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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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宋會要】 六月三日,國子監言:「律學除以假在外,遇直講,并須回避。
及上元、寒食、冬至、元日,給假在客一日。
分為三番,并以昏鼓還舍,不得宿外。
公試懷挾,于律學不行外,其系犯降舍殿試者,并罰錢五百。
餘依太學規矩施行。
内命官充生員,願出宿者,聽。
每日講前日晚食還舍,後歸。
律學生同進士出身王七月二十三日,國子監言:「奉诏立律學正,竊(曰)[白]舊通經藝,已有淵源,初習刑名,複明指意。
本監雖以補充律學,正緣白見于守選,未有俸給,難以居學。
欲乞令流内铨特與免試,注合入官,支與實俸。
仍理為資考,充學正。
其當直剩,并給食。
欲将本監剩内破四人,及依監主簿例給食。
」并從之。
仍(令)[今]後命官充在學職掌者,并準例。
七年七月二日,律學教授李昭遠等言:「本學生習試斷案,并合用熙甯新編。
其間意或有疑難,須至往審刑院、大理寺商議。
竊見開封府法曹三司檢法官,并許大理寺商議公事。
今 來本學如有疑難刑名,欲乞往審刑院大理寺商議。
」從之。
八月二十二日,國子監言:「太學見有管勾規矩官一,今來律學生漸多,見今阙官管勾規矩。
乞從本監就律學教授内,選一員兼管勾本學規矩。
仍依大學例給食。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言:「刑書看詳此句疑有誤。
,律學教授、國子監直講差遣同。
直講以三年為一任,選人到監一年,通計曆任,及五(年)考,即與轉官,更不用舉主。
其律學教授資序,欲并依直講條例施行。
所有通理前任日月,自依條制。
」從之。
【宋會要】 元豐二年四月十三日,以新科明法及第王壬為律學教授。
八年四月十七日八年:苗校『據《長編》卷三三四、《群書考索後集》卷三○、《宋史》卷一五七改』為『六年』。
,國子監司業朱服言:「相度入律學命官,公試律義斷案,考中第一人,許依吏部試法與注官。
其太學生,或精于律義斷案,就律學公試中第一,與比私試第二等注籍。
」從之。
哲宗元佑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省律學博士一員,命官學生不給食。
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诏律學博士依元豐條,置二員。
元符二年閏九月四日,國子司業劉逵言:「朝廷立三學,置博士教導,事體均一。
欲乞今後律學博士阙,從朝廷選通知法律人充。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十七日,詳定所奏:「續修到《律學敕令格式》,看詳并淨條,冠以『紹聖』為名。
」 政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訪聞律 學官員,(郡)[群]居終日,惟務博奕,不供課試,相習衩袒,嬉遊市肆,晝則不告而多出,夜則留門俟歸,假曆門簿,徒為虛設。
願戒饬所隸官司,舉行學(觀)[規]。
」诏:「今後律學博士、學正,可依不理寺官格除授外,仍不許用恩例陳乞及無出身之人。
學門啟閉,視太學法。
