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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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原眉批及《長編》卷四八三補。

    ,诏曰:「朕聞五帝不相沿樂,三王不相襲禮,世有損益,因時制宜。

    惟我祖宗嚴奉郊廟,當遣官攝事,皆考合于前文;唯奠玉親祠,自裁成于大禮。

    每以三歲,對越二儀,鹹秩百神,大赉四海。

    迄先帝元豐之末,講方丘特祭之儀,蓋将補一代之阙容,振百王之墜典。

    朕惟菲德,嗣守丕基。

    列聖已行,謹當遵奉;先朝未舉,懼不克堪。

    是以昔歲仲冬,竭誠大祀,神祇享荅,祖考燕甯。

    前诏有司,載加集議,猶欲咨度諸儒之論,稽參六藝之文。

    然理既不疑,則事無可議,斷自朕志,協于佥言,祗率舊章,永為成式。

    今後南郊合祭天地,依元佑七年例施行,仍罷禮部集官詳議。

    」 (诏)[紹]聖元年五月十四日,右正言張商英言:「議理之在人心,禮文之出人情,舍六經無以折衷其是非。

    事有不幸而不經見,則因時損益可也。

    經訓坦明,而故違之,此在先王之法,謂之亂名改作,誅而不赦者也。

    先皇帝以曆代典禮訛謬,置詳定禮文所,考合異同,講廢興墜。

    謂天地合祭非古也,據經而正之。

    元佑之臣乃率其私意,蕩前美,既畫權且合祭指揮于前,蘇轼又發六議于後,太常博士陳祥道又以《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之詩為合祭不可破之論。

    或折詳道曰:審如子言,則春夏祈谷于上帝,豈以夏祈而合于春乎時邁 巡守,而祀四嶽、河、海也,詩曰『允猶翕河』,豈以海、嶽之祀而合于河乎祥道屈,無以對,而六議方且下禮部集官詳議。

    乃下手诏曰:『先朝未舉,懼不克堪。

    理既不疑,事無可議。

    斷自朕志,于佥言。

    』謂佥言同,則範百祿何以執議不從盛陶、宇文昌齡何以為蘇轼所責曾肇、朱彥何以求去欲乞再下禮部議。

    」诏令尚書禮部、太常寺同共詳議聞奏。

     十八日,禦史中丞黃履言:「南郊合祭,自古無有,止因王莽事元後,遂跻地位,同席共牢。

    逮于先帝,始厘正之。

    陛下初郊,大臣以宣仁同政,複用王莽私意,合而祀之,渎亂典禮。

    而進言者既陳殃咎以動之,又條六議以實之,且謂古今之正禮,不獨初郊可行,實為無窮不刊之典。

    臣詳其說,大以夕月西郊、《昊天有成命》為得其要,而不知天地定位不可為一,故自日而降,始得從祀。

    《記》曰『大報天而主日』,是也。

    至《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之詩,終萹雖不言地,而其用可通,是以序兼言之。

    亦猶《天作》祀先王先公詩不言先公,《般》巡守祀四嶽河海詩不言海,其旨皆同。

    由是推之,天地不可合祭,亦昭然矣。

    」诏送尚書禮部、太常寺。

     權禮部侍郎盛陶、員外郎韓治、太常丞王誼、博士許彥、劉逵、傅楫等言:「今略具元豐以來及元佑臣僚論議本末。

    元豐元年,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奏:『本朝親祀上帝,即設皇地祇位,雖盡其恭事之誠,而稽之典禮,有所未合。

