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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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之歲皇帝先以夏至親祀北郊者,有欲移夏至之祀行于十月者,有欲三年祀天、三年祀地者。
然夏至暑雨方作,以行大禮,勢必不可;夏至之禮行于孟冬,其為非周禮,與冬至無異,而數月之間,再舉大事,力何以堪若天地之祀互用三年,則天地均為六年乃獲一祭,而以地廢天,以卑略尊,尤為不順。
」鄭雍曰:「合祭天地,自漢唐以來行之。
本朝六聖,亦皆合祭,元豐六年方特祀昊天上帝。
然而自古帝王受命之初,未嘗不郊見天地者。
」大防又曰:「适所奏陳,恐禁中未盡見本末。
」于是條具祖宗以來郊祀次數,及臨等所議進入。
太皇太後宣谕曰:「皇帝即位以來,未曾親祀天地,今行合祭,不為無名。
」大防曰:「臣等議,欲緣皇帝郊見之始,特設地祇位于圜丘,則于先帝議行北郊之禮并不相妨。
今蒙聖谕,正如衆議,欲依此令學士院降诏。
」及言緻齋日躬行廟享,亦未合禮,欲于诏 中令議官與北郊事并議施行。
乃降诏設皇地祇位于南郊。
先是元豐中,詳定郊廟禮文所建議:親郊之歲,設皇地示位于圜丘,并祭非禮。
有诏下議,而議者或以當郊之歲,冬、夏至日,分祭南郊、北郊,以軍賞為二,而分給之;或以緻齋三日,郊廟各一日而祀;或欲于圜丘之傍,别營方丘而望祭;或以夏至盛暑,天子不可親祭,改用十月;或欲親郊圜丘之歲,夏至日遣上公攝事于方丘。
先帝诏曰:定親祠北郊如南郊儀,并定上公攝事之禮。
至元佑五年,尚書右丞許将建言:「三歲冬至,天子親祠,享宗廟,祀天圜丘;而其歲夏至方澤之祭,乃止遣上公,即是皇地祇遂永不在親祠之典。
此大阙禮,不可不議。
」始诏侍從官及尚書、侍郎、給舍、台谏、禮官集議。
既而臨等八人議:宜如祖宗故事合祭天地,俟将來親行北郊之禮,則合祭可罷。
吏部侍郎範純禮等二十人議:天地重祀,不宜數有廢舉。
昨罷合祭,既已合禮,而又紛更,恐失尊事神祇之意,請依先朝诏旨施行。
權兵部侍郎杜純請于苑中設望祠位杜:原作「社」,據《長編》卷四七七改。
,置權火于壇所,俟躬祠南郊之歲,則夏至北郊上公攝事,每獻舉權火,望拜。
權工部侍郎王欽臣議:宜如祖宗故事并祭天地,一次申謝丕贶。
中書舍人孔武仲等議:請南郊專祀上帝,而間以孟冬詣北郊親祠。
改先帝北郊之儀儀:原作「議」,據《長編》卷四七七改。
。
冬至祀天,夏至祭地,先王之制也,先帝是正禮典,至是猶複合議,唯蘇 頌議論稍有經據,頗合禮典。
十八日,诏曰:「祖宗以來,郊廟常祀皆以時遣官攝事,惟三歲一行親郊之禮,因享廟室,并祭天地于圜丘。
昨因詳定郊廟禮文所建議,親祠合祭,不應古義,先帝有诏,定親祭北郊之儀。
命下而未果行,是歲圜丘罷設皇地祇位,而廟享尚循權制。
今朕以臨禦之初郊見上帝,因得躬享太廟,然地祇大祀,獨阙不講。
深惟王者察于事地,義不可緩,其今歲圜丘,宜依熙甯十年故事,設皇地祇位,以申始見之禮。
候親祠北郊,依元豐六年五月八日指揮,宜令有司擇日遣官奏告施行。
仍候禮畢日,依前來指揮,集官詳議将來親祀北郊合行事件,及郊祀之歲廟享典禮聞奏。
」 十月四日,禮(新)[部]侍郎曾肇言:「伏诏書,冬至南郊宜設皇地祇位,以嚴并況之報。
此蓋陛下急于親祭地祇,不待考正典禮,遽下此诏。
然臣竊詳诏旨,亦雲合祭不應古義,今則設皇地祇位于南郊,乃是複行合祭禮。
既以為非,又自行之,一诏之中,前後違戾。
诏書又雲:『厥後躬行方澤之祀,則修元豐六年五月之制。
』是則異時北郊禮行,合祭複罷。
天地大祀,國家重事,而輕易變更,頗類兒戲,廢置神位,幾于奕棋。
臣伏思陛下之意無他,以謂王者父天母地,尊親并行,即位以來,親見上帝,而未及地祇,恐乖明察之義。
