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乾隆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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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部造送内閣抄出折奏事件清冊(乾隆六年五月分)
二、戶部江西司造送内閣抄出事件冊(六年十二月分)
三、吏部文選司已未完事件冊(八年五月分)
四、戶部月終冊(八月分)
五、戶部當月官造送上谕奏折事件冊(二十年六月分)
六、兵部造送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二十一年四月分)
七、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二十二年十一月分)
八、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二十三年六月分)
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二十四年十月分)
一○、戶部造送上谕折奏事件冊(二十五年二月分)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二十五年二月分)
一二、吏部月終注銷冊(二十六年九月分)
一三、吏部月終冊(二十六年九月分)
一四、戶部月終冊(二十七年七月分)
一五、戶部貴州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二十七年七月分)
一六、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二十八年十月分)
一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二十九年四月分)
一八、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一年十月分)
一九、吏部月終注銷冊(三十一年十二月分)
二○、吏部月終冊(三十一年十二月分)
二一、吏部月終冊(三十二年七月分)
二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二年七月分)
二三、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二年閏七月分)
二四、刑部月終冊(三十三年九月分)
二五、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三十四年二月分)
二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三十四年四月分)
二七、戶部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三十四年六月分)
二八、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三十四年六月分)
二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三十四年七月分)
三○、刑部月終冊(三十五年三月分)
三一、戶部月終冊(三十五年五月分)
三二、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三十五年五月分)
三三、吏部月終冊(三十六年三月分)
三四、吏部造送月終注銷冊(三十七年十月分)
三五、吏部月終冊(三十八年二月分)
三六、吏部月終注銷冊(四十三年閏六月分)
三七、吏部月終注銷冊(四十六年正月分)
三八、刑部月終冊(四十六年十月分)
三九、戶部月終注銷冊(四十七年三月分)
四○、吏部月終注銷冊(四十七年五月分)
四一、吏部考功司月終注銷冊(四十八年二月分)
四二、戶部月終注銷冊(四十八年二月分)
四三、戶部月終注銷冊(四十八年三月分)
四四、吏部月終注銷冊(四十八年三月分)
四五、刑部造送月終注銷冊(四十八年四月分)
四六、刑部月終冊(四十八年十一月分)
四七、刑部月終冊(四十八年正月分)
四八、戶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二月分)
四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四十九年二月分)
五○、吏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二月分)
五一、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五月分)
五二、吏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五月分)
五三、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六月分)
五四、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七月分)
五五、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九月分)
五六、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九月分)
五七、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五十一年三月分)
五八、兵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五九、吏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六○、禮部造送二月分月終注銷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六一、戶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六二、刑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三月分)
六三、吏部月終冊(五十二年六月分)
六四、戶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七月分)
六五、禮部四司等處造送七月月終注銷冊(五十二年七月分)
六六、兵部車駕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五十二年八月分)
六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五十二年八月分)
六八、兵部職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五十二年九月分)
六九、吏部月終冊(五十三年正月分)
七○、兵部職方司補造月終冊(五十三年正、三月分)
七一、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三月分)
七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注銷冊(五十三年三月分)
七三、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四月分)
七四、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五月分)
七五、兵部造送月終注銷冊(五十三年十二月分)
七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五十四年正月分)
七七、戶部月終冊(五十四年正月分)
七八、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四月分)
七九、刑部造送内閣注銷冊(五十四年三月分)
八○、戶部月終冊(五十四年閏五月分)
八一、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閏五月分)
八二、刑部月終冊(五十四年七月分)
八三、刑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十二月分)
八四、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十二月分)
八五、兵部武庫司造送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止一切内閣抄出上谕折奏月終注銷冊(五十五年正月分)
八六、刑部月終冊(五十五年三月分)
八七、吏部月終冊(五十五年十一月分)
八八、刑部月終冊(五十五年十二月分)
八九、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
九○、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
九一、戶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
九二、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三月分)
九三、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四月分)
九四、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七月分)
九五、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十月分)
九六、吏部月終注銷冊(五十六年十一月分)
九七、刑部月終冊(五十七年閏四月分)
九八、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閣注銷滿漢清冊(五十七年九月分)
九九、刑部月終冊(五十八年十二月分)
