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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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至衆,就祿之路甚艱,居閑之日淹久。
議法之弊,乃至于此!臣願明诏有司,詳求厥中,仰副陛下紹述之意。
」诏依元豐法差注。
十一月四日,吏部奏:「勘會宗室注拟不厘務小使臣,近承指揮減罷,在任者依省罷法。
其量試出官之人,依條許注不簽書本職事及不厘務。
宗室内在任不佥書者,所屬承受上件指揮,減罷到部。
勘會不佥書本職事未有亦許省罷指揮明文。
本部今相度,欲乞将前項量試宗室依奏補法,各随本資叙許注厘務差遣,通理舊任;見任者亦乞依今年七月十二日所降指揮。
」诏:宗室量試指揮更不施行,見任人候罷注厘務差遣。
三年三月一日,知大宗正事仲渙奏:「臣先奏,欲應宗子文行材術、名實顯著者,許本司具(以名)[名以]朝散郎、權通判隆德府紀之學術該通,操守端謹。
上舍試藝,嘗冠宗盟;曆任以來,莅職詳敏。
尚淹郡倅,未究所長。
欲望聖慈特賜睿旨升擢,必有殊聞,斷自淵衷,不次升擢。
已得旨依奏。
伏 功,以勸屬籍。
」诏與除寺監貳官。
禦筆,以子崧族兄子栎為宗正少卿,仍移異姓他官。
子崧一介孤外,久容屍素,未即汰斥,天地大恩,四年六月十二日,承議郎、試宗正少卿趙子崧奏:「伏(大)[犬]馬糜殒,無以論報。
仰體并用公族之意,不敢以親嫌自列。
檢準元豐官制:諸職事官以先後列為序。
子崧(侍)[待]罪司屬,并書吏考,雖難以私義辄紊甲令,然長幼有叙,愚分未安。
伏望詳酌施行。
」诏依元豐官制。
二十二日,诏:「應同國姓者,毋得與宗室連名相犯。
」從宗正少卿趙子崧之請也。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今後内外宗室并不稱姓。
十二月三日,诏:教誘陪涉宗室,雖不系敦宗院所管之人,并依外宗正司條法。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諸路應宗室并不許募押糧綱。
七月十一日,诏罷添置宗室不厘務差遣,并遵元豐成憲。
七年六月一日,诏:内外宗室依熙甯法,并着姓。
先是宗正少卿子崧賜對,上疑宗子出仕者皆着姓。
子崧對以熙甯法如此,與異姓共事,須着姓以别之。
若辭見謝及獨銜奏事則否。
上曰:「終是相,可令讨論奏來。
」子崧檢會開寶中有趙令圖任宗正丞,本貫濟州,因申明與國同姓者不許與宗子連名故事,上之。
後子崧從兄子淔召對,上又及之。
有旨,宗室内外并不着姓。
朝廷不複考故事,而有司不以官職高下,皆名别之。
至是,子(孫)[崧]出守淮甯,陛辭,複為上言:「周曰姬氏,漢曰劉氏, 唐曰李氏。
今無故去國姓,恐非所宜。
」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五日,诏:承議郎詳之,三經進士及第,特與升擢,可除見阙在京合入差遣。
八月十九日,诏:「外官宗室不着姓,自降指揮以來,凡官司行移、文券幫書之類,雖侍從至一命,皆以名别之,殊失國體。
熙甯、元豐中,宗室任外官,惟辭見牓子并不着姓,餘依外官法。
此制甚明,可依前降不着姓指揮改正,并依熙豐舊制。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外官宗室未有差遣,及已授三路差遣,願别授者,并令吏部不依名次,注近阙近便差遣。
應宗室年幼未合出宮人,并與依見今官序支破請給。
」 六月四日,中書省勘會:「宗室先因臣僚陳請,不令書姓,後已改正仍舊。
至今往往尚有不書姓者。
