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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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太常寺言:「按大禮式,親祠太廟,俎不設腸胃,已合古禮;獨(大)[犬]牲腥、熟皆設腸胃,于義未安。

    兼按《儀禮》,羊俎、豕俎皆有舉肺一、祭肺三,今豕俎獨不實肺,亦當詳正。

    欲罷犬牲腸胃,止存離肺、刌肺,及豕俎設離肺一、刌肺三,于禮為當。

    」從之。

    繼而太常禮院言,乞太廟祠事罷用犬牲。

    從之。

     三年八月十八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太常寺言:「太廟增哲宗皇帝一室,欲就舊殿十八間地基,止攢那作二十間修蓋。

    」從之。

     十月二十六日,诏:太廟石室制度,依周制,赤為定。

    先是,修奉太廟司乞降太廟石室制度,太常寺言:乞依周制赤,去地六尺一寸安置石室,故有是诏。

     崇甯三年四月十一日,禮部言:「元豐元年親祠太廟,不設小次于殿下。

    其後累大禮,皆太常寺臨時申請。

    」诏設小次。

     四年三月十一日,複翼祖、宣祖廟,诏差禮部尚書徐铎充修奉使,增太廟,設為十室。

    铎卒,改差給事中王甯。

     二十一日,宗室士競言:「太廟十室,而舊設馔幔七八間,不足以容祭器。

    請将來大禮,增為十間。

    」又翰林學士鄧洵仁言:「大禮朝享太廟,設馔幔于東門外行事;及執事者引揖俎馔,經由禁衛,往來多不相續,或緻稽滞。

    切見郊壇設于南壝門外,請太廟亦設于南神門外。

    」诏太常寺議,禮官言當如士競等所請。

    皆從之。

     十二月八日,禮部、太常寺言:「太廟十室告遷帝後神主複還本室,合行奉安之禮。

    今比附參酌,依奉安景靈宮神禦禮例,差宰相前一日早同行事官赴太廟宿齋,至日行奉安之禮。

    惟不用前期受誓戒、緻齋,及亞、終獻樂舞。

    」诏以十二月十六日奉安,差司空、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蔡京,餘皆從之。

     大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議禮局言:「《周禮司尊彜》,春祠、夏禴,祼用雞彜、鳥彜,朝踐用兩犧尊,再獻用兩象尊。

    秋嘗、冬烝,祼用斝彜、黃彜,朝獻用兩着尊,饋獻用兩壺尊。

    凡四時之間祀,追享、朝享,祼用虎彜、 蜼彜,朝踐用兩太尊,再獻用兩山尊。

    今太廟儀注,春、夏用犧尊、象尊各二,秋、冬用着尊、壺尊各二,已應古義。

    又每享各用太尊二,則是以追享、朝享之尊施之于禴、祠、烝、嘗矣,其為失禮明甚。

    伏請自今四時享太廟,不用太尊,以合《周禮》。

    」又言:「《禮記郊特牲》曰『灌以圭璋』,用玉器也。

    《周禮典瑞》『祼圭有瓒,以肆先王』,說者謂天地有禮神之玉,而無郁鬯;宗廟有郁鬯,而無禮神之玉。

    然則宗廟之玉,祼圭而已。

    圭瓒之制,以圭為祊,其長(赤)有二寸,黃金為勺,青金為外,朱中央。

    其容五升,其徑八寸。

    其勺之鼻為龍頭,所以出郁鬯也;其下有盤,其徑一赤,所以承瓒也。

    今親祠太廟以塗金銀瓒,有司行事以銅瓒,其大小長短之制皆不如禮。

    伏請改造,以應古制。

    」又言:「牙盤上食非古也,其制始于唐天寶之末。

    韋彤等據經而議,謂亵味多品,不可交于神明,欲罷去之。

    本朝刊正禮文,祗若祠事,告朔有祭,而上食之禮固已不行,其得先王之制旨深矣。

    然今太廟祭享所〔用〕之器,猶設牙盤,是豈禮之意耶!《記》曰:『先王之薦可食也,而不可嗜也;宗廟之器可用也,而不可便其利也。

    』尊彜之制,鼎俎笾豆之式,聖人尚象,取成于四時陰陽之中,豈可以後世率意而造者雜乎其間哉!欲乞祭惟藉以席,不用牙盤。

    」并從之。

     政和六年十一月一日,禮制局言:親祠差官攝亞獻行事,合造璋瓒,并常享太廟圭瓒、别廟璋瓒。

    且謂(之)圭瓒、璋瓒舊制惟用石,并乞改用玉。

    又言:「冬祀大禮前一日朝享太廟,見設尊、罍,内黃彜、斝彜各二,黃彜已實郁鬯,斝彜實明水,其太尊一,亦實明水。

    今若添造黃彜,恐難遽辦,欲乞權以斝彜實。

    今亞獻所酌郁鬯,緣太尊已實明水,其合用實亞獻祼鬯酒黃彜,候冬祀禮畢,令禮制局制造。

    」并從之。

     六日,光祿寺言:「禮制局新定太廟陳設之儀,每室笾十有二等,尚緣唐制,因循行之。

    伏請盡依周制,笾、豆各用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今詳周制,所用祭器比見行令格增笾、豆十有四,簠、簋各六,即未見合排辦禮料之數及陳設之序。

