今不加追究,将伊等家屬治罪,已屬格外從寬。

    而伊等種種廢弛激變,縱惡養奸,贻害地方,該處民人受其荼毒,若此等劣員仍得複邀恩恤之榮于身後,又何以警貪劣而肅官方,不可托之善善欲長、惡惡欲短也。

    所有已經具題議給恤典,着暫停辦給。

    其未經咨部具題者,概從緩辦。

    此等被害各員内,或有平日居官尚稱廉謹,當被賊戕害時實能抗節罵賊而死,及到任未久在倡會以後者,該省官民自有公論,着交常青、李侍堯詳确訪查,據實具奏,到日另行分别降旨,以示彰善瘅惡、微勞必錄至意。

    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楊琏。

     屯田司一件為遵旨明白回奏事:本部覆奏原任台灣府知府孫景燧全葬銀兩一款,于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七日由内閣抄出七月初四日奉旨:此案孫景燧之子孫曰增,既在京親領,該部據呈給發,尚無不合。

    承辦司員及出結官俱不必交部議處,亦無庸行文浙江巡撫查詢。

    其孫曰增所領銀兩,現已繳回貯庫,應俟将來查明另行降旨辦理。

    至工部于六月二十六日早接到谕旨,即應将折内孫景燧家屬請領恤賞銀兩一款扣除,乃仍複列入具奏,殊屬疏忽,所有工部堂官,俱着交部察議。

    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楊琏。

     ·六五、禮部四司等處造送七月月終注銷冊 祠祭司六月二十九日一件,内閣抄出台灣被戕官員,因平日地方廢弛,所有應得恤典暫行停止,奉上谕由。

     四日完,前件初三日行,經承金镛。

     ·六六、兵部車駕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七月三十日,内閣抄出參贊大臣信海等分作三起前往台灣公幹,奉上谕一道。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八月初三日,内閣抄出大學士和等奏派侍衛章京四十一員名往台灣公幹一折,奉旨看照依所奏,欽此。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八月初六日,内閣抄出協辦大學士侯福授為将軍馳驿前往台灣公幹,奉上谕一道。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六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九月十三日,内閣抄出四川松潘鎮總兵穆克登阿奏為奏聞等事:帶領番子兵丁起程前赴台灣等因清字一折,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十日奉朱批谕旨:知道了,欽此。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西科經承張澍。

     ·六八、兵部職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九月初十日,内閣抄出台灣義民運糧接濟,酌給官職,于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九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經承單維新。

     ·六九、吏部月終冊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十六日,内閣抄出大學士公福奏起獲台灣府等處印信一折,十四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咨送禮部辦理,行文完訖,升調科經承王光治。

     ·七○、兵部職方司補造月終冊 正月二十四日,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柴大紀等革職治罪,于乾隆五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七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奏遵旨查明台灣被害各員緣由一折,三月初四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三月十一日行文訖。

     ·七一、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大兵直抵琅峤等事:内閣抄出将軍福等奏生摛賊目莊大田全郡平定一折,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嘉悅覽之,即有旨谕部,欽此。

     前件三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纥,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内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福康安等奏大兵直抵琅峤、生擒賊目莊大田、全郡平定等由,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内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台灣逆匪滋事一案,前因柴大紀在總兵任内骫法營私,廢弛激變等由,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内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據琅玕奏查抄柴大紀原籍家産等由,三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内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一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此次台灣剿捕逆匪、該處義民随同官軍打仗殺賊、甚為出力等由,三月初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内閣抄出大學士阿等奏審拟順從林爽文受封僞職之李七等淩遲斬決由,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前件三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辦理緣坐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奏查明匪犯彭喜家屬緣坐一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日七日奉朱批:已有旨了,欽此。

     前件三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解京逆犯等事:内閣抄出山東巡撫長奏解到逆犯林水患病正法一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奉朱批:覽,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台灣逆匪等事:内閣抄出直督劉奏接解逆匪林琴病□正法一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奉□□:□,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福康安覆奏恒瑞在鹽水港株守日久毫無措置各款一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已有旨了,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徐嗣曾覆奏柴大紀款迹不即查實陳奏請罪一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覽,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福康安等奏拿獲林爽文之弟林勇及莊大田家屬并有名賊目匪夥一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即有旨,欽此。

    又另片奏續獲莊大九一名取供解京,又另片奏續獲林勇一名解京,同日奉朱批:覽,欽此。

    又另片奏水底寮地方義民鄭鄉等甚為出力,惟陳昆等複行從賊,按名正法;同日奉朱批:好,知道了,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内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上年逆匪林爽文等糾衆滋事,先經黃仕簡、任承恩因循贻誤、以緻賊勢鸱張、自常青前往總辦後、亦惟株守郡城等由,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連日訊出等事:内閣抄出福康安奏訊出柴大紀各款先行參奏一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旨谕,欽此。

    又另片奏蔡攀龍等調補提督、免冠叩謝、即令一員先回内地;同日奉朱批:覽,欽此。

    又另片奏莊大田病重正法、首級送京;同日奉朱批:于彼處正法,正可警衆,欽此。

    又另片奏義民黃奠邦等頗屬勇往、請賞給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