    』送本所詳定合更改 禮文聞奏。

    陳襄議:『既罷合祭,則南北二郊自當别祀。

    請每遇親祠之歲,先以夏日至祭地祇于方丘,然後以冬日至祀昊天于圜丘。

    』李清臣議:『常歲有司攝事于南郊,亦不合祭。

    其合祭之意,止緣親祠欲及爾。

    乞每遇親郊,宿太廟以告,宿北郊以祭,宿南郊以祀。

    』王存議:『備物而後動,不可以不相天時。

    曆代祀天地之月率皆不同,若間有事于北郊,用孟冬純陰用事之月,理無不可。

    』陸佃議:『郊後必有望祭,請冬至親祠,因即圜丘之北别祠地祇。

    』張璪議:『謂宜即郊祀之歲,于夏至之日,盛禮容,具樂舞,遣冢宰攝事。

    』陳薦議:『夏至方丘之祀,于今決不可躬行。

    雖然大備禮樂,上公攝事,則恐此議亦未能與古合也。

    況天子父事天,母事地,既親禮天神,而不親禮地祇,質之情文,深恐于義未安。

    乞且循用舊制。

    』曾肇議:『國朝以來,三歲一見天地祖宗,未嘗廢阙。

    今冬至若罷合祭,而夏至又以有司攝事,則不複有親祭地祇之時。

    于事天則躬行,于事地則遣官以往,其于父天母地之義若有隆殺。

    願親祀南郊之歲,以夏至日備禮躬欸北郊,以存事地之義。

    』顧臨等議:『恐北郊之禮未及親行,徒崇空文,則天子長無親事地之禮。

    請合祭如祖宗故事。

    』孔武仲等議:『乞檢會王存奏議,以孟冬詣北郊行親祠之禮。

    』杜純議:『遇北郊上公攝事,請于後苑中設望祠位,舉權火以望拜。

    臣等以謂,宜用先帝北郊儀,以時躬行,罷 去合祭之禮。

    』太常少卿王子韶議:『《周禮》,夏日至祭地于方澤。

    聖人制禮,垂訓萬世,不易之典。

    元豐六年修定皇帝親祠北郊祭皇地示于方丘,并上公攝事等儀,已在有司,望舉而行之。

    』」 〔紹聖〕二年正月十四日紹聖:據《文獻通考》卷七六補。

    又,此條上原有眉批雲:「此或是元豐二年,應查。

    」「案《宋史》,三省議禮在紹聖時。

    」,三省言:「合祭既非禮典,但盛夏之月祭地示,必難親行。

    」诏令翰林學士、尚書、侍郎、兩省、台谏官、禮官同議如何可以親行祭地之禮,然後可罷合祭。

    曾布言:「天地宗廟四時皆有祭,未聞盛夏可以廢祭祀也。

    若謂議可以親祀北郊,然後可罷合祭,則先帝罷合祭為不當矣。

    」四月,翰林學士錢勰、刑部侍郎範純禮議:「先帝親祠之诏,所宜遵守,但當斟酌時宜,省去繁文末節,以行親祠之禮,無不可為。

    若謂盛夏之月天子必不可出郊,即姑從權變禮,以循祖宗故事。

    」吏部侍郎韓宗師、兵部侍郎王古議:「陛下郊見之初,既已诏舉合祭,若不先親祠北郊,而遽罷合祭,則遂阙事地之禮。

    宜如祖宗舊制,及前已降诏旨,南郊合祭為便,俟已親祠北郊,然後可罷合祭。

    」權戶部侍郎李琮議:「祭地之禮若能削去浮費,敦正古典,追複三代,誠為盡美。

    若以乘輿出郊,而暑雨不常,理難預度,六軍儀衛、百官車服勢難減損,三代典禮或難全複,則合祭權宜,亦難輕罷。

    」太常博士傅楫議:『古者齋莊虔肅,以事天地,苟可緻恭,不敢少怠,豈以暑暍,遂廢大禮又況往返于将旦,展癡于未明,而暑暍非患也,願陛下果斷力行之。

    」殿中侍禦史井亮采、監察禦史常安民等議:乞且依祖宗舊典合祭。

    給事中 虞策、權給事中劉定、中書舍人盛陶、太常少卿黃裳議:「權用十月親祭皇地示于北郊,以從世宜,不失先王制禮以類飨神之意。

    」吏部侍郎豐稷議:「若祭地示,比祀昊天之禮,則盛夏之月難以親行。

    欲乞郊祀之歲,于夏至前三日,皇帝禦文德殿緻齋,遣官奏告太廟,其行事、陪祠官如常(議)[儀]。

    至日五更一點,皇帝乘法駕出宣德門,詣北郊齋殿,俟質明行事。

    比幸(全)[金]明池稍加儀衛,禮畢還宮,不甚炎溽。

    若遇陰雨,大慶殿可陳望祭之禮。

    」中書舍人盛陶議:「元豐中王存議以十月祭地,臣竊以謂最近于古。

    以純陰用事之月而祭地示于北郊,于求陰之義不為過也。

    」起居舍人葉祖洽議:「以謂:「北郊之祠,主于事地。

    所有太廟、景靈宮,自可差官攝事。

    皇帝緻齋于文德殿,前事一日夙興至郊外齋宮,次日五鼓行事,質明禮畢還内。

    則是乘輿宿外,不過一日,無憚暑之虞,于理為可。

    」戶部尚書蔡京、禮部尚書林希、翰林學士蔡卞、禦史中丞黃履、工部侍郎吳安持、秘書少監晁端彥、侍禦史翟思、殿中侍禦史郭知章、正言劉拯、監察禦史黃慶基、董敦逸等議:「先皇帝考協先王,遂罷合祭,修北郊祀地之文,更定儀注。

    遹追來孝,正在今日。

    而議者乃複于此尚持二三之說,謂盛夏之月不可躬祠,且當合祭,違先皇帝之诏,此臣等所未喻也。

    又或以謂,當用孟冬純陰之月。

    神州地示出于谶緯,鄭氏祖而用之,腐儒臆決,無 所經見。

    今奉祀大示,而欲更用此禮,亦臣等所未喻也。

    蓋地示,大祀也,而夏至之日,先王之所當行,迄魏、周、隋、唐之君,亦有能行之者,奚獨至今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