又為議者所惑,以謂五月祭地,必不可行,則是長阙事地之禮,故因南郊并舉地祭,欲 以緻誠敬于大祗爾。
以臣所見,欲以緻誠,反近于怠;欲以緻敬,反近于渎。
何則南郊非欸地之處,冬至非見地之時。
樂以圜锺為均,其變以六,非緻地祇之音;燔柴升煙,非祭地祇之禮。
不問神之享與不享,姑欲便于人事,不近于怠乎今世之人家有尊長,所居異宮,子弟緻敬,必即其處,尚不敢屈緻一堂,況天子事地,可不如家人之禮哉!前日以合祭為非而罷之,今日複行,異日複罷,謂神無象,廢置自由,不近于渎乎!陛下志在誠敬,而所行反近于怠且渎,此無他,為陛下謀者以古為迂,率意改作,務從苟且從:原脫,據《長編》卷四七七補。
,趣便一時故也。
臣愚不達時變,切為陛下痛惜之。
陛下即位八年,兩行明堂大享之禮,今茲有事南郊,凡與天神,舉皆從祀,次第行之,則将來郊祀之歲,親祠北郊,并及地理諸神,固未為晚,何苦遽為此舉,以涉非禮之議哉!況五月祭地,前世之所嘗行,本朝開寶中亦曾四月行雩祀之禮。
古人尚以六月出師,孰謂夏至有不可行禮者哉伏願速降德音,收還前诏,今冬南郊禮畢,即命有司擇定親祠北郊儀物,令斟酌時宜,省去繁文末節,以從簡便,俟至郊祀之歲,斷在必行。
如此,則于承事神祇,不失誠敬,先帝已正禮文,不至無名改作,萬世之後,以謂複行先王祭地之禮自陛下始,不亦善乎臣蒙恩擢備從官,職在典禮,朝廷舉措得失,臣與其責。
故自聞诏以來,彷徨累日,言之則為逆旨,不言則 為失職。
熟慮再三,甯以逆旨獲罪,不敢失職,以負陛下任使也。
是以罄竭狂愚,觸犯忌諱,庶幾萬一有補聖明,則臣雖受重誅,所不敢避。
唯陛下留神省察,不勝幸甚。
」 元佑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禮部尚書蘇轼言:「恭陛下近者至日親祀郊廟,神祇飨荅,實蒙休應。
然則圜丘合祭,允當天地之心,不宜複有改更。
竊惟議者欲變祖宗之舊,圜丘祀天而不祀地,不過以謂冬至祀天于南郊,陽時陽位也,夏至祀地于北郊,陰時陰位也,以類求神,則陽時陽位不可以求陰也。
是大不然。
冬至南郊既祀上帝,則天地百神莫不從祀。
古者秋分夕月于西郊,亦可謂陰時陰位矣;至于從祀上帝,則冬至而祀月于南郊,議者不以為疑。
今皇地祇亦從上帝而合祭于圜丘,獨以為不可,則過矣。
《書》曰:『肆類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于神。
』舜之受禅也,自上帝、六宗、山川、神莫不畢告,而獨不告地祇,豈有此理哉武王克商,庚戌柴望。
柴,祭上帝也;望,祭山川也。
一日之間,自上帝而及山川,必無南北郊之别也,而獨略地祇,豈有此理哉臣以此知古者祀上帝,并祀地祇矣。
何以明之《詩》之序曰:『《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
』此乃合祭天地,經之明文。
而說者乃以比之豐年秋冬報也,曰秋冬各報,而皆歌豐年,則天地各祭而皆歌《昊天有成命》也。
是大不然。
《豐年》之詩曰:「豐年多黍多稌,亦有高廪,萬億及秭。
為酒為醴,烝畀祖妣。
以洽百禮,降福孔皆。
』歌于秋可也,歌于冬亦可 也。
《昊天〔有〕成命》之詩曰:『昊天有成命,二後受之。
成王不敢康,夙夜基命宥密。
于緝熙,單厥心,肆其靖之。
』終篇言天,而不及地。
頌,以告神明也,未有歌其所不祭,祭其所不歌也祭其:「祭」字原脫,據《蘇文忠公全集》卷三五補。
。
今祭地于北郊,獨歌天而不歌地,豈有此理哉臣以此知周之世祀上帝此:原脫,據《長編》卷四八一補。
,則地祇在焉。
歌天而不歌地,所以尊上帝,故其序曰『郊祀天地』也。
《春秋》書『不郊,猶三望』,《左氏傳》曰『望,郊之細也』。
說者曰:三望,泰山、河、海,或曰淮、海也,又或曰分野之星及山川也。
魯,諸侯也,故郊之細及其分野山川而已。
周有天下,則郊之細獨不及五嶽、四渎乎嶽、渎