」诏今後宗室銜位不書姓名,官司不得收接。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昨降指揮罷添差官,訪聞諸路将宗室例罷,緻各失所。
可令已罷添差宗室各還舊任。
」 三年三月十日,诏:宗室有才能者,令三省擢用。
六月八日,诏:「宗室,國之枝葉。
自艱難以來,有不得已從事軍旅之人,可限指揮到日,應在軍中充參謀、統領之類,并發遣赴都堂審量,與升等差遣。
如不即發遣,其主兵官及合發遣人并重行黜(貢)[責]。
」 十一月十二日,宰臣呂頤浩言:「乞令宗室赴吏部自陳,未有添差官處指定添差監當一次。
仍須年及二十以上。
其添差員數,每州不許過七員,縣不過三員。
并不厘務。
人從供給各減半。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仍通注八路,亦不通計已前添差員數。
四年五月十一日,诏:「國家宗枝凋零,侍從之間有子栎,近已除在外宮觀,令所至按月支行請給,無令失所,以稱朕敦睦宗族之意。
」 六月五日,尚書省言:「勘會宗室陳乞添差差遣,于格法之外每州添七員、諸縣三員。
今吏部不參照朝廷已差員數,又複拟差,緻溢額者衆,州縣無以應副。
」诏:「今後陳乞添差宗室,并已經朝廷陳狀及召保、經都司審驗、未曾注授之人,并赴吏部投狀。
内已經審保人更不召保。
仰本部遵依已降指揮差注,不得過立定員額之數。
其已前朝廷添差宗室雖溢額,特許赴任,仍不厘務。
」 九日,诏:「昨在京師南班宗室留下新婦,見随大宗正司人數,有子孫見食祿人外,餘缌麻親新婦每月特支料錢八貫;春冬衣羅、大绫各二疋,小绫各四疋,絹各六疋,冬加綿八十兩。
袒免親新婦每月料錢五貫;春冬衣大羅、大绫各一疋,小绫各二疋,絹各三疋,冬加綿四十兩。
并許随司批勘。
仍令大宗正司具的實合該請給南班宗室婦數目、各人服屬,申尚書省。
其逐人舊請并罷,止依今來則例支破。
」從大宗正司之請也。
十五日,禮部、太常寺言:「勘會襲封節度使、信都郡王孝參身亡,合系孝參嫡子襲封。
今右監門衛大将軍、忠州防禦使安時乞依孝骞等例襲封。
昨系朝廷特降指揮, 所乞難行。
其益王祭祀即合專差官主奉。
」诏安時差權主奉祭祀。
七月十五日,知樞密院事、宣撫處置使張浚言:「應在外宗室,不因贓私罪犯,許召保官具腳色保明申繳赴本司,許令赴本路參部注合入差遣。
未有差遣人,取見告劄付身照驗,與注近裡差遣。
如曾犯贓私罪,不許注授。
」從之。
八月十九日,诏故景王宗漢男仲儡力回切特轉武功大夫、忠州防禦使,差主管江州太平觀,〔任〕便居住。
從其家所乞也。
九月十九日,诏宗室伯瑜令不隔班上殿。
上問宰執:「伯瑜何如」參政張守對:「恐是士所薦十人之數。
」上曰:「宗子果賢,便須獎用,不惟可以激勸,亦示朕敦睦九族之意。
」 紹興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念太祖皇帝創業垂統,德被萬世萬:原作「五」又删去,據《建炎要錄》卷四一補。
,神祖诏封子孫一人為安定郡王,世世勿絕。
乃者宣和之末,以太常、禮部各有所主,依違不決,使安定之封至今不舉,朕甚憫之。
有司其上合襲封人名,遵依故事施行。
」先是上謂宰執曰:「神祖嘗诏太祖子孫一人襲封郡王。
自宣和末年廢此事,可以讨論施行。
太祖功德如此,世襲王爵,當不為過。
」故降是诏。
三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子砥之規切乞差遣。
上曰:「宗室有行藝者當留之朝廷,有才幹者當與郡縣,其不足收用者亦當存恤,不可同之外人。
」 六月三日,臣僚言:「伏見累降德音,令存恤所在宗室。
緣州縣支費滋廣,廪給不繼,遂緻奸弊多端,真 僞無别,多有饑寒流落者。
乞令所在州軍選委尊屬,按月類聚券曆,點勘無僞冒,保明赴州幫支。
