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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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
久之,有人言于金匮縣見其妻。
朱使導往,則其妻果在,蓋已别從一人矣。
朱訟于官,判歸朱,未幾又亡去,朱郁郁不樂。
又以道路往返耗其資,不複能設肆,恒至餘家助爨烹之役。
婢媪輩言其事如此。
老夫女妻過以相與,在朱誠不為無過,然既生育子女,且皆成立,乃舍之而去,遂同陌路。
杜老詩雲&ldquo輕薄桃花逐水流&rdquo,此女之謂矣。
餘家有傭媪朱氏,亦蘇州人。
當庚申之亂,負其一子一女倉皇出走。
已而憊甚,度不能兼全,拟棄其女。
而女已&Nu&Mu能步,每置之地,辄牽衣不釋,不得已,仍負之行。
至一橋,高甚,朱乃置其女于橋堍(堍,俗字,然吳文英詞雲&ldquo乍淩波斷橋西堍&rdquo,則宋時已有此語矣),疾負其子度橋而去。
行數十武,猶聞其女在隔岸喚母呼兄也。
及亂定,朱複還蘇州,積傭值,頗有所蓄。
為子娶婦,而女家索陪門财,其餘衣裙钗钏,所費頗巨,數年積累,一朝而罄。
婦至,又不順其姑,時有谇語。
朱每為餘兒婦輩言之,辄嗚咽而哭。
計此婦生年正在庚申之後,或疑即其所棄女轉世也。
雖出臆度之辭,不為無見矣。
沈某,亦蘇州人,當兵亂時,逃至上海,頗有口辯。
泰西人之商于滬渎者,延之至其寓,使佐會計,大有所獲。
偶見一舟人婦,豔之,欲娶為妻;而此婦喜其多金,亦願委身,惟故有夫在,計無所出。
婦有所善婦曰長子者,素以姊稱之,因與謀焉。
長子曰:&ldquo易耳。
&rdquo乃賃其舟,僞欲如某處。
至黃浦,風浪頗急,舟人持篙立船頭,長子曰:&ldquo帆太高,宜下之。
&rdquo親出指點,突擠舟人墜江中,反号呼拯救,則無及矣。
婦既喪其夫,遂歸于沈。
及亂定,沈與婦返蘇州,生計充裕,甚自得也。
婦忽得怪疾,辄自語曰:&ldquo來矣!來矣!&rdquo遂瞑眩而仆,如是者幾年餘。
一日張目曰:&ldquo今日真來矣!&rdquo仆地遂絕。
長子仍居滬上,于婦死前數日,忽若與人争辯者,曰:&ldquo此爾婦之謀,何預我事?&rdquo又曰:&ldquo無多言,從爾去。
&rdquo遂赴水而死。
蘇州又有陳氏子者,當兵亂時,随其母避亂至上海。
一日語母曰:&ldquo門前大樹上有紅衣人招我。
&rdquo母叱曰:&ldquo勿妄言,目眩耳。
&rdquo次日,陳子竟攀援登樹,坐義桠中,俄枝斷,墜地死。
大兒婦因言,其同鄉餘氏女,方與母食,食畢,投箸遽出。
鄉俗謂&ldquo飯後不飲茶,所食不化&rdquo,母乃呼其子曰:&ldquo汝焉往?且飲茶去。
&rdquo子曰:&ldquo門外有人呼我,我出即返耳。
&rdquo匆匆出門,投水而死。
此等事,殆所謂夙冤者與? 湖北鹹甯餘氏女,嫁為石氏婦。
石故無賴,日事飲博,餘女生一子而卒,餘氏收而蓄之。
既長,使出而學賈。
其子頗勤謹,師甚愛之,垂三年矣。
石聞其子稍有所蓄,又餘氏所具衣裝冬夏皆備,乃自詣其師,欲以其子歸。
