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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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雜錄
【經進總類會要】:
神宗元豐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定王宗樸定王:原作「康王」。
按據《宋史》卷二四五《宗室傳》,宗樸生前封濮陽郡王,死後追封定王,并無康王之封,今改。
,先帝近親,其子仲容、仲任仲容、仲任:按據《宋史》卷二二九《宗室世系表》,宗樸子六人:仲蔚、仲佺、仲龐、仲、仲敳、仲壬。
此處「仲容」不知為何字之誤,「仲任」亦當作「仲壬」。
,服阕日各特轉一官,女二人特與縣主。
他人不得援例。
」 四月十九日,诏:相州觀察使、同知大宗正事宗惠子孫衆多,可特賜芳林園睦親南宅宗綽舊地。
五月七日,诏:宗室女随親外任,請受并食料并随給。
六月九日,中書門下言:「諸宗室缌麻以上及袒免女,聽離再嫁,如已追奪前夫恩澤,後夫即降一等,有官者轉一官。
欲立條頒下。
」從之。
十八日,诏:饒州防禦使克懼特賜芳林園廣親北宅空地,仍依條計口,官為修蓋。
九月十八日,诏将作監于芳林園側按系官地,與廣親北宅接連蓋屋,賜宗室克亶;如無,即度民業,具所占地步以聞。
二年五月六日,诏右武衛大将軍、湖州刺史、楚國公世恩為袁州刺史,右武衛大将軍、封州刺史、魏國公仲來為筠州刺史。
以近诏大宗正司,磨勘及十年者取旨改官,宗室内有繼諸王後見襲封公爵者,如所遷官至遙郡團練使,可并與除正刺史已上。
比類準此。
世恩等始用此令。
八月二十一日,诏以教駿營地修宗室克亶等五位第宅,徙教駿營于他所。
二十六日,诏:「崇信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判大宗正(司)[事]宗旦,舊例添廚食料,雖合該後條沖革不支,以其領職宗正,特與支給。
他官雖等非職事同 者,無得援以為例。
」 二十七日,濰州防禦使克谌、饒州防禦使克懼各奪一官,贖銅九觔,勒住朝參、請受。
以慈聖光獻皇後虞主回下宮,至陵門,克懼等道旁坐不起,為禮儀使劾奏之。
三年八月六日,诏:宗室袒免親授班行者,料錢支見錢。
閏九月三日,诏:宗室任外官者辭見上殿,遇大禮依式支賜。
十二日,诏:自今宗室系三班使臣者,如犯罪殿罰,令大宗正司牒三班院照會,依例施行。
十月十七日,權監察禦史裡行蒲中行言:「豫章郡王宗谔曾托處州監押黎若讷置什物,将損壞者非理退還;兼多受若讷饋遺,取玩好女樂并不償價。
望付有司論以國法,以為貴戚之誡。
」诏大宗正司依價直理還。
四年二月二日,诏:「克頌先以心風歐妻緻死,外處鎖閉。
昨放歸宮,全無祿食,宜特給與初官俸錢。
」 十四日,诏:崇信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宗正事、華陰郡王宗旦,今後如遇私家出入,許垂簾擔轎往還。
五月一日,诏:右監門衛大将軍克類所居窄隘,特許賃外宅居,仍依例差使幹當。
十二月十八日,大宗正司言:「仲俞叙降,初授右内率府副率,朝旨更候五期叙,去年五月于法合叙。
為元授右内率府副率别無降等官收叙,乞特許比類降等官量支請受。
」诏特支右内率府副率半俸。
是日又言:「華州觀察使仲淹等乞依赦文,比附外官除落過名。
緣宗室自來有過,未有條例出 落。
」诏比類外官年限輕重立法。
五年正月十七日,大宗正司言:「近者宗室以年高疾恙,許乘擔轎出入,擁從太盛,頗為驕僭。
