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靜供詞五條 四、雍正皇帝是有好生之德,還是草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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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生的希望,皇上都不忍心對其置之死地。
又如一些案件如趙玉、田群、劉五因犯盜竊罪而被監禁後又逃跑,按理當加倍治罪,聖上考慮他們是無知愚民,未必知道監禁後逃跑還要罪上加罪,所以僅僅按盜竊罪維護原判。
并且把犯罪監禁後逃跑要加罪的條例明文頒發給天下衙門,公開張貼在監牢門口,使那些犯罪的囚徒,入監的時候就使他們知道這些規定。
又有私鑄錢文,律斬立決一案,張仙等人私鑄錢币,由于他以前以造賣銅器為業,因公家禁止用黃銅器皿,所以就把他所存下的銅私自鑄成了錢币,其罪與公家造錢部門私鑄有些區别,所以也改為死緩,等到秋後處決。
這不僅說明聖上欽恤民命到至處盡處,而且對小民犯罪與公家犯罪也區别得這樣細緻,這真如繭絲同牛毛混在一起,也能辨别出來一樣,竟是細緻入微到這樣程度。
【原文】 又如曹同毆庶母,照律拟淩遲,似亦當罪。
禦批乃謂當孫氏挑唆曹霍柽,共毆狄氏之時,曹先不在旁,孫氏差使女小春喚至。
曹聽從父母之命,助毆狄氏,而狄氏至九日殒命,是曹雖行毆擊,原無緻死之心。
曹著改應斬監候,秋後處決。
蓋因案呈有“孫氏差使女小春往喚曹” 句,從此一句,遂推原曲諒,恰當其情,恰合其事。
我皇上神明照燭,無微不到,又至如此。
又如周元伯與周見南比屋而居,因舂米争碓,彼此詈罵,而周見南遂為周元伯毆傷。
部議應斬立決,而旨下九卿議奏,不忍遽爾依議。
看來皇上撫育天下蒼生,純是以道,并無一點用法之迹。
蓋道無定體,随時随地,變易無常,非大聖人之智慮精微,明聰天縱者不能用;法雖從道出,然一落乎法,就拘泥執滞,不能活變了。
所以先儒謂三代以道治世,後世以法把持天下。
如後世賢君算漢文、景,然文、景得黃老之術,全是以法,故謂黃老清靜,流于慘刻。
如犯死者,依法即以死抵,并不肯留心于其中推原曲諒其緻死犯罪之由,任天下事來,皆以成法成例斷之,所以得以清靜無為。
豈若皇上仁心懇至,全副精神盡用在民身上,宵衣旰食,至勞至勤,有幾多斟酌裁制,權度時中,大用在其中,卓然與堯舜、禹湯同歸一緻。
又如禦批捕役治罪之例,符咒作奸之例,必須通行曉喻與以遵奉之期。
凡有改定科條,俱寬其期限,悉令家喻戶曉,如此而猶有不率教者,加以嚴懲,始為不枉。
今法司更定律例,而不示以遵行之期,則彼無知之人,冒昧而犯重辟,是謂不教而殺,于心忍乎!看到此處,覺得一種念切生民之隐,此文王之視民如傷,更切更笃,惟恐民之無知,而自陷于法,這就是個天了。
蓋皇上宸宮,渾同天體,天之元氣流行,直貫四時,故當秋肅,未嘗不寓春生之機于其間,所以皇上用刑,亦有幾多寬仁慈惠的苦心流貫于其中。
故未事之先,既有許多善政善教,以移民惡而遷于善;萬一偶入于刑,所以體恤而原諒之者,又無所不極其至。
即今四月十一以後,數日之内,略舉數端,莫非“肫肫其仁”之發。
況前乎此者,不知幾萬千;所經綸裁制神運無方,常情不可得知者,又不知幾萬千。
由是看來,皇上之好生德洽,施及薄海,固難以數計矣。
【譯文】 又如曹同毆庶母一案,按照法律處以淩遲,也沒有什麼說的。
皇上的批示中根據情況分析了孫氏挑唆曹霍柽,共同毆打狄氏之時,而曹起先并不在旁邊,是孫氏指使使女小春去把曹叫過來的。
曹聽從父母之命,幫助歐打狄氏,緻使狄氏傷勢嚴重,到第九日就死了,此案中曹雖行毆打,但原本沒有要把狄氏緻死之心。
因此把曹改為死緩。
秋後處決。
這個案呈中隻因有“孫氏差使女小春往喚曹”一句,就引起了皇上的高度重視,馬上推究原由,恰當定案,改判從輕。
以此看來,我皇真是神明照燭,無微不到,用心良苦也隻有這樣了。
又如周元伯一案,周元伯與周見南是鄰居,兩家房屋緊鄰,因為舂米争碓,兩人互相謾罵起來,後又打起來,周見南遂被周元伯打傷。
刑部議案判為應斬立決,而皇上下旨又讓九卿再議,不忍因一次打架緻傷而判為死刑。
看來皇上撫育天下蒼生,純粹是以道德教化,并沒有一點用法的迹象。
大概“道”這個理十分玄妙、深奧。