一○○、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閣注銷滿漢清冊(五十八年十二月分)
一○一、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六十年三月分)
一○二、兵部月終冊(六十年四月分)
一○三、吏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
一○四、兵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
一○五、工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
一○六、刑部月終冊(六十年八月分)
一○七、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六十年九月分)
一○八、戶部月終冊(六十年十月分)
一○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閣注銷滿漢清冊(嘉慶元年正月分)
·一、戶部造送内閣抄出折奏事件清冊
一件欽奉上谕事:乾隆六年五月十五日,内閣奉上谕:福建台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較常歉薄。
聞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而納課尤為竭蹶。
查台灣縣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饷稅銀共二千二百一十六兩零,未完供粟共四萬三千七百一十石零;鳳山縣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饷稅銀共三百五十六兩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帶征三年分被災官莊銀四百三十六兩零,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諸羅縣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莊銀共四百三十九兩零,未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此皆多年舊欠,今若責償于儉歲之後,民力未免拮據,朕心轸念,特沛恩膏,概行豁免。
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米,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再行征收,庶追呼無援,力量寬纾,海疆百姓,共受蠲賦緩征之益。
該部即遵谕行。
欽此。
·二、戶部江西司造送内閣抄出事件冊 十五日抄出一件,乾隆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内閣奉上谕:今歲夏間,台灣地方因米價昂貴,曾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運台接濟平粜,俟閩省秋成豐足,買榖還粵。
朕聞閩省目今榖價仍昂,尚需購買于鄰省,若再買運還粵,恐一時艱于采買。
着将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免其買運還粵。
其平粜榖價,即留閩買榖,以備倉儲。
「至潮屬因借撥」閩省所缺榖數,着将該處收捐之項,照數補足。
欽此。
·三、吏部文選司已未完事件冊 一件,乾隆八年閏四月二十六日内,閣抄出福建布政使張嗣昌條奏台灣三年俸滿限期一折。
前件,此系應會兵部。
五月十五日會兵部,于二十四日送回。
二十五日交本,六月初六日題。
·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上谕事: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内閣奉上谕:台灣雍正七年以後升墾田園,欽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則例升科。
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将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
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
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
其已照同安下則征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
至嗣後墾辟田園,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别上、中、下定額征收,俾台民輸納寬纾,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
欽此。
前件系漢字上谕,已經行文移會訖,已完。
福建司一件為敬陳管見,仰祚睿鑒事,巡視台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請台民搬取眷口一折,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乾隆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奏,本日奉朱批:依議,欽此。
已經行文移會訖,已完,經承沈渭遠。
·五、戶部當月官造送上谕奏折事件冊 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二日,内閣奉上谕:喀爾吉善等奏諸羅縣民陳天松等應追罰粟及折價等項一案,自康熙五十一年起,閱今數十年,除已經完過外,其未完粟米銀兩,戶名半已無人,實屬力難完繳等語。
陳天松等系海外窮黎,墾荒追罰與抗欠額賦不同,且曆年久遠,上年台屬又被災傷,情殊可憫,所有未完罰粟及折價銀兩,着加恩悉予豁免。
該部即遵谕行。
欽此。
·六、兵部造送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四月十三日,内閣抄出欽奉上谕事: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奉上谕:福建台灣鎮總兵員缺,着馬龍圖調補,所遺廣東潮州鎮總兵,即着馬大用調補,欽此(馬龍圖等調總兵)。
已完結。
前件已于四月十五日行文訖,福建科經承史秉德。
·七、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十八日内閣抄出欽奉上谕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内閣抄出十六日奉上谕:各省提鎮皆有專阃之責,履任三年已滿,自應請旨陛見,朕得随時察看,以别賢否。
向來未經定有成例,或有間越數年不行奏請入觐者,殊非慎重職守之意。
嗣後各提鎮着照藩臬之例,三年已滿,奏請陛見。
如未允準,次年仍具揭請旨。
其踰期不行陳請者,該部即查明具奏。
欽此。
已完結。
前件已于十一月二十日行文訖。
關津科經承範昆。
·八、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為奏聞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琉球國難番宮國目指等遭風來閩、應需口糧鹽菜、動用存公銀兩一折,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十七日,内閣抄出欽奉上谕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奉上谕:據楊廷璋奏台灣鎮總兵林洛與水師提督馬龍圖系兒女姻親例應回避等語,台灣鎮總兵着黃士俊調補,其黃岩總兵員缺即着林洛調補,欽此(林洛等調總兵)。
前件□□十七日抄出,本部于十□□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十八日,内閣抄出欽奉上谕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六日題,本月十八日奉上谕:福建台灣鎮總兵甚屬緊要,着甘國寶調補,所遺海壇鎮總兵員缺,即着黃士俊調補(甘國寶等調總兵)。
前件扣至十月十八日抄出,本部于本月二十日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一○、戶部造送上谕折奏事件冊 一件,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奏台民搬眷過台請給執照一折,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朱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咨送吏、兵二部會稿,尚未會回,未完,經承夏秉文。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六日,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士功條奏民人搬眷家口年歲、開造清冊、報明該管道府給與路照過台一折等因,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朱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二月初七日行文戶部主稿訖,經承王廷柱。
·一二、吏部月終注銷冊 一件,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請開台灣流民人搬眷過台一折等因,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初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九月十四日行文戶部主稿訖,馬孔集。