    」尚書省下太常寺同光祿寺議定。

    太常寺言:「今以笾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右為上。

    羞笾二(縣)[為]第一行,朝事笾八次之,饋食笾八又次之,加笾八又次也。

    豆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左為上。

    羞豆二為第一行,朝事豆八次之,饋食豆八又次之,加豆八又次之。

    簠八,為二行,在笾之外。

    簋八,為二行,在豆之外。

    笾、豆、簠、簋所實禮料,乞依自來容受之數供辦,或無本色,即以别物代。

    」從之。

    笾、豆、簠、簋所實禮料:朝事之笾,麷、蕡、白、黑、形鹽、膴、鮑、魚鱐;饋食之笾,棗、栗、桃、梅、幹橑、榛實;加笾之實,菱、芡、栗、脯;羞笾之實,糗餌、粉餈。

    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麋臡;饋食之豆,葵菹、蠃醢、脾折、螷醢、蜃醢、蚳醢、豚拍、魚醢;加 豆之實,芹菹、兔醢、深蒲、醓、醢、菹、鴈醢、筍菹、魚醢;羞豆之實,酏食、糁食。

    簠以稻、粱實之。

    簋以黍、稷實之。

    茆菹以莼,蚳醢用蟻(卯)[卵],以蜂子代。

     十二月二十日,又言:「伏見太廟祭器内,铏用三,登用一。

    竊考铏與登皆盛羹之器。

    祭器,烹牲于鼎,升肉于俎,其湆芼以鹽菜,實之于铏,則謂之铏羹。

    不緻五味,實之于登,則謂之大羹。

    《周官亨人》『祭祀共大羹、铏羹』是也。

    且宗廟之祭用太牢,而三铏實牛、羊、豕之羹,固無可論者;至于大羹,止設一登,不知果以何牲之湆而實之邪議者惟知《儀禮》芼铏有牛藿、羊若、豕微之文,故用三铏而不疑,至大羹無一定之說,所以止用一登也。

    以《少牢饋食禮》考之,則少牢者羊、豕之牲也,上佐食羞兩铏,司士進三豆湆。

    兩铏,铏羹也;二豆湆,大羹也。

    少牢之铏、豆用二,則三牲之祭,铏既設三,登亦用三,無疑矣。

    伏請太廟設三登,實牛、羊、豕之湆以為大羹,明堂亦如之。

    其賜宰執與高麗祭器,亦乞增一為二,于禮為合。

    」從之。

     七年正月二十九日,禮制局言:「太廟祭器内笾、豆各二十有六,而光祿寺禮料,笾豆所實之物以饧代麷。

    謹按鄭司農釋《周禮》雲『熬麥曰麷』。

    今乞改依《周禮》,易饧為麷。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又言:「太廟帝、後神位殿上所設彩幄簾幙之類,例皆暗舊,或有斷綻。

