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乾隆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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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ot二五、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核拟具奏事: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吳等奏台灣縣賊匪黃教糾夥韓筆等豎旗謀為不軌、拒殺弁兵一折等因,乾隆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七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具奏,欽此。
前件正月二十九日到部。
本部于二月初一日具奏,本日奉旨:黃理、黃振、陳虎、郭石、毛恺、莊桧、鄭茂、蔡德、蔡兩、許扶、餘養、公琴、楊漢、黃天、餘本、餘燦,俱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
于二月初二日行文福建提督等處訖,經承王天玙。
·二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共六十件) 四月二十二日,内閣抄出福督崔奏報等事: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朱批:擒獲逆匪黃教正法。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徐德成。
·二七、戶部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上谕事: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初九日,内閣奉上谕:前擄崔應階奏報台灣賊匪黃教等已就殺獲一折,随傳谕崔應階将在事之文武員弁,剿殺賊匪實在情形,逐一查明,擄實具奏。
至所稱革職千總萬其茪,把總吳化龍等俱能直前殺賊之處,彼時即疑提鎮等或因該弁已經褫革,辄思乘獲賊之時,為伊等贖罪地步,亦未可定,并令該督确查。
今擄崔應階奏稱:據台灣道蔣允焄禀複,在台文武俱系買線緝捕。
有守備蒲大經、千總聶世奇購得熟識黃教之民人鄭純、周寅進山,将黃教殺死,經文武官驗明擡回。
黃芳一犯,亦系夥匪蘇彩龍在山後帶傷擒獲。
其文武官兵隻有堵截圍困之力,并無當場殺獲之功。
至萬其茪、吳化龍、陳元璋等并未親手砍殺擒獲各等語。
是其僥幸冒功,果不出朕所料。
綠旗欺詐,一至于此。
當朕正在整饬之時,尚敢冒功罔上,實堪駭異。
吳必達等統兵剿賊,并不實力奮勉,克期竣事,已屬咎無可逭。
乃于奏報獲賊時,又為革弁冒陳功績,真是喪盡天良,非降留薄懲所可示儆。
吳必達即着革職,令其自備資斧,往雲南效力。
餘文儀向為刑部司官,尚能辦事,且系文職,着從寬革職,以刑部員外用,仍帶革職留任,俟十年無過,再予開複。
葉相德現在派往雲南軍營,着革職仍留提督之任,自備資斧,在滇帶領水師,以觀後效,仍交經略大學士傅恒留心察看。
如該提督尚不感奮出力,即奏明以軍法從事。
副将戴廷棟首先捏飾禀報,尤為此案罪魁,着革職發往雲南,在水師隊内行走,自備資斧,效力贖罪。
如仍前不知悛改,即以軍法從事。
崔應階前次不加詳核,據禀率報,雖有應得處分,今既據實覆奏,所請交部察議之處,着加恩寬免。
(中缺)所有崔應階等各折,及從前廷寄并着發抄,并将此谕令中外知之。
欽此。
于本月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閩浙總督崔應階原奏二件,福建提督吳必達原奏一件,廷寄上谕一道,俱經抄錄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二八、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福協副将戴廷棟随同提鎮府道四路進山圍剿擒獲逆匪黃教等緣由一折,于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吳必達等跪奏匪賊黃教自被投效賊夥石雙等殺傷緣由一折,于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内閣抄出四月二十一日奉上谕一道:崔應階等奏到台灣賊匪黃教等現在追砍就獲一折,冒功之漸,傳谕崔應階,此次剿賊文武各員兵丁據實查明,嚴審定拟,谕該督遵照辦理由。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跪奏提督葉相德等冒功情形,瞻徇之咎,實無可辭,請将葉相德等一并交部議處等因一折。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二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奏聞事:内閣抄出原任福建按察使餘等奏續獲黃教案内夥犯朱飼等正法一折等因,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二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福督崔奏續獲夥犯李井等正法一折,并案辦理訖。
前件于七月初七日行文福督等處訖,經承張鳴。
·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拟續獲黃教案内匪夥黃光喜一折,乾隆三十□年三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二十一日行文福督等處訖,經承缪學韓。
·三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鳳山縣知縣方輔悟虧空銀米一折,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将原件咨送刑部定議,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諸羅縣知縣陶浚虧空銀米一折,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将原折咨送刑部定議,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署台灣縣知縣曾曰琇虧空銀米一折,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将原折咨送刑部定議,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谕事: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内閣抄出刑部議覆福督崔應階奏查審虧缺銀米之署台灣縣知縣曾曰琇等,免其發往伊犁效力谕旨一道,欽此,欽遵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三二、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偷渡台灣等事:内閣抄出福撫溫奏嚴禁客民偷渡過台條陳一折,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奉朱批:所奏是,該部議奏。
