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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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法》,劉氏不載於《禮》,而班氏入之。
則於《禮》經之下注雲,入《司馬法》。
今道家不注入字,而兵家乃注省字,是劉《略》既載於道,又載於兵之明徵。
非班擅改也。
)且兵刑權術,皆本於道,先儒論之備矣。
劉《略》重複互載,猶司馬遷《老莊申韓列傳》意也。
發明學術源流之意。
況二百三十七篇之書,今既不可得見,鄭樵何所見聞而增删題目,以謂止有兵法,更無關於道家之學術耶? ──右十一之二 鄭樵譏《漢志》以《世本》、《戰國策》、《秦大臣奏事》、《漢著記》為《春秋》類,是鄭樵未嘗知《春秋》之家學也。
《漢志》不立史部,以史家之言,皆得《春秋》之一體,故四書從而附入也。
且如後世以紀傳一家,列之正史,而編年自為一類,附諸正史之後。
今《太史公書》列於《春秋》,樵固不得而譏之矣。
至於國别之書,後世如三國、十六國、九國、十國之類,自當分别部次,以清類例。
《漢志》書部無多,附著《春秋》,最為知所原本。
又《國語》亦為國别之書,同隸《春秋》,樵未嘗譏正《國語》,而但譏《國策》,是則所謂知一十而不知二五者也。
《漢著記》,則後世起居注之類,當時未有專部,附而次之,亦其宜也。
《秦大臣奏事》,在後史當歸故事,而《漢志》亦無專門,附之《春秋》,稍失其旨。
而《世本》則當入於曆譜,《漢志》既有曆譜專門,不當猶附《春秋》耳;然曆譜之源,本與《春秋》相出入者也。
──右十一之三 以劉歆、任宏重複著錄之理推之,《戰國策》一書,當與兵書之權謀條,諸子之縱橫家,重複互注,乃得盡其條理。
《秦大臣奏事》,當與《漢高祖傳》、《孝文傳》(注稱論述冊诏。
)諸書,同入《尚書》部次;蓋君上诏诰,臣下章奏,皆《尚書》訓诰之遺;後世以之攙入集部者,非也。
凡典章故事,皆當視此。
──右十一之四 焦竑誤校漢志第十二 自劉、班而後,藝文著錄,僅知甲乙部次,用備稽檢而已。
鄭樵氏興,始為辨章學術,考竟源流,於是特著《校雠》之略;雖其說不能盡當,要為略見大意,為著錄家所不可廢矣。
樵志以後,史家積習相沿,舛訛雜出;著錄之書,校樵以前其失更甚;此則無人繼起,為之申明家學之咎也。
明焦竑撰《國史經籍志》,其書之得失,别具論次於後。
特其《糾缪》一卷,譏正前代著錄之誤,雖其識力不逮鄭樵,而整齊有法,去汰裁甚,要亦有可節取者焉。
其糾《漢志》一十三條,似亦不為無見;特竑未悉古今學術源流,不於離合異同之間,深求其故;而觀其所議,乃是僅求甲乙部次,苟無違越而已。
此則可謂簿記守成法,而不可為校雠家議著作也。
今即其所舉,各為推論,以進於古人之法度焉。
──右十二之一 焦竑以《漢志》、《周書》入《尚書》為非,因改入於雜史類。
其意雖欲尊經,而實則不知古人類例。
按劉向雲:“周時诰誓号令,孔子所論百篇之馀”,則《周書》即《尚書》也。
劉氏《史通》述《尚書》家,則孔衍《漢魏尚書》,王卲《隋書》,皆次《尚書》之部。
蓋類有相仍,學有所本;六藝本非虛器,典籍各有源流;豈可尊麒麟而遂謂馬牛不逮走部,尊鳳凰而遂謂燕雀不隸飛部耶? ──右十二之二 焦竑以《漢志》、《尚書》類中《議奏》四十二篇入《尚書》為非,因改入於集部。
按議奏之不當入集,已别具論,此不複論矣。
考《議奏》之下,班固自注:“謂宣帝時石渠論也。
韋昭謂石渠為閣名,於此論書。
”是則此處之所謂議奏,乃是漢孝宣時,於石渠閣大集諸儒,讨論經旨同異,帝為稱制臨決之篇,而非廷臣章奏封事之屬也。
以其奏禦之篇,故名奏議;其實與疏解講義之體相類。
劉、班附之《尚書》,宜矣。
焦竑不察,而妄附於後世之文集,何其不思之甚邪?(秦大臣奏事附於《春秋》,此為劉、班之遺法也。
) ──右十二之三 焦竑以《漢志》、《司馬法》入《禮》為非,因改入於兵家。
此未見班固自注,本隸兵家,經班固改易者也。
說已見前,不複置論。
──右十二之四 焦竑以《漢志》、《戰國策》入《春秋》為非,因改入於縱橫家。
此論得失參半,說已見前,不複置論。
──右十二之五 焦竑以《漢志》、《五經雜議》入《孝經》為非,因改入於經解。