    及絞縛鋪設,與配享功臣幕次制度無異。

    欲令本(朝)[廟]随宜增飾,遇有暗舊,實時申換。

    及襯藉禮器席不新潔,今欲應藉祭祀之物,皆易以茆席。

    及神門之内持更守宿鋪屋,遇有祭享,權令拆去。

    」并從之。

     高宗皇帝建炎元年七月十九日,诏:「兵部郎官、太常寺官一員計置舟船車乘等,迎奉神主赴行在。

    就差太廟親事官,殿前司差撥禁軍三百人防護,內侍二員充同共都大主管。

    應用禮器,随宜充代。

    薦新儀物,令所至州軍斟酌應副。

    」 三年四月二日,尚書省言:「太廟元背負太祖皇帝神主親事官李寶稱,至瓜州被蕃人驅虜,遂緻遺失。

    」诏令沿路州軍限半月尋訪,如有人收到,有官人與轉五官,白身人補保義郎,其尋訪官司當議取旨推恩。

     四年十月四日,诏:奉迎太廟神主往溫州奉安,以護從提點所為名。

    時以祠部郎官、兼太常少卿鄭士彥充護從,乞立名故也。

     紹興二年三月二日,诏:溫州太廟百步内居止遺火者,徒二年;緻延燒奉安寺觀,流三千裡。

    餘依見行條法。

     四月九日,神主神禦提點所言:「太廟潛火兵士,欲乞以二十人為額,止于溫州差,專一巡防,并不得别有占使。

    」從之。

     三年九月二日,诏:奉迎溫州太廟神主所改稱太廟奉迎所,其監官以奉迎所幹辦官為稱。

    景靈宮神禦所改稱景靈宮奉迎所,其監官以主管奉迎所為稱。

    提點官(人)[以]太廟、景靈宮提點奉迎所為名。

    奉迎福州啟運宮神禦所改稱啟 運宮奉迎所,其監官以奉迎所幹辦官為稱。

    先是,度支郎中侯懋言:「恭以清廟乃國家嚴奉祖宗之所,自曆代迄于本朝,皆以太廟為稱。

    昨以車駕臨幸東南,有司一時申請,遂以迎奉神主為名,無乃渎慢在天之靈望改神主所之稱,止以太廟所為名。

    至于迎奉神禦所,亦乞〔依〕舊作景靈宮稱呼。

    」尋下禮部讨論,于是從其請。

     十月二十七日,祠部員外郎、兼權太常少卿、太廟景靈宮提點江端友言:「天子之居,豈可無宗廟社稷《禮》曰:『君子将營宮室,宗廟為先。

    』今宮室略備矣,宗廟豈可簡而不修欲乞于臨安府行宮門内修創太廟。

    」從之。

     十二月十三日,祠部員外郎、兼權太常少卿、太廟景靈宮提點江端友言:「伏見降到禦名祝版,稱『嗣皇帝』。

    臣以為『嗣』字非所宜稱。

    唐肅宗複兩京告廟祝文稱『嗣皇帝』,顔真卿謂禮儀使崔器曰:『上皇在蜀,可乎』亟命易之,帝以為知體。

    今日之事,誠大類此,乞集議改正。

    」禮部、太常寺『竊詳唐天寶之亂,明皇雖奔劍南,猶不出于中國。

    肅宗以太子治兵于靈武,撫兵監國,乃其所職,足以讨賊矣。

    既而不申明皇之命,遂即帝位,赦天下,複改元,代父自立,故顔真卿見平兩京告廟祝文稱『嗣皇帝』,則謂崔器曰:『上皇在蜀,可乎』肅宗稱其知體者,似悟己之失也。

    後世賢人君子往往如真卿之意,而譏議者多矣。

    竊惟道君皇帝遭時難阨,厭于萬幾,明诏内禅,故淵聖皇帝之立,明年改元。

    凡靖康之間,宗廟祝文已稱『嗣皇帝』矣。

    逮二聖北行,遠之異域,宗廟祭祀無所繼承,人懷祖宗之德,皇天佑命有宋,則主宗廟之祀者,非陛下而誰故陛下應天順人,遂登大寶,其視肅宗之事,殆不相俟矣。

    今若不稱『嗣皇帝』,于宗廟則當以何名稱哉竊謂稱『嗣』之義,于禮無嫌,所有宗廟祝文,伏乞仍舊,不必改作。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祠部員外郎、兼權太常少卿、太廟景靈宮提點江端友言:「乞今後朝享〔太〕廟,依故事,獻官、行事、執事官及祗應人并前十日受誓太廟齋坊,令初獻讀誓文、檢察,太常少卿通攝刑部尚書誓,散齋七日,緻齋三日。

