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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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複 【宋會要】 宋朝之制,文臣谏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丁父母憂者,皆卒哭後恩制起複,牧伯以上仍加将軍階。

    内職遭喪者,但給假而已,其願終喪制者亦聽,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慶曆初,始诏三司副使已上非領邊寄,聽解官終制,然經卒哭亦降制起複,須上表乞終喪,乃诏可。

    嘉佑初,複許合門祗候使臣内殿崇班、太子率府率正刺史以上解官行服,惟軍職邊任給假百日追出。

    供奉官以下願行服亦聽。

    宗室初同此制,熙甯初,自副率以上并解官行服焉。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诏曰:「三載通喪,百王達禮。

    近朝以降,急于用人,凡锺艱疚之臣,多行抑奪之命。

    而起複臣僚等,或速于陳力,或志切感恩,未滿十旬,便赴朝謝。

    念忠勤之節,誠則可嘉;于敦勸之風,竊恐未盡。

    自今并許百日後來赴朝謝,其料錢即自敕下日支給。

    」 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曰:「三年之制,謂之通喪,聖人垂教,百代不易。

    向者臣僚居喪,多從抑奪,蓋切于為理而急于用人,求便一時,誠非永制。

    方敦孝治,以厚時風,宜從栾棘之心,俾守苴麻之禮。

    自今京官、幕職州縣官有丁父母憂者,并放離任;京官見奉使差委者,候替離任;常參官奏取進止。

    」先是,應禦前及第并江浙人任在北州縣官丁憂者,并不令離任;職事官及見任川廣、江 浙、河東幕職州縣官丁憂者,亦不聽離任。

    自是遂解官,然朝官間亦有特追出者。

     端拱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京朝官丁憂,多是轉運使或本州島舉留,比至替回,已終喪紀。

    自〔今〕應在外充知州、軍、監并通判官者,如有以次官處,便放離任持服。

    監臨物務有同監者準此。

    如隻一員者,疾速奏聞,差人充替。

    (戃)[傥]或舉占,并科違制之罪。

    其幕職州縣官丁憂者,所在放離任,員阙速具奏聞注填。

    」 至道(一)[元]年十月二十八日,太常博士、直史館梁颢,太常丞、直集賢院趙安仁,各丁憂,特追複本職。

    自(芝)[茲]轉運、直館多特恩追出者。

     真宗景德元年十月二十四日,有司言,左司谏、知制诰晁迥起複本官,準故事合綴本班之末。

    特诏叙班仍舊。

     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川峽官丁父母憂者,除州軍長吏奏取旨吏:原作「史」,據《長編》卷六二改。

    ,餘許解官行服。

    」 大中祥符六年六月十七日,故莊宅副使劉仁霸子大理評事中象免持服,佥署澧州判官事署:原作「事」,據《長編》卷八○改。

    。

    仁霸知澧州,綏撫蠻人有政績,至是卒,荊湖轉運使陳世卿言中象久随父在任,頗谙溪洞事,故以命之。

     七年八月十六日,三司言:「戶部判官、虞部員外郎袁成務丁父憂,望(持)[特]免持服。

    」宰臣言淳化中寇準為三司推官,嘗有此例,特诏從之。

     九年正月十九日,樞密使王欽若言:「編修《冊府元龜》官太常博士、秘閣校理聶震丁所生母憂,嫡母尚在,望特免(特)[持]服。

    」诏禮儀院參詳以聞。

    禮儀院言:「按周制,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晉解遂問蔡谟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輕重。

    』荅雲:『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

    』锺陵胡澹所生母喪,自有嫡兄承統有:原無,據《長編》卷八六、《宋史》卷一二五《禮志》二八補。

    ,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範宣「問範宣」至「猶三年」,原無,據《長編》卷八六、《宋史》卷一二五《禮志》二八補。

    ,簽曰:『為慈母且猶三年,況親所生乎嫡母雖尊,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

    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之子』南齊褚淵遭庶母郭氏喪,葬畢,起為中軍将軍。

    後嫡母吳郡公主薨,葬畢,令攝職。

    若此,則震當解官行服,心喪三年;若特有奪情之命,望不以追出為名。

    自今顯官有類此者,亦請不稱起複,第遣攝職第遣攝職:原無,據《長編》卷八六、《宋史》卷一二五《禮志》二八補(「攝」《宋史》作「厘」)。

    。

    」诏震依舊赴宣徽院編修。

    時議謂震難于抑奪,故止遣厘職,蓋從宜之制也宜:原作「官」,據《長編》卷八六改。

    。

     五月四日,殿中侍禦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喪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