欽此。
前件于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會吏、戶、兵三部核覆。
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五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初六日行文福撫、吏部等處訖,經承缪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福撫溫奏續獲台匪黃教案内夥犯方榜正法一折,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六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于初十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缪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内閣抄出福撫溫奏署諸羅縣曹承植昏愦溺職一折,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朱批,該部嚴察議奏,欽此。
前件于六月初五日抄出到部,初九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王錦堂。
·三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議覆福建布政使錢琦奏台灣各官俸滿留台協辦毋庸議一折,于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行文訖,經承胡振坤。
·三四、吏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一件,九月初七日内閣抄出閩督鐘等奏漳州守李師敏調台灣守一折,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初二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九月二十六日交本,經承單煟。
·三五、吏部月終冊 一件,二月二十一日,内閣抄出福撫餘等奏福清令陳铨等升台灣府澎湖通判等缺一折,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單煟。
·三六、吏部月終注銷冊 閩督楊奏甯化令謝洪光調署台灣令等因一折,于乾隆四十三年閏六月初四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展限,經承方永清。
·三七、吏部月終注銷冊 乾隆四十六年正月十二日,内閣抄出兩廣總督巴等奏四十五年分并無偷渡台灣人犯彙奏一折,于正月初十日奉朱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經承張士裕。
·三八、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内閣抄出署福撫楊奏鳳山縣知縣韓燕佥差不慎一折,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十五日抄出到部,改咨,十九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三九、戶部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請定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等奏台灣停止捐監一折,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初八日奉朱批:所奏是,該部知道,欽此。
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
·四○、吏部月終注銷冊(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準刑部咨稱:本部具奏前署福建巡撫楊題台灣縣失察王琏等謀殺械鬥、即将首從人犯拿獲究辦免參一折,于五月十九日奉旨意一道。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四一、吏部考功司月終注銷冊(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二日,内閣抄出大學士英等奏福建巡撫雅審拟台灣糾衆械鬥首犯謝笑正法、晉江縣知縣彭良稷不能早為拿獲議處一折,于正月二十一日奉旨意一道(雅德将逆犯謝笑之子僅拟發遣、實屬寬縱交議由)。
前件二月初九日交本,十四日奉旨,經承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内閣抄出本日奉上谕一道(擄富勒渾等奏督緝台灣逸匪、随同查辦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殊屬錯謬交議由)。
前件二月十五日交本,二十九日奉旨,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台灣地方猝被飓風、海潮驟漲、衙署倉廒積榖損失及賠補、辦理遲延各緣由一折,于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戶部主稿,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署泉州府知府邬維肅等督緝台匪謝笑、于先不能查拿議處一折,于二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查辦,何煜。
·四二、戶部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谕事: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内閣奉上谕:據富勒渾等奏督緝逸匪及移會黃仕簡等查辦一折内稱:台地業已甯帖,該參鎮等随同查辦,果否尚知悔懼,奮勉出力,現在秉公确查等語,顯欲為台郡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之地,殊屬錯缪,已于折内批抹矣。
台灣械鬥一案,皆因該處文武各官平日廢弛玩縱,以緻釀成事端,又不立即擒滅,甚緻該府蘇泰罔知大體,出示勸和,希圖将就了事,種種姑息養奸,非尋常贻誤地方可比,前已降旨革職拿問。
今該督等派員解送刑部審拟定罪,必當嚴加懲治,俾地方官知所儆畏,庶得政理而民安。
乃富勒渾等竟欲為該員等預存開脫地步,此等姑息市恩,最為外省惡習。
前次巴延三于署崖州事革職知縣徐藩,先以諱匿欺飾參革,後又以該員拿獲匪夥□心奮勉,奏請調取引見;前後兩歧,業經降旨查詢。
今富勒渾等又有此奏,可見外省督撫徇庇屬員,多方袒護,積習牢不可破。
如果該官弁等于搜捕賊匪時,猝至傷亡,尚可以功抵過;今不過随同搜捕,亦止系分内應辦之事,該地方官何不于未經起事之先,購線跴□,将奸民及早拿獲,弭患未形,乃直至匪徒肆橫無忌,蔓延兩縣,緻勞官兵搜捕,方得全數擒獲,地方甯靜,該督等尚欲為之藉詞開脫耶?朕綜理庶務,燭照無遺,富勒渾等尚敢以此等伎倆輕為嘗試,此風斷不可長,富勒渾、雅德着嚴行申饬,交部嚴加議處,将此通谕知之。
