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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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得從祀,而地祇獨不得合祭乎秦燔詩書,經籍散亡,學者各以意推類而已,王、鄭、賈、服之流未必皆得其真。
臣以《詩》、《書》、《春秋》考之,則天地合祭久矣。
議者乃謂合祭天地始于王莽,以為不足法。
臣竊謂,禮當論其是非,不當以人廢。
光武皇帝,親誅莽者也,尚采用元始合祭故事。
謹按《後漢書郊祀志》:建武二年初制郊兆于洛陽,為圜丘,八階,中又為重壇,天地位其上,皆南鄉西上。
此則漢世合祭天地之明驗也。
又按《水經注》:『伊水東北至洛陽縣圜丘東,大魏郊天之所。
準漢故事為圜丘壇,八階,中又為重壇,天地位其上。
』此則魏世合祭天地之明驗也。
唐睿宗将有事于南郊,賈曾議曰:『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喾,夏後氏禘黃帝而郊鲧。
郊之與廟,皆有禘也。
禘于廟,則祖宗合食于太祖;禘于郊,則地祇群望皆 合食于圜丘,以始祖配享。
蓋有事之大祭,非常祀也。
《三輔故事》:祭于圜丘,上帝、後土位皆南面。
則漢嘗合祭矣。
』時褚無量、郭山恽等皆以曾言為然。
明皇天寶元年二月,敕曰:『凡所祠享,必在躬親,朕不親祭,禮将有阙。
其皇地祇宜就南郊合祭。
』是月二十日,合祭天地于南郊。
自後有事于圜丘,皆合祭。
此則唐世合祭天地之明驗也。
今議者欲冬至祀天,夏至祀地,蓋以為用周禮也,臣請言周禮與今禮之别。
古者一歲祀天者三三:原作「二」,據《蘇文忠公全集》卷三五改。
,明堂享帝者一,四時迎氣者五,祭地者二,享宗廟者四。
此十五者皆天子親祭也。
而又朝日、夕月、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及小祀之類,亦皆親祭,此周禮也。
太祖皇帝受天眷命,肇造宋室,建隆初郊,先享宗廟,乃祀天地。
自真宗以來,三歲一郊,必先有事景靈宮,享太廟,乃祀天地。
此國朝之禮也。
夫周之禮,親祭如彼其多,而歲歲行之,不以為難;令之禮,親祭如此其少,而三歲一行,不以為易。
其故何也古者天子出入,儀物不繁,兵衛甚簡,用财有節,而宗廟在大門之内,朝諸(候)[侯],出爵賞,必于太廟。
不止時祭而已,天子所治,不過王畿千裡,唯以齋祭禮樂為政事,能守此,則天下服矣。
是故歲歲行之,率以為常。
至于後世,海内為一,四方萬裡皆聽命于上,機務之繁億萬倍于古,日力有不能給。
自秦漢以來,天子儀物,日以滋多,有加無損,以至于今,非複如古之簡易也。
今之所行,皆非 周禮。
三年一郊,非周禮也。
先郊二日而告原廟,一日而祭太廟,非周禮也。
郊而肆赦,非周禮也。
優賞諸軍,非周禮也。
自後妃以下至文武官皆得蔭補親屬,非周禮也。
自宰相、宗室以下至百官皆有賜赉,非周禮也。
此皆不改,而獨于地祇則曰周禮不當祭于圜丘,此何義也哉!議者必曰:今之寒暑與古無異,而宣王薄伐玁狁,六月出師,則夏至之日何為不可祭乎臣将應之曰:舜一歲巡四嶽,五月方暑而南至衡山,十一月方寒而北至常山,亦今之寒暑也,後世人主亦能行之乎周所以十二歲一巡者,唯不能如舜也。
夫周已不能行舜之禮,然則後世豈必能行周禮乎天之寒暑雖同,而禮之繁簡則異,是以有虞氏之禮,夏有所不能行,夏、商之禮,周有所(有所)不能用,時不同故也。
宣王以六月出師驅逐玁狁,蓋非得已,且吉父為将,王不親行也。
今欲定一代之禮,為三歲常行之法,豈可以六月出師為比乎議者必又曰:夏至不能行禮,則遣官攝祭,亦有故事。
此非臣之所知也。
《周禮大宗伯》:『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氏注曰:『王有故,則代行其祭事。