學生所犯,依規罰;再犯者,罰訖,取印曆,或補授文字批書出官,到部理。
」(遺阙)遺阙:不詞,當系此外原有阙遺,抄者批「遺阙」二字以示。
。
《長編紀事》:六年六月丁卯,戶部尚書兼詳定一司敕令孟昌齡等奏:「今參照熙甯舊法,修成《國子監律學敕令格式》一百卷,乞以『政和重修』為名頒降。
」從之。
【宋會要】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律學官替成資。
(阙)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醫學 醫學 徽宗崇甯二年九月十五日,講議司奏:「昨奉聖旨,令議醫學。
臣等竊考熙甯追遹三代,遂诏(與)[興]建太醫局,教養生員,分治三學諸軍疾病,為惠甚博。
然未及推行天下,繼述其事,正在今日。
所有醫工,未有獎進之法。
蓋其流品不高,士人所恥,故無高識清流習尚其事。
今欲别置醫學,教養上醫。
切考熙甯、元豐置局,以隸太常寺。
今既别興醫學,教養上醫,難以更隸太常寺。
欲比三學,隸于國子監。
仿三學之制,欲(制)[置]博士四員「四員」前:苗校據《長編拾補》卷三二、《宋史》卷一五七補「正、錄各」三字。
。
分科教導,糾行規矩。
欲立上舍四十人,内舍六十人,外舍二百人,逐齋長、谕各一人。
(令)[今]參酌修定,設三科,通十三事,教諸生一 十人。
通習大小方、脈,一風科「通習」以下九字:苗校據《宋史》卷一五七、《群書考索後集》卷三○校改為:『一、方脈科,通習大小方、脈、風産。
』以下校改同此。
,一針科,通習大針炙、口齒、咽喉、眼耳。
一瘍科。
通習瘡腫、傷折、金瘡書禁。
其試補考察,仿太學立法。
一、三科各習七書:《黃帝素問》、《難經》、《巢氏病源》、《補〔注〕本草》、(大小)《〔千金〕方》。
内方脈科兼習王氏《脈經》、張仲景《傷寒論》。
針科兼習黃帝三部《針炙經》、《龍本論》。
瘍科兼習《黃帝三部針災經》、《千金翼方》。
一、考試三場:第一場三經大義五道,方脈科,《素問》、《難經》、《傷寒論》。
〔針〕、瘍科,《素問》、《難經》、《三部針炙經》。
第二場,(諸)[方脈]科:脈證大義(三)[二]道,運氣大義二道。
針、瘍科:小經大義三道,謂《病源》、《龍本論》、《千金翼方》。
運氣大義二道。
第三場,假令病法三道。
一、補試一場:大義三道,内運氣一道。
假令病法一道。
一、曾犯刑責經決人,不得補試。
私試三場,季一周之。
公試二場,第一場三經大義三道。
方脈科,脈證大義二道。
針瘍科,小經大義二道。
第二場,假令病法二道,運氣大義一道。
公私試分上、中、下三等,以外舍生私試三入上等,或公私試三入等,或試各一入上等,不犯第二等已上罰,而試在中等已上,及無考察而試在上等者,補内舍。
若阙多,就試人少,即以就試人為率,所取不得過三分之一。
仍先取有考察,或皆無考察,即以考試名次為先後。
一、試上舍,分優平二等,以内舍生私試三入上等,或公私試各一入上等,不犯學規,而試在優等者,補上舍。
(郎)[即]試在平等,而醫治入上等者,依試入優等法。
若阙多,就試人少,即以就試 人為率,所取不得過三分之一。
仍先取醫治,次程文。
若均,即以考試名次為先後。
一、上舍生私試,五入上等,不犯學規,而醫治比校入中等以上者,本學保明推恩。
一、五學生謂太學、武學、律學、筭學、藝學。
疾病,本處關到置籍,輪差上舍、内舍生醫治。
用本監醫人醫治者,聽。
各給印曆,書其所診疾狀,經本學官押,實時書簿給付。
候愈或失,逐處限當日阙報本學銷簿。
仍批書于曆,歲中比校。
