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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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饬官吏 【宋續會要】 淳熙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訪聞諸路州郡循習舊弊,巧作名色饋送及虛破兵卒饋:原作「館」,據《宋史全文》卷二六上改。

    ,以接送為名,多借請受,并假名權攝支請供給之類,又聞諸司與列郡胥吏、牙校月有借請,蠹耗财賦,重困民力,緻令歸正、揀汰之人拖下請給。

    仰諸路帥臣、監司常切覺察。

    」 七月三日,诏曰:「朕惟天下治亂系乎風俗之媺惡,風俗媺惡系乎士大夫之好尚。

    蓋士大夫者,風俗之表而天下所賴以治者也。

    故上有禮儀廉恥之風,則下有忠厚醇一之行;上有險怪偷薄之習,則下有乖争陵犯之變。

    如(刑)[形]聲影響之應,不可誣也。

    成周盛時,在位皆節儉正直,天下化之。

    至漢孝宣行綜核之政,诏天下舉廉吏,欲得其真,故吏多稱職,民亦安業。

    朕甚慕之,嘉與學士大夫共繇此道,蓋嘗戢奸貪,黜浮靡,躬節儉以示天下,而曆紀逾久,治未進。

    意在位者未能率德改行以厚風俗,故廉士失職,貪夫長利,将何以助朕興化緻理、無愧于古虖!今朕端本于上,丁甯訓告,罔有不至。

    部使者、郡守,其為朕察郡邑廉吏來上,朕将甄獎,待以不次,風厲天下焉。

    或持祿養交,崇飾虛譽,應诏不以實,使積行之君子壅于上聞,時汝之辜,必罰毋貸。

    」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州縣迎送條制,除在法許迎送外,其餘非因職事相幹,止許就 館舍相見。

    如州縣官辄敢出城而監司不覺察者,必正其罪,監司辄自迎送,亦準州縣之法。

    」從臣僚請也。

     五年八月二日,诏曰:「朕祗荷高穹眷佑,祖宗垂休,獲承太上之慈訓,修明治道,夙夜不敢荒甯。

    比年以來,五谷屢登,蠶絲盈箱,嘉與海内共享阜康之樂。

    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賈賤不足以償其勞,而郡邑或弗加恤,使倍蓰以輸其直,甚亡謂也。

    其令諸路監司戒所部,應民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外折變:原脫「折」字,據《宋史全文》卷二六下補。

    ,當輸本色者,毋以重賈強之折錢。

    若有故違,按劾以聞,當寘于法。

    」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曰:「朕躬節儉以先天下,無暴征,無苛取,期吾元元跻于富庶之域。

    郡國之間,宜若公私交裕矣,今顧不然,豐年樂歲,中外少事,或未免于匮乏。

    州迫于縣,縣迫吾民,其故安在無乃賦入寡而用度衆欤吏二千石有能不能欤将輕費妄用,莫知撙節欤朕既深居九重,無以察,故分道置台,寄耳目于爾漕臣漕:原缺,據《宋史全文》卷二六下補。

    。

    職當計度,欲其計一道盈虛而經度之也;職在按察,欲其蚤正素治,毋使至于病民也。

    厥或異此,朕何賴焉!且汝不聞黍苗之詩乎:『我任我辇,我車我牛。

    』謂美召伯能成轉餫之功也。

    後世以是名官,甯無意耶曰『陰雨膏之』,言能養民如膏雨也。

    其卒章曰『王心則甯』,言家給人足,乃能安王之心也。

    汝等得不深思古誼,視所部為一家,周知其經費而通融其有無,廉察其能否而裁抑其耗蠹數者備矣,郡計無 患乎不足。

    郡計足則屬邑寬,屬邑寬則民力裕,民力裕則吾宵旰之慮釋。

    國有信賞,于汝何吝。

    若乃有餘者取之,不足者聽之,逮其乏事然後從而劾之,斯亦晚矣。

    是則黜罰之刑,奚獨郡守,而諸轉運,其明知朕意。

    」 八月四日,诏:「外路諸州,自今違戾稽遲朝省文書,大事令本部将當職官劾奏,小事将人吏行下斷遣。

    」以臣僚言:「吏部有監司州郡保明差遣恩澤等事、辟差不合格坐條法行下而本司複為隐落再申者,有在任未滿、不應指射差遣而本州島亦行保明者,有已注官待阙間身故而複欲改奏他人者;刑部有改正過名符下本州島、至于三年而未回申者,有勘鞫公事累經翻異、故作淹延者,有定奪詞訴違限日久、緻其人經台省陳不已者。

