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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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焉。

    俄而病死,萼樓在黔,未知也。

    一夕見姚冉冉至戶外,欲入又不敢入,即于戶外報地而拜。

    視其所衣,裳鮮明(四字本《後漢書。

    皇後紀》。

    《釋名》:婦人上服曰。

    今俗呼婦人上服曰褂,乃俗字也,故借用此語),訝曰:&ldquo汝何得衣此?&rdquo遂無所見。

    越數日而家書至,姚死矣。

    其後黔亂粗定,家人自蜀還黔,萼樓語其妻曰:&ldquo姚死,汝以盛服佥之,非禮也。

    &rdquo妻曰:&ldquo不然。

    &rdquo萼樓笑曰:&ldquo汝無我诳!&rdquo因曆言其簪珥裳,妻不能隐,乃曰:&ldquo吾痛之甚,故稍假之耳,君何從知此?&rdquo萼樓告以所見。

    一弱女子耳,死後一靈不泯,竟能自蜀至黔,亦可異也。

    餘大兒婦樊之伯父,早卒。

    其伯母痛甚,以姑年老,懼傷其心,不敢哭,日夜飲泣。

    淚盡則繼以血,久之血亦盡,則有如膏如脂者出眼孔中,兩目眵昏,幾失明矣。

    一日,有親串家為扶箕之戲,而其伯父降焉,言談如平生時。

    或問之曰:&ldquo君既有靈,何不歸家,與家人一叙乎?&rdquo箕筆書曰:&ldquo吾生無罪過,死後在冥中微有祿秩,不為冥吏拘束,雖日日歸家,亦無不可。

    所以不歸者,歸亦無益,徒使家人悲悼耳。

    &rdquo其伯母聞之,使人因其再降而與之言,請必歸,自誓勿哭。

    乃訂期焉,且曰:&ldquo哭則吾即逝矣。

    &rdquo及期,設箕盤于密室中,伺之果至,箕動有聲。

    其伯母在窗外聞之,不覺嗚咽,箕筆遂止不動。

    後屢請不複至,其伯母甚悔,亦無及矣。

     蜀人沈君秋風,與大兒婦母家樊氏有連。

    同治中,曾為貴州布政使,有疾,使醫治之,已愈矣。

    醫曰:&ldquo百日不洗足,乃可,若洗足,則無救。

    &rdquo而沈君極喜洗足,且其時寝興飲食鹹複其常,不以醫言為信,家人力阻之。

    已将滿百日矣,沈欲洗足,家人使人招樊君萼樓至,與之語,自日失至于丙夜,乃始辭去,以為夜漏已深,必且就寝矣。

    而沈命覃湯,家人交口止之,不可,竟洗焉,其明日遂卒。

    異哉,沈君所患,不知何病,一洗足遂不救,亦可怪矣。

    醫固知之,卒不能從其戒,殆亦命欤?《南史》言:陰子春腳數年一洗,每洗則失财敗事。

    如沈君者,竟以洗足喪其生,視子春更甚矣。

     馬氏婦,湖南人。

    其姑病且死,婦泣曰:&ldquo姑婦二人相依為命,設不可為諱,則新婦茕茕何所依賴,形單影隻,亦就死耳!&rdquo姑曰:&ldquo汝勿憂,我死且為鳥,仍與汝居。