分上中下三等,十全為上,十失一為中,十失二為下。
若入上等内舍生試上舍,雖平等,聽升補。
及上舍但一入上等,聽保明推恩。
若入中、下等,如該考察,方得升補,或保明推恩。
全愈不及七分,降舍;失及五分,屏出學。
宜視諸學賜出身,以待清流,庶有激勵。
今欲試補考察充上舍生,賜醫學出身。
除七等選人,階官依格注授差遣,上舍生高出倫輩之人,選充尚藥局醫師以次醫職。
上等從事郎,除醫學博士、正、錄;中等登仕郎,除醫學正、錄,或外州大藩醫學教授;下等将仕郎,除諸州軍醫學教授。
醫之治病,必在于藥。
今之所用,皆取于市廛,據憑鋪戶,真僞難分。
今來太醫局欲依《唐典》,近城置藥園種莳。
其醫學生員,亦當(諸)〔詣〕園,辨識諸樂。
人吏專庫、廚子剩之類,并量事差置。
欲仿三學例,立額召募。
」诏:「覽所修格,目條析周盡,意義顯明,宜令遵守施行。
」 【宋會要】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伏見諸路郡守許補醫學博士、助教,明着格令。
京府、上中州,各一人;下州一人,選本州島醫生,以次選補。
仍許依祿,令供本州島醫職。
豈容額外補授,濫纡命服,以散居他郡臣體訪諸路州軍不遵條格,名以守阙為名,或酬私家醫藥之勞,或徇親知非法之請,違法補授,不可勝數。
況貢舉條制,有官鎖試,而醫學博士、助教與焉。
若與貢附試辟雍,如入中、上等,乃有升二等差遣及免省之優命,豈容醫學博士、助教旋求補牒,妄希仕進,以敗壞學制,檢會下項元符格,置醫學博士、助教,京府及上中等州,醫學博士、助教各一人;下州醫學博士一人。
醫生人數,京府、節鎮一十人,餘州七人。
試所習方書,試義十道。
元符令:諸州醫學博士、助教阙、于本州島縣醫生内,選術優者人充;無其人,選能者比試,雖非醫生,聽補。
诏令諸州軍,遵依條格施行。
仍令提舉學事司常切覺察。
點檢得钤轄司自大觀元年已來,前後知州補過醫助教丘仁傑、李德贍、陳居、熊安、劉明、萬處仁等六人,充钤轄司助教名目,皆依條随曹官參集,受公使庫供給。
檢會從初并無專一條格許令補授,又無條格不許補授。
有此疑慮。
乞今有司契勘,立法施行。
」從之。
其江西钤轄司補(遇)[過]醫助教丘仁傑等,并改正。
三年閏四月九日,敕:「建學之初,務欲廣得儒醫。
竊見諸州有在學内外舍生,素通醫術,令諸州教 授、知、通保明,申提舉學〔事〕司,具姓名聞奏,下本處,盡依貢士法律,遣赴本學,就私試三場。
如中選,元外舍生即補内舍,内舍理為中等校定。
其學生執公據入學日,即關公廚破本等食。
」诏并依貢法。
其前降指揮,更不施行。
【宋會要】 九月二十七日,尚書省〔奏〕:「依元格注官:上等從事郎,中等(将)[登]仕郎,〔下等将仕郎〕下等将仕郎:原阙,依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三○及本書崇儒三之一一補。
。
初任注在京自來合破醫官去處,一任理為諸州軍曹掾資任。
除有許舉薦數外,令醫學司業各舉改官二。
兼元得指揮,俾通籍仕版,治官政,掌醫事。
況學生多是兩學移籍,并得解與貢之人,其三舍之法,并依兩學體例。
今來除初任差遣外,未有明降指揮。
竊恐吏部将來尚依崇甯格,隻注醫官三等差遣。
(令)[今]欲乞醫學上舍出身人,初任自依近降朝旨注格(格)[注]在京醫職外格格: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三○改為『新授』。