師留之,石不可,曰:&ldquo吾子與汝為徒耳,非與汝為奴也,汝安得留?&rdquo師知不可奪,厚贈而遣之。
其地距石所居三四百裡,石挈其子至半途,适阻小水,乃賃一舟盡載所赍。
父子俱登舟矣,石語其子曰:&ldquo吾遺一物在某處,可往取之。
&rdquo子登岸至其地,遍覓無有,将返問之父,比至水濱,則舟已開矣。
沿岸追尋,無所睹,乃大窘,亻累然一身,進退俱不可。
不得已,乞食于途,久之跖穿膝暴,胫骨腐爛生且,病不能行。
群モ憐而飲食之,得不死。
有鹹甯人過其地,或告之曰:&ldquo此子爾同鄉也,能挈之歸乎?&rdquo其人就而問之,曰:&ldquo是吾鄉人餘氏之甥也,吾歸當為言于餘氏。
&rdquo及歸,如餘氏告之,餘氏急使人迎以歸,已憔悴無人狀矣。
持養數月,乃始能行。
後餘氏又使學賈于他處,戒之曰:&ldquo汝父若來,勿再為所诳也。
&rdquo夫道路之間,殺越人于貨,尚且有之,況止于欺诳,又何足異!所異者,以父诳其子而取其資,是不可以人理論矣。
餘書為搜神志怪而作,然記及此等事者,人無人理,人即妖也,正不必魑魅罔兩,然後可鑄之禹鼎也。
鹹甯餘氏有一婦,不知其母家何姓也。
婦極短小,坐椅橙上,足不及地,然性柔婉,舅姑皆喜之,夫婦亦相得。
久之無子,婦語其夫曰:&ldquo我自度不能生育,君家又貧,不能納妾媵,不如我死,君得續娶。
雖有雁之費,較買妾為省也。
&rdquo夫曰:&ldquo是何言與?&rdquo而婦自是遂陰有自殺之意。
乃歸甯,從容語其母家曰:&ldquo婦人内夫家,外父母家。
既已嫁人,其生其死,無與父母家矣。
每見人家因女死,辄登夫氏之門,相嬲不休,此最無理。
不幸我死,願吾家勿蹈此惡習也。
&rdquo其家曰:&ldquo汝幸未死,何出此不祥語?&rdquo婦笑曰:&ldquo我未死,故及言之,若我死,尚及言邪?&rdquo及歸,又語其夫:&ldquo萬一我死,君勿傷悼。
續娶得子,我死勝于生!&rdquo夫初不知其有死志也。
越數日,乘人不覺,竟缢而死。
餘氏大恸,母家之人果無一言,反相勸慰,此婦可謂賢矣。
其夫續娶,亦無子,惟所娶者裝送頗盛,餘氏賴以溫飽。
後嗣族人子為子,已抱孫矣,亦足慰此婦于地下乎。
《列女傳。
母儀篇》雲:古者婦人妊子,目不視于邪色,耳不聽于淫聲。
此特言胎教之法耳。
《博物志。
雜說篇》雲:婦人妊娠,不欲令見醜惡物異類鳥獸。
又雲:不可見兔,令兒唇缺;不可啖生姜,令兒多指。
此則近于避忌之說,然犯之亦未必遽驗也。
獨湖北婦人妊子避忌最甚,有所謂換胎者,言所見之物,入其腹中,換去其本來之胎也。
故婦人妊子,則房中所有人物畫像,悉藏┑之。
或以針刺其目,雲其目破,即不為患矣。
有一婦卧室縣一美女像,及生子,厥狀肖焉。
美女屈右臂,伸三指,作指物狀,此子亦屈右臂,伸三指,終身如此。
又一婦偶觀優,及生子,頭上有肉隆起,如戴高冠,兩耳旁各有肉一片下垂,如以巾幂之者然。
因憶觀優時,有優人之冠如是,為其換胎矣。
其地每有遊僧,擔荷衣裝,乞食村落,擔上有彌勒像,此則尤在所忌。
孕婦見之,生子必肖彌勒像矣。
故此僧所至,村人辄噪而逐之。