    且忠孝恩義,士大夫所守,苟失節悖禮,何能立身今執事盈庭,無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可習以為例。

    伏望自今依典禮,令解官行服。

    」诏從之。

    其官秩當起複及武臣、内職,悉如舊制。

     七月二十三日,引進使、英州團練使、知秦州曹玮以母亡奏聞,中書言:「秦州邊要,慮有阙事,準鹹平二年王超丁憂,翌日降制起複,今請速追玮出。

    」即日授起複雲麾将軍。

     天禧三年十月三日,工部侍郎、知禮儀院楊億丁母憂,宰臣言:「冬至郊祀,億典司禮樂之任,望不俟卒哭起複。

    」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知雜禦史劉烨言:「伏以三年之喪,天下經制,百行之本,孝子大倫,苟執禮以無聞,在履行而有阙。

     伏見内外京朝官丁父母憂者,不實時奔喪持服,傷壞風教,紊阙典章。

    欲望自今官司不得妄有占留得:原作「曰」,據《長編》卷九七改。

    ,奏求追出。

    其例當起複者,則依舊制。

    」诏益、梓、夔、利四路長吏依舊奏取旨吏:原作「史」,據《長編》卷九七改。

    ,餘官丁憂辄有封奏求免持服者,并論其罪。

     八月十一日,樞密直學士、給事中、知并州馬元方丁母憂,诏即日起複,仍給假半月往潞州奔喪。

    以元方任邊郡,故不俟卒哭而奪情焉。

     仁宗天聖元年二月十二日,诏:「秘書少監王随去年八月丁母憂,可依(利)[例]起複,差知潤州。

    」先是,随谪宜丁憂,因中書奏陳,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編官國子博士董希顔丁父憂歸鄉,編司奏:「希顔精習法令,編錄有緒,望特追出。

    」從之。

     八年正月(一)[二]十一日,三司言:「内殿崇班、勾當南作坊張繼恩,右班殿直、監稅埸李中孚,并為母亡,準式請假。

    據檢法官定到天禧元年,于準式假内量給日限,即令赴職。

    竊詳上件文蓋是期以下喪,即未見為父母喪不解官之文,望付禮官詳定。

    」太常禮院言:「按令之諸喪,斬衰三年、齊衰三年者并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如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其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申:原作「由」,據《宋史》卷一二五《禮志》二八改。

    。

    皆為生己者。

    其繼并心(養)[喪]。

    母如改嫁或歸宗經三年以上,繼絕及父為長子、夫為妻,并不解官,假同齊衰期。

    又詳後唐應順元年,内諸司使副帶西班正官者,及供奉官、殿直、承旨 等,宜過卒哭後舉追赴職;帶東班官者隻以檢校官充職,服阕日授前官。

    諸司使副至二班使臣遭父母喪,蓋是例不解官,即無給假日限。

    今詳父母之喪至重,欲請自今并依舊制,過卒哭後許赴朝參供職。

    」從之。

     慶曆元年十月十九日,诏:「三司副使自今丁父母憂,如兩制例起複。

    」初,三司副使張錫丁母憂,而三司使姚仲孫為請,特起之,故以為例。

     五年八月九日,前龍圖閣直學士、起居舍人田況起複為秦鳳路馬步軍都總管、經略安無使、兼知秦州,仍遣内侍賜手诏以敦谕之。

    況固請終父喪,從之。

     七年十月三日,诏令田況召見,況言(橝)[禫]制未滿,欲依起複例服飾。

    又緣不帶起複官,诏服素紗巾、黑帶入見。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前禮部侍郎、樞密副使吳奎起複故官職,召奎子大理評事璟見于延和殿,面喻诏賜奎,令起複。

    奎固辭,從之。

     神宗熙甯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後丁憂服阕除見在任西府中書檢舉施行外,大兩省待制以上、武臣正刺史以上,禦史台、中書門下省、合門檢舉聞奏,或降诏書,或降劄子外,小兩省及文武京朝(京)[官]丁憂服阕,令中書門下省、禦史台、閣門檢舉,牒報本人,赴禦史台、合門參見訖,阕所司依自來朝參朝見體例施行,更不别給授前官告敕。