,其後并依兩學上舍出身人,赴吏部注合入差遣,用清其選,而革伎術之弊。
庶使學者益知磨勵,而得異能之士。
」從之。
十月十七日,禮部奏,檢會政和三年七月四日,知洪州充江南西路兵馬钤轄吳居厚奏,檢會「檢會」下:疑有脫文。
。
【宋會要】 四年八月四日,尚書省言:「勘會諸州内、外舍通醫術學生已降指揮,許津遣貢赴太醫學,與在京學生同試。
即未曾立定試補舍額,及試不中卻還本貫之文。
今乞立條:諸州貢到通醫術内、外舍生,附太醫學補試。
如試中, 各依元舍額注籍;若或試下,還本貫舊舍額。
」從之。
五年正月十八日,提舉入内醫官編類《政和聖濟經》曹孝忠等奏:「尚書劄子,勘會太醫學依仿兩學措置貢士法并錢糧,具狀申尚書省。
本學除具下(頃)[項]: 一、諸路貢士,與本學内舍同試上舍,三歲(其)[共]取下項合格人數,升補上舍,以(下)[上]、中等一百人為額。
上等阙,于中等補;中等阙,以下等升補,并附文士引見釋褐。
下等不該升補人,貢士補内舍,元内舍與理考察。
貢士不中選,聽還本學外舍。
第一年,上等一十人,中等二十人,下等三十人。
第二年,上等一十人,中等二十人,下等三十人。
第三年,謂大比,上等一十五人,中等二十五人,下等四十人。
一、諸路貢士,同本學内舍就試上舍,若不滿二百人,即每十人取二人合格。
零數及三人,聽取一人。
以合格人十分為率,一分六厘為上等,二分四厘為中等,五分為下等,餘分從多數。
謂三等各有餘分,就三餘分中等,從數多之等取一人。
若兩等餘分,各從其等,而共理取一人者,聽從優。
一、契勘醫學上舍推恩,依格上等從事郎,中等登仕郎,下等将仕郎。
依舊在學滿三季日,不犯學規第二等以上罰者,發遣赴吏部,依兩學上舍法,注受差遣。
一、乞兩學于朝廷封(椿)[樁]錢内,支撥本錢十萬貫,付開封府檢校庫,依兩學法抵當。
據每年收息數,以十分為率,将五分充本學支用。
一、乞于抽買石炭場歲給石炭三萬秤。
一、 乞将兩浙路州縣學費,目今見在及自今後逐年餘剩錢物糧斛,計數(椿)[樁]留七分,祇備本路支用外,三分限春季内差因便綱船一起附帶,赴學送納。
仍委本路學事司管勾文字官計置,催督津遣。
見今本學支費錢糧,并乞依元降指揮,日于國子監支撥。
候将來兩浙路支撥到今來所乞錢糧日,本學足用,即報國子監(支撥:候将來兩浙路支撥到今來所乞錢糧日,于本學足用,即報國子監)住支「住支」前:「支撥」至「國子監」二十八字,蓋涉上文衍。
。
」從之。
曹孝思等奏曹孝思:苗校:『據《長編拾補》卷三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三五、《群書考索後集》卷三○所載,以下均為曹孝思所奏。
』故『思』當為『忠』字之誤。
:「承尚書省劄子雲雲,本學今參詳,條具下項: 一、乞諸州縣并置醫學,各于學内别為齋教養,隸于州縣學,開封隸府學。
一、乞縣學補試,以文理稍通,并取及一季謂上三月。
不犯學規第二等罰者,令(左)[佐]保明申州學,赴歲升試,合格人補外舍。
一、應公私試合格分數,并月引試,分月關書。
考選、校定、升降舍、除籍、規矩、講解、假告、給依、差補職事及應幹事件,并依諸州縣學法;公私試并附州學公私試院。
一、出題考校,縣委令、佐,州軍委教授。
仍逐路提舉學事司選差本州島見任官通醫術能文者一,開封府選開、祥兩縣官,兼權醫學教授。
并依正教授條法。
一、應曾系州學生,及曾得解人,依條格合赴補試者,與免縣學試。
法行之初,恐士人兼習醫術者未廣,難以逐州立額,欲乞每路量立逐歲貢額。
