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乾隆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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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二十四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謀殺捕役兇犯林濕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前件于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欽奉事:内閣抄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上谕:奎林等奏風聞彰化縣南投地方有匪徒結會之事,台灣府知府楊廷理即饬妥人前往密饬該營縣一體查拿,陸續拏獲張标等三十六名犯,詢系張标籍隸漳州,與泉人不睦,思欲結會防備泉人,與謝志等糾人複興天地會,相約有難大家幫助,應請将張标等二十八名照謀叛例拟斬,已經正法,林三元等八犯從重發黑龍江為奴,逸犯謝志等十三犯現饬嚴拿等語。

    天地會名目,系逆匪林爽文糾約拜盟,聚衆滋事,自剿平逆匪後,嚴行查禁,甫及數年,張标、謝志膽敢潛謀糾結,以複興□□會為名,鑽刀設誓,暗立記條,不法已極。

    閩省民俗最為剽□,□台灣遠隔重洋,結會械鬥之風尤甚。

    今張标等興複逆匪會名,實堪痛恨,若不嚴加懲辦,何以安良善而靖地方?所有此案聽從糾邀未經結會之林三元等八犯,亦未便僅拟發遣,緻滋輕縱,着該部從複位以絞候。

    其另折所奏盜犯翁希案内知情買贓之陳隆盛一犯,又縣吏蕭秀私雕假印一案,均着該部從複位拟具奏。

    嗣後并交刑部存記,遇有台灣地方結會拜盟等案,似此情節重大者,均着加等治罪。

    至奎林、萬鐘傑訪拿要犯,實屬可嘉,着交部議叙。

    楊廷理于此等案件,預行派人密查後馳赴該處,督同營縣嚴拿,緝獲多犯,亦屬認真出力,着加恩賞給道銜,用示獎勵。

    所有逸犯謝志等十三名,尚未就獲,謝志與張标商同結會,起意興複天地會名目,尤為可惡,斷不可任其漏網。

    着奎林等督同楊廷理将各犯嚴密查拿務獲,從重辦理,以示懲創,欽此。

     前件于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縣吏私雕假印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詳報縣吏蕭秀私雕假印審拟治罪一折,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于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天地會匪張标等各犯審明分别正法定拟一折,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朱批:所辦可嘉,即有旨谕,欽此。

     前件于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民沈川等械鬥毆斃徐祥伯等二命審拟治罪一折,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二月十五日經軍機大臣處交出到部,本部于二月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沈秀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逆犯鄧講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十七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許石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九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台灣等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奏修造戰船三十一隻、分作兩年修造一折,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沈士希。

     ·九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續獲彰化縣天地會匪張标等案内逸犯謝志等正法定拟一折,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初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于三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二日發報具奏,十三日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錢聚文。

     ·九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續獲倡立遊會案内逸犯林快治罪一折,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該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先于三月二十七日軍機處交出到部,本部于二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陳月謀殺蔡疇治罪一折,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内閣抄出到部。

    先于三月二十七日軍機處交出到部,本部于二十八日具奏,奉旨:陳月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偷渡船隻舵水蔡牙等審拟一折,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内閣抄出到部。

    先于四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本部于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俞承卿。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糾衆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糾衆械鬥丁遠等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朱批: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内閣抄出到部,先于四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本部于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

    欽此。

    行文訖,經承俞承卿。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拟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黃治霸占海坪持械将黃成等砍傷審拟一折,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内閣抄出到部。

    先于四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到部,本部于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九四、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六年七月初七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理番同知金棨失察家人書役索詐船戶番銀交部察議一折,于七月初四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九五、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六年九月初五日,内閣抄出初三日奉上谕一道(奎林等奏淡水同知袁秉義等拿獲盜犯蔡九等議叙由)。

     前件于九月二十五日交本,十月初四日奉旨,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初九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彰化縣拿獲鄭智等攬客偷渡失察出口職名詳參一折,于九月初五日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奎等奏彰化縣劉文謄被搶砍傷限内全行獲犯疏防職名免參一折,于十月十六日奉旨: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九六、吏部月終注銷冊 一件,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候補令徐英補鳳山令一折,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二十五日行文訖,經承壽遐齡。

     ·九七、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容留兇盜代賣贓牛之逸犯陳煥審明定拟一折,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閏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于閏四月十六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逸盜黃提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閏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盧三等輪奸張氏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閏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九八、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閣注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拏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拏獲劫牛首夥盜犯陳媽伯等并砍傷事主審拟治罪一折,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九月初六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謀毆斃命之兇徒鐘運等分别從複位拟一折,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八月二十六日行在寄到本部,即于二十六日發報具奏,二十七日奉旨:鐘運着即處斬,鐘秀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

    二十八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九九、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船戶王郭成攬載偷渡一折,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十二月初六日抄出到部,現候覆奏,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會匪劉添等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閣注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洋盜橹頭扶等審拟治罪一折,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十二日抄出到部。

