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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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二月三日,诏:「前右侍禁叔宓房下計口破錢米人并減半支給。

    應似此之人依此。

    」以叔宓嘗任溫州監稅,贓罪除名,援例支給孤遺錢米,故有是诏。

     五月四日,诏:「宗室舊有止法及服紀厘革者,令格外改轉,若合授班行者,令換授環衛官。

    自今雖奉特旨,令沖改舊條等指揮,許三省、樞密院子細契勘,若于祖宗贻訓格法實有沖改侵紊者,可明具有礙是何條法奏知,更不施行。

    」以近者貪冒之徒夤緣請谒,告囑希求,沖改格條,泛濫陳請,故降是诏。

     十一月十二日,手诏輔臣曰:「神宗嘗诏宗室年長者推恩,又嘗诏袒免外兩世貧無官者賜田,又嘗诏外任者許居于兩京,今宜遵先志。

    」 同日,提舉講義司蔡京等言:「奉 承德音,謹追考神宗诏書,推原本旨,稽之往昔,增以當今所可行者,謹條具如左。

    如允所請,即乞付本司立法施行。

    一、自熙甯降诏已來,宗室量試之法中廢不講。

    至紹聖間,始複講之,所以預試應格之人至少,亦未曾有以年長特推恩者。

    宗室之無官者繇此甚衆。

    今若俟其累試不中,然後錄用,緣未嘗教養,一旦峻責其藝能,則推恩之文殆成虛設。

    況非袒免親乃祖宗六世孫,恩澤所加,謂宜稍厚。

    乞将上件服屬宗室,年二十五已上者,今次許于禮部投狀,試經義或律義二道。

    以文理稍通者為合格,分為兩等,候至來春附進士榜推恩。

    内文藝優長者,臨時取旨。

    其不能試,或試不中者,并赴禮部書家狀,讀律,别作一項奏名,隻作一時指揮,不為永法。

    今後自依熙甯诏書并元符試法施行。

    一、宗室有世數既遠,出仕外官者漸衆,而宗女随夫之官者數亦不少。

    或亡殁于外任,而其子孫不能歸葬,或随侍在外,因而流落,或孤寡無依,或道路貧病。

    若不存恤,恐無所歸。

    今請委所在州軍常切體量,如有上件宗室,仰随所在保明,量加存恤(乞)[訖]奏。

    其存恤格,從本司詳議頒下。

    若應保奏而不保奏,或保奏而不以實,并杖一百,聽宗室随所在監司陳述,監司依格給訖,按劾以聞。

    一、宗子雖有教授,名存實廢,宗子往往不出聽讀。

    雖設宗子學,聚而為一,則有赴學之費、往來之勞,其勢必不能群處。

    今請逐宮 各置大小二學,添置教授二員,量立考選法,月書季考,取其文藝可稱、不戾規矩者注于籍。

    在外任而願入宮學者,聽依熙甯诏書、元符試法量試推恩。

    其學制從本司參定。

    願入太學律學者亦聽。

    應宗子年十歲已上入小學,二十以上入大學,年不及而願入者聽從便。

    若無故應入學而不入,或應聽讀而不聽讀者,罰俸一月;再犯勒住朝參,三犯移自訟齋。

    即兩人不入學,本官本位尊長罰俸半月;三人以上并犯者,罰一月;十人以上,罰兩月;重者申宗正司奏裁。

    一、今雖置學立師,為量試之法,然所學未廣,遽使出長入治,必未能守法奉令,而至瘝官廢職。

    伏請依熙甯文武官試出官法,再試經義,中選者許令出官;若再試不中者,止許在宮院,使食其祿。

    其試法從本司參定。

    一、熙甯間,神宗厘正宗室,乃有袒免親賜名授官,非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隻許應舉之制;袒免、非袒免亦各立奏補子孫之法。

