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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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舉院引試,取六分為限,其不合格者依貢士法施行。
契勘貢士試合格下等人方升内舍,其不合格人系留辟雍充 外舍生。
若該升補太學内舍,即與貢士同試。
今來宗子試中下等人更不補内舍,便合推恩;其不合格人若降充外舍,即又無升補内舍便許附貢士舉試條法。
今相度:宗子上舍附貢士舉院試不合格者,并歸本學為内舍生,許理考察;再試上舍,依條保奏。
若三經試不與升補,或兩試不與而犯第三等已上罰者,并降充外舍,依初入學法。
其在本學升補内舍生者,亦合依此。
如得允當,即乞先次施行。
」诏:「宗子在舜通謂之胄子,在周謂之國子。
今京師置監名國子,而宗室升貢,試或不中,不入國子,名之不正甚矣!士許留辟雍,而宗子遣歸本學,薄于宗親,厚于庶士,不可施行。
可許入國子學。
」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制以皇叔仲忽起複定國軍節度使、普安郡王、知西京宗正事。
三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并依行第連名,不得單名;并須連『士』字、『之』字之類。
其見不連名者,限十日改正。
」 政和元年三月八日,诏:宗室知通、兵職官、令丞不得同任一州,餘官州不得過三員,縣不得過二員。
二年五月十五日,诏:「比聞孤遺宗子應給錢米,一有愆違,終身遂無所給,深慮遺(法)[乏],不能自存。
當限以歲月,使之自新。
自今若犯取人财物、故歐傷人杖以下罪,情理重者住給一年,輕者半年。
或私罪徒以上罪若贓罪二年,如不再犯,仍舊支給;有再犯者,大宗正司量輕重再展年限。
」 六月十九日,诏:今後宗室承直郎 以下,罷任不住請受。
二十三日,诏:「宗室袒免已下親,男女生、亡,外任限三日申所屬州縣,州縣限三日申大宗正司,在京限三日報本祖下襲封宗室注籍存存:疑有脫誤。
。
」大宗正司請也。
二十八日,诏:「節度使仲挽特依仲糜例,人從并同外官額定人數差取。
如遇疾病在假,緩急事故,許依元豐令乘暖轎出入。
餘人不得援例。
」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宗正寺言:「本寺訓撰宗室名,『之』字子皆從『公』字,『子』字子從『伯』字,『不』字子從『善』字。
自來未有『公』字、『伯』字、『善』字之子許連名指揮,今欲乞依『公』字等例,許撰連名。
所貴有以分别宗族昭穆。
」從之。
閏四月二日,诏:「宗室同安郡王仲仆薨,陳乞男三人見系副率,轉将軍;女二人轉郡主,仍依出适人例支給請俸等;妻張氏依故仲绾妻王氏例破俸給;餘恩例并依故仲損遺表恩澤體例已得指揮。
其仲仆父宗愈為系英祖同母弟,所乞先次行出,餘人不得援例。
」 二十二日,诏:「宗室諸王已追封大國者,其世襲子孫尚仍舊國,甚未稱正名之〔義〕。
如魯王改封商王,其子尚襲魯國之類。
其令大宗正司改正。
」二十四日,制以皇伯甯遠軍節度使、魯國公仲先改封商國公。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比覽宗籍,濮王子皆英宗昆仲之列,并已淪亡,而未封王爵者尚衆。
念祖追往,恻然興懷。
故宗誼等八人可追封王爵。
上以慰祖考在天之靈,下以昭隆親報本之意。
」于是追封宗誼 為祁王,宗詠為萊王,宗師為溫王,宗輔為楚王楚王:原作「樊王」,據《宋史》卷二一《徽宗紀》改。
