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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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學
【宋會要】
徽宗崇甯三年六月十一日,都省言:「竊以書用于世,先王為之立學以教之,設官以達之,置使以谕之。
蓋一道德,謹(守)[家]法,以同天下之習。
世衰道微,官失學廢,人自為學,習尚非一,體畫各異,殆非所謂書同文之意。
今未有校試勸(尚)[賞]之法,欲仿先王置學設官之制,考選簡(牧)[拔],使人自奮所身于圖畫工技。
朝廷圖繪神像,與書一體,令附書學,為之校試約束。
謹修成《書畫學敕令格式》一部,冠以『崇甯國子監』為名。
」從之。
五年四月十二日四月:苗校:『《宋史》卷二○、《長編拾補》卷二六、《群書考索後集》卷三○均作「正月」。
』,诏:「書、畫、筭、醫四學并罷,更不修蓋。
其官私宅舍屋宇,并依舊修蓋給還。
已到官據資任,與先次差遣。
人吏歸元來去處。
系召募到者,放停。
其書畫學,于國〔子〕監擗報屋宇(克)[充]。
每學置博士各〔一〕員「各」下:原脫一字。
依苗校『據《玉海》卷一一二、《長編拾補》卷二六補。
』,生員各以三十為額。
其合行事件,令國子監條畫,申尚書省。
」 宣和六年八月十四日八月:苗校:『《長編拾補》卷四八、《宋史》卷二二、《群書考索後集》均作「正月」。
』,诏:「書藝置提舉措置書藝所,生徒五百人為額,篆正法锺鼎,小篆法李斯,隸法锺繇、蔡邕,真法歐、虞、褚、薛,草法王羲之、顔、柳、徐、李。
有兼經義舉人及貴遊子弟,又分士流、雜流為二。
以尚書主客員外郎杜從古、大宗正丞徐競、編修《汴都志》米友仁,并為措置管勾官。
」先是,王黼進唐告三道,虞世南書《狄仁傑告》、 顔真卿書《顔允南母蘭陵郡太夫人張氏告》及《徐浩封贈告》進呈,上曰:「朕欲仿習前代書法告命,使能者書之,不愧前代。
」時書學已罷,故特置是局。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算學 算學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二十八日,看詳編修國子監太學條制所狀:「準朝旨,同共看詳修立國子監太學條例,及續準指揮,國、律、武學條貫令一就修立外,檢準官制格子,國子、太學、武學、律學、筭學五學之政令。
今取到國子監合千人狀,稱本監自官制奉行後來,檢坐上件格子,申乞修置筭學。
準朝旨,踏逐到武學東大街北,其地堪修筭學。
乞令工部下所屬檢計修造。
奉聖旨依。
今看詳上件筭學已準朝旨蓋造,即未曾興工。
其試選學官,未有人應格。
切慮将來建學之後,養士設科,徒有煩費,實于國事無補。
令欲乞賜詳酌寝罷。
」诏罷修建。
徽宗崇甯六月十一日「徽宗崇甯」四字:原本無。
原稿此條标「宋會要算學」,題下批:「《大典》附崇甯三年之後。
」又眉批:「渭清按:『六月十一日,即前之書學門徽宗崇甯三年六月十一日。
』」又下文所述神宗「将建」算學,因「元佑異議」未果。
「方今紹述聖緒」,宜「推而行之」雲,又謂學規宣命以「崇甯國子監筭學敕令格式」,俱是徽宗崇甯時事。
以是知此「六月十一日」為徽宗崇甯三年事,因據補此四字。
,都省劄子:「切以筭數之學,其傳人矣。
《周官》大司徒以(卿)[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
則周之盛時,所不廢也。
曆代以來,(囚)[因]革不同,其法具(官)在。
神宗皇帝追複三代,修立法令,将建學焉。
屬元佑異議,遂不及行。
方今紹述聖緒,小大之政,靡不修舉,則筭學之設,實始先志。
推而行之,宜在今日。
今将《元豐筭學條制》重加删潤,修成(刺)[敕]令,并對修看詳一部,以 《崇甯國子監筭學敕令格式》為名,乞賜施行。
」從之。
都省上《崇甯國子監筭學書畫學令格式》,诏:「頒行之,隻如此書可也。