孕婦或不及避,猝與相遇,則坐地上,自解其履,以左履換至右足,右履換至左足。
此僧亦必将所荷之擔,從右肩換至左肩,從左肩換至右肩。
如此相持,及人衆鹹集,逐此僧去,乃得無事。
其理真不可究诘也。
中牟縣有兄弟二人,談者失其姓名,兄弟同時病死。
俄其弟複蘇,則實其兄附之而生也。
弟妻引之入室,不可,卻入兄室,兄妻又拒之。
乃徙居于外,旬日之後,氣體充實,如無病人。
而一入内,則娣姒皆避之。
不得已,出家為僧焉。
按段成式《酉陽雜俎》載:上蔡縣李簡病卒,托汝陽縣張宏義身以生,并引扁鵲易魯公扈趙齊嬰之心,及寤互返其室為證。
扁鵲事未知出何書,段博極群書,必有所本也。
是此等事,古固有之,古但謂之易心。
《太平廣記》再生部則謂之易形,至今人則謂之借屍還魂。
按《金史。
五行志》,大定十三年正月,尚書省奏:&ldquo宛平張孝善有子曰合得,大定十二年三月旦以疾死,至暮複活,雲本是良鄉人王建子喜兒。
而喜兒前三年已死,建驗以家事,能具道之。
此蓋假屍還魂,拟付王建為子。
&rdquo上曰:&ldquo若是則奸幸小人,競生詐僞,渎亂人倫,止付孝善。
&rdquo此借屍還魂之事之見于正史者也。
餘嘗論死生之事,以為鬼神之說,聖人固言之。
吾人束發讀《中庸》,即知&ldquo鬼神之為德,其盛矣乎&rdquo,安可不信?至輪回之說,聖人所不言,惟《列子》書言死之與生,一往一反。
死于是者,安知不生于彼?此為佛氏輪回之說所祖。
後世若羊祜、顧非熊事,炳然記載,即世俗所謂投胎者也。
實則投胎猶之借屍耳。
人之初死,一靈未泯,或适遇初産嬰兒,一無知識,附之而生,則謂之投胎;或适遇新死之人,形骸未壞,附之而生,則謂之借屍:其理一也。
不可謂竟無是事。
然必謂人之生死悉如是,則又不可矣
久之,有人言于金匮縣見其妻。
朱使導往,則其妻果在,蓋已别從一人矣。
朱訟于官,判歸朱,未幾又亡去,朱郁郁不樂。
又以道路往返耗其資,不複能設肆,恒至餘家助爨烹之役。
婢媪輩言其事如此。
老夫女妻過以相與,在朱誠不為無過,然既生育子女,且皆成立,乃舍之而去,遂同陌路。
杜老詩雲&ldquo輕薄桃花逐水流&rdquo,此女之謂矣。
餘家有傭媪朱氏,亦蘇州人。
當庚申之亂,負其一子一女倉皇出走。
已而憊甚,度不能兼全,拟棄其女。
而女已&Nu&Mu能步,每置之地,辄牽衣不釋,不得已,仍負之行。
至一橋,高甚,朱乃置其女于橋堍(堍,俗字,然吳文英詞雲&ldquo乍淩波斷橋西堍&rdquo,則宋時已有此語矣),疾負其子度橋而去。
行數十武,猶聞其女在隔岸喚母呼兄也。
及亂定,朱複還蘇州,積傭值,頗有所蓄。
為子娶婦,而女家索陪門财,其餘衣裙钗钏,所費頗巨,數年積累,一朝而罄。
婦至,又不順其姑,時有谇語。
朱每為餘兒婦輩言之,辄嗚咽而哭。
計此婦生年正在庚申之後,或疑即其所棄女轉世也。
雖出臆度之辭,不為無見矣。
沈某,亦蘇州人,當兵亂時,逃至上海,頗有口辯。
泰西人之商于滬渎者,延之至其寓,使佐會計,大有所獲。
偶見一舟人婦,豔之,欲娶為妻;而此婦喜其多金,亦願委身,惟故有夫在,計無所出。
婦有所善婦曰長子者,素以姊稱之,因與謀焉。
長子曰:&ldquo易耳。
&rdquo乃賃其舟,僞欲如某處。