欽此。
欽遵于本月初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台灣撥運兵饷備用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辦理,業已移會在案,未完。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查明台灣府屬被風并不成災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辦理,業已移會在案,未完。
·四三、戶部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黃明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台灣被風并不成災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議覆,于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業已移會訖,并行文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台灣請預撥兵饷備用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議覆,于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分撥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奏新添兵丁、應行戍台、分設各營名數及應行加給眷米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抄錄原奏移咨兵部查辦,并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據實等事:内閣抄出福州将軍永德奏鹿仔港蚶江口一帶、照廈門鹿耳門之例、設立專員管轄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初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将原件抄錄移咨吏部、兵部查辦并移會在案,已完。
·四四、吏部月終注銷冊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内閣抄出十八日奉上谕一道(據黃仕簡等奏鳳山縣知縣徐英拿獲編造逆犯陳虎等着加恩加一級優獎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準戶部咨稱:本部具奏閩浙總督富等奏原任台灣道穆和蔺等辦理台灣地方猝被風潮衙署倉榖損失遲延交議一折,于三月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附入彙題,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等奏署鳳山縣知縣徐英拿獲編造逆詞匪犯陳虎等審拟正法、應參各職名可否免參另請督撫查辦一折,于三月十八日奉旨: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何煜。
·四五、刑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等奏獲台匪張主忠等正法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四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聞事:内閣抄出福撫雅奏淡水奸民焚燒殺命、請将楊廷桦議處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旨:楊廷桦着該部議處具奏,欽此。
前件于十一月初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究明等事:内閣抄出福撫雅奏參革彰化縣焦長發應解内地兵粟折交船戶謝元興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于十二日抄出到部,于二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福撫雅奏彰化縣焦長發不即嚴拿正兇、釀成械鬥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于十一日抄出到部,于十二日具奏,奉旨:焦長發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内閣抄出閩督富參奏台灣北路副将左瑛颟顸隐匿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谕:富勒渾參奏台灣北路副将左瑛管轄淡水一帶地方,于奸民林淡等焚殺重案,并不實時據實禀報,颟顸隐匿,請将左瑛革職審訊等語;左瑛着革職,交該撫提同已革同知馬鳴镳一并歸案審拟具奏,該部知道。
折并發。
欽此。
前件于十一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四七、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道楊奏續獲小刀會匪林貴等治罪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于十二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道楊廷桦奏淡水民林雲等治罪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奏,本日奉旨:董醇(即董郎)、林博、王海,俱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
即日飛行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明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道楊奏鳳山等縣逆匪林弄等家屬洪天德等治罪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該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于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二十五日具奏奉旨:此案應行緣坐之洪天德、洪天貴、林日、林章生、黃受,俱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
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處決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柴大紀等奏淡水奸民林雲等正法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具奏,欽此。