」從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皇伯右武衛大将軍、信州防禦使令話可特授甯州觀察使、安定郡王。
先是五月三日,上促襲封,曰:「得一賢宗室承襲為佳。
」參政張守對曰:「降诏旨當以屬近行尊者,若曰擇賢,必啟争端,誰肯以不賢自處頃行在宗室(因)[固]嘗有進狀,乞推令話者。
」既以禮部言:「據燕王德昭之後則稱:太祖皇帝之長子,燕王為大宗。
熙甯诏書令考大宗之籍,以屬近而行尊者一人裂地而王之。
今令話系大宗之後,當封;而令庇雖長,系太祖皇帝次子小宗之後,不當承襲。
所以中間封世清、世開,而從贲、世逸雖長,皆不得封,為其小宗之後也。
據秦王德芳之後則稱:熙甯诏書所謂大宗之籍者,謂大宗之屬籍,非有大宗、小宗之辨。
所以熙甯降诏之後,首封秦王之後從式為王。
及宣和禮官所定,亦主用大宗正屬籍之說,封秦王之後令蕩。
本部以今來所執大宗之說,考之禮經,及見行襲封條法皆不合。
蓋禮所謂别子為祖,則嫡嫡相承作大宗,百世不絕。
在法:襲封以嫡子,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
此見今襲封之法,古嫡嫡相承之義。
昨熙甯首封秦王之後從式,後來雖改封燕王後世清而下五人,本部即不見得自世 清至世福五人依與不依得禮經嫡嫡相承,及司封見行襲封條制有無違戾。
然自封秦王後從式以來,改封燕王之後凡五人,秦王之後雖有服屬第行等者,皆不得封。
時方國家閑暇,禮文典籍具存之時,不應謬誤如此。
切慮上件承襲,臨時出自朝廷特旨。
今來亦合取朝廷指揮。
」員外郎王居正劄子:「近來朝廷指揮定奪襲封安定郡王事,本部以燕王之後所執大宗之說考之禮經及見行襲封法,雖不合,然不敢以謂當封(奏)[秦]王之後令庇,而乞取自朝廷指揮。
居正切謂,太祖皇帝生二子,長曰燕王,次曰秦王。
燕王立,則燕王之子孫相傳,世世不絕,秦王何與焉宣和之末,識不及此,有司執文,遂封令蕩,失熙甯後來舍從贲封世開之意也。
伏乞朝廷詳酌,特降指揮施行。
」于是诏封令話。
八月八日,臣僚言:「知西外宗正事士從自衡州移司溫州,經由廣中,有弟士籛随行将帶亡命軍兵搔擾州縣,至或縱火焚毀。
士從謬懦,不能約束。
乞放罷士從,黜責士籛,以戒宗子之妄作者。
」诏士從放罷,士籛令廣南東路提刑司體究,詣實取勘,具案聞奏。
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奉诏:『宗子不循理者,付有司鞠治,當重行誡約。
其窮乏懦善不能自存者,令越州契勘見在員數,有官者按月幫支請給,無官者逐月量給朝廷錢應副養贍。
如違令,禦史台糾劾。
仍于尊長中選其可以服衆者權行主判,專務钤束 在外者。
令有司措置以聞。
』今欲将有官宗子請受,見住行在人令越州按月支給,無官宗子、宗女、宗婦令越州于上供錢内取撥錢一萬貫、米三千石接續應副。
其行在有官無官人錢米,委添差钤轄仲蒸專一幫勘檢察。
其在外有官人及孤遺錢米,下諸路轉運司措置應副。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知越州陳汝錫言:「宗室請給已委新添差兵馬钤轄仲蒸專一幫勘檢察。
其宗子等若在外不因請給,别有違法,亦就委仲蒸钤束。
」從之。
二十八日,诏:「諸路宗室有官人及不厘務人請給按月支給,專委通判檢察。
其無官宗子、宗女錢米,亦委通判檢察監支。
内建炎四年十月十六日不厘務宗室請給減半指揮不行。
」以三省言,渡江宗室散在州縣,請給不繼故也。
十四日「十」下當脫「月」字。
,诏:英州團練使、知南外宗正事士樽奏事詳審士樽:「士」字原脫。
按據《建炎要錄》卷三○,建炎三年十二月知南外宗正事者為士樽,則此當脫「士」字,據補。
,可以表率宗子,特與轉行一官。