,宗博為蕭王,宗沔為霍王,宗荩為建王,宗勝為袁王。
四月一日,上禦崇政殿,按宗子習大樂,賜獎谕曰:「敕仲爰等:先王本人之情性,禮樂出乎法度。
後世樂壞不作,而敗禮者莫之能禁。
比诏有司頒樂宗學,其從也深,其入也易,而能改其所習,忘其貴驕,服我教養,以克有成,朕不愧于古矣。
故茲親劄,其體至懷。
」 九日,手诏:「宗室樂成,昨日庭按。
登歌擊拊,八音克諧,朕甚嘉之。
因閱名籍,無祿者百有餘人,恻然興孍。
應昨日按試,有官者可并轉一官,正任大将軍及遙郡以上回授有服親;無官者可并與承信郎。
仰宗正司申中書省施行。
」 七月四日,诏:「應見今環衛遙郡正任以上官,因子孫迎侍在任人,候任滿日更不許迎侍之官。
」 十三日,诏承節郎、添差監秀州在城都酒務趙宥之許令入學,考選、校定、升補之類依國子監生條令施行。
以宥之言,系不厘務,即無職事,已依見任宮觀嶽廟差遣及得替待阙人條法,願入州學聽讀,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自今應宗室無父,宗婦無夫若舅亡殁,仰大宗正司管勾葬事。
如有居喪非理争訟,挾長取财物等,及一切違犯,并許糾劾以聞。
其所差官吏敢有搔擾乞取,收受饋遺者,并以違制論。
所有官給孝贈,限一月内賜。
非袒免以下無官人遭期以上喪,于法不應給孝贈,約度所用,每位許共借 助錢一百貫,仍于所破錢米内逐月克納。
應有該載未盡事,仰大宗正司條析以聞。
」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宗庭按雅樂所得各轉一官恩例,内宗室仲軒、仲車工車工系大将軍止法,合行回授,特許與親侄士僅;士稱合轉小将軍,亦系止法,特令轉行。
餘人不許援例。
」 六年三月七日,臣寮言:乞宗室不注沿邊差遣。
從之。
十日,诏:宗子犯罪鎖閉者,并釋之,令尊長钤束,許以自新。
十三日,吏部奏:「臣寮上言:『自來宗室惟大小使臣不許注授沿邊,至于文臣,即無條法。
欲望特降睿旨,今後宗室不注沿邊差遣,并依宗室女夫已得聖旨施行。
』奉禦筆依,見任人對移近裡一般差遣。
其被對人本部不見得本路本州島有無合避親嫌,并合對移宗室填替等違礙因依,若伺候會問,竊恐遲延。
本部今相度,欲應有違礙人,且依今來禦筆指揮對移。
如願放罷,與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恩例,别授差遣。
」從之。
本司令文,諸事有條令及無違礙,非本司理斷不當而不由本司者,尚有法禁,況事無條例者乎欲望降旨,今後宗室以無條例事進狀,及直經朝廷或他司陳論,敢有隔越者,乞增立禁止。
」诏宗正司立法。
七年三月二日,臣僚言:「比來宗室宗婦往往僥幸陳乞,多不次第經由,而直赴朝廷,至有冒渎宸嚴者。
伏 二十五日,诏:自今宗室賜名,令學士院看定,中書省取旨。
二十七日,诏:「故濮王孫仲的 年高官卑,未嘗幹托求進。
家貧累重,聚族百餘人,并無依賴,殊可矜憫。
其見居宅屋等可特撥賜本位子孫永充己業。
其妻滕氏恩例請給,并依仲绾新婦例倍給,仍封康國夫人。
」 三十日,判大宗正事仲爰等言:「欲令宗正寺将保州宗子依在京三祖下宗子例編為圖錄,别為一秩,歲具見存字行人數(阙)[關]報本司。
」從之。
四月十九日,吏部奏:「承節郎趙不讷、子浚狀:各系依政和五年二月十四日赦文量試補授出官,不讷注江州鹽酒稅,子浚注襄州酒稅,并不厘務。
今來拟注作(意)[不]簽書本職公事,伏乞依赦文改作不厘務差遣施行。
本部檢詳:宗室該出官人無阙注拟,待次半年以上,許添差,每州不得過三人。
本部看詳,上件赦文内該載依崇甯法量試。
未審系差注逐州人數,并系崇甯法隻改不厘務稱呼唯複合依不厘務法每州不得過三人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依崇甯法人數,并不厘務。
