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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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優。

    今觀劉《略》重複之書,僅止十家,皆出《兵略》,他部絕無其例。

    是則互注之法,劉氏且未能深究,僅因任宏而稍存其意耳。

    班氏不知而删并之,可勝惜哉? ──右十之七 後世法律之書甚多,不特蕭何所次律令而已也。

    就諸子中掇取申、韓議法家言,部於首條,所謂道也。

    其承用律令格式之屬,附條别次,所謂器也。

    後世故事之書甚多,不特張蒼所次章程而已也。

    就諸子中掇取論治之書,若《呂氏春秋》,(《漢志》入於雜家,非也。

    其每月之令文,正是政令典章,後世會典會要之屬。

    )賈誼、董仲舒(治安之奏,天人之策,皆論治體。

    《漢志》入於儒家類矣。

    )諸家之言,部於首條,所謂道也。

    其相沿典章故事之屬,附條别次,所謂器也。

    例以義起,斟酌損益,惟用所宜;豈有讀者錄部次,而不能考索學術源流者乎? ──右十之八 或曰:《漢志》失載律令章程,固無論矣。

    假令當日必載律令章程,就劉、班之《七略》類例,宜如何歸附欤?答曰:《太史公書》之附《春秋》,《封禅群祀》之附《禮經》,其遺法也。

    律令自可附於法家之後,章程本當别立政治一門,《漢志》無其門類;然《高祖傳》十三篇,《孝文傳》十一篇,(班固自注,高祖與大臣述古語及诏策也。

    )皆屬故事之書,而劉、班次於諸子儒家,則章程亦必附於此矣。

    大抵《漢志》疏略,由於書類不全,勉強依附;至於虛論其理與實紀其迹者,不使體用相資,則是《漢志》偶疏之處;(《禮經》、《春秋》。

    《兵書》、《方技》便無此病。

    )而後世之言著錄者,不複知其微意矣。

     ──右十之九 鄭樵議章程律令之不載《漢志》,以為劉、班之疏漏;然班氏不必遽見西京之全書,或可委過於劉《略》也。

    若劉向《别錄》,劉歆《七略》,則班氏方據以為《藝文》之要删,豈得謂之不見其書耶?此乃後世目錄之鼻祖,當時更無其門類,獨不可附於諸子名家之末乎?名家之叙錄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著錄之為道也,即於文章典籍之中,得其辨名正物之意,此《七略》之所以長也。

    又雲:“敫者為之,則苟鈎釽析亂而已。

    ”此又後世著錄,紛拏不一之弊也。

    然則凡以名治之書,固有所以附矣。

    (後世目錄繁多,即可自為門類。

    ) ──右十之十 鄭樵誤校漢志第十一 鄭樵譏班固叙列儒家,混入《太玄》、《法言》、《樂》、《箴》三書為一,總謂揚雄所叙三十八篇,謂其胸無倫類,是樵之論笃矣。

    至謂《太玄》當歸《易》類,《法言》當歸諸子,其說良是。

    然班固自注:“《太玄》十九,《法言》十三,《樂》四,《箴》二。

    ”是《樂》與《箴》,本二書也;樵誤以為一書。

    又謂“《樂》、《箴》當歸雜家”;是樵直未識其為何物,而強為之歸類矣。

    以此譏正班固,所謂楚失而齊亦未為得也。

    按《樂》四未詳。

    《箴》則《官箴》是也;在後人宜入職官,而《漢志》無其門類,則附官《禮》之後可矣。

     ──右十一之一 鄭樵譏《漢志》以《司馬法》入《禮》經,以《太公》兵法入道家,疑謂非任宏、劉歆所收,班固妄竄入也。

    鄭樵深惡班固,故為是不近人情之論。

    凡意有不可者,不為推尋本末,有意增删遷就,強坐班氏之過,此獄吏鍛煉之法;亦如以《漢》志書為班彪、曹昭所終始,而《古今人表》則謂固所自為者惟此;蓋心不平者,不可與論古也。

    按《司馬法》百五十五篇,今所存者,非故物矣。

    班固自注:“出之兵權謀中,而入於《禮》。

    ”樵固無庸存疑似之說也。

    第班《志》叙錄,稱《軍禮司馬法》,鄭樵删去“軍禮”二字,謂其入禮之非;不知《司馬法》乃周官職掌,如考工之記,本非官禮,亦以司空職掌,附著《周官》,此等叙錄,最為知本之學。

    班氏他處未能如是,而獨於此處能具别裁;樵顧深以為譏,此何說也?第班氏入於《禮》經,似也。

    其出於兵家,不複著錄,未盡善也。

    當用劉向互見之例,庶幾禮家不為空衍儀文,而兵家又見先王之制,乃兩全之道耳。

    《太公》二百三十七篇,亦與今本不同。

    班氏僅稱《太公》,并無兵法二字,而鄭樵又增益之,謂其入於道家之非,不觀班固自注:“尚父本有道者。

    ”又於兵權謀下注雲:“省《伊尹》、《太公》諸家。

    ”則劉氏《七略》,本屬兩載,而班固不過為之删省重複而已。

    非故出於兵,而強收於道也。

    (注省者,劉氏本有,而班省去也。

    注出入者,劉錄於此,而班錄於彼也。

    如《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