以上《中興會要》。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六宗室雜錄
議法之弊,乃至于此!臣願明诏有司,詳求厥中,仰副陛下紹述之意。
」诏依元豐法差注。
十一月四日,吏部奏:「勘會宗室注拟不厘務小使臣,近承指揮減罷,在任者依省罷法。
其量試出官之人,依條許注不簽書本職事及不厘務。
宗室内在任不佥書者,所屬承受上件指揮,減罷到部。
勘會不佥書本職事未有亦許省罷指揮明文。
本部今相度,欲乞将前項量試宗室依奏補法,各随本資叙許注厘務差遣,通理舊任;見任者亦乞依今年七月十二日所降指揮。
」诏:宗室量試指揮更不施行,見任人候罷注厘務差遣。
三年三月一日,知大宗正事仲渙奏:「臣先奏,欲應宗子文行材術、名實顯著者,許本司具(以名)[名以]朝散郎、權通判隆德府紀之學術該通,操守端謹。
上舍試藝,嘗冠宗盟;曆任以來,莅職詳敏。
尚淹郡倅,未究所長。
欲望聖慈特賜睿旨升擢,必有殊聞,斷自淵衷,不次升擢。
已得旨依奏。
伏 功,以勸屬籍。
」诏與除寺監貳官。
禦筆,以子崧族兄子栎為宗正少卿,仍移異姓他官。
子崧一介孤外,久容屍素,未即汰斥,天地大恩,四年六月十二日,承議郎、試宗正少卿趙子崧奏:「伏(大)[犬]馬糜殒,無以論報。
仰體并用公族之意,不敢以親嫌自列。
檢準元豐官制:諸職事官以先後列為序。
子崧(侍)[待]罪司屬,并書吏考,雖難以私義辄紊甲令,然長幼有叙,愚分未安。
伏望詳酌施行。
」诏依元豐官制。
二十二日,诏:「應同國姓者,毋得與宗室連名相犯。
」從宗正少卿趙子崧之請也。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今後内外宗室并不稱姓。
十二月三日,诏:教誘陪涉宗室,雖不系敦宗院所管之人,并依外宗正司條法。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諸路應宗室并不許募押糧綱。
七月十一日,诏罷添置宗室不厘務差遣,并遵元豐成憲。
七年六月一日,诏:内外宗室依熙甯法,并着姓。
先是宗正少卿子崧賜對,上疑宗子出仕者皆着姓。
子崧對以熙甯法如此,與異姓共事,須着姓以别之。
若辭見謝及獨銜奏事則否。
上曰:「終是相,可令讨論奏來。
」子崧檢會開寶中有趙令圖任宗正丞,本貫濟州,因申明與國同姓者不許與宗子連名故事,上之。
後子崧從兄子淔召對,上又及之。
有旨,宗室内外并不着姓。
朝廷不複考故事,而有司不以官職高下,皆名别之。
至是,子(孫)[崧]出守淮甯,陛辭,複為上言:「周曰姬氏,漢曰劉氏, 唐曰李氏。
今無故去國姓,恐非所宜。
」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五日,诏:承議郎詳之,三經進士及第,特與升擢,可除見阙在京合入差遣。
八月十九日,诏:「外官宗室不着姓,自降指揮以來,凡官司行移、文券幫書之類,雖侍從至一命,皆以名别之,殊失國體。
熙甯、元豐中,宗室任外官,惟辭見牓子并不着姓,餘依外官法。
此制甚明,可依前降不着姓指揮改正,并依熙豐舊制。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外官宗室未有差遣,及已授三路差遣,願别授者,并令吏部不依名次,注近阙近便差遣。
應宗室年幼未合出宮人,并與依見今官序支破請給。
」 六月四日,中書省勘會:「宗室先因臣僚陳請,不令書姓,後已改正仍舊。
至今往往尚有不書姓者。
」诏今後宗室銜位不書姓名,官司不得收接。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昨降指揮罷添差官,訪聞諸路将宗室例罷,緻各失所。
可令已罷添差宗室各還舊任。
」 三年三月十日,诏:宗室有才能者,令三省擢用。