二十四日,诏:「西京敦宗院漢王宮宗子士佩管勾本位尊長職事三年,勸誘本宮宗子入學,升補過上舍不化等一十四人。
士佩緣見系同免官例勒停人,雖在罪廢,能改過自新,不幹吏議;又能以長率幼,俾趨庠序,升貢者衆,可特與叙官,以為宗子之勸。
」 五月十日,诏:宗室見任不厘務小使臣,應陳乞再任,并依大使臣已得指揮。
從吏部請也。
九月九日,诏以仲爰、仲忽判大宗正事,各特添差兵士二 十人,餘人不得援例。
十日,手诏:「宗室犯罪,不以親、有無官爵、罪犯輕重,從來循例與常人同法。
有司承例奏乞,不候三問,未承,便加訊問。
朕席慶仙源,嗣承大統,豈有恩不及于祖宗之裔乎追遠念親,為之恻然。
自今有犯,除情理巨蠹,事涉重害,及已殺傷人,并别被禦筆處分外,餘隻以衆證為定,仍取伏辯,并不得辄加棰栲。
若徒流以上,方許依條請官制勘,自餘隻行嚴監散禁。
雖有上條,承勘官司逐旋奏禀,若合行庭訓者,并赴大宗正司,令本位尊長以小杖依法夏楚。
恪意遵承,立為永法,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
」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皇侄有奕特授保順軍節度使、和義郡王。
有奕,陳王子也。
制曰:「永念泰陵之末命,緬懷陳邸之懿親。
居長而賢,退托以疾。
」有奕襲慶,屬茲奉朝,特有是命。
三月十六日,故宗楚新婦濮國夫人尹氏表:孫男二人,朝□郎提點彭州沖真觀士忌、朝奉大夫前知滁州士片虎,各乞除一省曹寺監近見阙煩要差遣。
诏依所乞,士忌除衛尉寺丞。
九月二十日,太仆卿闾丘籲言:「奉诏措置玉牒祖簿。
緣宗正寺每修進《玉牒屬籍》、《仙源類譜》、《宗藩慶系錄》、《仙源積慶圖》,皆以祖簿為據。
祖宗以來,蕃衍盛大,舊簿止是二十一秩,不能盡載。
兼本支不分,世系難别。
今以宣祖之後太祖、太宗、魏王,分三祖而下,依次序編纂。
每朝皇子、皇女并親賢□華宅及諸宮院宗室女婦,分 立字行,依式樣編載。
修至政和六年終。
太祖皇帝下九十九秩,太宗皇帝下二百六十九秩,魏王下一百四十八秩,總計五百一十六秩。
内目錄九秩。
進呈,乞降付宗正寺收掌,遇有增修,檢照施行。
」從之。
宣和元年十二月四日,诏:除宗室依已降指揮不注沿邊差遣外,其服屬相避并依元豐法。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宗室有文行材術、名實顯著者,令大宗正司具名以聞。
從龍圖閣學士宋康年請也。
于是子沂與寺監貳,子晝與郡。
六月二十二日,知大宗正事仲渙奏:「方今宗室蕃衍,陛下惇叙族屬,教養作成,于茲有年,才能并出,鹹拭目以幸千載之遇。
然混于常列,格于铨選。
有志于事業者不為不多,若不特加旌别,無以昭示激勸。
欲望聖慈特降睿旨,應宗子有文行才術、名實顯著,許本司具名以聞,斷自淵衷,不次升擢。
庶使人人奮勵,以副陛下樂育之意。
」從之。
七月十一日,诏:「近歲添置宗室不厘務差遣,既失循名責實之義,而不厘務者乃違元豐成憲,拘以同任之限,緻使累歲不調,殊失先帝惇叙本旨。
應宗室注不厘務差遣指揮可罷,見任者依省罷法注拟。
同任條令并遵從元豐舊制施行。
」 十月九日,诏:宗子非袒免親遇恩奏薦者,許預定名申大宗正司,報宗正寺參照。
同名者,大宗正司改定。
皇帝陛下加惠宗子,遴擇師儒教導。
自幼學,由選升舍,十九日,臣僚上言:「臣伏 賜之名第,然後官使之。
峨冠锵佩,接武外廷。
鹹思奮勵,以赴事功,甚盛舉也。
比年以來,有司申陳,文禁過密,動見拘礙,殆非元豐立法之意。
元豐法:宗子服屬相避,亦同庶官。
是時宗子補外之人少,州縣可入之阙多。