    乞革其弊。

    」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五日,诏諸路州縣,應監司使命經從,秪令于門外相見。

    其諸司屬官及應沿檄被差過往之人,并不許迎送。

     八年五月十九日,诏:「自今州縣官到任後,守臣非有的實差使,并不得辄作名色差出。

    」 七月二十一日,诏:「帥臣、監司以勸農為名,自當朝夕谘訪,以待上問。

    比者數命諸道條具雨陽豐歉之候,乃或泛言某郡縣大略如何,或雲見行取會,顯屬文具。

    仰自今行下所部,令諸縣五日一申州,州十日一申帥臣、監司。

    纔候指揮到日,帥臣、監司實時開具聞奏。

    其或不盡不實,并當黜罰。

    」 同日,诏:「近太史奏星緯失次, 當虞水旱。

    (命)[今]聞諸路有連歲饑馑去處,稍失存恤,則愚民無知,未免流為盜賊。

    其餘雖豐熟州縣,亦須過為警備,全在帥守、監司預行措置,銷患未形,通融有無,撙節支費,繩治貪刻之吏,赈濟失業之民,尤不可忽者。

    如兵将勇怯,巡尉能否,仰随所隸詳加考察,常令訓齊士伍,整治器械。

    恩威既着,奸(究)[宄]自消。

    能寬顧憂,當議顯賞;一或違戾,必罰無赦。

    指揮到日,令守臣具結罪知禀狀申逐路帥臣、監司類聚,同結罪保明以聞。

    」 九年四月九日,诏:「自今文武臣再任,不得講到罷禮數,并不得令府庫更新制造應幹物色。

    」 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朕履四海之籍,托公王之上,深惟民之未贍,恻怛在心。

    躬節儉之化,薄征賦之科,冀與宇内共臻富庶之域。

    惟吏或不良,無以宣德明恩,若乃貪饕無餍,與貨為市,漁奪百姓,侵牟下民,有一于斯,足秕邦政。

    天下之大,郡邑之衆,假勢放利,實繁有徒。

    若此,朕雖有愛民勤政之誠,焦勞于上,仁恩利澤何由而下究哉!朕嗣服之初,蓋嘗考法祖宗嚴贓吏之禁,其持心不移、覆出為惡者,既已逮治一二,厲在位矣。

    歲月既久,法以延緩延:原作「挺」,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上改。

    ,贓過之吏狃習寬政,日甚歲劇,朕聽朝不怡,惟斯民未有石犬志。

    今縱未能建化緻理,厝之至甯,重以貪吏肆為螟螣,朕甚自愧。

    夫飾法設刑,至于刻其肌膚,鞭逐而分竄之,所以懲小民之無良。

    今列官處職,奸法不忌,是與盜無異也。

    國有 憲法,朕不敢廢。

    惟古今用法之弊,率為貴者順意,賤者生情,故晉世劉友伏誅而山濤等不問,避貴施賤,朕無取焉。

    今将澄革弊風,閑明邦典,特申播告,期之自新。

    或罔革心,刑茲無赦,不以秩位之高下,形勢之重輕,朕将一施之。

    咨示中外,朕言維服。

    可自今命官犯自盜枉法贓罪抵死者,籍沒家财,取旨決配,并依隆興二年九月已降诏書施行,必無容貸。

    」 淳熙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曰:「朕惟唐虞盛時,内有百揆四嶽,外有州牧侯伯,是以庶政惟和,萬邦鹹甯。

    蓋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獨為也。

    以堯、舜之聖,猶責成于臣下,況後世乎朕始嗣位,涉道尚淺,夙夜兢業,罔知攸濟。

    咨爾中外小大之臣,皆壽皇聖帝長養封殖以遺朕者,布政之初,嘉與群公卿士厲精有為,輔成治效。

    夫設官分職,正以任事,一官不稱其任則一事不得其理,苟不能輸忠竭誠,率作興事,将何以副朕倚毗之意,報壽皇付托之恩哉!繼自今其共乃職,悉乃心,毋因循以玩日,毋怠忽以荒政,勉自淬砺,各迪有功。