今(此)[比]仿諸州縣學格内文士三年所貢人數,十分中以一分五厘人數,創立諸路醫學貢〔額〕,分為三年。
内 歲供不及五人處,添作五人,并不近州軍類試不得過三上『
【宋會要】 六月三日,國子監言:「律學除以假在外,遇直講,并須回避。
及上元、寒食、冬至、元日,給假在客一日。
分為三番,并以昏鼓還舍,不得宿外。
公試懷挾,于律學不行外,其系犯降舍殿試者,并罰錢五百。
餘依太學規矩施行。
内命官充生員,願出宿者,聽。
每日講前日晚食還舍,後歸。
律學生同進士出身王七月二十三日,國子監言:「奉诏立律學正,竊(曰)[白]舊通經藝,已有淵源,初習刑名,複明指意。
本監雖以補充律學,正緣白見于守選,未有俸給,難以居學。
欲乞令流内铨特與免試,注合入官,支與實俸。
仍理為資考,充學正。
其當直剩,并給食。
欲将本監剩内破四人,及依監主簿例給食。
」并從之。
仍(令)[今]後命官充在學職掌者,并準例。
七年七月二日,律學教授李昭遠等言:「本學生習試斷案,并合用熙甯新編。
其間意或有疑難,須至往審刑院、大理寺商議。
竊見開封府法曹三司檢法官,并許大理寺商議公事。
今 來本學如有疑難刑名,欲乞往審刑院大理寺商議。
」從之。
八月二十二日,國子監言:「太學見有管勾規矩官一,今來律學生漸多,見今阙官管勾規矩。
乞從本監就律學教授内,選一員兼管勾本學規矩。
仍依大學例給食。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言:「刑書看詳此句疑有誤。
,律學教授、國子監直講差遣同。
直講以三年為一任,選人到監一年,通計曆任,及五(年)考,即與轉官,更不用舉主。
其律學教授資序,欲并依直講條例施行。
所有通理前任日月,自依條制。
」從之。
【宋會要】 元豐二年四月十三日,以新科明法及第王壬為律學教授。
八年四月十七日八年:苗校『據《長編》卷三三四、《群書考索後集》卷三○、《宋史》卷一五七改』為『六年』。
,國子監司業朱服言:「相度入律學命官,公試律義斷案,考中第一人,許依吏部試法與注官。
其太學生,或精于律義斷案,就律學公試中第一,與比私試第二等注籍。
」從之。
哲宗元佑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省律學博士一員,命官學生不給食。
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诏律學博士依元豐條,置二員。
元符二年閏九月四日,國子司業劉逵言:「朝廷立三學,置博士教導,事體均一。
欲乞今後律學博士阙,從朝廷選通知法律人充。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十七日,詳定所奏:「續修到《律學敕令格式》,看詳并淨條,冠以『紹聖』為名。
」 政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訪聞律 學官員,(郡)[群]居終日,惟務博奕,不供課試,相習衩袒,嬉遊市肆,晝則不告而多出,夜則留門俟歸,假曆門簿,徒為虛設。
願戒饬所隸官司,舉行學(觀)[規]。
」诏:「今後律學博士、學正,可依不理寺官格除授外,仍不許用恩例陳乞及無出身之人。
學門啟閉,視太學法。
學生所犯,依規罰;再犯者,罰訖,取印曆,或補授文字批書出官,到部理。
」(遺阙)遺阙:不詞,當系此外原有阙遺,抄者批「遺阙」二字以示。
。
《長編紀事》:六年六月丁卯,戶部尚書兼詳定一司敕令孟昌齡等奏:「今參照熙甯舊法,修成《國子監律學敕令格式》一百卷,乞以『政和重修』為名頒降。
