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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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雜錄
【經進總類會要】:
紹興二年三月二日,臣僚言:「竊聞皇兄故州觀察使安信亡殁「州」上當脫一字。
,有孤遺男女三人,止是乳母張氏提攜往來,寄食他舍,行路之人,見者憐憫。
其本宮尊長安時親則伯父,又職承祀,實任一官之事,坐視不恤,乞賜行遣。
」诏安時特降一官,其張氏并孤遺三人并給孤遺錢米,令仲蒸收管存恤。
四月二十五日,權主管行在宗正司仲蒸言:「宗室文武官近有徑詣朝廷陳乞差遣,意在僥求。
欲乞自合該堂除之人方得經由朝廷,餘官并合赴吏部注授。
」從之。
閏四月十三日,诏:皇叔祖檢校少保、武泰軍節度使、追封平原郡王仲綜合得遺表恩澤,候孫女出嫁日,夫特與補承信郎。
從其子士申所乞也。
八月十九日,吏、禮部、太常寺言:「甯州觀察使、安定郡王令話薨。
伏見榮州防禦使、權行在宗正司令畤時止切屬近行尊,合依例襲封。
緣别無案籍檢照,乞依昨令話襲封事理,集行在見任待阙寄居宗室議定,取旨施行。
」從之。
十二月一日,诏:故安定郡王令話親孫女三人,候出嫁日,依仲綜例,女夫與補承信郎。
以其用遺表恩陳乞也。
三年正月四日,臣僚言:「比來宗室〔有〕貧乏不能自存,官不為給曆者;或已給曆,而不為支俸。
有該普恩量試,不為保奏;或因去失告敕,已給公據,而有司尚需去失以前幹照者。
望诏有司,凡宗室流寓所在, 其未給曆者,令依累降旨揮,速以給曆,即令按月支俸。
其該普恩量試,或去失告敕,若已給公據,别無僞冒,即令起奏施行,并不得非理阻難,緻有失所。
」诏令戶部勘當。
本部言:「祖宗朝,非袒免親蔭補外官,父祖俱亡,年未該參部之人,自合依條施行。
如年及參部,若普恩量試補授選人,自合厘務日給曆,起支請受,罷日不住。
如系補授使臣,已赴吏部公參了當,及參部日别無差遣,其請受文曆依前項指揮别無違礙,合行出曆。
如未參部,及參部日已有差遣,依〔上〕件指揮,未合出給曆。
今欲行下逐路轉運司遵依施行。
」從之。
三十日,诏:「宗室添差差遣,每州十縣已上,不得過十員;不及十縣至五縣去處,各随所管縣分數目添差;三縣已上五員;三縣已下三員。
諸縣萬戶已上三員,萬戶已下二員。
仍并以二年為任。
」以吏部言:「檢準敕:宗室添差合入差遣,每州親民、監當不得過七員,諸縣監當不得過三員,并不厘務。
蓋為優恤宗子。
今已添差數足,不住有宗室陳乞接續添差,而元降指揮内即無今後之文,亦無止添差一次指揮。
本部切詳宗室□法,每州縣限定員數,比之外官,所入阙次絕少。
況目今在部宗室已是員多阙少,差注不行。
其諸路州軍所管縣分多寡不等,難以一概作州七員、縣三員差注。
謂如江陰軍止管江陰一縣,建昌軍止管南城、南豐二縣,若與福州、臨安府等縣分多處一 般差七員,實為不均。
欲乞令今後諸州軍添差不厘務宗室,每州十縣已上,親民、監當通不得過十員;不及十縣去處,合随所管縣分數目添差;其不及五縣,并不得過五員;諸縣不得過三員。
并從本部于去替前一年内,以先到任人使阙,候見任人罷日赴上,并三年為任。
其昨來州七員、縣三員已添差處,自合終滿今任。
其差注條法并依建炎四年六月五日已降指揮施行。
」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宗室南班官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
着為令。
六月十八日,诏:令畤、安時、士、仕于切。
士輵古萬切。
月廪特免一半折錢,依尚書侍郎等則例并支本色。
從所乞也。