六月八日,诏:「宗室,國之枝葉。
自艱難以來,有不得已從事軍旅之人,可限指揮到日,應在軍中充參謀、統領之類,并發遣赴都堂審量,與升等差遣。
如不即發遣,其主兵官及合發遣人并重行黜(貢)[責]。
」 十一月十二日,宰臣呂頤浩言:「乞令宗室赴吏部自陳,未有添差官處指定添差監當一次。
仍須年及二十以上。
其添差員數,每州不許過七員,縣不過三員。
并不厘務。
人從供給各減半。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仍通注八路,亦不通計已前添差員數。
四年五月十一日,诏:「國家宗枝凋零,侍從之間有子栎,近已除在外宮觀,令所至按月支行請給,無令失所,以稱朕敦睦宗族之意。
」 六月五日,尚書省言:「勘會宗室陳乞添差差遣,于格法之外每州添七員、諸縣三員。
今吏部不參照朝廷已差員數,又複拟差,緻溢額者衆,州縣無以應副。
」诏:「今後陳乞添差宗室,并已經朝廷陳狀及召保、經都司審驗、未曾注授之人,并赴吏部投狀。
内已經審保人更不召保。
仰本部遵依已降指揮差注,不得過立定員額之數。
其已前朝廷添差宗室雖溢額,特許赴任,仍不厘務。
」 九日,诏:「昨在京師南班宗室留下新婦,見随大宗正司人數,有子孫見食祿人外,餘缌麻親新婦每月特支料錢八貫;春冬衣羅、大绫各二疋,小绫各四疋,絹各六疋,冬加綿八十兩。
袒免親新婦每月料錢五貫;春冬衣大羅、大绫各一疋,小绫各二疋,絹各三疋,冬加綿四十兩。
并許随司批勘。
仍令大宗正司具的實合該請給南班宗室婦數目、各人服屬,申尚書省。
其逐人舊請并罷,止依今來則例支破。
」從大宗正司之請也。
十五日,禮部、太常寺言:「勘會襲封節度使、信都郡王孝參身亡,合系孝參嫡子襲封。
今右監門衛大将軍、忠州防禦使安時乞依孝骞等例襲封。
昨系朝廷特降指揮, 所乞難行。
其益王祭祀即合專差官主奉。
」诏安時差權主奉祭祀。
七月十五日,知樞密院事、宣撫處置使張浚言:「應在外宗室,不因贓私罪犯,許召保官具腳色保明申繳赴本司,許令赴本路參部注合入差遣。
未有差遣人,取見告劄付身照驗,與注近裡差遣。
如曾犯贓私罪,不許注授。
」從之。
八月十九日,诏故景王宗漢男仲儡力回切特轉武功大夫、忠州防禦使,差主管江州太平觀,〔任〕便居住。
從其家所乞也。
九月十九日,诏宗室伯瑜令不隔班上殿。
上問宰執:「伯瑜何如」參政張守對:「恐是士所薦十人之數。
」上曰:「宗子果賢,便須獎用,不惟可以激勸,亦示朕敦睦九族之意。
」 紹興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念太祖皇帝創業垂統,德被萬世萬:原作「五」又删去,據《建炎要錄》卷四一補。
,神祖诏封子孫一人為安定郡王,世世勿絕。
乃者宣和之末,以太常、禮部各有所主,依違不決,使安定之封至今不舉,朕甚憫之。
有司其上合襲封人名,遵依故事施行。
」先是上謂宰執曰:「神祖嘗诏太祖子孫一人襲封郡王。
自宣和末年廢此事,可以讨論施行。
太祖功德如此,世襲王爵,當不為過。
」故降是诏。
三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子砥之規切乞差遣。
上曰:「宗室有行藝者當留之朝廷,有才幹者當與郡縣,其不足收用者亦當存恤,不可同之外人。
」 六月三日,臣僚言:「伏見累降德音,令存恤所在宗室。
緣州縣支費滋廣,廪給不繼,遂緻奸弊多端,真 僞無别,多有饑寒流落者。
乞令所在州軍選委尊屬,按月類聚券曆,點勘無僞冒,保明赴州幫支。
」從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皇伯右武衛大将軍、信州防禦使令話可特授甯州觀察使、安定郡王。
先是五月三日,上促襲封,曰:「得一賢宗室承襲為佳。