欲乞乘擔轎出入,許出兩節踏引,遇夜用燭籠不得過兩對。
如有違犯,從本司覺察。
」從之。
十八日,大宗正司請外任宗室毋得造酒,許于舊宮院尊長及近親處寄醞。
從之。
是日,诏鎖閉人叔跪依世融例五日一開鎖滌除,遇有疾即令醫治。
叔跪、世融皆坐内亂,故收閉之。
二月二十一日,诏:「贈守太尉、睦王宗旦,皇家近屬,自選典宗籍,畏謹寡過,惇睦有方。
其幼子二人候服阕,可特與轉一官。
女二人與進封縣主。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附。
六月一日,诏:「自今宗室防禦使轉觀察使已上,聽大宗正司磨勘曆任保明,奏降中書取旨。
其副率至防禦使即中書磨勘進狀,請畫授。
」 十八日,大宗正司言:濟州防禦使叔充乞主奉本位祭祀。
太常寺看詳:「太祖、太宗諸子及秦王下各已襲封,主祭諸宮院時飨。
并于見存子孫中令最長一員相承主奉,于理為順。
」從之。
九月二十三日,大宗正司言:「乞将元豐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以前宗室過犯,許令授狀(中)[申]刑部定奪,依赦除落。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诏:宗室叔敖訟太常禮院定克愉襲封不公,贖銅二十觔。
十二月二日,诏:右武衛大将軍、丹州團練使叔侯先緣(注)[诖]誤,展一年磨勘,今遇赦恩,特與除落。
二十二日,诏: 祠部郎中趙令铄道遇叔祖宗晟不緻恭,令大理司劾罪,贖銅四觔。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祖宗非袒免親蔭充外官,父祖俱亡,年未及者,于合出官年限内減半支本官俸。
」從内殿崇班令埤請也。
六年五月三日附。
五月五日,舒州防禦使克敦進父保靜軍節度使、蕭國公承幹文集十卷。
诏:「承幹父子世以藝文儒學名于宗藩,在朝廷旌善與能之義,宜有褒寵。
可加贈安定郡王,克敦仍降诏獎谕。
」 十三日,尚書吏部言:「(陸親它)[睦親宅]講書見阙多日,未審依舊朝廷除授,為從本部差官」诏尚書吏部于教授年月最深,命差兼,後準此。
六年五月十五日附。
二十一日,尚書禮部言:「諸王之後襲封人遇上墳、忌辰祭享,先具事目及合支錢物,依等第收率。
所用有餘,後次相兼支用,不得因緣,廣有收率。
歲終大宗正司取索文簿,如有非禮支破,及侵欺入己,并計贓科罪。
内襲封人行卑官小者,即申本祖下尊長同行收率,管幹支破。
」從之。
二十六日,尚書吏部言:「宗正司狀:右千牛衛将軍士冰乞依條換官。
緣系外住,又随父外任,未有學官保明,未敢依敕審察。
」诏士冰令大宗正司保明以聞,今後準此。
六月十三日,尚書禮部言:仲集等乞依遙郡團練使已上,凡遇車駕遊幸随從。
從之。
二十五日,诏:今後外任換授外官宗室合赴大禮陪位者,與免特恩例支賜。
以内殿承制敕令所言,差權襄陽等縣 巡檢,乞候将來大禮陪位畢赴任,故有是诏。
六年閏六月〔附〕。
九月一日,诏:「祖宗袒免親蔭在外官,父祖俱亡,年未及出官者,除己破食外,并依非袒免親蔭外官例支本官俸給。
」以大宗正司言「宗室叔揉等奏:祖父母、父母俱亡,本家并無食祿之人,乞依非袒免親例給本俸請給」故也。
二十六日,知大宗正事、江夏郡王宗惠言:男仲奚犯法,有失教訓,乞罷宗正司,居家待罪。
诏宗惠特贖銅二十觔。
十月八日,诏:江夏郡王、知大宗正事宗惠年高,艱于拜趨,應太廟祠事宜并免。
十三日,诏以右監門衛大将軍令綽為朝請郎,賜六品服,與親民差遣。
以秘書省試《尚書》義合格。
七年正月六日,诏右龍武軍大将軍、洺州防禦使世準為金州觀察使、安定郡王。