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謝伋言:「奉诏與令畤同條畫移司事務,謹具五事。
一曰舉賢才以強本支。
夫宗室之有人,邦家之光,社稷之衛也。
望诏内外從官各舉宗室一二人,略及其才行履曆,以備任使。
二曰更法制以除煩苛。
臣嘗取大宗正司敕令閱之,多有不便于今者,宗室耆老為臣言曰:熙甯、元豐之令,綱條至簡。
昨據宗正仲忽多所建白,行之二十年,徒有峻深之具,而無恥格之風。
其大宗正司敕令,乞下詳定所訪尋舊令,與新令參酌删修。
三曰擇官師以專訓導。
真宗鹹平間,使輔臣選醇儒教授南北宅。
比來選用寖輕,至或久阙正員,簿書期會之吏得以攝事,使宗室何視以為模範哉!其大小學教官,乞诏三省遴擇儒臣,以專訓 導。
四曰繼封爵以謹傳襲。
夫宗室襲王公之爵,以奉其先祀,不過十數人而已。
艱難以來,幾廢紹封。
比年漸複舊典,仲湜嗣濮王矣,令畤襲安定矣;而親賢之宅徒得主奉祭祀之名,廣、睦諸位不襲國公之号,非所以隆骨肉之恩也。
望诏有司定次行封,以傳謹叙之法。
五曰修圖諜以定親。
宗正之掌圖諜,所以分源流之遠近,定世次之戚疏。
比年以來,雖間置卿,漫不省察。
宣和之間,有乞附屬籍而非宗室者,令國是也。
近年以來,亦有詐稱宗室而興兵者,不蘉是也。
遠慮過防,必于無事之際;世系遠近,當使天下明知之。
漢律: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
今宗正有寺而無官,以太常兼治。
望诏宗正寺下州縣取索名籍,編修玉牒,或先為宗室世系表,頒之天下。
」诏:内外侍從各舉宗室一員,大小學教授各選差一員,襲封令吏部勘當,餘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嗣濮王仲湜言:「孤遺宗子散居州縣,支請錢米,乞令諸路轉運司下逐州軍委檢察尊長檢察詐冒。
其尊長每月添破茶湯錢三貫。
如有詐冒,許諸色人告,每名賞錢五十貫。
仍許逐宮宗子互相覺察,亦支上賞。
其錢米令按月支給,過期不支,許監司按劾。
」诏:「自今檢察尊長滿一年無詐冒者,與減三年磨勘;如有不實,責亦如之。
其勘給官司有失覺察,重作行(違)[遣]。
仍令所在月具管下宗室支過錢物數以聞。
餘從之。
」 九月十八日,诏:仲湜、士從、士術、 士籛月廪依令畤等例,特免一半折錢,并依尚書郎官則例支破本色。
十一月十日,令畤言:乞于逐宮各選差年長可以表率宗子一員充都尊長。
從之。
十二日,江陰軍進士李韬、蘇白上書言:「宗子分寓郡縣,搔動民庶。
或暴人以威,而強取其物;或攘人之物,而不償其直。
或挾以雠而肆欺,或指他事而見虐。
稍涉觸忤,則動以尺鐵棰之至死,而弗之恤。
或挾弓帶矢,飛鷹走(大)[犬],驟駿馬,驅小人,馳騁田野,踏踐谷麥,曾不顧藉。
或醞造酒貨,興販私物。
百姓無所申愬,郡縣不敢誰何。
」诏令諸路帥臣、監司、守臣常切覺察,如有似此之人,仰具事因聞奏,取旨重作施行。
二十五日,诏:今後宗室添差厘務小使臣權以二年為任。
四年二月一日,诏南班宗室自今并赴台參。
以侍禦史辛炳言:「右監門衛大将軍、忠州防禦使士等一十一員,于去年十一月十五日朝見訖,并無故不赴台參。
累牒大宗正司告報逐官回牒,取到士輵等狀,止稱自從升換南環衛官,及今二十六年,并不曾赴台參;并昨來自東京至建康府以來,一(搬)[般]宗室趁赴朝參,亦不曾台參;兼詳台參令注,即不該載南班環衛官赴台參之文。
檢準本台令:諸節度觀察留後至刺史、諸衛上将軍至副率,到阙出使,仍參辭。
紹興《職制令》:諸金吾衛上将軍至諸衛将軍為衛官。
又本台令:諸不赴台參者,無故過十日,同以見謝辭日為始,殿中 侍禦史具姓名申台,取審狀申尚書省,太中大夫、侍禦史以上并奏。
餘官拒過飾非準此。
今契勘,逐官依條令并合赴台參。
兼檢照得去年有宣州觀察使仲弓弓權知大宗正司事,在任替罷,到阙見朝訖,依本台條限趁赴台參。