·一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護理福建巡撫印務布政使德福奏請台灣俸滿教職調回内地,即請咨補内地調遺之缺等因一折,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九月二十一日行文訖,經承孟廷珍。
·一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台灣應運内地榖石查覆遲延一折,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改繕題本,咨送吏部會議,并移會在案,未完,經承夏秉文。
·一五、戶部貴州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台灣搬運榖石查覆遲延一折,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本部改繕題本,會同吏部會議,于本年八月初十日題,十四日奉旨:依議,欽此;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夏秉文。
·一六、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内閣抄出福督楊奏台灣總兵遊金辂等不職一折,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谕:據楊廷璋參奏台灣總兵遊金辂貪黩不職各款、請革職審拟一折,甚屬公正明允;遊金辂及都司張廷顯,俱着革職;其貪黩不職情由,并款内有名犯證,交與該撫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折并發。
該部知道。
欽此。
前件十月十八日到部,二十日行文訖,并行知在案,經承項兆如。
·一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三月十二日,福督揚請旨簡用等事: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初十日奉朱批:該部議奏(簡補副将)。
前件三月十二日内閣抄出,本部定議,二十四日交本,二十九日題,四月初二日奉旨:江起蛟補授福建澎湖水師副将,餘依議,欽此。
十四日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王得祿。
·一八、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閩督蘇等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裁汰,改設台灣府理番同知等缺一折,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定議,經承朱名望。
·一九、吏部月終注銷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裁汰、改設台灣府理番同知等缺等因,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吏部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浙江杭州守鄒應元調福建台灣守毋庸議等因,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旨:鄒應元着照該督等所請行,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六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一、吏部月終冊 一件,七月初九日内閣抄出閩督蘇等奏諸羅令張□□升台灣府理番同知,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朱名望。
·二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議覆閩督蘇等奏台灣四縣缺出,不拘繁簡,俱準揀調,應如所請等因,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七月二十三日行文訖,經承朱名望。
一件,七月初九日内閣抄出閩督蘇等奏長汀令方輔悟等調鳳山令等缺,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朱名望。
·二三、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諸羅令張所受升補北路理番同知等因一疏,乾隆三十二年閏七月初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又七月初十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四、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起為遵旨核拟具奏事:本部會議覆署福撫崔奏台灣弁兵遊起龍等丢棄戰船捏報欺飾一折等因,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初四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于九月初七日行文,福撫□,經承王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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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而納課尤為竭蹶。
查台灣縣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饷稅銀共二千二百一十六兩零,未完供粟共四萬三千七百一十石零;鳳山縣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饷稅銀共三百五十六兩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帶征三年分被災官莊銀四百三十六兩零,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諸羅縣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莊銀共四百三十九兩零,未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此皆多年舊欠,今若責償于儉歲之後,民力未免拮據,朕心轸念,特沛恩膏,概行豁免。
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米,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再行征收,庶追呼無援,力量寬纾,海疆百姓,共受蠲賦緩征之益。
該部即遵谕行。
欽此。
·二、戶部江西司造送内閣抄出事件冊 十五日抄出一件,乾隆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内閣奉上谕:今歲夏間,台灣地方因米價昂貴,曾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運台接濟平粜,俟閩省秋成豐足,買榖還粵。
朕聞閩省目今榖價仍昂,尚需購買于鄰省,若再買運還粵,恐一時艱于采買。
着将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免其買運還粵。
其平粜榖價,即留閩買榖,以備倉儲。
「至潮屬因借撥」閩省所缺榖數,着将該處收捐之項,照數補足。
欽此。
·三、吏部文選司已未完事件冊 一件,乾隆八年閏四月二十六日内,閣抄出福建布政使張嗣昌條奏台灣三年俸滿限期一折。
前件,此系應會兵部。
五月十五日會兵部,于二十四日送回。
二十五日交本,六月初六日題。
·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上谕事: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内閣奉上谕:台灣雍正七年以後升墾田園,欽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則例升科。
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将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
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
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
其已照同安下則征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
至嗣後墾辟田園,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别上、中、下定額征收,俾台民輸納寬纾,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
欽此。
前件系漢字上谕,已經行文移會訖,已完。
福建司一件為敬陳管見,仰祚睿鑒事,巡視台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請台民搬取眷口一折,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乾隆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奏,本日奉朱批:依議,欽此。
已經行文移會訖,已完,經承沈渭遠。