今既不許同局,又複不注沿邊,至于内地知通、兵職官、令丞悉不得同任,郡縣有一宗子,吏部不容注拟。
雖引恩例、展員數,皆為虛文。
況宗室蕃盛,人
契勘貢士試合格下等人方升内舍,其不合格人系留辟雍充 外舍生。
若該升補太學内舍,即與貢士同試。
今來宗子試中下等人更不補内舍,便合推恩;其不合格人若降充外舍,即又無升補内舍便許附貢士舉試條法。
今相度:宗子上舍附貢士舉院試不合格者,并歸本學為内舍生,許理考察;再試上舍,依條保奏。
若三經試不與升補,或兩試不與而犯第三等已上罰者,并降充外舍,依初入學法。
其在本學升補内舍生者,亦合依此。
如得允當,即乞先次施行。
」诏:「宗子在舜通謂之胄子,在周謂之國子。
今京師置監名國子,而宗室升貢,試或不中,不入國子,名之不正甚矣!士許留辟雍,而宗子遣歸本學,薄于宗親,厚于庶士,不可施行。
可許入國子學。
」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制以皇叔仲忽起複定國軍節度使、普安郡王、知西京宗正事。
三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并依行第連名,不得單名;并須連『士』字、『之』字之類。
其見不連名者,限十日改正。
」 政和元年三月八日,诏:宗室知通、兵職官、令丞不得同任一州,餘官州不得過三員,縣不得過二員。
二年五月十五日,诏:「比聞孤遺宗子應給錢米,一有愆違,終身遂無所給,深慮遺(法)[乏],不能自存。
當限以歲月,使之自新。
自今若犯取人财物、故歐傷人杖以下罪,情理重者住給一年,輕者半年。
或私罪徒以上罪若贓罪二年,如不再犯,仍舊支給;有再犯者,大宗正司量輕重再展年限。
」 六月十九日,诏:今後宗室承直郎 以下,罷任不住請受。
二十三日,诏:「宗室袒免已下親,男女生、亡,外任限三日申所屬州縣,州縣限三日申大宗正司,在京限三日報本祖下襲封宗室注籍存存:疑有脫誤。
。
」大宗正司請也。
二十八日,诏:「節度使仲挽特依仲糜例,人從并同外官額定人數差取。
如遇疾病在假,緩急事故,許依元豐令乘暖轎出入。
餘人不得援例。
」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宗正寺言:「本寺訓撰宗室名,『之』字子皆從『公』字,『子』字子從『伯』字,『不』字子從『善』字。
自來未有『公』字、『伯』字、『善』字之子許連名指揮,今欲乞依『公』字等例,許撰連名。
所貴有以分别宗族昭穆。
」從之。
閏四月二日,诏:「宗室同安郡王仲仆薨,陳乞男三人見系副率,轉将軍;女二人轉郡主,仍依出适人例支給請俸等;妻張氏依故仲绾妻王氏例破俸給;餘恩例并依故仲損遺表恩澤體例已得指揮。
其仲仆父宗愈為系英祖同母弟,所乞先次行出,餘人不得援例。
」 二十二日,诏:「宗室諸王已追封大國者,其世襲子孫尚仍舊國,甚未稱正名之〔義〕。
如魯王改封商王,其子尚襲魯國之類。
其令大宗正司改正。
」二十四日,制以皇伯甯遠軍節度使、魯國公仲先改封商國公。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比覽宗籍,濮王子皆英宗昆仲之列,并已淪亡,而未封王爵者尚衆。
念祖追往,恻然興懷。
故宗誼等八人可追封王爵。
上以慰祖考在天之靈,下以昭隆親報本之意。
」于是追封宗誼 為祁王,宗詠為萊王,宗師為溫王,宗輔為楚王楚王:原作「樊王」,據《宋史》卷二一《徽宗紀》改。
,宗博為蕭王,宗沔為霍王,宗荩為建王,宗勝為袁王。
四月一日,上禦崇政殿,按宗子習大樂,賜獎谕曰:「敕仲爰等:先王本人之情性,禮樂出乎法度。
後世樂壞不作,而敗禮者莫之能禁。
比诏有司頒樂宗學,其從也深,其入也易,而能改其所習,忘其貴驕,服我教養,以克有成,朕不愧于古矣。