及新授郢州防禦使安時朝謝訖,亦曾台參。
今來士等不依本台條令趁赴台參,亦不伏取審,卻一向他說,顯是違本台條法,拒過飾非。
」故有是诏。
五月十三日,诏:檢校少保、光山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仍了切第三男秉義郎不言叉初加切特與換文資;第四男忠翊郎不怞文又切特換環衛官。
以士陳:靖康末得太後密旨,遣管押張邦昌赍圭寶詣南京,未曾推恩;及不言叉昨系宗學升補上舍。
故有是命。
六月五日,诏令若謗切特與轉行左太中大夫,别與知州軍差遣。
尋有指揮更不施行。
臣僚言:「契勘元豐更定官制,以左右谏議為太中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
雖兩官相去一間,然官制既定,則谏議者侍從也,秘書監庶官而已。
故吏部法:自承務郎已上應遷官者,至中大夫止;若太中大夫,非侍從不得轉行,謂之礙止法。
令系中大夫,庶官寄祿,至此極矣,而辄得轉行太中大夫,則是庶官超轉侍從,于法有礙。
夫國家立法,所以公天下也。
使令得以超越轉行太中大夫,非惟名器可惜,亦恐方今天下官至中大夫者不少,若其間苟得無恥之士佗日引此 為例。
兼令在宗室中廉聲不聞,昨居福州,于太守程邁處關說公事,不滿其意,遂興訴訟。
近差知泉州,泉人知其貪而畏其來。
今又改除别郡,不知果能為陛下贍養百姓乎欲望陛下将令轉行太中大夫并知州差遣指揮特賜寝罷。
」有旨:趙令别與知州軍差遣指揮更不施行,令以次官命詞行下。
起居舍人、權中書舍人王居正奏:「庶官中大夫之不可轉行太中大夫,則此祖宗之法,萬世不可改易。
以令為賢邪,則貪惏苟得,衆所共知;以一太中大夫為不足惜耶,則宗室之為承宣使者不還踵求為節度使矣。
臣誠不敢曲從,助成朝廷之過舉。
臣未敢命詞行下。
」于是并寝。
七月二十二日,大宗正司言:「洺州防禦使、前知西外宗正事士從狀:任滿依格推恩,合于見今官上改轉一官。
吏部卻依外官轉至武功大夫,作止法依條回授。
士從系南班缌麻親,依條格合轉觀察使止,即與外官遷轉條法不同。
」诏士從特與
,有孤遺男女三人,止是乳母張氏提攜往來,寄食他舍,行路之人,見者憐憫。
其本宮尊長安時親則伯父,又職承祀,實任一官之事,坐視不恤,乞賜行遣。
」诏安時特降一官,其張氏并孤遺三人并給孤遺錢米,令仲蒸收管存恤。
四月二十五日,權主管行在宗正司仲蒸言:「宗室文武官近有徑詣朝廷陳乞差遣,意在僥求。
欲乞自合該堂除之人方得經由朝廷,餘官并合赴吏部注授。
」從之。
閏四月十三日,诏:皇叔祖檢校少保、武泰軍節度使、追封平原郡王仲綜合得遺表恩澤,候孫女出嫁日,夫特與補承信郎。
從其子士申所乞也。
八月十九日,吏、禮部、太常寺言:「甯州觀察使、安定郡王令話薨。
伏見榮州防禦使、權行在宗正司令畤時止切屬近行尊,合依例襲封。
緣别無案籍檢照,乞依昨令話襲封事理,集行在見任待阙寄居宗室議定,取旨施行。
」從之。
十二月一日,诏:故安定郡王令話親孫女三人,候出嫁日,依仲綜例,女夫與補承信郎。
以其用遺表恩陳乞也。
三年正月四日,臣僚言:「比來宗室〔有〕貧乏不能自存,官不為給曆者;或已給曆,而不為支俸。
有該普恩量試,不為保奏;或因去失告敕,已給公據,而有司尚需去失以前幹照者。
望诏有司,凡宗室流寓所在, 其未給曆者,令依累降旨揮,速以給曆,即令按月支俸。
其該普恩量試,或去失告敕,若已給公據,别無僞冒,即令起奏施行,并不得非理阻難,緻有失所。
」诏令戶部勘當。
本部言:「祖宗朝,非袒免親蔭補外官,父祖俱亡,年未該參部之人,自合依條施行。
如年及參部,若普恩量試補授選人,自合厘務日給曆,起支請受,罷日不住。
如系補授使臣,已赴吏部公參了當,及參部日别無差遣,其請受文曆依前項指揮别無違礙,合行出曆。
如未參部,及參部日已有差遣,依〔上〕件指揮,未合出給曆。
今欲行下逐路轉運司遵依施行。