』賈公彥疏曰:『有故,謂王有疾及哀慘皆是也。
』然則攝事非安吉之禮。
後世人主不能歲歲親祭,故命有司行事,其所從來久矣。
若親郊之歲遣官攝事,是無故而用有故之禮也。
議者必又曰:省去繁文末節,則一歲可以再郊。
臣将應之曰:古者以親郊為常 禮,故無繁文;今世以親郊為大禮,則繁文有不能省也。
若帷城幔屋,盛夏則有風雨之虞。
陛下自宮入廟,自廟出郊,冠通天,乘大辂,日中而舍,百官衛兵,暴露于道,铠甲具裝,人馬喘汗,皆非夏至所能堪也。
王者父事天、母事地,不可()[偏]異,事天則備,事地則簡,是于父母有隆殺也,豈得以為繁文末節,而一切欲省去乎國家養兵,異于前世。
自唐之時未有軍賞,猶不能歲歲親祠。
天子出郊,兵衛不可簡省,大辂一動,必有賞給。
今三年一郊,傾竭帑藏,猶恐不足,郊赉之外,豈有複加若一年再賞,國力将何以給分而與之,人情豈不失望議者必又曰:三年一祀天,又三年一祭地。
此又非臣之所知也。
三年一郊,已為疏闊,若獨祭地而不祭天,是因事地而愈疏于事天,自古未有六年一祀天者。
如此,則典禮愈壞,欲複古而背古益遠,神祇必不顧享不:原作「有」,據《蘇文忠公全集》卷三五改。
,非所以為禮也。
議者必又曰:當郊之歲,以十月神州之祭易夏至方澤之祀,則可以免方暑舉事之患。
此又非臣之所知也。
夫所以議此者,為欲舉從周禮也。
今以十月易夏至,以神州代方澤,不知此周禮之經耶抑變禮之權耶若變禮從權而可,則合祭圜丘何獨不可乎十月親祭地,十一月親祭天,先地後天,古無是禮。
而一歲再郊,軍國勞費之患尚未免也。
議〔者〕必又曰:當郊之歲,以夏至祀地祇于方澤,上不親郊而通權火,天子于禁中望祀。
此又非臣之所知 也。
《書》之望秩,《周禮》之四望,《春秋》之三望,皆謂山川在四郊者,故遠望而祭也。
今所在之處,俛則見地,而雲『望祭』,是為京師不見地乎此六議者,合祭可否之決也。
夫漢之郊禮尤與古戾,唐亦不能如古。
本朝祖宗欽崇祭祀,儒臣禮官講求損益,非不知圜丘、方澤皆親祭之為是也,蓋以時不可行,是故參酌古今,上合典禮,下合時宜,較其所得,已多于漢唐矣。
天地宗廟之祭皆當歲,今不得歲,是故于三年當郊之歲;又不能于一歲之中再舉大禮,是故于三日。
此皆因時制宜,雖聖人複起,不能易也。
今并祀不失親祭,而北郊則必不能親往,二者孰為重乎若一年再郊,而遣官攝事,是長不親事地也。
三年間郊,當祀地之歲而暑雨,不可親行,遣官攝事,則是天地皆不親祭也。
夫分祀天地,決非今世之所能行,議者不過于當郊之歲祀天、地、宗廟,分而為三耳耳:原作「年」,據《蘇文忠公全集》卷三五改。
。
分而為三,有三不可:夏至之日,不可以動大衆、舉大禮,一也。
軍賞不可複加,二也。
自有國以來,天地宗廟,唯享此祭,累聖相承,唯用此禮,此乃神祇所歆,祖宗所安,不可輕動,動之則有吉兇禍福,不可不慮,三也。
凡此三者,臣熟計之,無一可行之理,伏請從舊為便。
昔西漢之衰,元帝納貢禹之言毀宗廟,成帝用丞相衡之議改郊位,皆有殃咎,着于史策,往鑒甚明,可為寒心。
伏望陛下覽臣此章,則知合祭天地乃是古今正禮,本非權宜,不獨 初郊之歲所當施行,實為無窮之典。
願陛下謹守太祖建隆、神宗熙甯之禮,無更改易,郊祀廟享,以億甯上下神祇。
仍乞下臣此章,付有司集議,如有異論,即須畫一,解破臣所陳六議,使皆屈伏,上合周禮,下不為當今軍國之患。
不可但執周禮,更不論今可與不可施行。
所貴嚴祀大典,以時決定。
取進止。
」貼黃稱:「唐制,将有事于南郊,則先朝獻太清宮,朝享太廟,亦如今禮先二日告原廟,先一日享太廟。
然議者或亦以為非三代之禮。
臣謹按,武王克商,丁未祀周廟,庚戌柴望,相去三日。
則先廟後郊,亦三代之禮也。
」诏令集議聞奏。
【章如愚《考稿》】 宋朝自仁宗以來,三歲一郊,始為定制。
明道、嘉佑間,又有恭謝天地之禮,即大慶殿行之,如明堂故事。
〔元佑八年〕四月十一日元佑八年