故茲親劄,其體至懷。
」 九日,手诏:「宗室樂成,昨日庭按。
登歌擊拊,八音克諧,朕甚嘉之。
因閱名籍,無祿者百有餘人,恻然興孍。
應昨日按試,有官者可并轉一官,正任大将軍及遙郡以上回授有服親;無官者可并與承信郎。
仰宗正司申中書省施行。
」 七月四日,诏:「應見今環衛遙郡正任以上官,因子孫迎侍在任人,候任滿日更不許迎侍之官。
」 十三日,诏承節郎、添差監秀州在城都酒務趙宥之許令入學,考選、校定、升補之類依國子監生條令施行。
以宥之言,系不厘務,即無職事,已依見任宮觀嶽廟差遣及得替待阙人條法,願入州學聽讀,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自今應宗室無父,宗婦無夫若舅亡殁,仰大宗正司管勾葬事。
如有居喪非理争訟,挾長取财物等,及一切違犯,并許糾劾以聞。
其所差官吏敢有搔擾乞取,收受饋遺者,并以違制論。
所有官給孝贈,限一月内賜。
非袒免以下無官人遭期以上喪,于法不應給孝贈,約度所用,每位許共借 助錢一百貫,仍于所破錢米内逐月克納。
應有該載未盡事,仰大宗正司條析以聞。
」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宗庭按雅樂所得各轉一官恩例,内宗室仲軒、仲車工車工系大将軍止法,合行回授,特許與親侄士僅;士稱合轉小将軍,亦系止法,特令轉行。
餘人不許援例。
」 六年三月七日,臣寮言:乞宗室不注沿邊差遣。
從之。
十日,诏:宗子犯罪鎖閉者,并釋之,令尊長钤束,許以自新。
十三日,吏部奏:「臣寮上言:『自來宗室惟大小使臣不許注授沿邊,至于文臣,即無條法。
欲望特降睿旨,今後宗室不注沿邊差遣,并依宗室女夫已得聖旨施行。
』奉禦筆依,見任人對移近裡一般差遣。
其被對人本部不見得本路本州島有無合避親嫌,并合對移宗室填替等違礙因依,若伺候會問,竊恐遲延。
本部今相度,欲應有違礙人,且依今來禦筆指揮對移。
如願放罷,與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恩例,别授差遣。
」從之。
本司令文,諸事有條令及無違礙,非本司理斷不當而不由本司者,尚有法禁,況事無條例者乎欲望降旨,今後宗室以無條例事進狀,及直經朝廷或他司陳論,敢有隔越者,乞增立禁止。
」诏宗正司立法。
七年三月二日,臣僚言:「比來宗室宗婦往往僥幸陳乞,多不次第經由,而直赴朝廷,至有冒渎宸嚴者。
伏 二十五日,诏:自今宗室賜名,令學士院看定,中書省取旨。
二十七日,诏:「故濮王孫仲的 年高官卑,未嘗幹托求進。
家貧累重,聚族百餘人,并無依賴,殊可矜憫。
其見居宅屋等可特撥賜本位子孫永充己業。
其妻滕氏恩例請給,并依仲绾新婦例倍給,仍封康國夫人。
」 三十日,判大宗正事仲爰等言:「欲令宗正寺将保州宗子依在京三祖下宗子例編為圖錄,别為一秩,歲具見存字行人數(阙)[關]報本司。
」從之。
四月十九日,吏部奏:「承節郎趙不讷、子浚狀:各系依政和五年二月十四日赦文量試補授出官,不讷注江州鹽酒稅,子浚注襄州酒稅,并不厘務。
今來拟注作(意)[不]簽書本職公事,伏乞依赦文改作不厘務差遣施行。
本部檢詳:宗室該出官人無阙注拟,待次半年以上,許添差,每州不得過三人。
本部看詳,上件赦文内該載依崇甯法量試。
未審系差注逐州人數,并系崇甯法隻改不厘務稱呼唯複合依不厘務法每州不得過三人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依崇甯法人數,并不厘務。
二十四日,诏:「西京敦宗院漢王宮宗子士佩管勾本位尊長職事三年,勸誘本宮宗子入學,升補過上舍不化等一十四人。