」從之。
【宋會要】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律學官替成資。
(阙)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醫學 醫學 徽宗崇甯二年九月十五日,講議司奏:「昨奉聖旨,令議醫學。
臣等竊考熙甯追遹三代,遂诏(與)[興]建太醫局,教養生員,分治三學諸軍疾病,為惠甚博。
然未及推行天下,繼述其事,正在今日。
所有醫工,未有獎進之法。
蓋其流品不高,士人所恥,故無高識清流習尚其事。
今欲别置醫學,教養上醫。
切考熙甯、元豐置局,以隸太常寺。
今既别興醫學,教養上醫,難以更隸太常寺。
欲比三學,隸于國子監。
仿三學之制,欲(制)[置]博士四員「四員」前:苗校據《長編拾補》卷三二、《宋史》卷一五七補「正、錄各」三字。
。
分科教導,糾行規矩。
欲立上舍四十人,内舍六十人,外舍二百人,逐齋長、谕各一人。
(令)[今]參酌修定,設三科,通十三事,教諸生一 十人。
通習大小方、脈,一風科「通習」以下九字:苗校據《宋史》卷一五七、《群書考索後集》卷三○校改為:『一、方脈科,通習大小方、脈、風産。
』以下校改同此。
,一針科,通習大針炙、口齒、咽喉、眼耳。
一瘍科。
通習瘡腫、傷折、金瘡書禁。
其試補考察,仿太學立法。
一、三科各習七書:《黃帝素問》、《難經》、《巢氏病源》、《補〔注〕本草》、(大小)《〔千金〕方》。
内方脈科兼習王氏《脈經》、張仲景《傷寒論》。
針科兼習黃帝三部《針炙經》、《龍本論》。
瘍科兼習《黃帝三部針災經》、《千金翼方》。
一、考試三場:第一場三經大義五道,方脈科,《素問》、《難經》、《傷寒論》。
〔針〕、瘍科,《素問》、《難經》、《三部針炙經》。
第二場,(諸)[方脈]科:脈證大義(三)[二]道,運氣大義二道。
針、瘍科:小經大義三道,謂《病源》、《龍本論》、《千金翼方》。
運氣大義二道。
第三場,假令病法三道。
一、補試一場:大義三道,内運氣一道。
假令病法一道。
一、曾犯刑責經決人,不得補試。
私試三場,季一周之。
公試二場,第一場三經大義三道。
方脈科,脈證大義二道。
針瘍科,小經大義二道。
第二場,假令病法二道,運氣大義一道。
公私試分上、中、下三等,以外舍生私試三入上等,或公私試三入等,或試各一入上等,不犯第二等已上罰,而試在中等已上,及無考察而試在上等者,補内舍。
若阙多,就試人少,即以就試人為率,所取不得過三分之一。
仍先取有考察,或皆無考察,即以考試名次為先後。
一、試上舍,分優平二等,以内舍生私試三入上等,或公私試各一入上等,不犯學規,而試在優等者,補上舍。
(郎)[即]試在平等,而醫治入上等者,依試入優等法。
若阙多,就試人少,即以就試 人為率,所取不得過三分之一。
仍先取醫治,次程文。
若均,即以考試名次為先後。
一、上舍生私試,五入上等,不犯學規,而醫治比校入中等以上者,本學保明推恩。
一、五學生謂太學、武學、律學、筭學、藝學。
疾病,本處關到置籍,輪差上舍、内舍生醫治。
用本監醫人醫治者,聽。
各給印曆,書其所診疾狀,經本學官押,實時書簿給付。
候愈或失,逐處限當日阙報本學銷簿。
仍批書于曆,歲中比校。
分上中下三等,十全為上,十失一為中,十失二為下。
若入上等内舍生試上舍,雖平等,聽升補。
及上舍但一入上等,聽保明推恩。
若入中、下等,如該考察,方得升補,或保明推恩。
全愈不及七分,降舍;失及五分,屏出學。