沒有一定的形體,混然于天地之間,随時随地變化無常,不是大聖賢、大智慧之人是掌握不了,也不能運用靈活的。
法律雖然依據道來制定,但是一落到具體法規,就有些死闆,局限,不再靈活了。
所以先儒已經講過,三代以道治世,而後來則
又如一些案件如趙玉、田群、劉五因犯盜竊罪而被監禁後又逃跑,按理當加倍治罪,聖上考慮他們是無知愚民,未必知道監禁後逃跑還要罪上加罪,所以僅僅按盜竊罪維護原判。
并且把犯罪監禁後逃跑要加罪的條例明文頒發給天下衙門,公開張貼在監牢門口,使那些犯罪的囚徒,入監的時候就使他們知道這些規定。
又有私鑄錢文,律斬立決一案,張仙等人私鑄錢币,由于他以前以造賣銅器為業,因公家禁止用黃銅器皿,所以就把他所存下的銅私自鑄成了錢币,其罪與公家造錢部門私鑄有些區别,所以也改為死緩,等到秋後處決。
這不僅說明聖上欽恤民命到至處盡處,而且對小民犯罪與公家犯罪也區别得這樣細緻,這真如繭絲同牛毛混在一起,也能辨别出來一樣,竟是細緻入微到這樣程度。
【原文】 又如曹同毆庶母,照律拟淩遲,似亦當罪。
禦批乃謂當孫氏挑唆曹霍柽,共毆狄氏之時,曹先不在旁,孫氏差使女小春喚至。
曹聽從父母之命,助毆狄氏,而狄氏至九日殒命,是曹雖行毆擊,原無緻死之心。
曹著改應斬監候,秋後處決。
蓋因案呈有“孫氏差使女小春往喚曹” 句,從此一句,遂推原曲諒,恰當其情,恰合其事。
我皇上神明照燭,無微不到,又至如此。
又如周元伯與周見南比屋而居,因舂米争碓,彼此詈罵,而周見南遂為周元伯毆傷。
部議應斬立決,而旨下九卿議奏,不忍遽爾依議。
看來皇上撫育天下蒼生,純是以道,并無一點用法之迹。
蓋道無定體,随時随地,變易無常,非大聖人之智慮精微,明聰天縱者不能用;法雖從道出,然一落乎法,就拘泥執滞,不能活變了。
所以先儒謂三代以道治世,後世以法把持天下。
如後世賢君算漢文、景,然文、景得黃老之術,全是以法,故謂黃老清靜,流于慘刻。
如犯死者,依法即以死抵,并不肯留心于其中推原曲諒其緻死犯罪之由,任天下事來,皆以成法成例斷之,所以得以清靜無為。
豈若皇上仁心懇至,全副精神盡用在民身上,宵衣旰食,至勞至勤,有幾多斟酌裁制,權度時中,大用在其中,卓然與堯舜、禹湯同歸一緻。
又如禦批捕役治罪之例,符咒作奸之例,必須通行曉喻與以遵奉之期。
凡有改定科條,俱寬其期限,悉令家喻戶曉,如此而猶有不率教者,加以嚴懲,始為不枉。
今法司更定律例,而不示以遵行之期,則彼無知之人,冒昧而犯重辟,是謂不教而殺,于心忍乎!看到此處,覺得一種念切生民之隐,此文王之視民如傷,更切更笃,惟恐民之無知,而自陷于法,這就是個天了。
蓋皇上宸宮,渾同天體,天之元氣流行,直貫四時,故當秋肅,未嘗不寓春生之機于其間,所以皇上用刑,亦有幾多寬仁慈惠的苦心流貫于其中。
故未事之先,既有許多善政善教,以移民惡而遷于善;萬一偶入于刑,所以體恤而原諒之者,又無所不極其至。
即今四月十一以後,數日之内,略舉數端,莫非“肫肫其仁”之發。
況前乎此者,不知幾萬千;所經綸裁制神運無方,常情不可得知者,又不知幾萬千。
由是看來,皇上之好生德洽,施及薄海,固難以數計矣。
【譯文】 又如曹同毆庶母一案,按照法律處以淩遲,也沒有什麼說的。
皇上的批示中根據情況分析了孫氏挑唆曹霍柽,共同毆打狄氏之時,而曹起先并不在旁邊,是孫氏指使使女小春去把曹叫過來的。
曹聽從父母之命,幫助歐打狄氏,緻使狄氏傷勢嚴重,到第九日就死了,此案中曹雖行毆打,但原本沒有要把狄氏緻死之心。
因此把曹改為死緩。
秋後處決。
這個案呈中隻因有“孫氏差使女小春往喚曹”一句,就引起了皇上的高度重視,馬上推究原由,恰當定案,改判從輕。
以此看來,我皇真是神明照燭,無微不到,用心良苦也隻有這樣了。
又如周元伯一案,周元伯與周見南是鄰居,兩家房屋緊鄰,因為舂米争碓,兩人互相謾罵起來,後又打起來,周見南遂被周元伯打傷。
刑部議案判為應斬立決,而皇上下旨又讓九卿再議,不忍因一次打架緻傷而判為死刑。
看來皇上撫育天下蒼生,純粹是以道德教化,并沒有一點用法的迹象。
大概“道”這個理十分玄妙、深奧。
沒有一定的形體,混然于天地之間,随時随地變化無常,不是大聖賢、大智慧之人是掌握不了,也不能運用靈活的。
法律雖然依據道來制定,但是一落到具體法規,就有些死闆,局限,不再靈活了。
所以先儒已經講過,三代以道治世,而後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