臣以《詩》、《書》、《春秋》考之,則天地合祭久矣。
議者乃謂合祭天地始于王莽,以為不足法。
臣竊謂,禮當論其是非,不當以人廢。
光武皇帝,親誅莽者也,尚采用元始合祭故事。
謹按《後漢書郊祀志》:建武二年初制郊兆于洛陽,為圜丘,八階,中又為重壇,天地位其上,皆南鄉西上。
此則漢世合祭天地之明驗也。
又按《水經注》:『伊水東北至洛陽縣圜丘東,大魏郊天之所。
準漢故事為圜丘壇,八階,中又為重壇,天地位其上。
』此則魏世合祭天地之明驗也。
唐睿宗将有事于南郊,賈曾議曰:『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喾,夏後氏禘黃帝而郊鲧。
郊之與廟,皆有禘也。
禘于廟,則祖宗合食于太祖;禘于郊,則地祇群望皆 合食于圜丘,以始祖配享。
蓋有事之大祭,非常祀也。
《三輔故事》:祭于圜丘,上帝、後土位皆南面。
則漢嘗合祭矣。
』時褚無量、郭山恽等皆以曾言為然。
明皇天寶元年二月,敕曰:『凡所祠享,必在躬親,朕不親祭,禮将有阙。
其皇地祇宜就南郊合祭。
』是月二十日,合祭天地于南郊。
自後有事于圜丘,皆合祭。
此則唐世合祭天地之明驗也。
今議者欲冬至祀天,夏至祀地,蓋以為用周禮也,臣請言周禮與今禮之别。
古者一歲祀天者三三:原作「二」,據《蘇文忠公全集》卷三五改。
,明堂享帝者一,四時迎氣者五,祭地者二,享宗廟者四。
此十五者皆天子親祭也。
而又朝日、夕月、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及小祀之類,亦皆親祭,此周禮也。
太祖皇帝受天眷命,肇造宋室,建隆初郊,先享宗廟,乃祀天地。
自真宗以來,三歲一郊,必先有事景靈宮,享太廟,乃祀天地。
此國朝之禮也。
夫周之禮,親祭如彼其多,而歲歲行之,不以為難;令之禮,親祭如此其少,而三歲一行,不以為易。
其故何也古者天子出入,儀物不繁,兵衛甚簡,用财有節,而宗廟在大門之内,朝諸(候)[侯],出爵賞,必于太廟。
不止時祭而已,天子所治,不過王畿千裡,唯以齋祭禮樂為政事,能守此,則天下服矣。
是故歲歲行之,率以為常。
至于後世,海内為一,四方萬裡皆聽命于上,機務之繁億萬倍于古,日力有不能給。
自秦漢以來,天子儀物,日以滋多,有加無損,以至于今,非複如古之簡易也。
今之所行,皆非 周禮。
三年一郊,非周禮也。
先郊二日而告原廟,一日而祭太廟,非周禮也。
郊而肆赦,非周禮也。
優賞諸軍,非周禮也。
自後妃以下至文武官皆得蔭補親屬,非周禮也。
自宰相、宗室以下至百官皆有賜赉,非周禮也。
此皆不改,而獨于地祇則曰周禮不當祭于圜丘,此何義也哉!議者必曰:今之寒暑與古無異,而宣王薄伐玁狁,六月出師,則夏至之日何為不可祭乎臣将應之曰:舜一歲巡四嶽,五月方暑而南至衡山,十一月方寒而北至常山,亦今之寒暑也,後世人主亦能行之乎周所以十二歲一巡者,唯不能如舜也。
夫周已不能行舜之禮,然則後世豈必能行周禮乎天之寒暑雖同,而禮之繁簡則異,是以有虞氏之禮,夏有所不能行,夏、商之禮,周有所(有所)不能用,時不同故也。
宣王以六月出師驅逐玁狁,蓋非得已,且吉父為将,王不親行也。
今欲定一代之禮,為三歲常行之法,豈可以六月出師為比乎議者必又曰:夏至不能行禮,則遣官攝祭,亦有故事。
此非臣之所知也。
《周禮大宗伯》:『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氏注曰:『王有故,則代行其祭事。
』賈公彥疏曰:『有故,謂王有疾及哀慘皆是也。
』然則攝事非安吉之禮。
後世人主不能歲歲親祭,故命有司行事,其所從來久矣。
若親郊之歲遣官攝事,是無故而用有故之禮也。
議者必又曰:省去繁文末節,則一歲可以再郊。
臣将應之曰:古者以親郊為常 禮,故無繁文;今世以親郊為大禮,則繁文有不能省也。
若帷城幔屋,盛夏則有風雨之虞。
