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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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政平訟理之效。

    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之虛實不問也;追呼相繼,敢為推剝,而民之安否不恤也。

    财計之外,治理蔑聞,苟免幸進,狃于故習,甚不稱朕委屬之意。

    夫邦财有常,固在經理,而非必掊克督趣以為能也。

    民生至重,尤貴綏輯,顧不若賦輸期會之争乎!本末先後之誼,此朕所貴于守令者,可不勉哉!繼自今各修乃政,圖乃庸,以轸恤為心,以牧養為務,俾民安業,愁孍不生,時予汝嘉。

    其或奉行弗虔,邦有常憲。

    播告遐迩,明示朕懷。

    」 紹熙五年八月十三日,诏曰:「朕惟廉吏民之表,而為國之蠹、民之病者,莫污吏若也,不有誅賞,疇示勸懲!繼自今諸道監司刺舉之官,于郡邑文武任職之臣,廉必聞,污必紏,毋憚大吏,毋縱私昵。

    賞不爾靳,法不爾私,期吏稱民安,副朕意焉。

    」 九月十四日,诏:「訪聞州縣以權勢親戚過往幹托,辄于鄉村差借人夫,顯屬違法。

    仰監司常切覺察,按劾以聞。

    」 同日,明堂赦:「今來赦文寬恤事件,仰監司督責郡縣,自赦到,限一季将遵行過名件結罪申奏。

    或故違隐而不舉,令禦史台彈劾聞奏。

    」 十一月七日,臣僚言:「為治之要,當以重名器、抑僥幸 為先。

    蓋名器重則爵賞公,而無濫授之私;僥幸抑則私谒杜,而絕妄求之患。

    乞下臣此章,戒敕内外之人,審名器之重而不可以妄求,知僥幸之抑而不可以辄啟。

    凡非憲章所在,皆卻而不受。

    如有幹求違戾者,許谏官、禦史彈奏,則紀綱日張,聖治日新,實社稷無疆之休。

    」從之。

     二十二日,都省言:「紹熙二年五月七日指揮,行在諸百官司并合輪官吏宿直。

    」诏:「今後并須日輪官吏宿直,非實有疾故,各不許請官代宿,人吏亦不得募人承〔替〕。

    其倉場庫務等處,仍仰所轄官司常切钤束。

    不時檢察。

    如有違戾,重行責罰。

    」在法,權與正同,其六部兼權郎中亦合通輪宿直。

    既而十二月九日,臣僚言:「省部寺監等處,當其宿直,非特吏人敢為承替,而所輪之官亦辄托事故,代以吏人者有矣。

    百官當其入局既已甚晚,及其出局,又乃托故争先而去,吏牍不省,吏奸不察,視公家職事若将浼焉。

    乞賜戒敕,俾凡百官吏各恭其職而宿直必親,各司其局而出入必時,關報有程而毋緻稽違,文書唯謹而毋緻滅裂。

    苟或不然,則取其尤者重加責罰。

    」從之。

    嘉泰二年三月四日,臣僚言:「複嚴入局宿直之制,乞申饬攸司,自今以往非遇假日不許自便。

    如遇單忌或系當宿之日,亦皆如期入局。

    其有畔官離次、踵習弊風者,委自禦史台覺察以聞。

    」從之。

     慶元元年五月十四日,诏曰:「朕惟風俗者,治忽之樞機;士大夫者,風俗之權 輿。

    昔有周文、武之隆,在位節儉正直,小大之臣鹹懷忠良,下至庶民,無有朋淫,無有比德也。

    于虖,何其媺欤!朕甚慕之,夙興夜寐,嘉與宇内之士臻于斯路。

    今也不然,在廷薦紳之徒,間有懷背公死黨之心,蔑尊君親上之誼,陰佞谀側媚以奉權強,陽詭僻險傲以釣聲譽,倡橫議,貪利逞私,使毀譽是非棼然殽亂。

    于虖!朕之所托材器職業粹于群下,顧如此,豈朕訓導之方有所未至欤抑士湛于流失之久,不能以自振欤将名實未辨、好惡異情而緻是欤殆曩者任事之臣,奮私昵黨,輕朕之爵祿怵之使然,欲以固其權也,長此安窮!夫仁行而從善,義立而俗易,朕既明绌陟、寬诽讪以示天下矣,人之倚乃身,迂乃心,往不可悔。

    自今至于後日,灑濯厥衷,存公去私公:原作「心」,據《兩朝綱目備要》卷四改。

    ,可否從違,各當于理,則予汝嘉,丕克羞爾。

    其有不吉不迪,習非怙終,則邦有常刑,朕不敢貸,汝悔身何及!《書》不雲乎:『格則承之庸之,否則威之。

    』咨爾多士,明聽朕言,毋忽!」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臣僚言:「比年以來,州郡、監司務相蒙蔽,或市私恩,或植私黨,或牽自己之利害,或受他人之囑托,見贓不劾,聞暴不刺。