    内二日宿于寺觀。

    仍令溫州太廟近便處踏逐寺觀充齋舍,祠前一日質明赴祠所緻齋。

    」從之。

     五年二月四日,诏差祠部員外郎、權太常少卿張铢奉迎太廟神主赴行在所奉安。

    其溫州祭享等事,令本州島通判權管。

     十七日,诏:「太廟令臨安府随宜,不得過興工役,候移跸日,依舊本府使用。

    」先是有旨于溫州奉迎太廟神主赴行在所,太常少卿江端友奏請修創太廟。

    委守臣梁汝嘉雅飾同文館奉安。

    汝嘉言:累以兵馬安泊踐穢,非崇奉所。

    至是汝嘉請于南省倉空地蓋屋十間,權充太廟。

    既而侍禦史張緻遠、殿中侍禦史張絢言:創建太廟,茲為定都,議者謂無進跸之圖。

    故有是命。

     十 九日,禮部、太常寺條具奉迎太廟神主禮例:其一、奉迎儀。

    其日,宰執率文武百僚、宗室出城奉迎處幕次。

    俟報班定,神主腰輿将至,班首已下再拜訖,班首出班詣香案前,搢笏,三上香,執笏,複位。

    班首已下并再拜訖,少立。

    如值陰雨,免拜,止于奉迎處立班,俟神主腰輿過,退。

    内南班宗室俟奉迎訖,分左右騎導,太常卿騎從,至奉安處,太常卿燒香,行權奉安禮。

    南班宗室陪位訖,并退。

    其二、衛從。

    自奉迎處至權奉安處,合援衛、(視)[侍]從官一百人,并擎辇官六十人,各裝着儀注全。

    皇城司、禦辇院差撥計會祗應所有逐人合破設食價錢,乞從戶部行下所屬,依自來條例。

    其三、神主至。

    令奉迎提點所約度奉迎神主到行在月日,預報太常寺奉迎并權奉安。

    合用禦封降真香一十三合,一合奉迎,十二合權奉安,入内内侍省預先請降,付太常寺差人供應。

    其四、什物。

    城外奉迎并權奉安處,合用幕次、什物、拜褥等,乞下儀鸾司、臨安府排辦釘設。

    其五、僧道威儀。

    城外奉迎合用僧道各五十人,并威儀、香案、麻爐、匙合、炭火等,并乞下臨安府差人排辦。

    其六、奉迎休務。

    奉迎日,系宰執百官出城,欲作休務假一日。

    其七、選日奉安。

    合用奉安日辰,太史局選定時刻,至奉安日,依禮例,皇帝不視事。

    其八、禦香。

    合用禦封降真香二十四合,一十二合奏告,一十二合奉安。

    乞下入内内侍省預先取降,付太常寺差人供應。

    其九、祝文。

    合用祝文二十四首,一十二首并述以時前奏告奉安之意,一十二首并述以奉安之意。

    學士院預先修撰書寫,進書訖,降付太常寺差人供應。

    其十、禮儀使。

    合差奉安禮儀使一員,依禮例,朝廷降差宰執,前一日赴祠所緻齋。

    其十一、奏告官。

    合差奏告官一員,依例,降差太常少卿充,前一日赴祠所緻齋。

    其十二、祭器。

    依五享宗廟禮,今系每室用笾、豆各一十二。

    今來奉安,欲依溫州行五享禮例,止用八笾八豆排設。

    其十三、牲牢。

    合用牲牢,依例,系每室用羊、豕各一口。

    今依見行五享禮例,止用羊一十二口。

    下臨安府預先收買,赴太常寺呈驗訖,于牛羊司入滌養喂。

    其合用宰手、秤子、頒散手分,牛羊司依禮例差撥。

    其十四、禮料。

    合用禮料、酒齊、币帛、蠟燭、燎草、上香、炭火等,行事官、禮直官等緻(齊)[齋]吃食、茶、湯、酒、,從太常寺具合用數報臨安府,專委官及差衙前三人排辦。

    其行事官幕次什物、燈燭等,下儀鸾司同臨安府排辦。

    其十五、行事官。

    合差奉安奉禮郎、太祝、太官令各一員,降差六曹郎官充。

    内,(侍)[時]前奏告奉禮郎、太祝、太官令各一員,下吏部差(侍)[待]次官。

    其十六、奉安儀仗。

    奉安前一日并奉安日,合排辦香燈、傘扇、儀仗等排立。

    緣儀仗未備,權免排辦。

    其十七、宮闱 令。

    合差捧遷神主宮闱令二十二員,除太廟官二員外,餘十一員下入内内侍省差,并前一日赴祠所緻齋。

    其十八、南班陪位。

    至日,依禮例,宗室南班官陪位立班,大宗正司告報。

    其十九、神食。

    合差馔造神食工匠人三名,禦廚差撥。

    其二十、祭服。

    行事官合服祭服,祗應人合服法服,從太常寺具數下祗應庫關借。

    其二十一、頒行儀注。

    奉安儀注從太常寺修定關報。

    其二十二、禮畢,詣廟。

    從之。

    依禮例,俟奉安畢,車駕(行)[詣]宗廟,行欸谒之禮。

     二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奉迎太廟、别廟神主赴行在所奉安,其奏告進發合用禦書祝文并禦封香,順祖一室亦合告遷。

    」诏:「祝文令學士院修撰進入,香令入内内侍省請降。

    仍差内侍一員前去,候香、祝文到,令張铢選日奏告進發。

    」 四月六日,宰執進呈:太常少卿張铢自溫州奉迎太廟神主至行在。

    趙鼎奏曰:「當集文武百寮望拜于門外,即具威儀迎入奉安所。

    」上曰:「俟有司十日奉安畢,朕當躬行欸谒之禮。

    然國朝故事,太廟尚質,至于惟幄、幾案之屬,雖不必華,亦須粗備。

    」孟(便)[庾]奏曰:「陛下崇奉宗廟,縱有小費,亦不當較也。

    」 六年八月十六日,尚書省言:「已降诏巡幸,所有太廟神主,禮合迎奉前去。

    」诏恭依。

     七年四月二日,三省言:「迎奉神主已到建康府,所有太廟殿宇合行修建。

    」诏令守臣限一月修蓋,其臨安府太廟殿宇可賜本府充聖祖殿。

     八月十八日,禮部侍郎吳表臣言:「明堂大禮前一日,車駕詣太廟朝享,于道君皇帝、甯德皇後幾筵亦合行祭告之禮。

    緣大禮受誓戒後系散齋日分,弗親喪事,若臨期祭告,實有所妨。

    乞于大禮未受誓戒以前行祭告幾筵之禮。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旨,來春複幸浙西,所有太廟神主合先次進發。

    」诏恭依。

     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太廟奉安所言:「紹興九年夆享太廟,(上)[止]用六笾六豆,今朔祭、五享,并用十二笾豆。

    依近得旨,将來十月内夆享,複用少牢、太牢,其祭器缺少一位。

    兼見管祭器内亦有損弊者,乞下所屬檢讨制造,雅飾添修。

    」從之。

     二十六日,禮部、太常寺言:「太廟毀室之後,修建别廟,安奉大行皇帝神主。

    欲于見今太廟北牆外展套地步九丈,可以修建别廟殿室三間。

    其合修築牆圍,并修立别廟南棂星門,及修砌班道等,并乞依圖本修築安立。

    兼依大觀二年建置别廟禮例,系各置神廚并齋舍,遇祭享,各差行事官。

    緣太廟别無地步,欲就用太廟神廚、齋舍。

    」從之。

     六月二十日,太常寺言:「近讨論大行皇後祔廟典禮,内修建别廟合用神幄、祭器、什物、帏幕、濕香、木炭,乞下所屬應副。

    」從之。

     十三年九月十八日,上曰:「太廟窄隘,宿齋處與神禦殿逼近,人迹喧雜,行禮不肅。

    可令展套地步,添蓋宿齋處所。

    若要規模 宏壯似舊日,則不可,至于崇奉之意,須當依舊也。

    」 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宣谕輔臣曰:「昨有遺火,朕以太廟在迩,終夕不安。

    可令于廟左右各撤去屋宇二十餘步,以備不虞。

    」 十二月二十七日,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睿思殿祗候王晉錫言:「恭承處分,令宣押太常寺使臣王彥能等省記大禮朝享太廟合用禮器。

    今檢對禦府《博古圖》指說畫到樣制,及未有樣制尊罍等五百九十六件、副,合行讨論制造。

    」诏令段拂、王鈇讨論,同王晉錫制造。

     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禮部、太常寺言:「給事中段拂奏,乞厘正郊廟祭器之數,依政和六年已行舊制。

    謹按《周祀》,朝事饋食,加笾豆各八,羞笾豆各二,其數各二十有六。

    《禮記》: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

    《詩》『陳饋八簋』。

    古制甚明,徽宗皇帝诏書已有明文。

    今讨論,各依政和六年厘正郊廟禮器之數,于天地、宗廟,每神位前用笾豆各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乞下禮器局增造。

    緣祭器既增倍于舊數,其正廟七間,通九間,祖宗神主,地步窄狹。

    今相視,欲從西增建六間,通一十三間,為十一室。

    東西兩間為夾室,則可以随宜安設。

    仍乞增置廊庑及西城門,以應廟制。

    」并從之。

     五月十五日,禮部、太常寺言:「在京廟制,每室東設牖,西牆作(佑)[鹢]室藏祖宗帝、後神主。

    又有東西夾室。

    見今行在修蓋太廟,内鹢室合用金釘朱戶、黑漆趺座,乞一就制造。

    」從之。

     八月十五日,禮部、太常寺言:「兩浙轉運司奉旨增修太廟殿室、廊庑、神門。

    先相視到牆内地步,充添蓋殿宇外,所有創蓋祭器屋六椽、庫屋五間,及掇移妨礙冊寶殿三門,亦未有地步。

    今看詳,欲依兩浙轉運司相度,展套省倉屋三間地步,東西闊九丈,南北長一十丈。

    乞下戶部拆起應副。

    」從之。

     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太廟周圍合留空地,令臨安府措置摽撥,毋令侵占,引惹火燭。