士佩緣見系同免官例勒停人,雖在罪廢,能改過自新,不幹吏議;又能以長率幼,俾趨庠序,升貢者衆,可特與叙官,以為宗子之勸。
」 五月十日,诏:宗室見任不厘務小使臣,應陳乞再任,并依大使臣已得指揮。
從吏部請也。
九月九日,诏以仲爰、仲忽判大宗正事,各特添差兵士二 十人,餘人不得援例。
十日,手诏:「宗室犯罪,不以親、有無官爵、罪犯輕重,從來循例與常人同法。
有司承例奏乞,不候三問,未承,便加訊問。
朕席慶仙源,嗣承大統,豈有恩不及于祖宗之裔乎追遠念親,為之恻然。
自今有犯,除情理巨蠹,事涉重害,及已殺傷人,并别被禦筆處分外,餘隻以衆證為定,仍取伏辯,并不得辄加棰栲。
若徒流以上,方許依條請官制勘,自餘隻行嚴監散禁。
雖有上條,承勘官司逐旋奏禀,若合行庭訓者,并赴大宗正司,令本位尊長以小杖依法夏楚。
恪意遵承,立為永法,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
」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皇侄有奕特授保順軍節度使、和義郡王。
有奕,陳王子也。
制曰:「永念泰陵之末命,緬懷陳邸之懿親。
居長而賢,退托以疾。
」有奕襲慶,屬茲奉朝,特有是命。
三月十六日,故宗楚新婦濮國夫人尹氏表:孫男二人,朝□郎提點彭州沖真觀士忌、朝奉大夫前知滁州士片虎,各乞除一省曹寺監近見阙煩要差遣。
诏依所乞,士忌除衛尉寺丞。
九月二十日,太仆卿闾丘籲言:「奉诏措置玉牒祖簿。
緣宗正寺每修進《玉牒屬籍》、《仙源類譜》、《宗藩慶系錄》、《仙源積慶圖》,皆以祖簿為據。
祖宗以來,蕃衍盛大,舊簿止是二十一秩,不能盡載。
兼本支不分,世系難别。
今以宣祖之後太祖、太宗、魏王,分三祖而下,依次序編纂。
每朝皇子、皇女并親賢□華宅及諸宮院宗室女婦,分 立字行,依式樣編載。
修至政和六年終。
太祖皇帝下九十九秩,太宗皇帝下二百六十九秩,魏王下一百四十八秩,總計五百一十六秩。
内目錄九秩。
進呈,乞降付宗正寺收掌,遇有增修,檢照施行。
」從之。
宣和元年十二月四日,诏:除宗室依已降指揮不注沿邊差遣外,其服屬相避并依元豐法。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宗室有文行材術、名實顯著者,令大宗正司具名以聞。
從龍圖閣學士宋康年請也。
于是子沂與寺監貳,子晝與郡。
六月二十二日,知大宗正事仲渙奏:「方今宗室蕃衍,陛下惇叙族屬,教養作成,于茲有年,才能并出,鹹拭目以幸千載之遇。
然混于常列,格于铨選。
有志于事業者不為不多,若不特加旌别,無以昭示激勸。
欲望聖慈特降睿旨,應宗子有文行才術、名實顯著,許本司具名以聞,斷自淵衷,不次升擢。
庶使人人奮勵,以副陛下樂育之意。
」從之。
七月十一日,诏:「近歲添置宗室不厘務差遣,既失循名責實之義,而不厘務者乃違元豐成憲,拘以同任之限,緻使累歲不調,殊失先帝惇叙本旨。
應宗室注不厘務差遣指揮可罷,見任者依省罷法注拟。
同任條令并遵從元豐舊制施行。
」 十月九日,诏:宗子非袒免親遇恩奏薦者,許預定名申大宗正司,報宗正寺參照。
同名者,大宗正司改定。
皇帝陛下加惠宗子,遴擇師儒教導。
自幼學,由選升舍,十九日,臣僚上言:「臣伏 賜之名第,然後官使之。
峨冠锵佩,接武外廷。
鹹思奮勵,以赴事功,甚盛舉也。
比年以來,有司申陳,文禁過密,動見拘礙,殆非元豐立法之意。
元豐法:宗子服屬相避,亦同庶官。
是時宗子補外之人少,州縣可入之阙多。
今既不許同局,又複不注沿邊,至于内地知通、兵職官、令丞悉不得同任,郡縣有一宗子,吏部不容注拟。
雖引恩例、展員數,皆為虛文。
況宗室蕃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