」從之。
三十日,诏:「宗室添差差遣,每州十縣已上,不得過十員;不及十縣至五縣去處,各随所管縣分數目添差;三縣已上五員;三縣已下三員。
諸縣萬戶已上三員,萬戶已下二員。
仍并以二年為任。
」以吏部言:「檢準敕:宗室添差合入差遣,每州親民、監當不得過七員,諸縣監當不得過三員,并不厘務。
蓋為優恤宗子。
今已添差數足,不住有宗室陳乞接續添差,而元降指揮内即無今後之文,亦無止添差一次指揮。
本部切詳宗室□法,每州縣限定員數,比之外官,所入阙次絕少。
況目今在部宗室已是員多阙少,差注不行。
其諸路州軍所管縣分多寡不等,難以一概作州七員、縣三員差注。
謂如江陰軍止管江陰一縣,建昌軍止管南城、南豐二縣,若與福州、臨安府等縣分多處一 般差七員,實為不均。
欲乞令今後諸州軍添差不厘務宗室,每州十縣已上,親民、監當通不得過十員;不及十縣去處,合随所管縣分數目添差;其不及五縣,并不得過五員;諸縣不得過三員。
并從本部于去替前一年内,以先到任人使阙,候見任人罷日赴上,并三年為任。
其昨來州七員、縣三員已添差處,自合終滿今任。
其差注條法并依建炎四年六月五日已降指揮施行。
」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宗室南班官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
着為令。
六月十八日,诏:令畤、安時、士、仕于切。
士輵古萬切。
月廪特免一半折錢,依尚書侍郎等則例并支本色。
從所乞也。
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謝伋言:「奉诏與令畤同條畫移司事務,謹具五事。
一曰舉賢才以強本支。
夫宗室之有人,邦家之光,社稷之衛也。
望诏内外從官各舉宗室一二人,略及其才行履曆,以備任使。
二曰更法制以除煩苛。
臣嘗取大宗正司敕令閱之,多有不便于今者,宗室耆老為臣言曰:熙甯、元豐之令,綱條至簡。
昨據宗正仲忽多所建白,行之二十年,徒有峻深之具,而無恥格之風。
其大宗正司敕令,乞下詳定所訪尋舊令,與新令參酌删修。
三曰擇官師以專訓導。
真宗鹹平間,使輔臣選醇儒教授南北宅。
比來選用寖輕,至或久阙正員,簿書期會之吏得以攝事,使宗室何視以為模範哉!其大小學教官,乞诏三省遴擇儒臣,以專訓 導。
四曰繼封爵以謹傳襲。
夫宗室襲王公之爵,以奉其先祀,不過十數人而已。
艱難以來,幾廢紹封。
比年漸複舊典,仲湜嗣濮王矣,令畤襲安定矣;而親賢之宅徒得主奉祭祀之名,廣、睦諸位不襲國公之号,非所以隆骨肉之恩也。
望诏有司定次行封,以傳謹叙之法。
五曰修圖諜以定親。
宗正之掌圖諜,所以分源流之遠近,定世次之戚疏。
比年以來,雖間置卿,漫不省察。
宣和之間,有乞附屬籍而非宗室者,令國是也。
近年以來,亦有詐稱宗室而興兵者,不蘉是也。
遠慮過防,必于無事之際;世系遠近,當使天下明知之。
漢律: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
今宗正有寺而無官,以太常兼治。
望诏宗正寺下州縣取索名籍,編修玉牒,或先為宗室世系表,頒之天下。
」诏:内外侍從各舉宗室一員,大小學教授各選差一員,襲封令吏部勘當,餘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嗣濮王仲湜言:「孤遺宗子散居州縣,支請錢米,乞令諸路轉運司下逐州軍委檢察尊長檢察詐冒。
其尊長每月添破茶湯錢三貫。
如有詐冒,許諸色人告,每名賞錢五十貫。
仍許逐宮宗子互相覺察,亦支上賞。
其錢米令按月支給,過期不支,許監司按劾。
」诏:「自今檢察尊長滿一年無詐冒者,與減三年磨勘;如有不實,責亦如之。
其勘給官司有失覺察,重作行(違)[遣]。
仍令所在月具管下宗室支過錢物數以聞。