    」 十九年五月三日,太廟奉安所言:乞修蓋将來大禮齋殿等。

    太常寺相視得初獻廳搭蓋齋殿地步。

    若每遇大禮,旋行絞縛,椽木植、甃砌物料等所用甚廣。

    今若修蓋,别無妨礙,貴得永久應奉車駕宿齋嚴潔,免緻逐番費擾。

    并監官直舍西南牆角開門,通夾牆内空地巡道,委是利便。

    乞下兩浙轉運司依圖本修蓋。

    」從之。

     二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禮部、太常寺言:「今年十二月一日臘享太廟、别廟,同日朔祭。

    若先朔祭,而又臘享,未有一日内行兩祭之禮。

    欲依淳化三年故事,止行臘享,權停當月朔祭。

    」從之。

     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臣僚言:望诏禮官講求配享功臣、七祀舊典。

    太常寺看詳:「臣僚陳請夆享,合設七祀、配享功臣,及冬享設配享功臣,臘享七祀,依仿《政和五禮新儀》合設位次,差禮官行事,用牲牢、祝文、禮料、酒齊。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禦 藥院言:「八月十九日懿節皇後生辰,〔依〕元豐令例排辦酌獻物色。

    數内合用翠毛浮動羅花五十枝,系鋪翠镂金,真金紙制造。

    今禁止翡翠、銷金,欲以藥玉假翠葉、漆金紙充代。

    其遇徽宗皇帝、昭慈聖獻皇後、顯恭皇後、顯肅皇後生辰酌獻,并依此例。

    」從之。

     二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禮部、太常寺言:「将來大行皇太後神主祔廟,依(體)[禮]例,祔廟日先行祔谒太廟之禮。

    至日,俟題大行皇太後神主畢,依禮例合詣英宗室東壁,西向,祔祖姑之下。

    緣即今太廟殿室比之在京窄狹,難以于英宗室前設位。

    今參酌比附,欲權宜趱那于室外之東,依(議)[儀]西向設幄,詣大行皇太後神主前行禮。

    合于徽宗皇帝室内顯肅皇後鹢室之次修置鹢室一座。

    」诏恭依。

     三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太常寺言:「九月一日系明堂大禮。

    前一日,皇帝親行朝享太廟之(日)[禮]。

    所有九月朔祭,依淳化三年郊祀故事權停。

    」從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禮部、太常寺言:「禮官讨論恭文順德仁孝皇帝祔廟,當遵本朝已行典故,遷翼祖而祔欽宗。

    今翼祖當遷于夾室,其殿宇更不須增展,止合依位序遷于諸室内修置鹢室。

    」從之。

     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太常少卿王普言:「謹按《通典》,神主之制,有匮有(跌)[趺],其匮底、蓋俱方,底自下而上,蓋從上而下,與底齊。

    今太廟祖宗帝、後主之匮,有蓋無底。

    雖于鹢室牙床各設(跌)[趺]座,然祭飨遷奉之時惟匮蓋大覆神主,其下徒手承之。

    又以千雍匮蓋千雍:疑當作「手推」。

    ,而神主在中,不免欹側動搖,有乖嚴肅。

    茲者恭文順德仁孝皇帝虞主、神主之匮,欲依《通典》,并造底蓋。

    仍乞添造祖宗帝後神主匮底,庶得合于禮制,兼亦便于遷奉。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一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禮部、太常寺言:「皇帝登極,親享太廟,依儀令設大次,就用齋殿小次左殿下東之東,西向;并南神門外東西馔幔。

    并乞令儀鸾司同臨安府應辦施行。

    」從之。

     二日,禮部、太常寺言:「今來親享,尚在秋暑,若開門稽緩,日高行事,慮失嚴肅。

    其日皇城門及宮門乞并早四刻開,太廟棂星門早六刻開。

    除合從駕宰執、使相并非侍祠文武臣僚外,其餘侍祠行事、執事、陪祠官及宗室,并先赴太廟以俟,免于棂星門外迎駕起居。

    」從之。

     孝宗皇帝隆興二年九月十五日,禮部、太常寺言:「準已降旨,郊祀大禮修飾太廟殿室等,立□換柱,遍泥諸室,權告遷祖宗帝後神主赴初獻廳奉安。

    所有神主還殿室正奉安,時前奏告,合降香燭及奏告酒脯、奉安禮料、酒齊、燭、炭等,及牲币器物,緻(齊)[齋]行禮置使,差官前導、陪位,并差擎、援(位)[衛]克擇之類,乞依禮例施行。

    」并從之。

    自後遇郊修飾廟殿等,率如上儀;如告遷别廟神主,權奉安于冊寶殿。

     幹道五年二月二日,诏:「太常寺官遇季點太廟殿室法物并冊 寶法物,及本寺寄頓金玉禮器,可令親往,取赤曆點對物色名件,用印,嚴潔封,具有無損失申尚書省。

    」 十二月十六日,奉安所言:「昨本廟牆(内)外居民遺火,延至牆上,事體至重。

    今潛火軍兵宿屋在外,接連東牆,慮停燈火。

    乞令去拆,卻于棂星門裡東牆下空地,令轉運司造宿屋三間,遇夜,量差數人在門外起居亭内止宿,以備不測探煙。

    及令臨安府于廟外牆下增置缸欄貯水。

    馬步軍司填補合差潛火軍兵四十人。

    其廟南及西牆外居民去牆不數尺,引檐接牆,及士庶等家栽植竹木,乞下所屬相度措置,存留空地。

    又西南行路,遇夜幽僻,常聚衆作喧,慮引火盜,乞下所屬徙置,巡鋪遇夜巡(驚)[警]。

    」并從之。

     六年四月十四日,工部言:「據奉安所省記,棂星門外東西照直華表柱為界,合留地步三丈二尺,南北三丈,毋得搭造棚廈竹之類。

    今牆外欲酌中空留一丈五尺,應在丈尺之内,并令拆去。

    」從之。

     三十日,禮部言:「令所看詳,諸臣寮導從至太廟、景靈宮牆,并禁呵喝;非薦獻行事,不得由棂星門。

    及太常寺定到禁止張蓋,亦合修入條令。

    」并從之。

    先是太常少卿林栗等嘗有是請,禮部乞下敕令所看詳,及令太常寺條具合宜,奏請行之。

     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臨安府言:「今歲郊祀合修飾太廟鳥巢古色銅祭器共二千一百七十二件。

