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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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所載,尚有鄭會、邵進等頭斷而仍活者,亦未必竟無其事也。

     江西有譚仙姑者,不知何時人。

    或雲孝女,或雲貞女,蓋女子而夭折者,其事不得而詳也。

    在江西頗著靈異。

    嘉慶、道光間,湖北大旱,或言江西譚仙姑求雨最靈,乃往迎之,以紙書譚仙姑之位,置肩輿中。

    複使人執雉尾導其前,言神所憑依也。

    神至,果得大雨,于是遂為立廟。

    其後祈報者無虛日。

    遇有水旱偏災,鄉民辄迎其神禱焉。

    有輿夫戲言:&ldquo空輿耳,舁此何為?&rdquo言甫出口,神輿頓重,壓此輿夫仆地;再舁之,不能舉矣。

    鹹知獲罪于神,使叩首謝過,乃複如初焉。

    餘按陸魯望《野廟碑》雲:&ldquo江浙間山椒水濱多淫祀,婦而尊嚴則曰媪,女而容豔則曰姑。

    然則此風自唐已然矣。

    惟聞譚仙姑之廟,凡素行不修者,皆不得入,入必為神所譴。

    有三婦人入廟瞻禮,歸經路廁,旋風忽起,糞穢激射。

    中間一婦人衣裙皆污,而前後兩婦相去咫尺,略不г濡。

    群以為異,後知此婦素悍也。

    然則如譚仙姑者,尚不失聰明正直之義,或未可以淫祀例之與? 孟縣劉某,生二子,皆成立矣。

    又娶妾,生一女,女患目疾,使巫視之。

    巫曰:&ldquo祖墳風水與此女不利,不遷葬,目且盲。

    &rdquo妾乃與劉計,将如巫言。

    二子執不可,曰:&ldquo巫言固不可信,吾家幸平安,祖墳年代久遠,豈可輕動?&rdquo而妾日夕聒其夫曰:&ldquo吾無子,止此一女,不幸而盲,是無女也。

    二子但知自為計,君幸為我計!&rdquo劉納其言,乃不與二子謀,故使二子他适,即發祖墳。

    甫起其棺,而女在家大叫,登時目盲。

    遷葬之後,劉不久死,二子亦相繼死,遂無後。

    餘按《儀禮。

    喪服篇》&ldquo改葬缌&rdquo,是古人固有改葬之禮。

    然鄭康成注曰: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将亡失屍柩也。

    是古人改葬,非如後世之以風水起見。

    惟唐李陽冰《扌西先茔記》,則實用方士邵權之說,謂幹溫冥之禁,非窀穸攸宜,蓋唐時已有此等謬說矣。

    《春秋》莊〔三〕(二)年,書&ldquo葬桓王&rdquo,《公》《谷》皆以為&ldquo改葬&rdquo。

    何劭公謂惡錄之。

    仁人孝子無輕言改葬哉! 紹興烏某,私其婢,生一子。

    妻惡之,歸其婢于母家。

    婢乞以子從,許焉。

    婢嫁于房氏,子亦從之,遂為房氏子,不知有烏矣。

    後烏妻死,無子,烏欲返其子,時婢已死,請于房氏,房氏不可。

    有術者為烏謀曰:&ldquo吾能緻之。

    &rdquo于烏氏祖墓之前,削木為代,埋其左畔。

    旬日後偵之房氏,則其子左目盲焉,乃使人告曰:&ldquo不歸烏氏,右目亦且盲。

    &rdquo未信。

    複削木為弋,埋其右畔。

    旬日後,其子右目亦盲矣。

    大駭,就烏問故,烏謂之曰:&ldquo爾實吾子也。

    &rdquo因告以術者所為,曰:&ldquo爾非吾子,則烏氏之墓何預爾房氏之子哉?&rdquo子乃泣下,願歸烏氏。

    房氏知不可留,亦聽之。

    于是先起左代,後起右代,旬日之間,兩目複明如故。

    紹興城中有天官第,相傳為吏部陳公宅。

    陳先官江西,曾至貴溪龍虎山谒張真人。

    有童子獻茶,失于碎其杯,真人怒,命左右執之去。

    陳曰:&ldquo童子無心之失,可恕也。

    &rdquo真人首肯,命釋之。

    後陳老而家居,有老人求見,以玉如意獻雲:&ldquo此玉可禦火災。

    昔蒙活命之恩,今效銜珠之報,幸勿卻也。

    &rdquo陳惘然不識所謂,老人曰:&ldquo曩日真人府中獻茶童子,即我也。

    微公一言,必為真人所斬矣!&rdquo陳因诘其姓名,老人曰:&ldquo實告公,我乃龍也。

    天下之龍,各分疆域,亦如人間州縣。

    然其未有分地者,必先服役于真人府,役滿乃得受地。

    我已役滿,奉真人文牒,來為此地龍王矣。

    &rdquo陳曰:&ldquo君既龍王,可容我一見真身乎?&rdquo老人曰:&ldquo可。