    軍機處先于十一日交出,即日覆奏,奉旨:依議。

    楊廷理在台灣任内屢獲巨盜多案,辦理迅速,甚屬可嘉。

    楊廷理着賞加按察使銜,哈當阿着交部從優議叙,以示優獎。

    至經曆朱瀾拿獲首夥盜犯十五名,于緝捕亦能認真。

    現據哈當阿另折奏緝獲在洋疊劫盜首一案,亦系朱瀾拿獲。

    是朱瀾為該處緝捕得力之員,若将該員送部引見,則該處轉少一幹員督緝。

    朱瀾着加恩即留于台灣,遇有該處知縣缺出,即行奏請升補,無庸送部引見,俾得在彼督率緝捕,以資熟手。

    其遊擊曾紹龍、巡檢朱繼功,俱着交部議叙。

    欽此。

    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緝獲奉文查拿頭人吳祥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天地會要犯吳光彩審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一、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十八日,内閣抄出台灣拿獲匪犯之文武交部議叙,于乾隆六十年三月七日奉上谕一道。

     未完,前件另行辦理,經承金兆元。

     十九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匪徒事:于乾隆六十年三月十七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拿獲匪犯)。

     已完,前件移會訖,經承金兆元。

     ·一○二、兵部月終冊 二十九日内閣抄出哈當阿拿獲事:乾隆六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拿獲會匪)。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十二日内閣抄出哈當阿拿獲事:乾隆六十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正法匪犯)。

     未完,前件附入彙題,經承金兆元。

     十七日内閣抄出台匪陳周全糾衆滋事伍拉納等議處,于乾隆六十年四月十七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一○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福建提督哈奏義民貢生李登元等拿獲逆匪賞銜一折,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又夾片楊廷理逸匪陳受治罪一折,同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五月十五日行文訖,經承徐智。

     ·一○四、兵部月終冊 十一日,内閣抄出哈當阿奏賞給義民,于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十一日内閣抄出哈當阿籌辦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拿獲餘犯)。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十一日内閣抄出福撫台灣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該部知道,欽此(修理戰船)。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一○五、工部月終冊 五月十二日一件,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浦奏為台灣等事奏台灣廠小修戰船一折,于本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六日行。

     ·一○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奏拿獲匪犯蔡潭等審明正法一折,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奏拿獲匪犯陳望等審明正法一折,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核拟速奏事:内閣抄出準行在刑部咨原任台灣道楊奏蠹役陳馔等立決一折,乾隆六十年八月初五日奉旨:陳馔、林狀、陳吉俱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

     前件于八月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鎮哈等奏拿獲盜犯蘇達等正法一折,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一件為審明等事: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哈等奏續獲賊目洪崇等審明正法一折,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奏拿獲偷渡首犯沈冊等審明定拟一折,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向來台灣拿獲偷渡人犯,将首犯拟遣,并在海口枷号,俟續有拿獲人犯枷示後再行釋枷發遣。

    此等偷渡為首之犯,既經問拟發遣,若俟續有獲犯始行釋枷簽解,設日久無獲,将待至何時為止,轉不足以示懲儆,未為允協,嗣後台灣拿獲偷渡為首之犯,着枷号海口半年,滿日即行發遣。

    此案首犯沈冊即照此辦理。

    餘着照所拟完結。

    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楊德源。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哈奏千總林國珑發往伊犁一折,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此案千總林國珑因圖索不遂,擅将船戶責棍插箭,情節較重,哈當阿僅拟發往新疆充當苦差,殊屬輕縱。

    林國珑着于海口枷号半年,滿日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以示懲儆。

    折并發。

    欽此。

     前件于八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七、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六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到) 一件福建提督哈當阿奏台灣義民恩貢李登元就文職給咨送部、其餘賞給職銜一折,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九月初五日行文訖,經承徐智。

     一件,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道劉大懿恭報接印日期一折,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九月初七日行文訖,經承周浚源。

     ·一○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拿獲偷渡等事: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兼管總兵哈當阿具奏拿獲偷渡人船并拒捕毆傷營兵之水手陳烈等分别拟罪一折,乾隆六十年十月初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具奏,欽此。

     前件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業已抄錄原奏移咨刑部查辦,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甯三。

     ·一○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閣注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等事:内閣抄出台鎮哈等奏續獲漳泉蠹役林狀、陳馔等奪水錢争充刑杖、欲圖械鬥案内逸犯楊禮拟斬立決、恭候一折,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于十二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本日具奏,奉旨:楊禮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内閣抄出台鎮哈等奏拿獲匪犯李敏等正法一折,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内閣抄出台鎮哈等奏拿獲逸匪鄭光允正法一折,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内閣抄出台鎮哈等奏拿獲逸匪黃阿國等正法一折,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内閣抄出台鎮哈等奏拿獲脫監從賊絞犯鐘連正法一折,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于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内閣抄出台鎮哈等奏圖财害命之劉陸等審明正法一折,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一~七二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