·五、戶部當月官造送上谕奏折事件冊 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二日,内閣奉上谕:喀爾吉善等奏諸羅縣民陳天松等應追罰粟及折價等項一案,自康熙五十一年起,閱今數十年,除已經完過外,其未完粟米銀兩,戶名半已無人,實屬力難完繳等語。
陳天松等系海外窮黎,墾荒追罰與抗欠額賦不同,且曆年久遠,上年台屬又被災傷,情殊可憫,所有未完罰粟及折價銀兩,着加恩悉予豁免。
該部即遵谕行。
欽此。
·六、兵部造送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四月十三日,内閣抄出欽奉上谕事: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奉上谕:福建台灣鎮總兵員缺,着馬龍圖調補,所遺廣東潮州鎮總兵,即着馬大用調補,欽此(馬龍圖等調總兵)。
已完結。
前件已于四月十五日行文訖,福建科經承史秉德。
·七、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十八日内閣抄出欽奉上谕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内閣抄出十六日奉上谕:各省提鎮皆有專阃之責,履任三年已滿,自應請旨陛見,朕得随時察看,以别賢否。
向來未經定有成例,或有間越數年不行奏請入觐者,殊非慎重職守之意。
嗣後各提鎮着照藩臬之例,三年已滿,奏請陛見。
如未允準,次年仍具揭請旨。
其踰期不行陳請者,該部即查明具奏。
欽此。
已完結。
前件已于十一月二十日行文訖。
關津科經承範昆。
·八、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為奏聞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琉球國難番宮國目指等遭風來閩、應需口糧鹽菜、動用存公銀兩一折,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十七日,内閣抄出欽奉上谕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奉上谕:據楊廷璋奏台灣鎮總兵林洛與水師提督馬龍圖系兒女姻親例應回避等語,台灣鎮總兵着黃士俊調補,其黃岩總兵員缺即着林洛調補,欽此(林洛等調總兵)。
前件□□十七日抄出,本部于十□□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十八日,内閣抄出欽奉上谕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六日題,本月十八日奉上谕:福建台灣鎮總兵甚屬緊要,着甘國寶調補,所遺海壇鎮總兵員缺,即着黃士俊調補(甘國寶等調總兵)。
前件扣至十月十八日抄出,本部于本月二十日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一○、戶部造送上谕折奏事件冊 一件,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奏台民搬眷過台請給執照一折,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朱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咨送吏、兵二部會稿,尚未會回,未完,經承夏秉文。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六日,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士功條奏民人搬眷家口年歲、開造清冊、報明該管道府給與路照過台一折等因,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朱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二月初七日行文戶部主稿訖,經承王廷柱。
·一二、吏部月終注銷冊 一件,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請開台灣流民人搬眷過台一折等因,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初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九月十四日行文戶部主稿訖,馬孔集。
·一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護理福建巡撫印務布政使德福奏請台灣俸滿教職調回内地,即請咨補内地調遺之缺等因一折,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九月二十一日行文訖,經承孟廷珍。
·一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台灣應運内地榖石查覆遲延一折,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改繕題本,咨送吏部會議,并移會在案,未完,經承夏秉文。
·一五、戶部貴州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台灣搬運榖石查覆遲延一折,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本部改繕題本,會同吏部會議,于本年八月初十日題,十四日奉旨:依議,欽此;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夏秉文。
·一六、刑部造送單漢字内閣注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内閣抄出福督楊奏台灣總兵遊金辂等不職一折,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谕:據楊廷璋參奏台灣總兵遊金辂貪黩不職各款、請革職審拟一折,甚屬公正明允;遊金辂及都司張廷顯,俱着革職;其貪黩不職情由,并款内有名犯證,交與該撫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折并發。
該部知道。
欽此。
前件十月十八日到部,二十日行文訖,并行知在案,經承項兆如。
·一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注銷冊 三月十二日,福督揚請旨簡用等事: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初十日奉朱批:該部議奏(簡補副将)。
前件三月十二日内閣抄出,本部定議,二十四日交本,二十九日題,四月初二日奉旨:江起蛟補授福建澎湖水師副将,餘依議,欽此。
十四日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王得祿。
·一八、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閩督蘇等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裁汰,改設台灣府理番同知等缺一折,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定議,經承朱名望。
·一九、吏部月終注銷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裁汰、改設台灣府理番同知等缺等因,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吏部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浙江杭州守鄒應元調福建台灣守毋庸議等因,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旨:鄒應元着照該督等所請行,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六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一、吏部月終冊 一件,七月初九日内閣抄出閩督蘇等奏諸羅令張□□升台灣府理番同知,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朱名望。
·二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議覆閩督蘇等奏台灣四縣缺出,不拘繁簡,俱準揀調,應如所請等因,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七月二十三日行文訖,經承朱名望。
一件,七月初九日内閣抄出閩督蘇等奏長汀令方輔悟等調鳳山令等缺,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朱名望。
·二三、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諸羅令張所受升補北路理番同知等因一疏,乾隆三十二年閏七月初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又七月初十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四、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起為遵旨核拟具奏事:本部會議覆署福撫崔奏台灣弁兵遊起龍等丢棄戰船捏報欺飾一折等因,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初四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于九月初七日行文,福撫□,經承王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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