以宗〔正〕司言:會稽郡王世清既卒,世準于太祖、太宗之後最長,當襲。
二月三日,右監門衛大将軍子骞奏:「祖世清卒,大宗正司令再從叔祖世準權行主奉越王祭祀,候有襲封人即依舊。
世準不待朝命,取本宮越王并夫人繪像赴越王院。
今臣父令廓雖在草土,已襲封越國,欲乞依臣祖世清襲封主奉祭祀。
」诏旨許迎越王及夫人繪像,與冀王同處一室,及依克愉例權令諸子主奉祀事。
從之從之:疑衍。
五月十三日,尚書禮部言:「大宗正司奏:據宗惠狀,祖魏王繪像舊在魏王南宮,昨緣火,權于本位供養。
今本宮從孫士俔已封魏國公,乞令士俔迎赴本家。
今士俔權 寓甘泉坊官宅,自來無例遷就外宅供養。
」诏士俔位特令将作監先次修蓋。
八月二十三日,大宗〔正〕司言:「仲葩(葩)唐突進表,乞依元豐新令賞格轉官。
緣仲葩先就試,已特減七年磨勘,今複僥求。
」诏仲葩特展二年磨勘。
二十九日,诏:「宗室諸王影前器物、姨、請受等,并令襲封主奉人管幹。
如未有襲封主奉人,即權令尊長幹當。
」以宗室世括言:「祖越王繪像與冀王同處一室,臣今本宮最長,見與本宮五位同共管幹。
有令廓元非最長,辄留文曆,堅要獨行管幹。
」故有是诏。
九月二日,以右武衛大将軍仲先為登州團練使,襲封魯國公。
仲先,宗肅子也,宗肅于先帝為藩邸初從兄,故有是命。
十月二十日,诏:故贈滕王宗旦嘗侍仁宗潛宮講讀,兼典宗司日久,畏法寡過。
除遺表奏諸子已推恩外,幼子右内率府副率仲瑷可除右監門率府率。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孀婦與子孫所請俸料,從一多給,子二人以上者通比。
八年三月十二日,樞密院言:「皇城使、登州防禦使、陳州兵馬钤轄令晏等一十八員,皆以宗室換授外官,嘉佑、治平年例無遺賜。
」诏各依宗室官序支賜。
四月八日,诏:宗室官至磨勘止法者,該今年三月六日覃恩,并特與轉官加恩。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大宗正司言:「宗室内殿崇班士琢奏:有弟士琈、士僊、士雙,乞依令晏例,将帶随行指教。
将來授差遣日,亦乞 随行。
又宗室殿直士王舂言:乞迎侍母劉氏,将帶弟士剛随行赴任指教。
」并從之。
六月二十六日,大宗正司言:「右武衛大将軍、康州團練使叔盎,屢嘗唐突,皆蒙放罪,顯無畏憚,乞賜施行。
」诏叔盎特展一年磨勘。
二年正月十日,诏宗子服屬疏遠者得補外官。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外庭臣寮至節度使即無磨勘改轉之法,宗室節度使亦未有體例。
」诏宗室至節度使更不磨勘,候實及十年,具名取旨。
五月二十二日,诏:「孤遺宗室非袒免親外,如父祖俱亡,無官俸貧門卦者,委大宗正司及所在官司體訪驗實以聞,仍令戶部計口支錢米。
女已嫁即除之。
」 三年二月二日,诏:「袒免外兩世親,除已有計口給錢米指揮外,其間外任孤遺,别無依倚者,與量破舍屋居住,或給賃錢。
令禮部立法以聞。
」 十四日,诏:「宗室初參選,合入監當,許添差充諸州及萬戶以上縣監當,任滿不差人,并支驿券,仍并許指射。
」 三月十六日,诏罷别考校祖宗袒免就試法。
四月二十六日,诏宗室嫁娶依舊制大宗正司勘驗。
九月十七日,大宗正司言:「内臣出入宮掖,若與宗室聯姻,非便。
欲乞宗室不得與内臣之家為親。
」從之。
五年九月二日,戶部言:「請令大宗正司具合請生日支賜宗室及宗室女職位、名稱,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給支賜條例,關太府寺。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宗室袒免親參選,常許不拘名 次路分陳乞指名差遣。