    緣禁止銅器,工匠改業,乞下軍器所,就用修整圓壇祭器銅匠一就修整。

    」從之。

     淳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太常少卿顔度言:「太廟崇奉祖宗,事體至重,遇有遠近遺火、乞依玉牒所等處,時暫差人防護。

    」诏依,令殿前司差一百人。

    既而六年二月十四日,太廟奉安所言:「元降指揮令殿前馬步軍司共差護衛禁軍五十人、巘火灑熄軍兵三十人。

    今共阙一十九人,乞下逐司貼差執役。

    後有逃亡、事故之人,從本廟牒報逐司差撥禁軍填阙。

    内護衛軍兵指名踏逐。

    」诏特依,諸處不得援例。

     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臣僚言:「臣備員台察,職預監祭兩年。

    竊見太廟東畔牆外,朝夕喧噪。

    又檢照淳熙五年三月臣僚奏,其牆外有随牆直欄,所以拒喧噪者,使之不得近牆也,然制度率略。

    乞于近牆元置直欄處,如法改置杈栅,庶免喧噪。

    」诏兩浙轉運司候大禮畢改造。

     淳熙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臣僚言:「太廟祭器、祭服、神帳、神幔,有破弊不任修葺者申換,而器服之破弊有難易久近之不同,改造當随其物,不必拘于同時。

    乞将逐室神幔内蒲合、席褥常切檢視損壞,每歲一易,其不堪者候大禮畢焚瘗。

    」從之。

     紹熙二年六月二日,禮部、太常寺言:「今來大禮,詣别廟安穆、安恭皇後二室行禮,合添制真玉飾俎案三十隻,乞下文思院制造。

    」從之。

     慶元六年八月十四日,禮部、太常寺言:「将來大行太上 皇帝神主祔廟,合于太廟内添一室,修制鹢室等。

    乞令臨安府、轉運司預先相視地步,修蓋施行。

    」從之。

     嘉定十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太廟内添置石室一所,并開櫃子門一座,令兩浙轉運司、臨安府蓋造,務要如法,毋緻苟簡。

    」先是太廟奉安所言:「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内東壁居民于旬日兩次遺火,逼近宗廟,設有不測,豈不利害若不預申防虞事件,倉卒難以救護。

    一、欲乞于皇帝位版屋西壁圍牆寬闊去處,拆開圍牆,添置櫃子門一座,裡外關鎖。

    或(制)[緻]不測擁塞,街路不通,啟開救護。

    一、欲乞照玉牒所體例,添置石室一所于蛇亭池,于北壁面東,計置起造石室一帶三間,以備不虞。

    所有見蓋樂工屋一十二間,内五間移蓋于蛇亭池子之西。

    外有樂工屋七間,拆去後壁夾牆,(車)[東]移向後七尺,庶得于石室四向寬闊,實為便當。

    一、欲乞令皇城司差親從官五百人,殿前司差軍兵一千人,自今以始,依中軍體例,各司籍定前項差撥人數,專充防守宗廟,庶免誤事。

    」故有是命。

     禮宋會要輯稿禮一五廟議 廟議 又 太祖建隆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太常禮院上言:「伏以王者應天順人,顯受元穹之命;祖文宗武,合陳清廟之儀。