宜視諸學賜出身,以待清流,庶有激勵。
今欲試補考察充上舍生,賜醫學出身。
除七等選人,階官依格注授差遣,上舍生高出倫輩之人,選充尚藥局醫師以次醫職。
上等從事郎,除醫學博士、正、錄;中等登仕郎,除醫學正、錄,或外州大藩醫學教授;下等将仕郎,除諸州軍醫學教授。
醫之治病,必在于藥。
今之所用,皆取于市廛,據憑鋪戶,真僞難分。
今來太醫局欲依《唐典》,近城置藥園種莳。
其醫學生員,亦當(諸)〔詣〕園,辨識諸樂。
人吏專庫、廚子剩之類,并量事差置。
欲仿三學例,立額召募。
」诏:「覽所修格,目條析周盡,意義顯明,宜令遵守施行。
」 【宋會要】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伏見諸路郡守許補醫學博士、助教,明着格令。
京府、上中州,各一人;下州一人,選本州島醫生,以次選補。
仍許依祿,令供本州島醫職。
豈容額外補授,濫纡命服,以散居他郡臣體訪諸路州軍不遵條格,名以守阙為名,或酬私家醫藥之勞,或徇親知非法之請,違法補授,不可勝數。
況貢舉條制,有官鎖試,而醫學博士、助教與焉。
若與貢附試辟雍,如入中、上等,乃有升二等差遣及免省之優命,豈容醫學博士、助教旋求補牒,妄希仕進,以敗壞學制,檢會下項元符格,置醫學博士、助教,京府及上中等州,醫學博士、助教各一人;下州醫學博士一人。
醫生人數,京府、節鎮一十人,餘州七人。
試所習方書,試義十道。
元符令:諸州醫學博士、助教阙、于本州島縣醫生内,選術優者人充;無其人,選能者比試,雖非醫生,聽補。
诏令諸州軍,遵依條格施行。
仍令提舉學事司常切覺察。
點檢得钤轄司自大觀元年已來,前後知州補過醫助教丘仁傑、李德贍、陳居、熊安、劉明、萬處仁等六人,充钤轄司助教名目,皆依條随曹官參集,受公使庫供給。
檢會從初并無專一條格許令補授,又無條格不許補授。
有此疑慮。
乞今有司契勘,立法施行。
」從之。
其江西钤轄司補(遇)[過]醫助教丘仁傑等,并改正。
三年閏四月九日,敕:「建學之初,務欲廣得儒醫。
竊見諸州有在學内外舍生,素通醫術,令諸州教 授、知、通保明,申提舉學〔事〕司,具姓名聞奏,下本處,盡依貢士法律,遣赴本學,就私試三場。
如中選,元外舍生即補内舍,内舍理為中等校定。
其學生執公據入學日,即關公廚破本等食。
」诏并依貢法。
其前降指揮,更不施行。
【宋會要】 九月二十七日,尚書省〔奏〕:「依元格注官:上等從事郎,中等(将)[登]仕郎,〔下等将仕郎〕下等将仕郎:原阙,依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三○及本書崇儒三之一一補。
。
初任注在京自來合破醫官去處,一任理為諸州軍曹掾資任。
除有許舉薦數外,令醫學司業各舉改官二。
兼元得指揮,俾通籍仕版,治官政,掌醫事。
況學生多是兩學移籍,并得解與貢之人,其三舍之法,并依兩學體例。
今來除初任差遣外,未有明降指揮。
竊恐吏部将來尚依崇甯格,隻注醫官三等差遣。
(令)[今]欲乞醫學上舍出身人,初任自依近降朝旨注格(格)[注]在京醫職外格格: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三○改為『新授』。
,其後并依兩學上舍出身人,赴吏部注合入差遣,用清其選,而革伎術之弊。
庶使學者益知磨勵,而得異能之士。
」從之。
十月十七日,禮部奏,檢會政和三年七月四日,知洪州充江南西路兵馬钤轄吳居厚奏,檢會「檢會」下:疑有脫文。
。