    其未出官之人,仍不用參見之例。

    」 四正月二十六日,持服〔人〕前推忠協謀佐理功臣、光祿大夫、 行禮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陳升之可特起複。

    升之請終喪,許之。

     二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臣僚有丁憂合解官之人,或因朝廷任使,不許持服,每降指揮,并雲『與免持服』,仍入銜位。

    看詳朝廷辭令,不可不正。

    人臣之在憂恤,以君命奪情,使之從政,蓋非其所欲,不當謂之『免』也。

    欲今後臣僚有喪,如因事任不令解官,即降指揮不許持服,仍不須入銜。

    」從之。

     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知桂州石鑒言:「前知邕州蘇緘久任邕州知:原無,據《宋史》卷四四六《蘇緘傳》補。

    ,威惠得所,既沒于賊,人頗思之。

    男将作監丞子元通曉邊事,雖見持服,欲乞(持)[特]起複,差通判邕州。

    」诏子元改殿中丞起複,權發遣邕州通判,仍賜绯。

     元豐元年五月七日,起複樞密直學士、起居舍人居:原作「複」,據《長編》卷二八九改。

    、佥書樞密院事曾孝寬乞終喪,許之;給半俸,又辭,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十八日,随州觀察(史)[使]、驸馬都尉錢 景臻錢:原無,據後(六年)閏八月二十三日條補。

    ,皇叔祖建雄軍節度觀察留後、同知大宗正事宗景,并起複。

     三年二月一日,起複建雄軍節度觀察留後、同知大宗正事宗景落起複。

     十一月二日,诏皇伯祖前彰化軍節度、泾州管内觀察處置等使、檢校司空、開府儀同三司、持節泾州諸軍事、泾州刺史、判大宗正事、上柱國、高密郡王、食邑七千八百戶、食實封二千四百戶宗晟,可特起複如故。

     四年五月六日,前鎮安軍節度觀察留後、檢校司空、驸馬都尉王師約起複。

     七月二十二日,诏知 樞密院事安焘母亡,候卒哭起複。

    焘力辭,許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通州防禦使、驸馬都尉郭獻卿起複。

     六年八月十九日,前榮州防禦使、驸馬都尉曹詩起複如故。

     閏八月二十三日,前随州管内觀察使、檢校司空、驸馬都尉錢景臻特起複如故。

     紹聖元年八月十四日,诏:「範純粹已差知延安府,不得辄有辭免。

    候大祥畢,更不候禫除,速赴本任。

    」 元符元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文武臣僚除管軍及邊任取旨起複外,餘并罷。

    」初,三省言驸馬都尉郭獻卿卒哭當起複,上曰:「非從事金革而起複者革:原作「草」,據《長編》卷五○一改。

    ,雖有故事,非古也。

    其除之。

    」乃降是诏。

     徽宗崇甯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複鄭僅依前朝請郎、直龍圖閣、陝西路轉運副使。

     大觀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制曰:「斷恩之義,蓋堅許國之誠。

    以皇叔持服前定國軍節度、同州管内觀察處置等使、持節同州諸軍事、同州刺史、食邑六千四百戶、食實封一千五百戶、普安郡王仲忽,可特起複,依前官知西外宗正事,管勾宗子學事宗子學事:原作「宗正學士」,而宋無此學士名目。

    考《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大宗正司》條,有「诏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一語,據改。

    ,勳、食邑、食實封如故。

    」 四年九月十一日,诏:「殿中省尚藥典禦馮珣見丁父憂,為将來冬祀大禮阙人祗應,可特起複,依舊供職。

    」 政和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複王憲,依前安靜軍節度使,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複徽猷閣(侍)[待]制宗升為京西路都轉運使。

     五年二月十四日,中書省言:「檢會今月十二日奉禦筆,發 運使李偃起複,仍舊不許辭避,候指揮到,當日赴任。

    如(注)[住]滞,論如違禦筆。

    」 六年十月四日,诏前翰林學士承旨、朝請郎、知制(語)[诰]王黼起複,除宣和殿學士,提舉寶箓宮。

     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複宣和殿學士、提舉寶箓宮、兼侍講、修國史王黼奏乞終喪,诏不允,毋複重陳。

