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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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行正任觀察使。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應在外宗室等合得請給,并遺孤錢米,令所在州軍按月支給。

    如州軍應副請給之後,尚有遺漏之人,仰所屬具姓名申尚書省。

    」 二十二日,嗣濮王仲湜言:「契勘宗室昨系本司元保奏,因遭兵火,有全去失告劄者,召知合、禦帶、管軍之類作保,吏部方許給據。

    切詳宗室若與知合、禦帶、管軍素非親識,難使終身不得從仕「難」下疑脫「于作保」三字。

    。

    欲乞許全 去失告劄宗室,召異姓大使臣二員并宗室無服親小使臣一員保識,同本宮尊長保明,結除名編置之罪,許本司保奏。

    」從之。

     閏二月十三日,福建路安撫使司言:「眉州防禦使、知西外宗正事士樽到任三年,宗室無犯徒以上罪,保明,乞依條施行。

    」吏部勘會:「宗正司稱:昨士暕古限反任滿,于密州觀察使上特轉清遠軍承宣使。

    今來士樽與士暕事一同。

    」诏士樽與特轉行正任觀察使。

     四月七日,诏赉之與減三年磨勘。

    以大宗正行司言其任紹興府钤轄,稽察宗子,更無冒請,乞行推賞。

    故有是命。

     六月二日,大宗正司奏安定郡王令畤薨。

    诏皇伯武經大夫令玒古邦切可特授華州觀察使、安定郡王。

     四日,诏南班宗室見居屋宇窄隘,令臨安府相度檢計,申尚書省。

     七日,上曰:「朕以南班宗室請給至薄,貧窭者衆,昨日出内帑錢賜二百千,令宗正丞沈禹卿散給。

    尚有親賢宅近屬,以取會人數,别行給賜。

    」趙鼎等曰:「陛下敦睦如此,盛德事也。

    」 十七日,添差通判湖州子撚言:「諸州宗室未有屋宇,欲乞以官地蓋造,拘在一處。

    内選差尊長一人钤束,檢察僞冒,仍差監門官一員禁止出入。

    年未及十五歲,附入州小學;十五歲以上入大學,依學生月給錢米,仍許依進士科舉法取應。

    未出官者,亦許入學聽讀,實及一年,方許參選。

    庶可教養成材,以副敦叙之意。

    」從之。

     同日,尚書省言:「昨南班宗室 合支食料,除羊肉見折支價錢外,餘物依靖康元年十一月指揮權行住支。

    今行在物價稍貴,其見在不帶遙郡南班宗室日赴朝參,每月用度不足,理宜措置。

    」诏:南班不帶遙郡大将軍至率府副率,特依禦廚第等食折支錢例支給,其見折支羊肉錢更不支破。

     十一月二十八日,上曰:「南班宗室當此時寒不易,朕前日各賜綿絹,共支過絹三千六百疋、綿一萬兩。

    」趙鼎等曰:「陛下盡敦睦之道,可謂盛德,然賜出内帑,故外庭無由知之。

    」上曰:「不欲令戶部支者,恐傷經費故也。

    」 十二月二十五日,大宗正司言:「南班宗室並隨侍共十四員,內士癸瞿龜切痼疾,慮朝參人少,欲於紹興府士、魚吻切士人二它大切前赴行在。

    」從之。

     六年正月十四日,诏子彥男伯玖賜名璩,除正任防禦使。

    九年三月七日,以和州防禦使為保大軍節度使、崇國公。

    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诏璩宅令臨安府張叔獻相視,普安郡王宅屋宇一體修造。

    十五年正月十一日,诏璩可于三月内選日出外第,應合行事并依普安郡王例施行。

    二月二十二日,制為檢校少保,進封安平郡王。

    三月一日,诏璩所差官吏并合行禮儀等,并依普安郡王體例。

    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授依前檢校少保、充武康軍節度使、恩平郡王。

    十九年三月二日,诏璩(德)聽讀《周禮》終篇,本府教授官吏并各與減二年磨勘。

    四日,诏璩府官吏等,自今 後有官吏到府,及兩任無過犯,特與轉一官資。

    内礙止法人特與轉行;無名目人候有名目日收使;白身宅案、書表司楷書自差到府,滿七年無遺阙,并特與補武進副尉出職。

    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以璩從吉,除舊官。

    三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制特授開府儀同三司,依前武康軍節度使、恩平郡王、判大宗正事,紹興府置司。

     四月九日,诏親賢宅益王府開府儀同三司、豫章郡王孝參兩女,特依晉安郡王孝骞女和容宗姬體例放行請給米麥。

    時有旨并權住支,(所)[從]所乞也。

     六月二十五日,诏左太中大夫、充集英殿修撰、提舉臨安府洞霄宮令(應)[]特除阆州觀察使令:原作「令應」,據《建炎要錄》卷一○二改。

    ,封安定郡王。

     七月二十九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蔡安(疆)[強]言:「自艱難而來,宗籍散阙,立嫡以繼,漫不可推。

    在昔諸王皆祖宗之子,而其後世襲封公爵,如秦、漢、魏、燕、周、冀、商、越、鎮、楚,國公不過十人。

    古者有子孫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今諸王之祀,十年不供,而有司未聞有議之者。

    願诏有司考諸王之世,選屬近而行尊者各一人補環衛官,襲封公爵。

    」後太常寺讨論:「如有依條合襲封公爵之人,令大宗正司拟定,取旨施行外,其乞行尊一節,即不應襲封條令,難以施行。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象州防禦使士街言:「昨差充宗廟神主五享獻官,前後五年,及自溫州護從至臨安府,并昨主管四朝五殿禦容,自建康府迎奉至洪州,并無 虞。