然夏至暑雨方作,以行大禮,勢必不可;夏至之禮行于孟冬,其為非周禮,與冬至無異,而數月之間,再舉大事,力何以堪若天地之祀互用三年,則天地均為六年乃獲一祭,而以地廢天,以卑略尊,尤為不順。
」鄭雍曰:「合祭天地,自漢唐以來行之。
本朝六聖,亦皆合祭,元豐六年方特祀昊天上帝。
然而自古帝王受命之初,未嘗不郊見天地者。
」大防又曰:「适所奏陳,恐禁中未盡見本末。
」于是條具祖宗以來郊祀次數,及臨等所議進入。
太皇太後宣谕曰:「皇帝即位以來,未曾親祀天地,今行合祭,不為無名。
」大防曰:「臣等議,欲緣皇帝郊見之始,特設地祇位于圜丘,則于先帝議行北郊之禮并不相妨。
今蒙聖谕,正如衆議,欲依此令學士院降诏。
」及言緻齋日躬行廟享,亦未合禮,欲于诏 中令議官與北郊事并議施行。
乃降诏設皇地祇位于南郊。
先是元豐中,詳定郊廟禮文所建議:親郊之歲,設皇地示位于圜丘,并祭非禮。
有诏下議,而議者或以當郊之歲,冬、夏至日,分祭南郊、北郊,以軍賞為二,而分給之;或以緻齋三日,郊廟各一日而祀;或欲于圜丘之傍,别營方丘而望祭;或以夏至盛暑,天子不可親祭,改用十月;或欲親郊圜丘之歲,夏至日遣上公攝事于方丘。
先帝诏曰:定親祠北郊如南郊儀,并定上公攝事之禮。
至元佑五年,尚書右丞許将建言:「三歲冬至,天子親祠,享宗廟,祀天圜丘;而其歲夏至方澤之祭,乃止遣上公,即是皇地祇遂永不在親祠之典。
此大阙禮,不可不議。
」始诏侍從官及尚書、侍郎、給舍、台谏、禮官集議。
既而臨等八人議:宜如祖宗故事合祭天地,俟将來親行北郊之禮,則合祭可罷。
吏部侍郎範純禮等二十人議:天地重祀,不宜數有廢舉。
昨罷合祭,既已合禮,而又紛更,恐失尊事神祇之意,請依先朝诏旨施行。
權兵部侍郎杜純請于苑中設望祠位杜:原作「社」,據《長編》卷四七七改。
,置權火于壇所,俟躬祠南郊之歲,則夏至北郊上公攝事,每獻舉權火,望拜。
權工部侍郎王欽臣議:宜如祖宗故事并祭天地,一次申謝丕贶。
中書舍人孔武仲等議:請南郊專祀上帝,而間以孟冬詣北郊親祠。
改先帝北郊之儀儀:原作「議」,據《長編》卷四七七改。
。
冬至祀天,夏至祭地,先王之制也,先帝是正禮典,至是猶複合議,唯蘇 頌議論稍有經據,頗合禮典。
十八日,诏曰:「祖宗以來,郊廟常祀皆以時遣官攝事,惟三歲一行親郊之禮,因享廟室,并祭天地于圜丘。
昨因詳定郊廟禮文所建議,親祠合祭,不應古義,先帝有诏,定親祭北郊之儀。
命下而未果行,是歲圜丘罷設皇地祇位,而廟享尚循權制。
今朕以臨禦之初郊見上帝,因得躬享太廟,然地祇大祀,獨阙不講。
深惟王者察于事地,義不可緩,其今歲圜丘,宜依熙甯十年故事,設皇地祇位,以申始見之禮。
候親祠北郊,依元豐六年五月八日指揮,宜令有司擇日遣官奏告施行。
仍候禮畢日,依前來指揮,集官詳議将來親祀北郊合行事件,及郊祀之歲廟享典禮聞奏。
」 十月四日,禮(新)[部]侍郎曾肇言:「伏诏書,冬至南郊宜設皇地祇位,以嚴并況之報。
此蓋陛下急于親祭地祇,不待考正典禮,遽下此诏。
然臣竊詳诏旨,亦雲合祭不應古義,今則設皇地祇位于南郊,乃是複行合祭禮。
既以為非,又自行之,一诏之中,前後違戾。
诏書又雲:『厥後躬行方澤之祀,則修元豐六年五月之制。
』是則異時北郊禮行,合祭複罷。
天地大祀,國家重事,而輕易變更,頗類兒戲,廢置神位,幾于奕棋。
臣伏思陛下之意無他,以謂王者父天母地,尊親并行,即位以來,親見上帝,而未及地祇,恐乖明察之義。
又為議者所惑,以謂五月祭地,必不可行,則是長阙事地之禮,故因南郊并舉地祭,欲 以緻誠敬于大祗爾。
以臣所見,欲以緻誠,反近于怠;欲以緻敬,反近于渎。
何則南郊非欸地之處,冬至非見地之時。
樂以圜锺為均,其變以六,非緻地祇之音;燔柴升煙,非祭地祇之禮。