前件于四十九年正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四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奏報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台灣府乾隆四十七年分耗羨收支實存銀榖數目一折,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于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
前件正月二十九日到部。
本部于二月初一日具奏,本日奉旨:黃理、黃振、陳虎、郭石、毛恺、莊桧、鄭茂、蔡德、蔡兩、許扶、餘養、公琴、楊漢、黃天、餘本、餘燦,俱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
于二月初二日行文福建提督等處訖,經承王天玙。
·二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共六十件) 四月二十二日,内閣抄出福督崔奏報等事: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朱批:擒獲逆匪黃教正法。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徐德成。
·二七、戶部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上谕事: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初九日,内閣奉上谕:前擄崔應階奏報台灣賊匪黃教等已就殺獲一折,随傳谕崔應階将在事之文武員弁,剿殺賊匪實在情形,逐一查明,擄實具奏。
至所稱革職千總萬其茪,把總吳化龍等俱能直前殺賊之處,彼時即疑提鎮等或因該弁已經褫革,辄思乘獲賊之時,為伊等贖罪地步,亦未可定,并令該督确查。
今擄崔應階奏稱:據台灣道蔣允焄禀複,在台文武俱系買線緝捕。
有守備蒲大經、千總聶世奇購得熟識黃教之民人鄭純、周寅進山,将黃教殺死,經文武官驗明擡回。
黃芳一犯,亦系夥匪蘇彩龍在山後帶傷擒獲。
其文武官兵隻有堵截圍困之力,并無當場殺獲之功。
至萬其茪、吳化龍、陳元璋等并未親手砍殺擒獲各等語。
是其僥幸冒功,果不出朕所料。
綠旗欺詐,一至于此。
當朕正在整饬之時,尚敢冒功罔上,實堪駭異。
吳必達等統兵剿賊,并不實力奮勉,克期竣事,已屬咎無可逭。
乃于奏報獲賊時,又為革弁冒陳功績,真是喪盡天良,非降留薄懲所可示儆。
吳必達即着革職,令其自備資斧,往雲南效力。
餘文儀向為刑部司官,尚能辦事,且系文職,着從寬革職,以刑部員外用,仍帶革職留任,俟十年無過,再予開複。
葉相德現在派往雲南軍營,着革職仍留提督之任,自備資斧,在滇帶領水師,以觀後效,仍交經略大學士傅恒留心察看。
如該提督尚不感奮出力,即奏明以軍法從事。
副将戴廷棟首先捏飾禀報,尤為此案罪魁,着革職發往雲南,在水師隊内行走,自備資斧,效力贖罪。
如仍前不知悛改,即以軍法從事。
崔應階前次不加詳核,據禀率報,雖有應得處分,今既據實覆奏,所請交部察議之處,着加恩寬免。
(中缺)所有崔應階等各折,及從前廷寄并着發抄,并将此谕令中外知之。
欽此。
于本月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閩浙總督崔應階原奏二件,福建提督吳必達原奏一件,廷寄上谕一道,俱經抄錄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二八、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福協副将戴廷棟随同提鎮府道四路進山圍剿擒獲逆匪黃教等緣由一折,于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吳必達等跪奏匪賊黃教自被投效賊夥石雙等殺傷緣由一折,于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内閣抄出四月二十一日奉上谕一道:崔應階等奏到台灣賊匪黃教等現在追砍就獲一折,冒功之漸,傳谕崔應階,此次剿賊文武各員兵丁據實查明,嚴審定拟,谕該督遵照辦理由。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跪奏提督葉相德等冒功情形,瞻徇之咎,實無可辭,請将葉相德等一并交部議處等因一折。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二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奏聞事:内閣抄出原任福建按察使餘等奏續獲黃教案内夥犯朱飼等正法一折等因,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二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福督崔奏續獲夥犯李井等正法一折,并案辦理訖。
前件于七月初七日行文福督等處訖,經承張鳴。
·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拟續獲黃教案内匪夥黃光喜一折,乾隆三十□年三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二十一日行文福督等處訖,經承缪學韓。
·三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鳳山縣知縣方輔悟虧空銀米一折,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将原件咨送刑部定議,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諸羅縣知縣陶浚虧空銀米一折,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将原折咨送刑部定議,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署台灣縣知縣曾曰琇虧空銀米一折,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将原折咨送刑部定議,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谕事: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内閣抄出刑部議覆福督崔應階奏查審虧缺銀米之署台灣縣知縣曾曰琇等,免其發往伊犁效力谕旨一道,欽此,欽遵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三二、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偷渡台灣等事:内閣抄出福撫溫奏嚴禁客民偷渡過台條陳一折,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奉朱批:所奏是,該部議奏。
欽此。
前件于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會吏、戶、兵三部核覆。