其說良允。
然《漢志》無經解門類,入於諸子儒家,亦其倫也。
──右十二之六 焦竑以《漢志》、《
則於《禮》經之下注雲,入《司馬法》。
今道家不注入字,而兵家乃注省字,是劉《略》既載於道,又載於兵之明徵。
非班擅改也。
)且兵刑權術,皆本於道,先儒論之備矣。
劉《略》重複互載,猶司馬遷《老莊申韓列傳》意也。
發明學術源流之意。
況二百三十七篇之書,今既不可得見,鄭樵何所見聞而增删題目,以謂止有兵法,更無關於道家之學術耶? ──右十一之二 鄭樵譏《漢志》以《世本》、《戰國策》、《秦大臣奏事》、《漢著記》為《春秋》類,是鄭樵未嘗知《春秋》之家學也。
《漢志》不立史部,以史家之言,皆得《春秋》之一體,故四書從而附入也。
且如後世以紀傳一家,列之正史,而編年自為一類,附諸正史之後。
今《太史公書》列於《春秋》,樵固不得而譏之矣。
至於國别之書,後世如三國、十六國、九國、十國之類,自當分别部次,以清類例。
《漢志》書部無多,附著《春秋》,最為知所原本。
又《國語》亦為國别之書,同隸《春秋》,樵未嘗譏正《國語》,而但譏《國策》,是則所謂知一十而不知二五者也。
《漢著記》,則後世起居注之類,當時未有專部,附而次之,亦其宜也。
《秦大臣奏事》,在後史當歸故事,而《漢志》亦無專門,附之《春秋》,稍失其旨。
而《世本》則當入於曆譜,《漢志》既有曆譜專門,不當猶附《春秋》耳;然曆譜之源,本與《春秋》相出入者也。
──右十一之三 以劉歆、任宏重複著錄之理推之,《戰國策》一書,當與兵書之權謀條,諸子之縱橫家,重複互注,乃得盡其條理。
《秦大臣奏事》,當與《漢高祖傳》、《孝文傳》(注稱論述冊诏。
)諸書,同入《尚書》部次;蓋君上诏诰,臣下章奏,皆《尚書》訓诰之遺;後世以之攙入集部者,非也。
凡典章故事,皆當視此。
──右十一之四 焦竑誤校漢志第十二 自劉、班而後,藝文著錄,僅知甲乙部次,用備稽檢而已。
鄭樵氏興,始為辨章學術,考竟源流,於是特著《校雠》之略;雖其說不能盡當,要為略見大意,為著錄家所不可廢矣。
樵志以後,史家積習相沿,舛訛雜出;著錄之書,校樵以前其失更甚;此則無人繼起,為之申明家學之咎也。
明焦竑撰《國史經籍志》,其書之得失,别具論次於後。
特其《糾缪》一卷,譏正前代著錄之誤,雖其識力不逮鄭樵,而整齊有法,去汰裁甚,要亦有可節取者焉。
其糾《漢志》一十三條,似亦不為無見;特竑未悉古今學術源流,不於離合異同之間,深求其故;而觀其所議,乃是僅求甲乙部次,苟無違越而已。
此則可謂簿記守成法,而不可為校雠家議著作也。
今即其所舉,各為推論,以進於古人之法度焉。
──右十二之一 焦竑以《漢志》、《周書》入《尚書》為非,因改入於雜史類。
其意雖欲尊經,而實則不知古人類例。
按劉向雲:“周時诰誓号令,孔子所論百篇之馀”,則《周書》即《尚書》也。
劉氏《史通》述《尚書》家,則孔衍《漢魏尚書》,王卲《隋書》,皆次《尚書》之部。
蓋類有相仍,學有所本;六藝本非虛器,典籍各有源流;豈可尊麒麟而遂謂馬牛不逮走部,尊鳳凰而遂謂燕雀不隸飛部耶? ──右十二之二 焦竑以《漢志》、《尚書》類中《議奏》四十二篇入《尚書》為非,因改入於集部。
按議奏之不當入集,已别具論,此不複論矣。
考《議奏》之下,班固自注:“謂宣帝時石渠論也。
韋昭謂石渠為閣名,於此論書。
”是則此處之所謂議奏,乃是漢孝宣時,於石渠閣大集諸儒,讨論經旨同異,帝為稱制臨決之篇,而非廷臣章奏封事之屬也。
以其奏禦之篇,故名奏議;其實與疏解講義之體相類。
劉、班附之《尚書》,宜矣。
焦竑不察,而妄附於後世之文集,何其不思之甚邪?(秦大臣奏事附於《春秋》,此為劉、班之遺法也。
) ──右十二之三 焦竑以《漢志》、《司馬法》入《禮》為非,因改入於兵家。
此未見班固自注,本隸兵家,經班固改易者也。
說已見前,不複置論。
──右十二之四 焦竑以《漢志》、《戰國策》入《春秋》為非,因改入於縱橫家。
此論得失參半,說已見前,不複置論。
──右十二之五 焦竑以《漢志》、《五經雜議》入《孝經》為非,因改入於經解。
其說良允。
然《漢志》無經解門類,入於諸子儒家,亦其倫也。
──右十二之六 焦竑以《漢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