至黃浦,風浪頗急,舟人持篙立船頭,長子曰:&ldquo帆太高,宜下之。
&rdquo親出指點,突擠舟人墜江中,反号呼拯救,則無及矣。
婦既喪其夫,遂歸于沈。
及亂定,沈與婦返蘇州,生計充裕,甚自得也。
婦忽得怪疾,辄自語曰:&ldquo來矣!來矣!&rdquo遂瞑眩而仆,如是者幾年餘。
一日張目曰:&ldquo今日真來矣!&rdquo仆地遂絕。
長子仍居滬上,于婦死前數日,忽若與人争辯者,曰:&ldquo此爾婦之謀,何預我事?&rdquo又曰:&ldquo無多言,從爾去。
&rdquo遂赴水而死。
蘇州又有陳氏子者,當兵亂時,随其母避亂至上海。
一日語母曰:&ldquo門前大樹上有紅衣人招我。
&rdquo母叱曰:&ldquo勿妄言,目眩耳。
&rdquo次日,陳子竟攀援登樹,坐義桠中,俄枝斷,墜地死。
大兒婦因言,其同鄉餘氏女,方與母食,食畢,投箸遽出。
鄉俗謂&ldquo飯後不飲茶,所食不化&rdquo,母乃呼其子曰:&ldquo汝焉往?且飲茶去。
&rdquo子曰:&ldquo門外有人呼我,我出即返耳。
&rdquo匆匆出門,投水而死。
此等事,殆所謂夙冤者與? 湖北鹹甯餘氏女,嫁為石氏婦。
石故無賴,日事飲博,餘女生一子而卒,餘氏收而蓄之。
既長,使出而學賈。
其子頗勤謹,師甚愛之,垂三年矣。
石聞其子稍有所蓄,又餘氏所具衣裝冬夏皆備,乃自詣其師,欲以其子歸。
師留之,石不可,曰:&ldquo吾子與汝為徒耳,非與汝為奴也,汝安得留?&rdquo師知不可奪,厚贈而遣之。
其地距石所居三四百裡,石挈其子至半途,适阻小水,乃賃一舟盡載所赍。
父子俱登舟矣,石語其子曰:&ldquo吾遺一物在某處,可往取之。
&rdquo子登岸至其地,遍覓無有,将返問之父,比至水濱,則舟已開矣。
沿岸追尋,無所睹,乃大窘,亻累然一身,進退俱不可。
不得已,乞食于途,久之跖穿膝暴,胫骨腐爛生且,病不能行。
群モ憐而飲食之,得不死。
有鹹甯人過其地,或告之曰:&ldquo此子爾同鄉也,能挈之歸乎?&rdquo其人就而問之,曰:&ldquo是吾鄉人餘氏之甥也,吾歸當為言于餘氏。
&rdquo及歸,如餘氏告之,餘氏急使人迎以歸,已憔悴無人狀矣。
持養數月,乃始能行。
後餘氏又使學賈于他處,戒之曰:&ldquo汝父若來,勿再為所诳也。
&rdquo夫道路之間,殺越人于貨,尚且有之,況止于欺诳,又何足異!所異者,以父诳其子而取其資,是不可以人理論矣。
餘書為搜神志怪而作,然記及此等事者,人無人理,人即妖也,正不必魑魅罔兩,然後可鑄之禹鼎也。
鹹甯餘氏有一婦,不知其母家何姓也。
婦極短小,坐椅橙上,足不及地,然性柔婉,舅姑皆喜之,夫婦亦相得。
久之無子,婦語其夫曰:&ldquo我自度不能生育,君家又貧,不能納妾媵,不如我死,君得續娶。
雖有雁之費,較買妾為省也。
&rdquo夫曰:&ldquo是何言與?&rdquo而婦自是遂陰有自殺之意。
乃歸甯,從容語其母家曰:&ldquo婦人内夫家,外父母家。
既已嫁人,其生其死,無與父母家矣。
每見人家因女死,辄登夫氏之門,相嬲不休,此最無理。
不幸我死,願吾家勿蹈此惡習也。