     四月二十三日,禦筆:「持心喪人朝散大夫、将作少監趙士米專可起複,除少府少監。

    」 五月七日,诏:「持心喪前從事郎宋特與起複,添差京畿運司。

    」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竊見起複中大夫、直秘閣、知溫州徐韶美,昨以家憂,奪情從政。

    近降诏,以韶美不治郡事,瞢然無狀,則其阘茸非才固已不逃于聖鑒。

    然罷郡職而猶曰依前起複,監西嶽廟。

    夫起複所以待非常之材,阘茸非起複之人,嶽廟非起複之任。

    且(今)[令]诏美歸(路)[終]喪制,候服阕日依今來诏命,庶協師言。

    」诏:徐韶美依舊持服,候阕日依已降指揮。

     十月二十五日聖旨,中大夫王仲薿起複知越州。

     十一月七日,持服前少保、太宰、兼門下侍郎鄭居中可(持)[特]起複如故。

    八年九月乞終制,诏從之。

     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诏:丁憂人前朝請大夫、權提點淮南東路刑獄劉焘可特起複,差遣依舊。

     六月二十三日禦筆:持服人王敏文特起複,除利州路轉運判官。

     七月二十九日,诏:丁憂人前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诰馮熙載起複,依舊供職。

     九月十一日,起複延康殿學士、光祿 大夫、河東經略安撫使姚佑。

    臣僚言其奪民墓地,诏與宮觀。

     宣和元年二月十五日,诏:持服前中大夫、徽猷閣(侍)[待]制、淮南江浙等路發運使詹度特起複,差遣如故。

     四月三日,诏:丁憂人前朝散郎、充顯谟閣待制齊阜民可(持)[特]授起複,提舉上清寶箓宮。

     十一日,臣僚上言:「臣子之大節二,忠孝而已。

    在家則緻孝于親,在朝則緻忠于君,君、親一也,不敢有擇焉。

    故三年之喪,雖天下之通喪,間起複以從王事,則欲辭而不可,亦分所當然。

    聖王雖以義掩恩而奪其罔極之報,亦未嘗不以恕用情,而權其輕重之宜。

    故近歲唯責任之專,聲望隐然,其身不可一日去朝廷之上,則不得已而起之,然猶親頒宸翰頒:原僅存右部「頁」,茲據文意、字形補。

    ,镌谕丁甯,至于再四,陛下所以厚臣鄰者,委曲盡矣。

    自去年已來,浮淺薄惡之人,不體朝廷之意,乃欲仿效,以此為俗。

    偶持權利者,又辄為人陳乞,而欲示恩親舊,深可歎駭。

    謹取其甚者一二言之。

    栲栳之役,都壕寨張燮乞起博州司錄康翼為部役官。

    部役之材,如翼者不乏也,事系祖宗陵寝,故從之。

    今功成行賞矣,翼自合居廬終制,乃聞治裝将起博州新任。

    昨來聖旨起三陵部役官耳,非起博州司錄也,于翼安乎近措置東南錢事朱尹乞起迪功郎陸元佐為幹當官。

    尹當辟者纔三人,諒不難得,必欲起元佐,何耶此乃人主為國,不得〔已〕而為之者也,今人臣乃以此市恩,顯言而不忌,大非臣所谕也。

     不惟如此,少府供奉尚方,最為繁重,近起趙士為少監。

    士凡甚,正(史)[使]身不居憂,猶當論列,今至奪情以任,此何示天下乏才之甚耶!又有甚者,起複本以從王事也,才不才姑置未論。

    今乃有起而任宮廟者,修職郎賈隽是也;有起而待阙者,拱州通判趙士源是也。

    既不執喪則非所以為孝,又不任事則非所以為忠,視俸祿之幾何而廢君親之大義,進退皆無所據,其傷風教甚矣。

    此五人者,或留或去,何系朝廷之重輕,然不抑而正之,恐浸相仿效,不止于此。

    伏望睿斷,先勒令持服。

    仍诏三省,應文臣起複者,并具名進入,斷自睿(裡)[衷]。

    察其方倚以事功、決不可去者,勉令在職,其餘并遣終喪,使天下曉然知朝廷起複皆緣國事,非以為恩,而明倫厚俗之教未嘗不謹于天下,淺夫鄙人洗心易慮,率改薄而從忠,臣下不勝幸甚。