    」诏特依黃正彥、麥伸、士土穹立弓切已推恩體例,與減七年磨勘。

     二十四日,諸王宮大小學言:「大學生不微,系潤王宮士位,母病,割股奉母,所患平複。

    」不微特與轉一官。

     二十八日,诏:知邵武軍子木到任,陳獻利害,深有可采,特與減二年磨勘。

     七年正月二日,吏部言:「阆州觀察使、同知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昨為集英殿修撰,止于紹興六年七月八日,準告特授前件官襲封。

    依條,襲封人不礙止官,合該磨勘轉行。

    」诏令與磨勘,特授鎮東軍承宣使。

     十一月二日,知南外宗正事仲儡言:「昨降指揮,依嗣濮王仲湜申請,将詐冒請錢宗子押送外宗正司閉。

    檢準宗子犯罪閉條内,諸殺人、已殺「殺人已殺」四字疑誤,據本書帝系六之三○,當作「謀殺」二字。

    、強盜、十惡、故燒有人居之室,各罪至死,貸免;或罪不至死,謂如知人強盜,藏匿、過緻資給,令得為盜,而分受所盜贓物之類。

    而所犯醜惡者,本宮院閉,滿三年取旨。

    特旨永不放免,依特旨。

    契勘本司見有臨安府并大宗正司牒送到冒請錢米及累作過犯宗子赴本司閉,緣逐人所犯不系前項該載,及不系特旨永不放免之人。

    」诏:見閉冒請錢米宗子,并放逐便。

     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知大宗正事士言:「南班宗室自團練使以上每月各有俸米,遙刺以下則不合支破。

    此固成法,然在承平之時,如生日、郊天,支賜既厚,每月生料米麥亦可資助。

    今來一切住罷,所有俸錢,有不足于籴者。

    望将南班宗室遙刺以下,權依寺監丞近 例,每月逐員特給米三石,俟将來放行其它支賜日住罷。

    」诏令紹興府每歲于合發上供苗米内支撥五百石付士均俵。

     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左迪功郎善時言:「切見沈晦榜初罷三舍改科舉,宗子分三科,亦分三等推恩:有官應,先轉兩官,換文資;無官取應,上三人保義郎,餘承節郎;無官應舉,補修職郎。

    見今應取應人依舊推恩,善時系無官應舉沈,晦後方第一牓,若是補迪功郎,是與庶姓進士一同,别無宗室恩數。

    」诏善時特補左修職郎。

     九月二十四日,诏:「東京首先遠來宗子,實及二十歲,并特補承信郎;未及,令大宗正司支給錢米養贍,候年及日取旨。

    」時收複河南之地,保平軍院宗子東京尊慧之自陳東京尊:疑有誤。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三二作:「用魏悼王五世孫慧之等請也。

    」,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契勘宗室在京日,系分宮院居處,自太祖下燕王院以及諸位凡十有九所。

    崇甯年間,又置兩外敦宗院,拘籍非袒免已下宗室。

    渡江以來,未及定居,除南班在宮随司居住(位)[外],其餘在外宗室随所在州軍居住,朝廷又于泉、福州置兩外宗正司以處之。

    依政和重修令,非袒免以下孤遺之人願往敦宗院居住者,聽經本司陳乞前去。

    今行在除(陸)[睦]親宅居南班外,其餘(詣)[諸]宮院孤遺宗子及女婦,雖依格支破錢米養給,即無拘籍宮院,不免散居民間,出入市井,混雜細民,所為自如,殊無檢約。

    欲令措置,若未于宗司添置屋宇,且當處分兩外或鄰 近紹興府諸處居住,勿令散處行在民間及僧寺處。

    所有續自京師來者,亦乞依此,庶幾收集存養,各得其所。

    」诏令禮部取會大宗正司祖宗典故,措置申尚書省。

     十二月八日,禮部言:「故嗣王仲儡男士周不欲遽遠丘墳,欲乞候仲儡出殡了日,止于法安寺歹贊所居住,候至百日,卻歸本宮。

    」從之。

     十一日,臣僚言:「恭以翼祖皇帝世子孫實在〔保〕州敦宗院,自河朔失守,得過江南者僅十數人。

    陛下憫其失所,乃诏宗司收系屬籍。

    今有官者止四人,至于注授差遣,未得與兩京宗室侔拟。

    此雖昔時頗有等差,然兩京宗室中興之後,于舊法之外已嘗推恩,而保州宗子颠沛遠來,亦宜稍加厚于昔時。

    乞令合赴部之人,權依兩京宗室體例注授。

    」诏:保州宗子令吏部先次注授。

     十六日,臣僚言:「比年宗子有官無官人,初緣兵革,避地遐方,無資而不能歸;間有因循安土,留滞而不肯歸;甚者逐什百之利,為懋遷之計,與商賈皂隸為伍,故多有未隸宗司者。

    欲召諸路轉運司委州縣檢括,凡宗室寓居與往來者,量給路費,發歸所屬宗司居之。

    有所往,則給與假,朝廷增廪稍以養之。

    庶幾人人貴愛,知自别于流俗,以稱陛下惇叙之意。

    」诏檢會。

     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寮上言乞措置宗室居處,令禮部一就措置申尚書省按此日事前文已有詳細内容,此條隻是隐括其文,不知何以重複隔越于此。

    。

     十八日按此是十二月十八日,承前「十六日」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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