非袒免親除初參選依條添差外,更許不拘名次路分陳乞指名差遣一次,并替任、滿阙、初任并與監當。
須職事幹集,操守修饬,有監司或〔尊〕長同罪保明,與親
按據《宋史》卷二四五《宗室傳》,宗樸生前封濮陽郡王,死後追封定王,并無康王之封,今改。
,先帝近親,其子仲容、仲任仲容、仲任:按據《宋史》卷二二九《宗室世系表》,宗樸子六人:仲蔚、仲佺、仲龐、仲、仲敳、仲壬。
此處「仲容」不知為何字之誤,「仲任」亦當作「仲壬」。
,服阕日各特轉一官,女二人特與縣主。
他人不得援例。
」 四月十九日,诏:相州觀察使、同知大宗正事宗惠子孫衆多,可特賜芳林園睦親南宅宗綽舊地。
五月七日,诏:宗室女随親外任,請受并食料并随給。
六月九日,中書門下言:「諸宗室缌麻以上及袒免女,聽離再嫁,如已追奪前夫恩澤,後夫即降一等,有官者轉一官。
欲立條頒下。
」從之。
十八日,诏:饒州防禦使克懼特賜芳林園廣親北宅空地,仍依條計口,官為修蓋。
九月十八日,诏将作監于芳林園側按系官地,與廣親北宅接連蓋屋,賜宗室克亶;如無,即度民業,具所占地步以聞。
二年五月六日,诏右武衛大将軍、湖州刺史、楚國公世恩為袁州刺史,右武衛大将軍、封州刺史、魏國公仲來為筠州刺史。
以近诏大宗正司,磨勘及十年者取旨改官,宗室内有繼諸王後見襲封公爵者,如所遷官至遙郡團練使,可并與除正刺史已上。
比類準此。
世恩等始用此令。
八月二十一日,诏以教駿營地修宗室克亶等五位第宅,徙教駿營于他所。
二十六日,诏:「崇信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判大宗正(司)[事]宗旦,舊例添廚食料,雖合該後條沖革不支,以其領職宗正,特與支給。
他官雖等非職事同 者,無得援以為例。
」 二十七日,濰州防禦使克谌、饒州防禦使克懼各奪一官,贖銅九觔,勒住朝參、請受。
以慈聖光獻皇後虞主回下宮,至陵門,克懼等道旁坐不起,為禮儀使劾奏之。
三年八月六日,诏:宗室袒免親授班行者,料錢支見錢。
閏九月三日,诏:宗室任外官者辭見上殿,遇大禮依式支賜。
十二日,诏:自今宗室系三班使臣者,如犯罪殿罰,令大宗正司牒三班院照會,依例施行。
十月十七日,權監察禦史裡行蒲中行言:「豫章郡王宗谔曾托處州監押黎若讷置什物,将損壞者非理退還;兼多受若讷饋遺,取玩好女樂并不償價。
望付有司論以國法,以為貴戚之誡。
」诏大宗正司依價直理還。
四年二月二日,诏:「克頌先以心風歐妻緻死,外處鎖閉。
昨放歸宮,全無祿食,宜特給與初官俸錢。
」 十四日,诏:崇信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宗正事、華陰郡王宗旦,今後如遇私家出入,許垂簾擔轎往還。
五月一日,诏:右監門衛大将軍克類所居窄隘,特許賃外宅居,仍依例差使幹當。
十二月十八日,大宗正司言:「仲俞叙降,初授右内率府副率,朝旨更候五期叙,去年五月于法合叙。
為元授右内率府副率别無降等官收叙,乞特許比類降等官量支請受。
」诏特支右内率府副率半俸。
是日又言:「華州觀察使仲淹等乞依赦文,比附外官除落過名。
緣宗室自來有過,未有條例出 落。
」诏比類外官年限輕重立法。
五年正月十七日,大宗正司言:「近者宗室以年高疾恙,許乘擔轎出入,擁從太盛,頗為驕僭。
欲乞乘擔轎出入,許出兩節踏引,遇夜用燭籠不得過兩對。
如有違犯,從本司覺察。
」從之。
十八日,大宗正司請外任宗室毋得造酒,許于舊宮院尊長及近親處寄醞。
從之。
是日,诏鎖閉人叔跪依世融例五日一開鎖滌除,遇有疾即令醫治。
叔跪、世融皆坐内亂,故收閉之。
二月二十一日,诏:「贈守太尉、睦王宗旦,皇家近屬,自選典宗籍,畏謹寡過,惇睦有方。