    」诏康翼等五人除宗室外,前降免持服等指揮更不施行,餘依奏,令中書省具名進入。

     二年四月十二日,诏知大宗正事仲渙可(持)[特]與起複朝見,先次日下供職。

     四月十七日,起複範緻虛為資政殿學士,知郓州。

     二十七日,起複王鼎為尚書吏部侍郎。

     五月二日,制:持服人劉敷起複檢校少保,依前(響)[向]德軍節度使,充中太一宮使,進封開國公,加食邑五百戶,食實封二百戶。

     同日,制:持服人劉敏起複,可特授嶽陽軍節度使,管勾皇城司,進封彭城縣開國子,食邑五百戶,食實 封三百戶。

     六月十一日,诏:持服人前檢校太傅、河東節度使、中太一宮使、直保和殿、明堂提舉、兼在京神霄玉清萬壽宮副使、安定郡開國公、食邑三千八百戶、食實封一千三百戶梁師成,可(持)[特]起複,依前官職,食邑、實封如故。

     七月十四日,诏:「文臣如故事,非因邊防勿起複。

    」 二十三日,資政殿學士、太中大夫、新知東平府範緻虛奏緻:原作「政」,據《宋史》卷三六二《範緻虛傳》改。

    前項聖旨指揮,雖有『今後』之文,緣臣依上件指揮,終是不該起複之人,在臣私義,不得不自陳列。

    伏念臣行年幾六十,又素羸,連年喪禍,憂患叢心,臣衰志謝,動舉廢忘,乞依今月十四日聖旨,賜臣殘骸,使還七月十四日奉聖旨:『今後文臣起複,除因邊防依故事外,餘更不起複。

    』臣近蒙聖慈起複,授臣前件職任,三具表劄辭避,一奉诏書、兩次禦翰不許辭免,勿更有請。

    臣惶恐上道,扶病造朝,今已起發赴官。

    今月十九日,伏:「伏(窮)[闾]裡。

    」從之。

     八月二十日,诏丁憂人薛嗣昌起複,降授奉直大夫,複龍圖閣待制,與郡。

     九月十日,诏丁憂人李勵起複朝請(即)[郎]、直秘閣、提舉陝西都平貨務。

     三年正月十八日,禦筆:「右武大夫、明州觀察使、(有)[直]睿思殿、勾當翰林書藝局高中立為祖母身亡,系長孫,本局不可阙官,已解官(扶)[持]服,特與免持服,先次供職。

    」 二十二日,禦筆:「武功大夫、京西洛口都大提舉曹曮近為母(士)[亡],可特與免持服,立便依舊供職。

    」 二十四日,诏:「持服人 前朝奉大夫、戶部侍郎虞燮,特起複龍圖閣直學士、知杭州。

    」明日,改知鎮江府。

     四月五日,以起複正奉大夫王(華)[革]為延康殿學士、河南尹。

     九月十四日,以随龍人起複通侍大夫、成〔州〕防禦使、提舉萬壽觀郭偉階官,為和州防禦使。

     二十二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撫司申:「據辛興宗、昌宗、企宗、道宗四人狀申,為父叔獻物故,乞解官持服。

    伏望聖慈特免逐人解官,依舊任使。

    」奉禦筆,并特起(得)[複]仍舊。

     四年正月七日,诏起複太尉、江東節度使、充中太一宮使、兼神霄玉清萬壽宮副使、直保和殿、明堂提舉、安定郡開國公梁師成,可特授起複開府儀同三司、淮南節度使,依前充中太一宮使、兼神霄玉清萬壽宮使,直保和殿、明堂提舉,食邑如故。

     五月十七日,制持服人常德軍節度使、充上清寶箓宮使、直睿思殿、在京神霄玉清萬壽宮提點、食邑一千六百戶、食實封四百戶譚稹稹:原作「祯」,據下條及《宋史》卷二二《徽宗紀》四改。

    ,可(持)[持]起複,依前常德軍節度使、上清寶箓宮使、直睿思殿、在京神霄玉清萬壽宮提點,食邑、食實封如故。

     二十三日,诏起複常德軍節度使、充上清寶箓宮使、直睿思殿直:原脫,據前條及本條後文補。

    、廣平郡開國(候)[侯]、食邑一千二百戶、食實封四百戶譚稹,可特授起複太尉、武信軍節度使、充寶箓宮使、在京神霄玉清萬壽宮副使、直睿思殿,加食邑五百戶,食實封二百戶。