    獨缌麻親舊用國蔭,自來未有蔭孫已下明文。

    今請依外官例,得補蔭孫。

    一、舊制,宗室袒免親初參選,常許不拘名次陳乞指占差遣;非袒免親初參選,依條添差外,更許不拘名次陳乞指占差遣一次。

    以後每到部,如無遺阙,與升一年名次。

    今來袒免以下親出官者人數寖多,侵占在部元阙不少。

    緣職事既有修廢,若不分别勤怠,無以勸沮。

    欲乞今後應宗室非袒免以下親量試出外官者,并各于員阙外添 差。

    每大郡、通都屬縣不得過十人,中郡不得過七人,小郡不得過四人。

    到任不簽書本職公事。

    如有本轄長貳或監司二人保奏堪任厘務,方得供職。

    未厘務者,添支驿券、供給人從并減半支破。

    」并從之。

    蔡京條具九事,内四事分入敦宗院,餘并見本門内。

    元佑宗室廢量試法檢未獲。

     二十一日,诏:仲仚〔企〕等七員各轉一官,以試藝業合格故也。

     十二月十八日,樞密院言:「宗室諸司副使以上,于條止許差充非節鎮州钤轄。

    其經任人固有材能可倚,若一依上條,無以激勸。

    」诏:宗室非節鎮州钤轄人,如任内有舉主三員,無過犯,許審量添差節鎮大藩州钤轄。

     二年二月三日,中書省言:「大理寺立法:諸以孤遺宗室錢米曆質當者徒一年,孤遺自質當者減一等。

    錢主各與同罪,其錢不追。

    即因舉債及預借錢物買所請錢米,而每月取利過四厘者,錢主杖八十,舉借錢物不追,已請錢米還主,許人告。

    」從之。

     三月二日,诏:宗室非袒免親試中經律義人與三班奉職,書家狀讀律人與三班借職,仍附特奏名進士放牓推恩。

     三年二月三日,诏:宗室免侍宴,門外賜酒食。

    今後準此。

     五月十五日,中書省言:「自今宗室過犯,降斷旨日,一就定所犯情理輕重,免緻重複,紊煩降。

    」從之。

     麥價錢寄造,每人月不過一碩,遇節倍之。

    今已到宗室三百二十五人,若,許于公使庫納九月二十九日,南京留守司言:「準《外宗正司令》:諸宗室不得私造酒 男或女十歲以下者合與不合造酒」诏:五歲已下不造,十五以下減半。

    西京依此。

     十月二十九日,诏:「諸州縣宗室官莊租課絲絹粟麥等,如人戶願計價納當月中等實價者聽。

    」以管幹南京宗室莊晏昙言:宗室所請錢米外諸物,候官司粜(貨)[貸]兌撥見錢,遲緩妨用,故立法。

     十一月九日,皇侄孫三班奉職善清特授右千牛衛将軍、武騎尉,仍(奉)[封]漢國公,奉漢王祀事。

    善清,不傥之子,不傥卒,乃以善清襲封。

     二十二日,中書省言:「諸宗室女使曾生子者,更不得雇入别位。

    不限有無服紀。

    違者,牙保人徒二年,知而雇者加一等,許人告。

    合入《大宗正司》。

    」從之。

     徽宗崇甯四年四月四日,诏:仲忽已除知西京外宗正事,如敦勸有方,宗子肅戢,即與轉官。

     十二日,知西京外宗正事仲忽言:「無官宗室多是少孤失教,自恃贖罰之外無以加責,故犯非禮。

    乞所管宗室或有恣橫不遵教約者,聽比附崇甯《宮學敕》行夏楚。

    苟敗群不悛,及不(負)[服]夏楚者,則許奏劾,押赴大宗正司,下本宮尊長羁管。

    」從之。

     七月十四日,诏世開男令瓢、令戈各轉一官。

    以世開嘗在英宗皇帝潛邸同學故也。

     八月八日,诏:「非袒免親之子,磨勘至大将軍止。

    其今日以前因試藝業得減年磨勘、應至止法人,并許回授有官有服親。

    」 十六日,仲忽言:「河南府偃師縣故西頭供奉官趙士男不器,系非袒免親,為父亡,有祖母及母與姊妹,乞給 官屋。

    勘會士母楚氏系故仲瓗缌麻親之婦,見今貧乏,依條并合居敦宗院。

    其請給等,依條,轉運司應副。

    如今後更有此類,并許來敦宗院就系居屋住。

    」從之。

     九月二十三日,诏:「熙甯《宗室葬敕》可頒降施行,如與今事名不同者,禮部貼正。

    今後如敢式外辄受錢一千以上,以自盜論。

    」 十一月十五日,诏:宗室公使并生日支賜并依元豐條例,其元佑條例更不施行。

    戶部言:「元豐年别無定宗室公使錢則例,隻許引用熙甯五年六月朝旨,每年支賜使相、節度使各二千貫,節度觀察留後一千五百貫,觀察使一千貫,防禦使使七百五十貫,團練使五百貫,刺史二百五十貫。