不問神之享與不享,姑欲便于人事,不近于怠乎今世之人家有尊長,所居異宮,子弟緻敬,必即其處,尚不敢屈緻一堂,況天子事地,可不如家人之禮哉!前日以合祭為非而罷之,今日複行,異日複罷,謂神無象,廢置自由,不近于渎乎!陛下志在誠敬,而所行反近于怠且渎,此無他,為陛下謀者以古為迂,率意改作,務從苟且從:原脫,據《長編》卷四七七補。
,趣便一時故也。
臣愚不達時變,切為陛下痛惜之。
陛下即位八年,兩行明堂大享之禮,今茲有事南郊,凡與天神,舉皆從祀,次第行之,則将來郊祀之歲,親祠北郊,并及地理諸神,固未為晚,何苦遽為此舉,以涉非禮之議哉!況五月祭地,前世之所嘗行,本朝開寶中亦曾四月行雩祀之禮。
古人尚以六月出師,孰謂夏至有不可行禮者哉伏願速降德音,收還前诏,今冬南郊禮畢,即命有司擇定親祠北郊儀物,令斟酌時宜,省去繁文末節,以從簡便,俟至郊祀之歲,斷在必行。
如此,則于承事神祇,不失誠敬,先帝已正禮文,不至無名改作,萬世之後,以謂複行先王祭地之禮自陛下始,不亦善乎臣蒙恩擢備從官,職在典禮,朝廷舉措得失,臣與其責。
故自聞诏以來,彷徨累日,言之則為逆旨,不言則 為失職。
熟慮再三,甯以逆旨獲罪,不敢失職,以負陛下任使也。
是以罄竭狂愚,觸犯忌諱,庶幾萬一有補聖明,則臣雖受重誅,所不敢避。
唯陛下留神省察,不勝幸甚。
」 元佑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禮部尚書蘇轼言:「恭陛下近者至日親祀郊廟,神祇飨荅,實蒙休應。
然則圜丘合祭,允當天地之心,不宜複有改更。
竊惟議者欲變祖宗之舊,圜丘祀天而不祀地,不過以謂冬至祀天于南郊,陽時陽位也,夏至祀地于北郊,陰時陰位也,以類求神,則陽時陽位不可以求陰也。
是大不然。
冬至南郊既祀上帝,則天地百神莫不從祀。
古者秋分夕月于西郊,亦可謂陰時陰位矣;至于從祀上帝,則冬至而祀月于南郊,議者不以為疑。
今皇地祇亦從上帝而合祭于圜丘,獨以為不可,則過矣。
《書》曰:『肆類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于神。
』舜之受禅也,自上帝、六宗、山川、神莫不畢告,而獨不告地祇,豈有此理哉武王克商,庚戌柴望。
柴,祭上帝也;望,祭山川也。
一日之間,自上帝而及山川,必無南北郊之别也,而獨略地祇,豈有此理哉臣以此知古者祀上帝,并祀地祇矣。
何以明之《詩》之序曰:『《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
』此乃合祭天地,經之明文。
而說者乃以比之豐年秋冬報也,曰秋冬各報,而皆歌豐年,則天地各祭而皆歌《昊天有成命》也。
是大不然。
《豐年》之詩曰:「豐年多黍多稌,亦有高廪,萬億及秭。
為酒為醴,烝畀祖妣。
以洽百禮,降福孔皆。
』歌于秋可也,歌于冬亦可 也。
《昊天〔有〕成命》之詩曰:『昊天有成命,二後受之。
成王不敢康,夙夜基命宥密。
于緝熙,單厥心,肆其靖之。
』終篇言天,而不及地。
頌,以告神明也,未有歌其所不祭,祭其所不歌也祭其:「祭」字原脫,據《蘇文忠公全集》卷三五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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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祭地于北郊,獨歌天而不歌地,豈有此理哉臣以此知周之世祀上帝此:原脫,據《長編》卷四八一補。
,則地祇在焉。
歌天而不歌地,所以尊上帝,故其序曰『郊祀天地』也。
《春秋》書『不郊,猶三望』,《左氏傳》曰『望,郊之細也』。
說者曰:三望,泰山、河、海,或曰淮、海也,又或曰分野之星及山川也。
魯,諸侯也,故郊之細及其分野山川而已。
周有天下,則郊之細獨不及五嶽、四渎乎嶽、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