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五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初六日行文福撫、吏部等處訖,經承缪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福撫溫奏續獲台匪黃教案内夥犯方榜正法一折,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六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于初十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缪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内閣抄出福撫溫奏署諸羅縣曹承植昏愦溺職一折,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朱批,該部嚴察議奏,欽此。
前件于六月初五日抄出到部,初九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王錦堂。
·三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議覆福建布政使錢琦奏台灣各官俸滿留台協辦毋庸議一折,于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行文訖,經承胡振坤。
·三四、吏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一件,九月初七日内閣抄出閩督鐘等奏漳州守李師敏調台灣守一折,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初二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九月二十六日交本,經承單煟。
·三五、吏部月終冊 一件,二月二十一日,内閣抄出福撫餘等奏福清令陳铨等升台灣府澎湖通判等缺一折,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單煟。
·三六、吏部月終注銷冊 閩督楊奏甯化令謝洪光調署台灣令等因一折,于乾隆四十三年閏六月初四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展限,經承方永清。
·三七、吏部月終注銷冊 乾隆四十六年正月十二日,内閣抄出兩廣總督巴等奏四十五年分并無偷渡台灣人犯彙奏一折,于正月初十日奉朱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經承張士裕。
·三八、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内閣抄出署福撫楊奏鳳山縣知縣韓燕佥差不慎一折,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十五日抄出到部,改咨,十九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三九、戶部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請定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等奏台灣停止捐監一折,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初八日奉朱批:所奏是,該部知道,欽此。
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
·四○、吏部月終注銷冊(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準刑部咨稱:本部具奏前署福建巡撫楊題台灣縣失察王琏等謀殺械鬥、即将首從人犯拿獲究辦免參一折,于五月十九日奉旨意一道。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四一、吏部考功司月終注銷冊(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二日,内閣抄出大學士英等奏福建巡撫雅審拟台灣糾衆械鬥首犯謝笑正法、晉江縣知縣彭良稷不能早為拿獲議處一折,于正月二十一日奉旨意一道(雅德将逆犯謝笑之子僅拟發遣、實屬寬縱交議由)。
前件二月初九日交本,十四日奉旨,經承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内閣抄出本日奉上谕一道(擄富勒渾等奏督緝台灣逸匪、随同查辦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殊屬錯謬交議由)。
前件二月十五日交本,二十九日奉旨,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台灣地方猝被飓風、海潮驟漲、衙署倉廒積榖損失及賠補、辦理遲延各緣由一折,于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戶部主稿,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署泉州府知府邬維肅等督緝台匪謝笑、于先不能查拿議處一折,于二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查辦,何煜。
·四二、戶部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谕事: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内閣奉上谕:據富勒渾等奏督緝逸匪及移會黃仕簡等查辦一折内稱:台地業已甯帖,該參鎮等随同查辦,果否尚知悔懼,奮勉出力,現在秉公确查等語,顯欲為台郡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之地,殊屬錯缪,已于折内批抹矣。
台灣械鬥一案,皆因該處文武各官平日廢弛玩縱,以緻釀成事端,又不立即擒滅,甚緻該府蘇泰罔知大體,出示勸和,希圖将就了事,種種姑息養奸,非尋常贻誤地方可比,前已降旨革職拿問。
今該督等派員解送刑部審拟定罪,必當嚴加懲治,俾地方官知所儆畏,庶得政理而民安。
乃富勒渾等竟欲為該員等預存開脫地步,此等姑息市恩,最為外省惡習。
前次巴延三于署崖州事革職知縣徐藩,先以諱匿欺飾參革,後又以該員拿獲匪夥□心奮勉,奏請調取引見;前後兩歧,業經降旨查詢。
今富勒渾等又有此奏,可見外省督撫徇庇屬員,多方袒護,積習牢不可破。
如果該官弁等于搜捕賊匪時,猝至傷亡,尚可以功抵過;今不過随同搜捕,亦止系分内應辦之事,該地方官何不于未經起事之先,購線跴□,将奸民及早拿獲,弭患未形,乃直至匪徒肆橫無忌,蔓延兩縣,緻勞官兵搜捕,方得全數擒獲,地方甯靜,該督等尚欲為之藉詞開脫耶?朕綜理庶務,燭照無遺,富勒渾等尚敢以此等伎倆輕為嘗試,此風斷不可長,富勒渾、雅德着嚴行申饬,交部嚴加議處,将此通谕知之。
欽此。
欽遵于本月初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台灣撥運兵饷備用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辦理,業已移會在案,未完。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查明台灣府屬被風并不成災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辦理,業已移會在案,未完。