」參政張守對曰:「降诏旨當以屬近行尊者,若曰擇賢,必啟争端,誰肯以不賢自處頃行在宗室(因)[固]嘗有進狀,乞推令話者。
」既以禮部言:「據燕王德昭之後則稱:太祖皇帝之長子,燕王為大宗。
熙甯诏書令考大宗之籍,以屬近而行尊者一人裂地而王之。
今令話系大宗之後,當封;而令庇雖長,系太祖皇帝次子小宗之後,不當承襲。
所以中間封世清、世開,而從贲、世逸雖長,皆不得封,為其小宗之後也。
據秦王德芳之後則稱:熙甯诏書所謂大宗之籍者,謂大宗之屬籍,非有大宗、小宗之辨。
所以熙甯降诏之後,首封秦王之後從式為王。
及宣和禮官所定,亦主用大宗正屬籍之說,封秦王之後令蕩。
本部以今來所執大宗之說,考之禮經,及見行襲封條法皆不合。
蓋禮所謂别子為祖,則嫡嫡相承作大宗,百世不絕。
在法:襲封以嫡子,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
此見今襲封之法,古嫡嫡相承之義。
昨熙甯首封秦王之後從式,後來雖改封燕王後世清而下五人,本部即不見得自世 清至世福五人依與不依得禮經嫡嫡相承,及司封見行襲封條制有無違戾。
然自封秦王後從式以來,改封燕王之後凡五人,秦王之後雖有服屬第行等者,皆不得封。
時方國家閑暇,禮文典籍具存之時,不應謬誤如此。
切慮上件承襲,臨時出自朝廷特旨。
今來亦合取朝廷指揮。
」員外郎王居正劄子:「近來朝廷指揮定奪襲封安定郡王事,本部以燕王之後所執大宗之說考之禮經及見行襲封法,雖不合,然不敢以謂當封(奏)[秦]王之後令庇,而乞取自朝廷指揮。
居正切謂,太祖皇帝生二子,長曰燕王,次曰秦王。
燕王立,則燕王之子孫相傳,世世不絕,秦王何與焉宣和之末,識不及此,有司執文,遂封令蕩,失熙甯後來舍從贲封世開之意也。
伏乞朝廷詳酌,特降指揮施行。
」于是诏封令話。
八月八日,臣僚言:「知西外宗正事士從自衡州移司溫州,經由廣中,有弟士籛随行将帶亡命軍兵搔擾州縣,至或縱火焚毀。
士從謬懦,不能約束。
乞放罷士從,黜責士籛,以戒宗子之妄作者。
」诏士從放罷,士籛令廣南東路提刑司體究,詣實取勘,具案聞奏。
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奉诏:『宗子不循理者,付有司鞠治,當重行誡約。
其窮乏懦善不能自存者,令越州契勘見在員數,有官者按月幫支請給,無官者逐月量給朝廷錢應副養贍。
如違令,禦史台糾劾。
仍于尊長中選其可以服衆者權行主判,專務钤束 在外者。
令有司措置以聞。
』今欲将有官宗子請受,見住行在人令越州按月支給,無官宗子、宗女、宗婦令越州于上供錢内取撥錢一萬貫、米三千石接續應副。
其行在有官無官人錢米,委添差钤轄仲蒸專一幫勘檢察。
其在外有官人及孤遺錢米,下諸路轉運司措置應副。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知越州陳汝錫言:「宗室請給已委新添差兵馬钤轄仲蒸專一幫勘檢察。
其宗子等若在外不因請給,别有違法,亦就委仲蒸钤束。
」從之。
二十八日,诏:「諸路宗室有官人及不厘務人請給按月支給,專委通判檢察。
其無官宗子、宗女錢米,亦委通判檢察監支。
内建炎四年十月十六日不厘務宗室請給減半指揮不行。
」以三省言,渡江宗室散在州縣,請給不繼故也。
十四日「十」下當脫「月」字。
,诏:英州團練使、知南外宗正事士樽奏事詳審士樽:「士」字原脫。
按據《建炎要錄》卷三○,建炎三年十二月知南外宗正事者為士樽,則此當脫「士」字,據補。
,可以表率宗子,特與轉行一官。
以上《中興會要》。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六宗室雜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