     五年正月十三日,禦筆:「高俅父亡持服,俅系随龍,見領軍職,不合丁憂,可降照會, 仍令挂服訖出參治事。

    」 三月九日,诏:「訪聞宣教郎、知秦州成紀縣魚洗勸農有(訪)[方],催科無擾,境内獄訟并無留滞,到任未滿,遽以憂去,縣人願留。

    可特令起複,終滿此任。

    」 十八日,禦筆:「前保和殿大學士、通議大夫、上清寶箓宮使佃系随龍之人佃:按此為人名而不見姓氏,且遍考諸書,宣和間無名佃者任保和殿大學士、上清寶箓宮使,唯《宋史》卷四七二《蔡攸傳》、《輯稿》職官七之一○所載蔡攸事迹,頗與此合,疑「佃」乃「蔡攸」之誤。

    ,可特起複,不許辭免。

    」 鄜延路經略安撫使薛嗣昌奏辟延安府官二員,承務郎何麟充司錄,宣教郎張伋充士曹。

    何麟既免持服,張伋見丁母憂,乞起複舊官差注。

    今西陲晏然,非興師之時,司錄、士曹非金革之任,何麟、張伋非身系重輕之人,今嗣昌乃以此市恩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伏嗣:原無,據前後文補。

    ,臣恐此風滋長,所損不細。

    望揆理原情,正嗣昌妄舉之罪。

    」诏何麟等指揮更不施行,嗣昌罰銅十斤。

     六年四四月九日,持服人前通奉大夫、尚書左丞李邦彥特起複如故。

    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九日,邦彥以觀文殿大學士、中太一宮使乞持餘服,從之。

     六月一日,诏丁憂人前降授中奉大夫、充檢校閣待制檢校閣:按宋代無此閣名,「檢校」二字誤,俟考。

    、知慶陽府王似特起複還任。

     三日,禦筆:丁憂人前同知入内内侍省事董懿可起複,依舊差遣。

     七月二十四日,起複武信軍節度使譚稹為檢校少保。

     八月二十二日,诏:持服前朝請(即)[郎]、提舉兩浙西路鹽香茶礬事李弼孺,可特起複,差遣依舊。

     十月十七日,起複程唐為寶文閣學士、太中大夫。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诏:承議郎、前知衛州王晟可特起複,充淮南西路提點刑獄公事。

     三月一日,诏:(待)[持]服宣義郎李邦獻 可特起複宣義郎、直秘閣、管勾萬壽觀。

     十月十四日,诏:持服前中大夫、直徽猷閣、知相州韓肖胄可特起複肖:原作「蕭」,據《宋史》卷三七九《韓肖胄傳》改。

    ,依舊知相州。

     十一月一日,诏:「持服前中奉大夫、殿中監王義叔丁祖母憂,特令起複,差遣依舊。

    候卒哭日供職,不許辭免。

    」 十一日,起複王麟依前朝奉大夫、直寶(入)[文]閣、知洛州。

     二十八日,前朝請大夫元孺起複知绛州。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訪聞起複奉議郎、通判懷州王據居官守己,素乏聲稱。

    竊惟朝廷清明,人才衆多,何必起複一污濫不才之人而用之耶!」诏王據已降起複仍舊通判指揮更不施行。

    以上《績國朝會要》。

     國朝之制,文臣谏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丁父母憂者,皆卒哭後恩制起複,内職遭喪者但給假而已,其願終喪制者亦聽,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惟軍職邊任給假百日追出追:原作「供」,據本卷第一頁改。

    。

    供奉官以下願行服亦聽。

    宗室初同此制,熙甯初,自副率以上解官行服。

    至元符元年八月,诏文武臣僚除管軍及邊任取旨起複外,餘罷。

    建炎兵興以來,文武臣僚凡任邊防帥臣、郡守、通判、總管、(鈴)[钤]轄、都監、都統、統制、統領、将副并帥司屬官、随軍轉運,及一時用兵處監司、郡守、通判,率循舊例,皆取旨起複,更不錄外,其非此例而特起複及事畢而許持餘服者載焉。