陛下自宮入廟,自廟出郊,冠通天,乘大辂,日中而舍,百官衛兵,暴露于道,铠甲具裝,人馬喘汗,皆非夏至所能堪也。
王者父事天、母事地,不可()[偏]異,事天則備,事地則簡,是于父母有隆殺也,豈得以為繁文末節,而一切欲省去乎國家養兵,異于前世。
自唐之時未有軍賞,猶不能歲歲親祠。
天子出郊,兵衛不可簡省,大辂一動,必有賞給。
今三年一郊,傾竭帑藏,猶恐不足,郊赉之外,豈有複加若一年再賞,國力将何以給分而與之,人情豈不失望議者必又曰:三年一祀天,又三年一祭地。
此又非臣之所知也。
三年一郊,已為疏闊,若獨祭地而不祭天,是因事地而愈疏于事天,自古未有六年一祀天者。
如此,則典禮愈壞,欲複古而背古益遠,神祇必不顧享不:原作「有」,據《蘇文忠公全集》卷三五改。
,非所以為禮也。
議者必又曰:當郊之歲,以十月神州之祭易夏至方澤之祀,則可以免方暑舉事之患。
此又非臣之所知也。
夫所以議此者,為欲舉從周禮也。
今以十月易夏至,以神州代方澤,不知此周禮之經耶抑變禮之權耶若變禮從權而可,則合祭圜丘何獨不可乎十月親祭地,十一月親祭天,先地後天,古無是禮。
而一歲再郊,軍國勞費之患尚未免也。
議〔者〕必又曰:當郊之歲,以夏至祀地祇于方澤,上不親郊而通權火,天子于禁中望祀。
此又非臣之所知 也。
《書》之望秩,《周禮》之四望,《春秋》之三望,皆謂山川在四郊者,故遠望而祭也。
今所在之處,俛則見地,而雲『望祭』,是為京師不見地乎此六議者,合祭可否之決也。
夫漢之郊禮尤與古戾,唐亦不能如古。
本朝祖宗欽崇祭祀,儒臣禮官講求損益,非不知圜丘、方澤皆親祭之為是也,蓋以時不可行,是故參酌古今,上合典禮,下合時宜,較其所得,已多于漢唐矣。
天地宗廟之祭皆當歲,今不得歲,是故于三年當郊之歲;又不能于一歲之中再舉大禮,是故于三日。
此皆因時制宜,雖聖人複起,不能易也。
今并祀不失親祭,而北郊則必不能親往,二者孰為重乎若一年再郊,而遣官攝事,是長不親事地也。
三年間郊,當祀地之歲而暑雨,不可親行,遣官攝事,則是天地皆不親祭也。
夫分祀天地,決非今世之所能行,議者不過于當郊之歲祀天、地、宗廟,分而為三耳耳:原作「年」,據《蘇文忠公全集》卷三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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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而為三,有三不可:夏至之日,不可以動大衆、舉大禮,一也。
軍賞不可複加,二也。
自有國以來,天地宗廟,唯享此祭,累聖相承,唯用此禮,此乃神祇所歆,祖宗所安,不可輕動,動之則有吉兇禍福,不可不慮,三也。
凡此三者,臣熟計之,無一可行之理,伏請從舊為便。
昔西漢之衰,元帝納貢禹之言毀宗廟,成帝用丞相衡之議改郊位,皆有殃咎,着于史策,往鑒甚明,可為寒心。
伏望陛下覽臣此章,則知合祭天地乃是古今正禮,本非權宜,不獨 初郊之歲所當施行,實為無窮之典。
願陛下謹守太祖建隆、神宗熙甯之禮,無更改易,郊祀廟享,以億甯上下神祇。
仍乞下臣此章,付有司集議,如有異論,即須畫一,解破臣所陳六議,使皆屈伏,上合周禮,下不為當今軍國之患。
不可但執周禮,更不論今可與不可施行。
所貴嚴祀大典,以時決定。
取進止。
」貼黃稱:「唐制,将有事于南郊,則先朝獻太清宮,朝享太廟,亦如今禮先二日告原廟,先一日享太廟。
然議者或亦以為非三代之禮。
臣謹按,武王克商,丁未祀周廟,庚戌柴望,相去三日。
則先廟後郊,亦三代之禮也。
」诏令集議聞奏。
【章如愚《考稿》】 宋朝自仁宗以來,三歲一郊,始為定制。
明道、嘉佑間,又有恭謝天地之禮,即大慶殿行之,如明堂故事。
〔元佑八年〕四月十一日元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