    &rdquo期于某日至瓜子湖相見。

    瓜子湖在紹興南門外,廣六七裡,其西岸故有龍王廟。

    陳屆期至廟中,憑欄而望。

    時方盛暑,烈日當空,萬裡無雲。

    午後忽起微風,俄而風甚,黑雲四起,轉瞬之間,雷電大作,急雨驟至。

    湖中白浪滔天,遙望有一物蜿蜒而出,長十餘丈,粗可數尺,在水際轉側不定。

    初時止見其身,不見首尾,後微露其爪,形如雞距,色黑如漆。

    旋又露兩角,未幾,并首亦全見,與世間所圖畫不甚異也。

    向陳若叩首者,陳亦舉手答禮。

    已而複沒于水,雨止風定,晴霁如初。

    陳歸,以其所贈玉如意緘庋梁間,每遇火災,辄至陳第而滅,故至今存焉。

    此事乃沈君祖炜言之。

    吏部陳公,不知何人,案頭無《紹興府志》,不可考也。

    其情迹頗近荒誕,蓋故老相傳如此。

    沈君即紹郡人,言之鑿鑿,姑為記之。

    《齊諧》志怪之書,原不必其為信史也。

     沈君祖炜又言:昔有航海者,帆風而行,正極順适,忽聞其後聲如怒雷。

    回顧,見波浪洶湧,一大魚尾舟而來。

    張其口,含岈若巨壑,皓齒排列若霜戈雪戟,一翕一辟,海水從之出入,洪流氵養,濤作風興。

    舟人大恐,而魚行益近。

    時舟中有豬百頭,羊半之,米面稱是,乃謀以此等物稍稍擲與之,冀其得食則止。

    始而豬羊,繼而米面,随投随食,在魚不過一哆口而已,不費咀嚼。

    須臾諸物皆盡,無物可投。

    魚意雖未餍,而其腹亦似果然,縮鱗卷鬣,悠然而逝。

    舟中人乃相慶,若更生雲。

    此所謂吞舟之魚,在海中固有之,不足為異也。

    沈君又言:其友陳姓者,曾至台灣。

    一日,見海面有青氣上騰,須臾四散,因問舟人:&ldquo此何物?&rdquo舟人曰:&ldquo皆蚌也。

    群龍欲奪其珠,故逃耳。

    請看後面,龍至矣。

    &rdquo語未已,果見群龍數十,或青或黑,四面飛去。

     湖北武昌縣所屬有狼子湖,故多魚,漁舟聚焉。

    光緒辛巳四月朔,雷雨交作,見雲霧中隐隐有物,衆以為龍,皆伏而觀之。

    俄霹靂一聲,此物下墜,雨亦旋止。

    逼視之,乃大鲢魚也,長丈餘,其頭尚仰視,似未即死。

    漁人或以叉{措}之,仍不動,再{措}籍之,始垂首而斃。

    于是居民集,各持刀割其肉去,烹而食之,味甚肥美,亦無他異。

    此事見上海所刊新聞紙,因上二事類志之。

     湖北武昌有楊姓者,設肆于漢口,夫婦皆居肆中,年逾四十,尚無子。

    其弟有一子,楊夫婦皆甚愛之,言于弟,欲以為嗣,弟亦許焉。

    楊婦每自漢口回家,辄為兒制新衣履,且多以果餌飼之,兒視伯母如母也。

    某年楊婦回,撫愛此兒與平時無異,居已逾月矣。

    一日,兒至婦卧室,嬉戲甚樂。

    婦忽出,至廚下取刀而入,力斫兒。

    兒大叫倒地,未死,又連斫之,乃死。

    其弟夫婦聞聲趨至,見狀大驚,曰:&ldquo誰殺吾兒?&rdquo婦曰:&ldquo我也。

    &rdquo弟夫婦莫測其意,惟抱兒而哭。

    久之,婦亦抱兒而哭。

    弟夫婦因問:&ldquo嫂何故殺兒?&rdquo婦曰:&ldquo吾讵知之邪?兒死,吾亦不欲生矣。

    &rdquo以頭觸牆壁,欲自殺。

    弟夫婦反共勸慰,曰:&ldquo固知嫂無他意,此必别有故。

    吾夫婦年尚少,兒死可再生。

    願嫂無介意!&rdquo婦乃出所制衣履,為兒著之,且買良材為作椟。

    既斂,婦百計求死,弟夫婦防之甚嚴。

    城外故有田宅,婦托故至城外,弟夫婦亦從之往。

    婦乃絕食,弟夫婦執飲食苦勸,曰:&ldquo嫂不食,吾二人亦不食。

    &rdquo婦不得已,為舉箸,然曰:&ldquo吾殺此兒,何面目見爾夫婦!且亦何以見吾夫哉!吾夫婦老矣,不能生子,萬一爾夫婦竟無子,楊氏血食不以吾斬乎?&rdquo其弟夫婦知其必自殺,使人旦暮守之,刀繩之屬皆為藏┑。

    婦伺守者稍懈,取竹一節,踏碎之,以竹末自刺其喉,斷吭而死。

    此婦之殺此兒,必有厲鬼憑依之。

    袁子才先生《新齊諧》載有舅殺其甥事,與此類也。

     朱某,蘇州人,設肆于臨頓路。

    鹹豐庚申年,賊陷蘇州,朱于道路間得人家所棄女子,遂收養之。

    居數載,女年十六七,遂以為妻,時朱則年逾四十矣。

    生子女數人,長女嫁于湖州,子皆學賈于外。

    一歲,婦攜其二幼女至湖州視其長女,久而不反,朱使人問女,言母歸數月矣。

    朱各處偵探,杳無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