     【宋會要】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複朝奉郎、禦營使司幹辦官胡,依所乞持餘服。

     八月十五日,诏皇叔持服前檢校少保、光山軍節度使光:原作「尤」,據《宋史》卷五四七《趙士禚傳》改。

    、知大宗正事士禚特起複。

    制曰:「方茲眷倚,遽以憂聞。

    用大宗率小宗,當念難城之重;以家事辭王事,豈為許國之忠況值從戎,固難遂服。

    」 十月十六日,臣僚上言:「先王沿情制禮,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

    後世為從權奪服之舉者,必須執政之臣,仍偶金革之變,在朝廷不可阙斯人,斯人亦不得已而後起焉,以移孝為忠,以國家之急務也。

    宣和間,京、黼用事,隳廢禮典,一時大小之臣,凡遭父母之喪者,謂之小撓,更無戚容,莫不前期幹求,指日起仕,而苫塊之禮不複行于有位。

    以至于今,丁時多故,率皆貪生苟得而不知伏節死義者,未必不由此爾。

    陛下紹承大統,國步多難,若以時方右武而間行奪情之制,固未為失。

    但比日以來所起之士,多非金革之故非:原作「兆」,據《建炎要錄》卷三八改。

    ,幾習宣和之風。

    且如沿江諸帥,修饬武備以捍戎人,起權邦彥知江州,姜仲謙知建康府〔可〕也,若以邦彥為六路發運使,仲謙為湖北轉運使而起複,此何理耶!方面守臣,訓練兵政,保捍生靈,起向子諲知潭州亦可也潭:原作「譚」,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改。

    ,幕職之官如南康軍簽判姜仲恩、虔州簽判盧彥樞,如是之類而亦起複,此何理耶!奪喪者,聖王之典;起複者,朝廷之權。

    命自上出,起之可 也,若權江西鹽香夏廙、臨江軍通判王道、權袁州帥司屬官鄭好仁,皆夤緣請托于權三省樞密院而起複。

    陛下方以至孝治天下,以大義責臣僚,凡缙紳之流,宜笃孝廉之行,豈容無恥,薄于所生,叨冒廪祿,不自知愧!此風一扇,名節委地,而望其以身許國,以死守官,不可得也。

    乞一切罷去。

    仍令三省,繼自今不緣金革之事,勿起衰(經)[绖]之人,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劾以聞。

    」诏權邦彥系專委催發諸路錢糧、應副行在大軍支遣外,餘并罷。

     十一月四日,起複朝請大夫、樞密院幹辦公事王佾乞持餘服,诏系優恤死事之家,特令依舊供職。

     紹興元年六月十日,江南東路安撫大使司參謀官下幹辦官、起複迪功郎董言賊馬甯息,乞先次罷任,依舊終滿喪制。

    從之。

     十三日持服人前甯遠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孟忠厚,特起複鎮潼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使)[司],充醴泉觀使,進封東海郡開國侯,加食邑五百戶,食實封二百戶。

    制曰:「忠于事上,膺兩宮奉禦之榮;學以忘憂,為四姓小侯之冠。

    自正齋壇之拜,尤高戚畹之稱。

    (芝)[茲]用奪衰麻之制,還旄钺之權。

    」 二年五月三日,诏新知江州胡舜陟特起複胡:原作「明」,據《建炎要錄》卷六一改。

    ,限三日起發,不許辭免。

     二十四日,诏承議郎範同特與起複,随都督諸軍事呂頤浩充主管機宜文字。

    以頤浩言同儒學登科,熟知兵事,見今持服,乞起複随出師也。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右朝請郎、直秘閣、前利州路轉運判官王純(持)[特]起複。

    從江東安撫大使、知建康府趙鼎請也。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诏知嶽州範寅敷特起複,依舊知州事,不許辭避。

    以荊湖北路安撫使劉洪道言,水賊楊麼長船直抵州岸,寅敷領兵掩殺,累獲勝捷。

    至是,寅敷丁母憂,特有是命。

     七月二十日,内降制,持服左宣奉大夫、守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朱勝非特起複。

    制曰:「鎮國家有不撓之風,緻狼心之自擾;措宗社于再安之地,殆桑蔭之不移。

    進退亦複何常,名實久而自正。

    雖閱時之易遠,豈求舊之敢忘下環诏以趣歸,複鼎司之重任。

    朝有偉望,士無閑言。

    方指日以仰成,遽執喪而去位。

    載考流風于典籍,皆從變禮之情文。

    是用參合國章,俾還揆路。

    」 八月十八日,草土朱勝非言朱:原作「未」,據上條改。

    下同。

    :「奉诏起複,已行起發。

    若到國門,或有被受拜賜诏命及入城朝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