    今景運惟新,孝思追遠,舊章未舉,阙孰甚焉!請下百官議立宗廟。

    」從之。

     二十九日,文武百官、兵部尚書張昭等言:「據權判名表、主客郎中任徹狀言,『按堯、舜、禹皆立五廟,蓋二昭二穆與其始祖也。

    商建立六廟,蓋昭穆親廟之外,祀契與湯也。

    周立七廟,蓋親廟之外,祀太祖及文王、武王也。

    漢初立廟,悉不如禮。

    魏晉采《周官》,始複七廟之制,江左相承不改。

    然七廟之中,猶虛太祖之室,斯皆考法于前古,定議于一時。

    隋文帝代周,平陳,博采兩朝議,但立高、曾、祖、祢四廟而已。

    唐因隋制,廟止四親,蓋由始興之君、有功之祖,皆在親廟之中。

    故隋唐之初,定二昭二穆,立為四廟。

    自唐、梁而下,至于前朝,定廟之規,不易其法,有司立議,無能異同。

    諒由稽古之制,可不改也。

    臣以為,建立四廟,深合禮文』者。

    臣昭等(處)[據]任徹所議,伏以王者孝惟報本,禮極奉先。

    瘗方澤而燎圜丘圜丘:原作「懷近」,據《宋大诏令集》卷一三八改。

    ,為邦大典;左宗廟而右社稷,有國常經。

    其壇墠之規、昭穆之數,百王不易,三代同風。

    伏惟陛下承光宅之丕基光:原作「先」,據《宋大诏令集》卷一三八改。

    ,遵武靈之洪緒。

    讴歌自逼,華裔知歸。

    欲疇宣孟之勳,式合商周之典。

    其所立太廟七室,及追尊四親廟,請如徹議。

    」制曰恭依。

     幹德二年正月八日,吏部尚書張昭上言:「自漢魏以來,凡追谥宗廟帝後,例多複谥,于後谥上一字皆與帝上一字同。

    竊見國家追崇 四親廟,自翼祖簡恭皇帝已上三廟,後谥上一字并與帝谥同,唯宣祖昭武皇帝廟明憲皇後谥不同。

    望依三祖廟,将來改葬安陵,玉冊谥請曰昭憲皇後。

    」诏曰恭依。

     二月七日,太常禮院言:「唐開成六年,太常奏,昭成皇太後谥号,已牒禮部,以『太』字非便。

    禮部報曰:『入廟稱後,義系于夫;在朝稱太後,義系于子。

    此并載在史冊,垂之不刊。

    今百司文牒及奏狀,參詳典故,恐不合除太字。

    如谥冊入陵、神主入廟,即當去太字。

    』奏可。

    又大中三年十二月诏曰:『太常博士李稠所進狀言:追尊順宗、憲宗谥号,禮官請别造神主及改題事,請集通儒詳定。

    且令都省集議聞奏。

    』議曰:『以臣等所議,當以新谥典冊告于陵廟,正得其宜;神主不改造、不重題,為得禮。

    』中書門下上言:『改造改題,并無所據;酌情順理,題則為宜。

    』況今士族之家通行此例,雖尊卑有異,而情理則同。

    望就神主改題則為通允。

    」诏可,命宗正少卿趙洙遂改題昭憲皇後神主。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十二月十四日,太常禮院上言:「大行皇帝山陵禮畢,神主祔廟,孝明、孝惠二後合奉一後配食。

    謹按:唐睿宗肅明、昭成二後并飨于儀坤廟,至睿宗崩,獨昭成以帝母之重升配太廟,肅明止飨于儀坤。

    近代周世宗正惠、宣懿二後先崩,正惠元無位号,宣懿居長秋之位,其後禮官集議,以宣懿配食。

    今孝明、孝惠二後,伏望将來以孝明皇後配享于别廟。

    」從之。

     真宗至道三年六月六日,诏:大行皇帝祔廟,令都省集議定皇後合食之禮。

    鹹請以懿德皇後符氏升配。

    宗正卿趙安易言:「今百官議論苟且,隳渎尊卑。

    若序以後先,當用淑德皇後尹氏配食,在懿德之上。

    」遂诏有司詳讨以聞。

    禮官言:「按太平興國中進冊定谥,皆以懿德居上。

    淳化元年,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别廟祭飨,懿德在淑德之上,臣未測升降之由,乃有司亂昭穆,為逆祀。

    其時敕旨依舊懿德在上。

    又按《江都集禮》,晉景帝即位,夏侯夫人應合追尊,散騎常侍任茂、傅玄等議雲:夏侯夫人初歸景帝,未有王基之道,不及景帝統百揆而亡,後妃之化,未着遠近,追尊無經義可據。

    臣等竊以今之所議,正與茂、玄議同。

    且淑德配合之初,潛躍之符未兆;懿德輔佐之始,藩邸之位已隆,然未嘗正位中宮,母臨天下。

    豈可生無尊極之位,設升配飨之崇,于人情不安,于典籍無據。

    唐順宗祔廟後十一年,始以莊憲皇後升配;憲宗祔廟後二十五年,始以懿安皇後升配。

    今請虛位,允舊儀。

    」 诏尚書省集學士、兩省、知雜禦史,諸司四品、尚書省六品以上,及禮官同詳定。

    上議曰:「先王制禮,布在方策。

    雖憲章垂于百代,亦沿革出于一時。

    自非通儒,多昧中道。

    竊以淑德皇後生無位号,沒始追崇,況在初潛,早已薨謝。

    懿德皇後飨封大國,作 配先朝,雖不及臨禦之期,且夙彰賢懿之美。

    若以二後之内,則升祔當歸懿德。

    又詳晉任茂、傅玄等議,夏侯夫人不合追尊,如淑德允為合宜。

    夏侯初歸景帝,未有王基之兆,不及景帝統百揆而亡。

    淑德歸聘之時,乃是周世,及先帝建節兖海,遽以淪謝,此不及統百揆而亡也。

    在懿德則不然,先帝尹正京邑,固已疏封越國,晉邸之建,實有内助之功,則是及統百揆而亡也。

    又詳周世宗正惠、宣懿配食故事,當時兵部尚書張昭、太常博士聶崇義同議,以正惠追尊位号,請以宣懿為配。

    其時周朝以太後在位,疑宣懿祔廟之後,立忌非便。

    昭等引晉哀帝時何太後在上,尊所生周氏為太妃,封其子為琅邪王;及太妃薨,帝奔喪琅邪第,七月而葬。

    此則奔喪行服,尚不以太後在上為厭降,即忌日廢務,于理無嫌。

    今禮官引唐順、憲宗二廟飨虛(仁)[位]之文,今既有追冊二後,即虛室亦為非便。

    伏請奉懿德神主升配太宗室。

    又按張昭等議,以周世宗神主祔廟,必若宣懿同祔,即正惠神主請加『太』字。

    今若升祔懿德,即請加淑德『太』字,仍舊别廟。

    」诏曰:「禮非天降地出,酌于人情。

    都省以懿德皇後雖未正位中宮,亦合配飨先帝。

    恭依所請,庶從宜。

    至于『太』者尊極之稱,加于母後,施之宗廟,禮即未安。

    淑德皇後不加『太』字,仍舊别廟祭飨。

    」 鹹平元年三月二十五日,判太常禮院李宗讷等上言:「伏見僖祖稱曾高祖,順祖稱高祖,翼祖稱曾祖,宣祖稱祖,太祖稱伯,文懿、惠明、簡穆、昭憲皇後并稱祖妣昭:原脫,據《宋史》卷一○六《禮志》補。