    &rdquo已而姑死,果有鳥止于室中不去,時集于其婦之懷,乃日以米飼之。

    至月餘,婦泣而祝曰:&ldquo姑憫我孤苦,化鳥以卵翼我,甚善!然我心則何安焉?請姑自便。

    &rdquo祝畢,鳥去不複來。

    餘孫婦彭為我言之,馬氏婦其親串也。

    傅氏女,亦湖南人,幼從其父宦于中州,父甚愛憐之。

    年十六而嫁,已就塗矣,父親送之數十裡外。

    将返,解所衣半臂授之,曰:&ldquo途中以此禦寒。

    &rdquo及既嫁,夫婦甚相得,又柔和善事其舅姑,一家無間言。

    已而其父死,舅姑秘不以聞。

    其夫告之,女大恸,舅姑争來慰藉。

    女曰:&ldquo蒙舅姑過愛,新婦敢不自愛乎?&rdquo乃止不哭。

    然不數月,竟奄然而死。

    死後有小婢言:&ldquo女于密室中縣其父所與半臂,向之而拜,拜已辄飲泣,良久始出。

    出對舅姑,則愉色婉容,仍如平常。

    其在幽間無人之所,未嘗不涕淚橫集也。

    &rdquo乃知此女以毀而卒,可謂孝矣。

    童子劉某,浙江遂安人。

    年十四,薪采以養母。

    一日自山中歸,且行且歌,鄰人奔告曰:&ldquo虎銜爾母去,猶歌邪?&rdquo童子大驚,棄薪而歸,荷鐵叉以出走逐虎。

    及之,以叉籍其後。

    虎怒,釋母,還噬童子,張其口呀呀然。

    童子扌舂以叉,适中其腭,虎躍,童子亦躍,叉益進貫其頤。

    童子耆叉于地,虎口不得翕,兩前足在空際不能用力,困甚;久之複躍,帶叉而撲。

    童子亦仆。

    起,亟負母歸,呼鄰人往視,虎則死矣。

    納之官,官賜童子錢十萬,其母傷不甚重,藥之而愈。

    此事年家子張子厚言之。

    蓋有毛姓者,與劉同裡,實親見其事也。

    《元史。

    列女。

    姚氏傳》雲:虎銜其母,姚倉卒往逐之,即以手毆其脅,虎乃置之而去,與此事相類。

    彼一女子,此一童子,鸷蟲攫搏,不程其勇,可以立懦矣。

    若《宋史》所載童八娜事,以身代其大母死,則尤可憫也。

     豐某,海甯人,于光緒庚辰歲生一子,無右臂,人鹹異之。

    張子厚雲:&ldquo昔在衢州,見有婦人生子無左臂。

    &rdquo餘于第十卷中載中州某氏女兼孑孓二形。

    此二人者,則一孑而一孓矣。

    或雲孕婦忌見月食,若見之,則所生之子四體必有缺。

    許翁,歙縣人。

    餘嘗見之于故人汪鏡軒坐上,蓋即汪之妻父也。

    家故巨富,啟質物之肆四十餘所,江浙間多有之,至翁猶然。

    翁為人極願悫,其言呐呐然,如不出口。

    而其子弟中,則有三四輩以豪侈自喜,漿酒藿肉,奉養逾王侯。

    家僮百數十人,馬數十匹,青骊彤白,無色不具,腹鞅背,亦與相稱。

    每出則前後導從,炫黃于闾巷間。

    一日,忽郡吏持官文書來,太守以其豪橫,欲逮問之。

    乃兇懼,上下行賂求免,所費無算,始寝不問。

    于是此三四輩者相與謀曰:&ldquo家鄉不可居矣,蓋出遊乎?&rdquo各具舟車,出遊江浙間,凡其家設肆之處,無遠不至,至則日以片紙至肆中,取銀錢無厭足。

    主者或靳之,辄怒曰:&ldquo此故吾家物,何預公事!&rdquo使所善倡家自至肆中恣所取,主者大懼,皆以書白許翁。

    許翁自度不能要束其子弟,乃曰:&ldquo今吾悉閉諸肆,彼無所取,則已矣。

    &rdquo為書遍告諸肆,使同日而閉。

    已而肆中之客皆大嘩,曰:&ldquo主人所不足者,非财也,何為悉罷諸肆?主人自為計則得矣,如吾曹何?&rdquo許翁聞之,曰:&ldquo誠如公等言。

    &rdquo乃命自管事者以下,悉有所贈。

    管事者,或與之千金,或二千金,視肆之大小自是遞降,至厮役扈養,皆有分也,最下亦與錢十萬。

    方許翁定此議時,初未嘗辜較其人數。

    及此議出,主者按籍而計之,則四十餘肆中,其人幾及二千,各如數拜賜而去,而許翁之錢罄矣。

    十數世之積,數百萬之赀,一朝而盡,亦可駭也。

    餘見許翁時,其冠猶戴青金石頂,綴羽藍翎。

    鏡軒語餘曰:&ldquo翁所存惟此矣!&rdquo 故海甯州知州恽公,諱敷,字子寬。

    嘗為嘉善縣知縣,有惠政,祀名宦祠,至今嘉善人猶傳其轶事。

    雲有錢氏子,以應試至縣城,館某氏樓下,樓有女悅之,投書與期。

    錢故長者,恥其事,托故辭去。

    屠者陸某,其鄰也,拾得錢所棄書,如期而往。

    既登樓,即滅燈火,女不知非錢也。

    及出,為女父母所覺,逐之,陸出刃擊殺其父,遁去。

    其家訟錢氏子殺人。

    公察錢非殺人者,問女曰:&ldquo燈既滅矣,安知為錢氏子?其身亦有瘢痣可辨識乎?&rdquo女曰:&ldquo其臀有瘤。

    &rdquo驗視無有,公乃使人物色于浴堂,得陸屠,一訊而服。

    又一事雲有民某甲者,與季父同居,聲相聞也。

    甲遠歸,欲知其婦賢否,以所赍金置社廟香爐中,僞為貧窭焉者而歸,婦事之如初。

    既卧息,乃以實告,質明往取,金亡矣,訟于官。

    公至其家廉得狀,又知其季父故嘗謀鬻其婦,非端人,必夫婦密語為季父所竊聞,晨往攫取之耳。

    乃佯曰:&ldquo此當問之神。

    &rdquo翼日,使人舁社廟神至,一邑之人皆至縣中觀其異,其季父亦在焉。

    公問神,神不答,命以大杖敲其頭,則有片紙自神耳中出,曰:&ldquo攫金者,其季父也。

    &rdquo其季父在旁失色,叩頭服罪,其事遂白。

    神耳中書,實公僞為之者。

    公固循吏,而此二事,實有發奸扌适伏之智。

    光緒辛巳春,恽氏諸子乞餘為海甯君家傳,故得知其事。

    既為作傳,又存此于筆記中雲。

     同治乙醜歲,餘二兒在吳下得狂易之疾,其婦姚甚憂之,夜不成寐。

    及夜中,似夢非夢,若有人呼之曰:&ldquo姑如此戚戚,生亦何味,不如死矣。

    &rdquo視之,則其從兄子也。

    爾時便覺神思恍惚,問曰:&ldquo何以得死?&rdquo其兄子曰:&ldquo莫妙于缢。

    &rdquo将再有所問,忽聞其母大聲呼己,即應曰:&ldquo唯。

    &rdquo有周氏女字仲英者,内子姚夫人之姨子也,與兒婦同榻,睡夢中聞其應聲,驚而覺。

    遽問曰:&ldquo阿誰喚汝?&rdquo兒婦時亦頓寤,即告以故,兩人皆不敢複睡,坐以待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