&rdquo其家曰:&ldquo汝幸未死,何出此不祥語?&rdquo婦笑曰:&ldquo我未死,故及言之,若我死,尚及言邪?&rdquo及歸,又語其夫:&ldquo萬一我死,君勿傷悼。
續娶得子,我死勝于生!&rdquo夫初不知其有死志也。
越數日,乘人不覺,竟缢而死。
餘氏大恸,母家之人果無一言,反相勸慰,此婦可謂賢矣。
其夫續娶,亦無子,惟所娶者裝送頗盛,餘氏賴以溫飽。
後嗣族人子為子,已抱孫矣,亦足慰此婦于地下乎。
《列女傳。
母儀篇》雲:古者婦人妊子,目不視于邪色,耳不聽于淫聲。
此特言胎教之法耳。
《博物志。
雜說篇》雲:婦人妊娠,不欲令見醜惡物異類鳥獸。
又雲:不可見兔,令兒唇缺;不可啖生姜,令兒多指。
此則近于避忌之說,然犯之亦未必遽驗也。
獨湖北婦人妊子避忌最甚,有所謂換胎者,言所見之物,入其腹中,換去其本來之胎也。
故婦人妊子,則房中所有人物畫像,悉藏┑之。
或以針刺其目,雲其目破,即不為患矣。
有一婦卧室縣一美女像,及生子,厥狀肖焉。
美女屈右臂,伸三指,作指物狀,此子亦屈右臂,伸三指,終身如此。
又一婦偶觀優,及生子,頭上有肉隆起,如戴高冠,兩耳旁各有肉一片下垂,如以巾幂之者然。
因憶觀優時,有優人之冠如是,為其換胎矣。
其地每有遊僧,擔荷衣裝,乞食村落,擔上有彌勒像,此則尤在所忌。
孕婦見之,生子必肖彌勒像矣。
故此僧所至,村人辄噪而逐之。
孕婦或不及避,猝與相遇,則坐地上,自解其履,以左履換至右足,右履換至左足。
此僧亦必将所荷之擔,從右肩換至左肩,從左肩換至右肩。
如此相持,及人衆鹹集,逐此僧去,乃得無事。
其理真不可究诘也。
中牟縣有兄弟二人,談者失其姓名,兄弟同時病死。
俄其弟複蘇,則實其兄附之而生也。
弟妻引之入室,不可,卻入兄室,兄妻又拒之。
乃徙居于外,旬日之後,氣體充實,如無病人。
而一入内,則娣姒皆避之。
不得已,出家為僧焉。
按段成式《酉陽雜俎》載:上蔡縣李簡病卒,托汝陽縣張宏義身以生,并引扁鵲易魯公扈趙齊嬰之心,及寤互返其室為證。
扁鵲事未知出何書,段博極群書,必有所本也。
是此等事,古固有之,古但謂之易心。
《太平廣記》再生部則謂之易形,至今人則謂之借屍還魂。
按《金史。
五行志》,大定十三年正月,尚書省奏:&ldquo宛平張孝善有子曰合得,大定十二年三月旦以疾死,至暮複活,雲本是良鄉人王建子喜兒。
而喜兒前三年已死,建驗以家事,能具道之。
此蓋假屍還魂,拟付王建為子。
&rdquo上曰:&ldquo若是則奸幸小人,競生詐僞,渎亂人倫,止付孝善。
&rdquo此借屍還魂之事之見于正史者也。
餘嘗論死生之事,以為鬼神之說,聖人固言之。
吾人束發讀《中庸》,即知&ldquo鬼神之為德,其盛矣乎&rdquo,安可不信?至輪回之說,聖人所不言,惟《列子》書言死之與生,一往一反。
死于是者,安知不生于彼?此為佛氏輪回之說所祖。
後世若羊祜、顧非熊事,炳然記載,即世俗所謂投胎者也。
實則投胎猶之借屍耳。
人之初死,一靈未泯,或适遇初産嬰兒,一無知識,附之而生,則謂之投胎;或适遇新死之人,形骸未壞,附之而生,則謂之借屍:其理一也。
不可謂竟無是事。
然必謂人之生死悉如是,則又不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