    乞令諸州專察屬縣,監司專察諸州,台谏則總其舉擿。

    如令、丞、簿、尉有罪而州不按察以聞,則犯者亦論如律,而監司亦量(經)[輕]重與之降黜。

    州之僚屬則并責之守、倅之按察,監司之僚屬亦并責之監司之按察,而其坐罪亦如之。

    如此,則上下交制,小大相維,奸贓暴虐無所逃罪,朝廷特舉其大綱,而天下 無不治,斯民無不被賜矣。

    」從之。

     四月三日,右谏議大夫劉德秀言:「乞自今四蜀之有除授,莫若以其告劄悉付制司。

    蓋制司月有所遞平安奏者,自此至彼,例不過一月。

    卻自制司發下所屬,近者不過數日,遠者不過半月,彼可以朝被命而夕治行。

    二廣之有罷黜,不獨止付罷黜之人,宜遍下諸司,使互相覺察。

    州郡則即日差次官攝事,諸司則即日以他司兼權,則被黜者不得懷奸挾私以逞矣。

    」從之。

     二十四日,知饒州湯碩言:「恭惟陛下恭儉憂勤,奉己甚約,視民如傷,夙興夜寐,惟恐一夫不被其澤。

    凡所播告,厥旨丁甯,然州縣之吏間有不能奉承德意、尚為民害者,曰擅科,曰預借不給鈔,曰重催。

    夫近郡猶無忌憚,況于遠方之民,誠恐無所伸訴。

    乞行下諸路監司常切覺察,不容州縣違戾,體訪以聞,将官吏重寘典憲。

    監司失于舉發,亦坐失職之罪。

    」從之。

     十月十四日,臣僚言:「近日監司、帥守到任之後,甫及半考,或幾一年,觀風問俗,巡曆未周,承宣流化,撫字未,即緻書當路,自述勞績,幹求廟堂,經營召命。

    其間複有嘗遭論列者,自應杜門省愆,痛自悛悔,朝廷不忍終棄,亦必抆拭而用之。

    今也彈劾之墨未幹,辄敢遣人通中都書問,曲緻私禱,力求監司、帥守差遣,苟圖進身。

    乞下臣此章,明谕大臣,布告中外,使監司、帥守勉修職業,杜絕私請。

    如政績昭著,必俟終更,然後進用,或增秩因任, 使之終惠百姓,不得移書幹進。

    其有曾經論列罪罷之人,率以二年為限,方許授以祠祿。

    俟其果有悛心,次第用之,亦未為晚。

    其或尚敢違戾,令禦史台彈〔劾〕奏聞,重寘典憲。

    」從之。

     四年正月十五日,诏曰:「朕聞隆古盛時,有國令典,三載考績,庶務交修,鹹事靖共,率循檢押,以浮躁為戒,以趨競為,迄成久任之功,坐底丕平之治。

    淳風既逸,素尚莫聞,士有橫翔捷出之心,人無宿道向方之志,類于官曹之視,殆猶傳舍之然。

    至使端人,深愧澆習。

    朕每觀此,為之喟焉。

    度德量能,固欲持衡之審;蘊才負藝,盍虞躍治之嫌。

    豈上之教令所未明,抑下之陶染所難革。

    繄衆瞻聽,時薦紳。

    其繼自今,各揚厥職,毋憚積日而累月,庶幾趨事以赴功。

    茲或罔從,必罰無赦。

    故此诏示,宜體至懷。

    」既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以來,士大夫不顧廉隅,不安分守,不修職業,趨競浮躁,務在速得。

    或踴躍自獻而不以為恥,或宛轉請囑而不以為非。

    甚者計日數月,攀援舊例,恬不知怪,緻煩明诏戒饬。

    宸翰一頒,中外聳動,小大之臣自宜洗心滌慮,翕然丕變,以無負君父丁甯之意。

    其或尚狃舊習,不知悛改,趨競浮躁,巧圖嗜進,公違隆指,自觸憲章,即令大臣具名取旨,重加黜責。

    間有僥冒而得之者,給舍、台谏各揚乃職,必行論奏,毋容漏網。

    庶幾聖訓不為虛文,朝廷自此清明,臣職自此修舉,凡俗自此醇厚。

    」從之。

     五月十二日,诏 曰:「朕惟真僞邪正,雜糅未明,雖帝王猶有不能以化天下。

    舜之命官曰:『朕堲讒說殄行,震驚朕師。

    』周公作《立政》曰:『勿用憸人,其惟吉士。

    』夫讒說不至于殄行,憸人不得與吉士并進,此虞周所繇昌也,朕甚慕之。

    間者權臣擅朝,僞邪朋附,協肆奸宄,廢棄典章,包藏禍心,神人共憤。

    賴天之靈,宗廟之福,朕獲承慈訓,膺受内禅,以執天下之正,陰謀壞散,國勢複安。

    嘉與士大夫厲精更始,凡曰淫朋比德,幾其自新,而曆載臻茲,弗迪厥化,締交合謀,窺伺罅隙,毀譽舛逆,流言間發,将以傾國是而惑衆心,甚至竊附于元佑之諸賢,而不思實類乎紹聖之奸黨。