」 【宋會要】 〔大觀〕三年三月十八日大觀:原稿作「□□」。
按該條原拟題「宋會要算學」,題下批「此附崇甯五年後」,眉批:「疑是大觀。
渭清按:是大觀三年。
《宋史禮志吉禮八》『文宣王廟下有載』。
」又洪邁《容齋随筆》亦載為「大觀中」事。
因據補「大觀」二字。
,禮部狀:「據太常寺申,筭學以文宣王為先師,其配享從祀,合依太學、辟雍例,于殿上設兖、鄒、荊三國公為配享,及十哲為從祀外,有自來著名筭數之人,即繪畫于兩廊。
本寺據修蓋筭學駱詢等申,契勘合塑畫神象,除大殿上先師、三公、十哲,可以依太學等處體例施行,有兩廊繪畫從祀人等,即未審有官人合裝着是何服色冠帶,無官人如何畫造。
本寺今契勘到繪畫,從祀人内,有系孔子廟廷從祀,已追封官爵,漠中疊校尉劉向追封彭城伯等;及舊有公侯爵人,漢留侯張良等;并有官無封爵人風後等;不見官爵無官封人大桡等。
契勘筭學文宣王并三公、十哲所服,合依太學體例外,其餘乞從朝廷加賜五等之爵,然後随所封,以定其所服之服。
」從之。
十一月七日,太常寺〔奏〕:「奉诏,天文筭學,合奉安先師,并配飨從祀繪像,未合典禮。
可否禮官考古稽否:疑誤。
苗校據《長編拾補》卷二八改為『令』字,當是。
禮,講究以聞者。
臣等竊詳黃帝獲寶鼎,迎日推策,舉風後、力牧、常(先)[儀]、大鴻以治民,順天地之紀、幽明之占、死生之說,又使大桡造甲子,隸首作筭數,容成綜之,所以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消息,正閏餘,其精 粗顯微,無不該極。
今筭學所習天文、曆、筭、三式法筭四科,其術皆本于(皇)[黃]帝。
臣等稽之載籍,合之典禮,謂尊黃帝為先師,而以其當時之臣風後、力牧、大鴻、大桡、隸首、容成、臾區、常儀為配飨,又以後世精于數術者,定其世次,分繪兩序,以為從祀。
今具下項:風後、力牧、大鴻、大桡、隸首、容成、臾區、常儀,已上八人,今欲拟配飨商巫鹹、周箕子、周商高、周榮方、晉史蘇、秦蔔徒父、晉蔔偃、魯梓慎、晉史趙、魯蔔楚丘、鄭竈、趙史墨、齊甘德、魏石申、漢留侯張良、漢丞相張蒼、漢司馬季主、漢太史丞鄧平、漢方士唐都、漢洛下闳、漢鮮于妄人、漢大司農耿壽昌、漢太子太傅夏侯勝、漢魏郡太守京房、漢谏議大夫翼奉、漢騎都尉李尋、漢嚴君平、漢中壘校尉劉向、漢侍中賈逵、後漢尚書張衡、後漢尚書郎周興嗣、後漢北海人郎觊、後漢平原人襄楷、後漢尚書單揚、後漢光祿大夫樊英、後漢谷城門侯劉洪、後漢左中郎将蔡邕、後漢大司農鄭康成、魏劉徽、魏少府丞管辂、吳太史趙達、晉征南大将軍當陽侯杜預、晉尚書郎郭璞、晉天水人姜岌、張丘建、夏侯陽、宋禦史中丞何(丞)[承]天、宋長水校尉祖沖之、後魏侍中崔浩、後魏太常卿高允、後魏筭學、博士商紹、北齊丞相倉曹參軍信都芳、北齊散騎侍郎宋景業、北齊開府田曹記室許遵、後周甄鸾、隋盧太翼、隋太府(十)[寺]卿蕭吉、隋上儀同臨孝恭、隋散騎侍郎張胄元、隋太史丞 耿詢、隋太學博士劉焯、隋太學博士劉炫、唐太史令傳仁均、唐筭曆博士王孝通、唐太史令李淳風、唐太史令瞿昙羅、唐内供奉王希明、唐左拾遺李鼎祚、唐太子少詹事邊岡、周樞密使王樸,已上七十人,今欲拟從祀。
容齋洪氏《随筆》:大觀中,置筭學,如庠序之制。
中書舍人張邦昌定其名:風後、大桡、隸首、容成、箕子、商高、常儀、鬼臾區、巫鹹九人,封公。
史蘇、蔔徒父、蔔偃、梓(貞)[慎]蔔、楚丘、史趙、史墨、竈、榮芳、甘德、石申、鮮于妄人、耿壽昌、夏侯勝、京房、翼奉、李尋、張衡、周興(嗣)、單揚、樊英、郭璞、何承天、宋景業、蕭吉、臨孝恭、張恭、張曾元、王樸二十八人,封伯。
鄧平、劉洪、管辂、趙達、祖沖之、殷紹、信都芳、許遵、耿詢、劉炫、傳仁均、王孝通、瞿昙羅、李淳風、王希明、李鼎祚、邊岡、郎觊、襄楷二十人,封子。
司馬季主、洛下闳、嚴君平、劉徽、姜岌、張立建、夏侯陽、甄鸾、盧大翼九人,封男。
考其所條具,固有于傳記無聞者,而高下等差,殊為乖謬。
如司馬季主、嚴君平,止于男爵。
鮮于妄人、洛下闳,同定《太初曆》,而妄人封伯,下闳封男,尤可笑也。
十一月,又改以黃帝為先師。
【宋會要】 四年三月二日四年三月二日:原稿題下批「與上條接。