    ,孝明、孝惠、孝章皇後并稱伯妣。

    詳舊典,參考近儀,爰自唐朝,降及五代,鹹有稱祖妣及伯之文,聖朝因之,遂為定式。

    謹按《爾雅》曰:父為考,母為妣;父之考為王父,父之妣為王母;王父之考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為曾祖王母;曾祖王父之考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為高祖王母。

    又曰:父之晜弟,先生為世父,後生為叔父。

    以此觀之,唯父母得稱為考妣,考妣已上皆稱王父、王母,伯則稱曰世父。

    今之稱号深慮未合典經,欲望僖祖止稱廟号,順祖而下即依《爾雅》之文,立此新制,救其前失。

    」诏下尚書省集官議定。

     戶部尚書張齊賢等上言曰:「按《王制》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并太祖之廟而七。

    《商書》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三代而下,(乞)[迄]至于今,可謂不刊之典也。

    其間或有兄弟繼及,亦移昭穆之列,是以《漢書》曰:『為人後者為之子。

    』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所以尊本祖而重正統也。

    又《禮》雲:『天子絕期喪。

    』安有宗廟中有伯氏之稱乎其唐朝及五代有稱者,蓋禮官之失,非正典也。

    請自今有事于太廟,則太祖并諸祖宗稱孝孫、孝曾孫嗣皇帝,太宗室稱孝子嗣皇帝。

    如此,則昭穆之位,允合大倫。

    其《爾雅》考妣、王父之文,蓋周公着以教人,使知父祖親疏之節,本不 謂宗廟言也。

    曆代既無所取,于今亦不可行。

    」诏僖祖止稱廟号,太祖并諸祖室稱孝孫、孝曾孫,令太常禮院别加詳定。

     禮院上言:「謹按《春秋左氏傳》:文公二年,跻魯僖公。

    《正義》雲:『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同。

    』此明闵、僖兄弟繼統,同為一代。

    又魯隐公、桓公繼及,皆為穆位。

    又按《江都集禮》,晉建武中惠、懷二主兄弟同位異座,以正昭穆。

    及《尚書》盤庚有商及王,并《史記》陽甲至小乙兄弟四人相承,故不稱嗣子,而曰及王及:原作「尺」,據《宋史》卷一○六《禮志》改。

    ,明不繼兄之統也。

    又按《唐書》,中宗、睿宗皆處昭位,敬宗、文宗、武宗三帝昭穆之時同為一代。

    今者簡編之内,稽類例以甚明;宗廟之中,序昭穆而可定。

    伏請自今每有司攝事,或皇帝朝飨太廟,僖祖室曰曾高祖僖祖文獻皇帝、曾高祖(姚)[妣]文懿皇後崔氏;順祖室曰高祖順祖惠元皇帝、高祖妣惠明皇後桑氏;翼祖室曰曾祖翼祖簡恭皇帝、曾祖妣簡穆皇後劉氏。

    皇帝并稱『孝曾孫』。

    宣祖室,請依《禮記》正文,曰皇祖考宣祖昭武皇帝、皇祖妣昭憲皇後杜氏;皇帝自稱孝孫。

    太祖室,請依唐德宗在位故事,曰皇伯考太祖英武聖文神德皇帝、伯妣孝明皇後王氏。

    每大祭,太祖、太宗昭穆同位,皇帝自稱孝子。

    太宗室請依禮部正文,曰皇考太宗神功聖德文武皇帝、皇妣懿德皇後符氏;皇帝自稱孝子。

    其别廟稱謂,亦請依此。

    」诏宜令都省集兩制、尚書省四品以上官參議以聞。

     既而臣上言:「伏以英武聖文神德皇帝受天明命,開國承家,恢複土疆,撫甯億兆,固已為宋皇帝者,太祖矣。

    神功聖德文武皇帝缵承大寶,臨禦四方,混一寰區,交修禮樂,固以為宋皇帝者,太宗矣。

    古者祖有功,宗有德,皆先有其實,而後正其名。

    今二聖相承,功業固已高矣,谥号固已定矣,謂之太祖、太宗,則百世不(桃)[祧]之廟矣。

    豈有祖宗之廟已分二世,昭穆之位翻同一代其所以如此者,由兄弟繼統故耳。

    若如前議引《漢書》雲『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以正父子之道,以定昭穆之義,則至公而無疑也。

    必若以兄弟繼統同為一代,則是太宗不得自為世數也;不得自為世數,則何以得宗乎不得為宗,則何以得為百世不祧之主乎不為百世不祧之主,則巍巍聖功,于此盡矣,為人臣者,其得已乎」 又雲:「《春秋正義》『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同』,此蓋論魯國諸侯之事,但言兄弟昭穆同,亦不言昭穆不可異,此又不可為證也。

    臣等詳按:若兄弟相代而異昭穆,設令兄弟四人皆立為君,則祖父之廟即以從毀,故先儒因作此說。

    據此,是先儒慮魯諸侯之國,五廟之中忽增四世,則祖父之廟毀矣,安得以此為聖朝比哉!當今太祖為開基之主,太宗為繼統之君,二帝相承,僖祖已降,四廟為六世,一昭一穆言之,則上無毀廟之嫌,下有善繼之美,于禮為大順,于時 為合宜,何嫌而謂不可乎」「又雲:「魯之隐、桓、闵、僖,晉之惠、懷,商之(湯)[陽]甲、小乙,唐之中、睿,敬、文、武等,皆兄弟繼統,同為一代。

    以此比方,彌謂天壤。

    何者拟人必于其倫。

    故臣等謂,前代興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