    傥以稱職聞,吾将有以褒顯之;其或不率,邦有常刑。

    布告在位,使明知朕意。

    」 十八日,诏:「今日戶口雖衆而人生實艱,州縣官吏有貪墨虐民者,令監司按劾;監司有黩貨營私者,令内台糾察。

    其有贓罪顯著,朕當遵祖宗、壽皇聖帝成法,重寘典憲。

    」 二十五日,诏:「訪聞監司、守臣多事掊斂,以充苞苴,結托求進。

    可令禦史 台常切糾察,如有違戾,必罰毋赦。

    」 三月十五日,诏:「訪聞内外諸軍管兵官多有刻剝軍兵,掊斂财賄,專事結托,以為進身之計。

    如有違戾去處,令禦史台奏劾,當重行降責。

    」 四月二十九日,監察禦史虞俦言:「近年以來,士大夫狃于故習,以法令為文具,視官府如傳舍,入局既晚而出又早,甚者至于無故而不入,職事廢弛,期會稽違。

    蓋其念慮所存,不過欲伺候執政之府,奔走台谏之門,為身謀而已。

    乞申敕百工,各司其局,毋或後時以入,毋或先時以出,不惟職事之間得以修舉,而奔競之風亦庶幾少戢。

    」從之。

     紹熙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古者以例而濟法,後世因例而廢法。

    夫例者,出格法之所不該,故即其近似者而仿行之。

    如斷罪無正條,則有比附定刑之文;法所不載,則有比類施行指揮。

    雖名曰例,實不離于法也。

    沿襲既久,行法者往往循私忘公,不比法以為例而因事以起例,甚者自有本法亦舍而弗用。

    轉相攀援,奸胥猾吏皆得以制其出入,而法始廢矣。

    乞令有司檢照紹興以來臣僚不許援例之奏,申嚴主典違制科罪、長吏免所居官指揮,明示中外,其有法者止當從法,其合比附、比類者不得更引非法之例。

    令禦史台覺察,必罰無赦。

    如此,則祖宗成法得以遵守于無窮矣。

    」從之。

     五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日以來,求之朝廷則去來頗多,議論不一,未得為安靖;求之風俗則人 懷私心,士尚口舌,未得為和平。

    欲乞守安靖以戒朝廷之紛擾,而亦不使失之偷惰;貴和平以銷風俗之乖戾,而亦不使失之詭随。

    其有不勤職業,不安命義,務為不靖以攪亂是非者,必罰無赦,則議論定,公道自行,善類可安,實事可舉。

    」诏:「安靖而不為偷惰,和平而不為詭随,(比)[此]誠臣下之美事。

    凡厥攸司,各宜遵守,以副朕意。

    」 十月二十七日,左谏議大夫何澹言:「近時以來,中外臣庶不循分守,不安義命,人欲遂其私意,不問法之可行。

    在法不許援例,今援正例足矣,而又攀緣不可行之例焉。

    在法不許換易差遣,今換易本等足矣,而又必欲升等差遣焉。

    孤寒之士,待七八之次猶有不得祿者,今有一恩例則連綿添差,不間一任。

    到部之人,等候一年半歲方得一阙,今一有勢力則見任未滿已得再任,不肯失一兩月之俸。

    異時無軍功人,假一優異之恩賞而轉行,猶自有說,今不假優異之恩賞矣。

    異時無優異恩賞人,累數賞而作一官陳乞,已是冒濫,今不複累賞陳乞矣。

    如此之類,不止一端。

    欲乞下臣此章,警戒中外,今後有毀法破例之事,不得幹請。

    又其甚者,許台谏紏治,則人稍知廉隅,不為紀綱法度之蠹。

    」從之。

     二十九日,制曰:「朕承基緒之重,兢業圖治,嘉與萬方百姓共臻康阜,故修明憲度,昭著可稽,發施命令,寬恤是務,庶幾遠迩均被實惠。

    郡縣之吏,與朕共此者也,所宜蚤夜究心,向公遵職, 格敷德意,緻之于民。

    今乃不然,法易遵而不知奉,令數下而不知行。

    或者徇情自肆,格诏而弗頒,使國章不得盡孚,王澤無繇下及。

    吏之慢弛,莫此為甚,将何以(朕)[副]朕經理庶政、愛養斯民之意虖!夫端本于上,既申饬告教,而下弗祗若,咎安可逃其各亟體朕懷,奉法遵令,布宣明旨,無或不虔。

    傥敢狃于故習,尚有違戾,當置重典,示以必罰。

    」 二年三月四日,臣僚言:「列職郡縣,或以二年為任,或以三年為任。

    逮其滿也,複有補填月日,少者一月,多者兩月,至期交代,夫複何辭。

    今士大夫嗜利無恥,有以舉主未圓求那展者,有以差委為名苟遷延者,巧僞百出,不可(彈)[殚]舉。

    甚至遠迓之屬,占吝不以時遣,緻使合赴上者以待阙之日久,仰祿之心切,富者挈累裹糧而趨,貧者徒步匍匐而往。

    廉恥道喪,一至于是。

    欲乞明敕州縣之吏,或虧廉恥,必加按劾,庶幾有所警懼。

    」從之。

     八日,權禮部尚書李巘言:「今郡縣之間,蠹耗日滋。

    長吏躬持廉節,為之表率,尚恐不能補敝,況複飾僞嗜利,貪墨而不知恥,則将何以制其下乎!乞申戒郡守,無得辄以公帑之物更互送饋,以為己利。

    仍令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重寘于憲。

    」诏:「互送之弊,誠為蠹耗,今後監司、郡守辄敢違犯,在内令禦史台彈劾,在外許監司互察,并以贓論。

    常切遵守。

    」 十月六日,诏:「朕惟為政之道,莫先于養民,故自即位以來,宵旰在念,蠲除賦甚,頒 宣寬條,嘉與四方辏于安富。

    郡守、縣令,最近于民者也,裡闾利病無不周知,年谷豐歉無不親睹,獄犴枉直無不閱,凡吾民之休戚皆系焉。

    誠能廉身率職,拊循惠愛,以承休德,庶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