    惟我國家秉德康甯,其有不若德格則承之庸之,不汝瑕殄。

    今惟自作弗靖,胥诪張以為幻,意者漸于流失之俗而不可複返與将狃于國之寬恩而罰有不及與何其未能洗濯以稱朕意!夫善惡之習異,是非之義公,人情當知所擇也。

    朕既深诏二三大臣與夫侍從言議之官,益維持正論,明示天下矣。

    谕告所抵,宜各改視易聽,毋使奸僞之徒複借疑似之說,巧為蔽欺以惑亂世俗。

    若其餘習未泯,淫辭覆出,遂非而不悔,怙終而不悛,邦有常刑,必罰無赦。

    布告天下,其審朕言,毋忽!」 八月二十四日,臣僚言:「比年以來,州縣官吏奔競躁進,相師成風,囑托請求,恬不知恥,賄賂雜沓于往來之市,竿牍旁午于貴要之門。

    上下玩習,不以為怪。

    故作縣未幾即求薦,以圖院轄;作倅未幾即求薦, 以圖作州;作州未幾即求薦,以圖持節。

    既得節矣,複圖職名;得職名矣,複圖召命。

    撰造政績,欺罔朝聽,超躐資序,攫取美官。

    乞下臣此章,風厲中外,俾内之執事者公心任怨而勿徇其囑托之私,外之守令、監司勤身奉職而勿狃于躁進之習。

    庶幾州縣小大之臣,各懷固志,展布四體于職分之所當為,而無複鄉來偷惰之态。

    事業既舉,奸弊自銷,财計足而民力纾,有不難緻者。

    傥或狃于舊習,幹進不已,在内委台谏彈劾,在外委監司、帥臣覺察。

    其監司、帥臣自相違戾,仍許遞互紏劾,以姓名聞,并寘典憲。

    若朝士受其囑托,與之經營,亦一例坐罪。

    」從之。

     十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今日州縣之間,職業之不舉,官守之不嚴,皆任子之為也。

    乞戒敕監司、帥守,毋或一切觀望,使州縣小臣不安分守,越職離次。

    其見今離去職任者,限一月還任。

    郡以旬申監司,監司以月申台部,各結罪保明有無監當、簿尉等托故離任,不在官所。

    其有違戾,因事發覺,并與嶽廟,或坐以擅離職任之罪。

    監司、帥守依前觀望,應副幹求,辄擅差移,則并加責罰。

    仍令禦史台按劾聞奏。

    」從之。

     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比年以來,更疊之制不明,(寝)[寖]成内重之弊。

    乞明诏大臣,檢舉高宗皇帝、孝宗皇帝兩朝诏旨,常切遵行,俾中外之官更出疊入,以均其任。

    庶幾植立廉恥之風,勉知進退之節,興起治功,實非小補。

    如或持祿固位,慢令 廢法,次第按劾。

    」從之。

     嘉泰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在法,監司、守倅于寄居州郡自合回避。

    至于監司屬官本路寄居者,近降指揮亦不許注授。

    乞今後不以文武官,并不許于寄居州郡作厘務差遣,着為定法。

    應見任人,并乞限一月于别郡兩易一等差遣。

    如已授未上,願就兩易或别注授者,聽。

    如此,則文武官寄居本州島者,皆不能為本州島之官。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士風躁進,殊不為恥,近日尤甚。

    自此尚或不悛,須指名彈奏,當議黜責。

    可牓朝堂。

    」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江西提刑彭演奏:「乞戒敕守令近民之官,凡專事聚斂者,自今以始,洗心易慮,無以掊克而取民無藝,無以苛酷而陷民非辜。

    如或不改前非,複用虐政,以(政)[緻]監司按劾,台谏論列,重寘典憲。

    至于朝廷除授之際,能牧養者,雖無奇效,必加旌異;事苛刻者,縱有微才,必加抑退。

    」從之。

     二月十二日,翰林學士陳宗召言:「乞戒谒見之繁,嚴書尺之制,使群下盡力率職,緝熙事功,表倡遠方。

    」從之。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監察禦史商飛卿言:「今日之弊,正在于職業之不修而偷惰之俗成,氣節之不立而頹靡之風熾。

    乞明賜訓敕,自今以始,侍從之臣必責以朝夕論思,日月獻納,擇其盡忠無隐者進之,其依阿固位者黜之。

    以聳動百執事之觀聽,庶幾士氣漸振。

    」從之。

     慶元二年臣僚獻議,朝廷昨令所十二月九日,侍禦史陸峻言:「伏 在官司遇有替移,即以見在錢物之數交與承替之人,合并而申之。

    數年之間,未聞有已替之人錢物不疊元交之數者,于是截自紹熙二年以來,諸州、諸司、總領所申到之數,委禦史台考核,其有不及元交之數者,舉摘聞奏。

    越明年,臣僚具奏,欲責其交承之際,究見無拖欠官兵俸給,有無未發綱運外,見在錢物實疊元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