其幼子二人候服阕,可特與轉一官。
女二人與進封縣主。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附。
六月一日,诏:「自今宗室防禦使轉觀察使已上,聽大宗正司磨勘曆任保明,奏降中書取旨。
其副率至防禦使即中書磨勘進狀,請畫授。
」 十八日,大宗正司言:濟州防禦使叔充乞主奉本位祭祀。
太常寺看詳:「太祖、太宗諸子及秦王下各已襲封,主祭諸宮院時飨。
并于見存子孫中令最長一員相承主奉,于理為順。
」從之。
九月二十三日,大宗正司言:「乞将元豐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以前宗室過犯,許令授狀(中)[申]刑部定奪,依赦除落。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诏:宗室叔敖訟太常禮院定克愉襲封不公,贖銅二十觔。
十二月二日,诏:右武衛大将軍、丹州團練使叔侯先緣(注)[诖]誤,展一年磨勘,今遇赦恩,特與除落。
二十二日,诏: 祠部郎中趙令铄道遇叔祖宗晟不緻恭,令大理司劾罪,贖銅四觔。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祖宗非袒免親蔭充外官,父祖俱亡,年未及者,于合出官年限内減半支本官俸。
」從内殿崇班令埤請也。
六年五月三日附。
五月五日,舒州防禦使克敦進父保靜軍節度使、蕭國公承幹文集十卷。
诏:「承幹父子世以藝文儒學名于宗藩,在朝廷旌善與能之義,宜有褒寵。
可加贈安定郡王,克敦仍降诏獎谕。
」 十三日,尚書吏部言:「(陸親它)[睦親宅]講書見阙多日,未審依舊朝廷除授,為從本部差官」诏尚書吏部于教授年月最深,命差兼,後準此。
六年五月十五日附。
二十一日,尚書禮部言:「諸王之後襲封人遇上墳、忌辰祭享,先具事目及合支錢物,依等第收率。
所用有餘,後次相兼支用,不得因緣,廣有收率。
歲終大宗正司取索文簿,如有非禮支破,及侵欺入己,并計贓科罪。
内襲封人行卑官小者,即申本祖下尊長同行收率,管幹支破。
」從之。
二十六日,尚書吏部言:「宗正司狀:右千牛衛将軍士冰乞依條換官。
緣系外住,又随父外任,未有學官保明,未敢依敕審察。
」诏士冰令大宗正司保明以聞,今後準此。
六月十三日,尚書禮部言:仲集等乞依遙郡團練使已上,凡遇車駕遊幸随從。
從之。
二十五日,诏:今後外任換授外官宗室合赴大禮陪位者,與免特恩例支賜。
以内殿承制敕令所言,差權襄陽等縣 巡檢,乞候将來大禮陪位畢赴任,故有是诏。
六年閏六月〔附〕。
九月一日,诏:「祖宗袒免親蔭在外官,父祖俱亡,年未及出官者,除己破食外,并依非袒免親蔭外官例支本官俸給。
」以大宗正司言「宗室叔揉等奏:祖父母、父母俱亡,本家并無食祿之人,乞依非袒免親例給本俸請給」故也。
二十六日,知大宗正事、江夏郡王宗惠言:男仲奚犯法,有失教訓,乞罷宗正司,居家待罪。
诏宗惠特贖銅二十觔。
十月八日,诏:江夏郡王、知大宗正事宗惠年高,艱于拜趨,應太廟祠事宜并免。
十三日,诏以右監門衛大将軍令綽為朝請郎,賜六品服,與親民差遣。
以秘書省試《尚書》義合格。
七年正月六日,诏右龍武軍大将軍、洺州防禦使世準為金州觀察使、安定郡王。
以宗〔正〕司言:會稽郡王世清既卒,世準于太祖、太宗之後最長,當襲。
二月三日,右監門衛大将軍子骞奏:「祖世清卒,大宗正司令再從叔祖世準權行主奉越王祭祀,候有襲封人即依舊。
世準不待朝命,取本宮越王并夫人繪像赴越王院。
今臣父令廓雖在草土,已襲封越國,欲乞依臣祖世清襲封主奉祭祀。
」诏旨許迎越王及夫人繪像,與冀王同處一室,及依克愉例權令諸子主奉祀事。