【宋會要】 四年八月四日,尚書省言:「勘會諸州内、外舍通醫術學生已降指揮,許津遣貢赴太醫學,與在京學生同試。
即未曾立定試補舍額,及試不中卻還本貫之文。
今乞立條:諸州貢到通醫術内、外舍生,附太醫學補試。
如試中, 各依元舍額注籍;若或試下,還本貫舊舍額。
」從之。
五年正月十八日,提舉入内醫官編類《政和聖濟經》曹孝忠等奏:「尚書劄子,勘會太醫學依仿兩學措置貢士法并錢糧,具狀申尚書省。
本學除具下(頃)[項]: 一、諸路貢士,與本學内舍同試上舍,三歲(其)[共]取下項合格人數,升補上舍,以(下)[上]、中等一百人為額。
上等阙,于中等補;中等阙,以下等升補,并附文士引見釋褐。
下等不該升補人,貢士補内舍,元内舍與理考察。
貢士不中選,聽還本學外舍。
第一年,上等一十人,中等二十人,下等三十人。
第二年,上等一十人,中等二十人,下等三十人。
第三年,謂大比,上等一十五人,中等二十五人,下等四十人。
一、諸路貢士,同本學内舍就試上舍,若不滿二百人,即每十人取二人合格。
零數及三人,聽取一人。
以合格人十分為率,一分六厘為上等,二分四厘為中等,五分為下等,餘分從多數。
謂三等各有餘分,就三餘分中等,從數多之等取一人。
若兩等餘分,各從其等,而共理取一人者,聽從優。
一、契勘醫學上舍推恩,依格上等從事郎,中等登仕郎,下等将仕郎。
依舊在學滿三季日,不犯學規第二等以上罰者,發遣赴吏部,依兩學上舍法,注受差遣。
一、乞兩學于朝廷封(椿)[樁]錢内,支撥本錢十萬貫,付開封府檢校庫,依兩學法抵當。
據每年收息數,以十分為率,将五分充本學支用。
一、乞于抽買石炭場歲給石炭三萬秤。
一、 乞将兩浙路州縣學費,目今見在及自今後逐年餘剩錢物糧斛,計數(椿)[樁]留七分,祇備本路支用外,三分限春季内差因便綱船一起附帶,赴學送納。
仍委本路學事司管勾文字官計置,催督津遣。
見今本學支費錢糧,并乞依元降指揮,日于國子監支撥。
候将來兩浙路支撥到今來所乞錢糧日,本學足用,即報國子監(支撥:候将來兩浙路支撥到今來所乞錢糧日,于本學足用,即報國子監)住支「住支」前:「支撥」至「國子監」二十八字,蓋涉上文衍。
。
」從之。
曹孝思等奏曹孝思:苗校:『據《長編拾補》卷三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三五、《群書考索後集》卷三○所載,以下均為曹孝思所奏。
』故『思』當為『忠』字之誤。
:「承尚書省劄子雲雲,本學今參詳,條具下項: 一、乞諸州縣并置醫學,各于學内别為齋教養,隸于州縣學,開封隸府學。
一、乞縣學補試,以文理稍通,并取及一季謂上三月。
不犯學規第二等罰者,令(左)[佐]保明申州學,赴歲升試,合格人補外舍。
一、應公私試合格分數,并月引試,分月關書。
考選、校定、升降舍、除籍、規矩、講解、假告、給依、差補職事及應幹事件,并依諸州縣學法;公私試并附州學公私試院。
一、出題考校,縣委令、佐,州軍委教授。
仍逐路提舉學事司選差本州島見任官通醫術能文者一,開封府選開、祥兩縣官,兼權醫學教授。
并依正教授條法。
一、應曾系州學生,及曾得解人,依條格合赴補試者,與免縣學試。
法行之初,恐士人兼習醫術者未廣,難以逐州立額,欲乞每路量立逐歲貢額。
今(此)[比]仿諸州縣學格内文士三年所貢人數,十分中以一分五厘人數,創立諸路醫學貢〔額〕,分為三年。
内 歲供不及五人處,添作五人,并不近州軍類試不得過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