·四三、戶部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黃明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台灣被風并不成災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議覆,于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業已移會訖,并行文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台灣請預撥兵饷備用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議覆,于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分撥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奏新添兵丁、應行戍台、分設各營名數及應行加給眷米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抄錄原奏移咨兵部查辦,并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據實等事:内閣抄出福州将軍永德奏鹿仔港蚶江口一帶、照廈門鹿耳門之例、設立專員管轄一折,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初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将原件抄錄移咨吏部、兵部查辦并移會在案,已完。
·四四、吏部月終注銷冊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内閣抄出十八日奉上谕一道(據黃仕簡等奏鳳山縣知縣徐英拿獲編造逆犯陳虎等着加恩加一級優獎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準戶部咨稱:本部具奏閩浙總督富等奏原任台灣道穆和蔺等辦理台灣地方猝被風潮衙署倉榖損失遲延交議一折,于三月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附入彙題,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等奏署鳳山縣知縣徐英拿獲編造逆詞匪犯陳虎等審拟正法、應參各職名可否免參另請督撫查辦一折,于三月十八日奉旨: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何煜。
·四五、刑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等奏獲台匪張主忠等正法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四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聞事:内閣抄出福撫雅奏淡水奸民焚燒殺命、請将楊廷桦議處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旨:楊廷桦着該部議處具奏,欽此。
前件于十一月初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究明等事:内閣抄出福撫雅奏參革彰化縣焦長發應解内地兵粟折交船戶謝元興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于十二日抄出到部,于二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福撫雅奏彰化縣焦長發不即嚴拿正兇、釀成械鬥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于十一日抄出到部,于十二日具奏,奉旨:焦長發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内閣抄出閩督富參奏台灣北路副将左瑛颟顸隐匿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谕:富勒渾參奏台灣北路副将左瑛管轄淡水一帶地方,于奸民林淡等焚殺重案,并不實時據實禀報,颟顸隐匿,請将左瑛革職審訊等語;左瑛着革職,交該撫提同已革同知馬鳴镳一并歸案審拟具奏,該部知道。
折并發。
欽此。
前件于十一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四七、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道楊奏續獲小刀會匪林貴等治罪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于十二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道楊廷桦奏淡水民林雲等治罪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奏,本日奉旨:董醇(即董郎)、林博、王海,俱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
即日飛行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明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道楊奏鳳山等縣逆匪林弄等家屬洪天德等治罪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該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于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二十五日具奏奉旨:此案應行緣坐之洪天德、洪天貴、林日、林章生、黃受,俱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
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處決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柴大紀等奏淡水奸民林雲等正法一折,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具奏,欽此。
前件于四十九年正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四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奏報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台灣府乾隆四十七年分耗羨收支實存銀榖數目一折,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于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