從之從之:疑衍。
五月十三日,尚書禮部言:「大宗正司奏:據宗惠狀,祖魏王繪像舊在魏王南宮,昨緣火,權于本位供養。
今本宮從孫士俔已封魏國公,乞令士俔迎赴本家。
今士俔權 寓甘泉坊官宅,自來無例遷就外宅供養。
」诏士俔位特令将作監先次修蓋。
八月二十三日,大宗〔正〕司言:「仲葩(葩)唐突進表,乞依元豐新令賞格轉官。
緣仲葩先就試,已特減七年磨勘,今複僥求。
」诏仲葩特展二年磨勘。
二十九日,诏:「宗室諸王影前器物、姨、請受等,并令襲封主奉人管幹。
如未有襲封主奉人,即權令尊長幹當。
」以宗室世括言:「祖越王繪像與冀王同處一室,臣今本宮最長,見與本宮五位同共管幹。
有令廓元非最長,辄留文曆,堅要獨行管幹。
」故有是诏。
九月二日,以右武衛大将軍仲先為登州團練使,襲封魯國公。
仲先,宗肅子也,宗肅于先帝為藩邸初從兄,故有是命。
十月二十日,诏:故贈滕王宗旦嘗侍仁宗潛宮講讀,兼典宗司日久,畏法寡過。
除遺表奏諸子已推恩外,幼子右内率府副率仲瑷可除右監門率府率。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孀婦與子孫所請俸料,從一多給,子二人以上者通比。
八年三月十二日,樞密院言:「皇城使、登州防禦使、陳州兵馬钤轄令晏等一十八員,皆以宗室換授外官,嘉佑、治平年例無遺賜。
」诏各依宗室官序支賜。
四月八日,诏:宗室官至磨勘止法者,該今年三月六日覃恩,并特與轉官加恩。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大宗正司言:「宗室内殿崇班士琢奏:有弟士琈、士僊、士雙,乞依令晏例,将帶随行指教。
将來授差遣日,亦乞 随行。
又宗室殿直士王舂言:乞迎侍母劉氏,将帶弟士剛随行赴任指教。
」并從之。
六月二十六日,大宗正司言:「右武衛大将軍、康州團練使叔盎,屢嘗唐突,皆蒙放罪,顯無畏憚,乞賜施行。
」诏叔盎特展一年磨勘。
二年正月十日,诏宗子服屬疏遠者得補外官。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外庭臣寮至節度使即無磨勘改轉之法,宗室節度使亦未有體例。
」诏宗室至節度使更不磨勘,候實及十年,具名取旨。
五月二十二日,诏:「孤遺宗室非袒免親外,如父祖俱亡,無官俸貧門卦者,委大宗正司及所在官司體訪驗實以聞,仍令戶部計口支錢米。
女已嫁即除之。
」 三年二月二日,诏:「袒免外兩世親,除已有計口給錢米指揮外,其間外任孤遺,别無依倚者,與量破舍屋居住,或給賃錢。
令禮部立法以聞。
」 十四日,诏:「宗室初參選,合入監當,許添差充諸州及萬戶以上縣監當,任滿不差人,并支驿券,仍并許指射。
」 三月十六日,诏罷别考校祖宗袒免就試法。
四月二十六日,诏宗室嫁娶依舊制大宗正司勘驗。
九月十七日,大宗正司言:「内臣出入宮掖,若與宗室聯姻,非便。
欲乞宗室不得與内臣之家為親。
」從之。
五年九月二日,戶部言:「請令大宗正司具合請生日支賜宗室及宗室女職位、名稱,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給支賜條例,關太府寺。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宗室袒免親參選,常許不拘名 次路分陳乞指名差遣。
非袒免親除初參選依條添差外,更許不拘名次路分陳乞指名差遣一次,并替任、滿阙、初任并與監當。
須職事幹集,操守修饬,有監司或〔尊〕長同罪保明,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