    」從之。

     二十一日,仲忽言:「準格,宗室非袒免以下兩世,于兩京近輔沿流便郡居止者,支賜起發錢:十五口以上三十千,十口已上二十千,四口已上十五千,三口以上十千。

    南京比西京水陸遠近不同,故貧乏宗室願往西京者少。

    」诏:往西京居止宗室,起發錢各遞增十千。

     是日,中書省言:「宗室諸王影前屋業房錢,莊宅行人辄為典賣,若錢主知而買者,各杖一百。

    其屋業及錢物,委大宮院尊長同襲封人管幹。

    若〔無〕襲封人,尊長(即)[及]以次宗室同管。

    檢察侵欺入己,或非理破用,各以違制論,失覺察者減三等。

    仍令均備,着為敕令。

    」從之。

     十二月二日,尚書省言:「檢會崇甯《内外宮學令》,諸宗子入學即笃疾廢疾,若無兼侍,曾被解送宗正司驗實,聽免。

     即有官,在學未及一年,雖及一年而犯第二等以上罰者,犯(等)[第]二等罰未再滿一年,不在出官赴任之限。

    若已經赴任,而無舉主三人,亦準此。

    已經赴任,既有舉主,即不須更限員數。

    」從之。

     八(月)[日]诏:「太祖皇帝應天啟運,創業垂規,福庇生民,澤流萬世。

    其襲封王爵安定郡王世雄身薨,可令有司議當襲封者,封王爵施行。

    」 十五日,武(庫)[康]軍節度觀察留後、同知大宗正事仲爰言:「奉诏以昨幸世雄宅澆奠,宮學宗子道旁起居人數甚多,可見宗子向善,學官勸導有方,蒙恩特轉一官,回授有官有服親。

    乞與弟右武衛大将軍、袁州團練使仲。

    」從之。

     二十二日,诏:「仲糜久患腳膝,特與随六參官起居。

    在假更不看驗及抽攔人馬。

    」 二十五日,判大宗正事宗漢言:「遇有公事,乞依久例不限日本廳聚議;如同知官欲不依日限入局商議公事者,亦乞從便,庶得公事不緻留滞。

    」從之。

     大觀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皇家宗族屬有遠近,禮有隆殺,親親之恩,義所當厚。

    熙甯變法,皆循中制;而元佑紛更,務從裁削,失敦宗之道。

    可依下項:一、熙甯法,祖宗袒免、非袒免親常許指射差遣,仍不拘遠近差注。

    元佑唯許指占一次,緻出官親屬久不得差注,待次或(遇)[過]歲年,頗見失所。

    可依熙甯(注)[法],仍常許占射,不拘遠近差注,仍并替成資。

    一、熙甯法,袒免、非袒免親出官者,雖在外,俸錢依在京分數。

    元豐法,袒免親授班行者 支見錢。

    建中靖國依外官分數給。

    宗室既不補南班,俸祿至薄,今又不以見錢支給,而限以外官分數,頗聞貧窘不足。

    可依熙甯、元豐,應袒免、非袒免在京并敦宗兩院并支見錢;任外官,依在京分數。

    一、熙甯法,常許指射,不拘遠近。

    方是時,宗族尚少,指射未多。

    今蕃衍盛大,深恐有妨百官差注。

    可依紹聖法,一州添差、親民不得過一員;一州五縣以上,添差、監當不得過三員,餘二員。

    一、熙甯法,宗室刺史以上,每年公使錢絹各支一半,後以漬污紬折,以故宗室支用不足。

    可依熙甯法,唯以絹折,仍三分以上一分折絹。

    一、宗室熙甯中未有遺表蔭補之法,崇甯二年雖立袒免遺表許推恩子孫之文,唯及正任以上,而不及餘官。

    且外官之法,諸司副使已許推恩,豈宗族之恩義可薄,而不及外官乎可諸司副使以上遺表推恩如外官法。

    」 二年三月八日,大宗〔正〕司奏:「右武衛大将軍、通州防禦使仲唐突乞宮學無官宗子三經公試不中,亦乞特與升補内舍。

    诏仲唐突,特與于罪。

    本司看詳,宮學已有法,今仲妄敢唐突,非朝廷考察行藝、甄别能否之意。

    」兼上批「兼」字疑衍。

    :學校之法非有窒礙,而辄議改者,以違制論。

    仲特降兩官。

     九月十二日,學制局奏:「勘會内外宗子上舍,近制已令附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