餘從之。
」 九月十八日,诏:仲湜、士從、士術、 士籛月廪依令畤等例,特免一半折錢,并依尚書郎官則例支破本色。
十一月十日,令畤言:乞于逐宮各選差年長可以表率宗子一員充都尊長。
從之。
十二日,江陰軍進士李韬、蘇白上書言:「宗子分寓郡縣,搔動民庶。
或暴人以威,而強取其物;或攘人之物,而不償其直。
或挾以雠而肆欺,或指他事而見虐。
稍涉觸忤,則動以尺鐵棰之至死,而弗之恤。
或挾弓帶矢,飛鷹走(大)[犬],驟駿馬,驅小人,馳騁田野,踏踐谷麥,曾不顧藉。
或醞造酒貨,興販私物。
百姓無所申愬,郡縣不敢誰何。
」诏令諸路帥臣、監司、守臣常切覺察,如有似此之人,仰具事因聞奏,取旨重作施行。
二十五日,诏:今後宗室添差厘務小使臣權以二年為任。
四年二月一日,诏南班宗室自今并赴台參。
以侍禦史辛炳言:「右監門衛大将軍、忠州防禦使士等一十一員,于去年十一月十五日朝見訖,并無故不赴台參。
累牒大宗正司告報逐官回牒,取到士輵等狀,止稱自從升換南環衛官,及今二十六年,并不曾赴台參;并昨來自東京至建康府以來,一(搬)[般]宗室趁赴朝參,亦不曾台參;兼詳台參令注,即不該載南班環衛官赴台參之文。
檢準本台令:諸節度觀察留後至刺史、諸衛上将軍至副率,到阙出使,仍參辭。
紹興《職制令》:諸金吾衛上将軍至諸衛将軍為衛官。
又本台令:諸不赴台參者,無故過十日,同以見謝辭日為始,殿中 侍禦史具姓名申台,取審狀申尚書省,太中大夫、侍禦史以上并奏。
餘官拒過飾非準此。
今契勘,逐官依條令并合赴台參。
兼檢照得去年有宣州觀察使仲弓弓權知大宗正司事,在任替罷,到阙見朝訖,依本台條限趁赴台參。
及新授郢州防禦使安時朝謝訖,亦曾台參。
今來士等不依本台條令趁赴台參,亦不伏取審,卻一向他說,顯是違本台條法,拒過飾非。
」故有是诏。
五月十三日,诏:檢校少保、光山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仍了切第三男秉義郎不言叉初加切特與換文資;第四男忠翊郎不怞文又切特換環衛官。
以士陳:靖康末得太後密旨,遣管押張邦昌赍圭寶詣南京,未曾推恩;及不言叉昨系宗學升補上舍。
故有是命。
六月五日,诏令若謗切特與轉行左太中大夫,别與知州軍差遣。
尋有指揮更不施行。
臣僚言:「契勘元豐更定官制,以左右谏議為太中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
雖兩官相去一間,然官制既定,則谏議者侍從也,秘書監庶官而已。
故吏部法:自承務郎已上應遷官者,至中大夫止;若太中大夫,非侍從不得轉行,謂之礙止法。
令系中大夫,庶官寄祿,至此極矣,而辄得轉行太中大夫,則是庶官超轉侍從,于法有礙。
夫國家立法,所以公天下也。
使令得以超越轉行太中大夫,非惟名器可惜,亦恐方今天下官至中大夫者不少,若其間苟得無恥之士佗日引此 為例。
兼令在宗室中廉聲不聞,昨居福州,于太守程邁處關說公事,不滿其意,遂興訴訟。
近差知泉州,泉人知其貪而畏其來。
今又改除别郡,不知果能為陛下贍養百姓乎欲望陛下将令轉行太中大夫并知州差遣指揮特賜寝罷。
」有旨:趙令别與知州軍差遣指揮更不施行,令以次官命詞行下。
起居舍人、權中書舍人王居正奏:「庶官中大夫之不可轉行太中大夫,則此祖宗之法,萬世不可改易。
以令為賢邪,則貪惏苟得,衆所共知;以一太中大夫為不足惜耶,則宗室之為承宣使者不還踵求為節度使矣。
臣誠不敢曲從,助成朝廷之過舉。
臣未敢命詞行下。
」于是并寝。
七月二十二日,大宗正司言:「洺州防禦使、前知西外宗正事士從狀:任滿依格推恩,合于見今官上改轉一官。
吏部卻依外官轉至武功大夫,作止法依條回授。
士從系南班缌麻親,依條格合轉觀察使止,即與外官遷轉條法不同。
」诏士從特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