」而上條謂「在崇甯五年後」,似謂此條亦崇甯中事,按時事核之,此條亦大觀四年事。
,诏:「筭學生并入太史局,學官及人吏等并罷。
有合條畫事,并具奏聽事。
」 政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大司成劉嗣明奏:「承前筭學内舍筭學生武仲宣進狀, 舊筭學見今空閑,舍屋具存,别無官司拘占。
相度欲乞依舊為筭學。
」從之。
昨于去年三上封章,乞留筭學等。
奉聖旨令國子監依元豐六年九月十六日指揮施行。
本監申,伏元豐□檢未獲。
六月二十八日,筭學奏:「承朝旨,複置筭學。
今檢會崇甯國子監筭學條令,乞下諸路提舉學事司行下諸州縣等,諸命官入學,投納家狀,差使以下許服襕繳。
仍呈驗曆任或出身文學繳納在官司者聽先入,仍勘會。
諸命官,未入。
在入限諸命官及未出官人若殿侍,謂非諸軍補授者。
欲入律學或筭學者,聽入諸試,以通、粗并計,兩粗當一通。
《筭義問》以所對優長,通及三分為合格。
諸學生本科所習外,占一小經,遇太學私試,間月一赴。
欲占大經者,聽補試命官公試同。
《九章》義三道《筭問》二道。
筭學命官公試,一入上等,轉一官。
殿侍、差使、借差同,已下減年試準此。
幕職、州縣官循兩資,未入官選人、知、令、錄仍占射差遣一次。
内文學免召(外)[升]朝〔官〕及運司保明,注合入官。
三入中等,循一資。
使臣即減二年磨勘。
願占射差遣者,聽。
殿侍指射合入本等差遣,願候借差已上收使者,聽。
未入官選人,占射差遣一次。
文學免召升朝官及運司保明,注合入官。
五入下等,占射差遣。
使臣即減一年磨勘。
未入官選人,不依名次注官。
殿侍候補借差已上,聽收使。
内文學免召,(升)朝官及運司保明,注合入官。
筭學升補上舍上等通任郎、 上舍中等登仕郎、上舍下等将仕郎學生,習《九章》、《周髀》義及《筭問》。
謂假令疑數。
兼通《海(塢)[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筭法。
私試,孟月:季月同。
《九章》(儀)[義]二道《周髀》義一道,《筭問》二道。
仲月《周髀》義二道,《九章》義一道,《筭問》一道。
升補上内舍,第一場《九章》義三道,第二場《周髀》義三道,第三場《筭問》五道。
」從之。
六年四月十九日,诏:「通仕郎武仲宣,自大觀初興複筭學後來,注釋考正見行筭經一百八十九卷,特與循一資。
」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筭學元豐中雖存有司之請,未嘗興建。
又所議置官,不過傳授二員。
今張官置吏,考選而任使之,大略與兩學同,即失先帝本旨;賜第之後,不複責以所學,何取于教養可并罷。
官吏依省罷法。
應文籍錢物,令國子監拘收。
」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律學 律學 【宋會要】 熙甯三年九月己亥,始用斷案律義試法官。
判大理寺臣〔崔〕台符等考試。
掌教刑名之學,隸于國子監。
熙甯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熙甯六年:原底本缺,校者于行間補「熙甯七年」,眉批雲:「四字原缺,據《通考》補」。
并引「《通考》,熙甯七年四月,設律學教授四員。
」又本條原有「宋會要律學」小題,題下有校者批曰:「附:《通考》『六年置教授四員』至『五事』至『三事』後,當為熙甯六年。
」眉批有:「渭清按:『《通考學校》、《玉海》卷一百十二熙甯律學』。
《宋史選舉志三》、《本紀》神宗二,置律學并在熙甯六年。
」是知原作「熙甯七年」乃「六年」之誤,茲據改。
,诏于國子監置律學,差教授四員。
四月二日,诏:「律學士授、諸般請給、當直人等,并就國子監直講。
應(本)[命]官舉人,并許入學。
内舉人仍召命官二人,委保行止。
其試中學生,依國子監等第給食。
所要屋宇。
令将作監相度修擗。
其課試條約及應合節次施行事件,并委本監詳定。
」 二十四日, 國子監進定條約事件:「初入律學命官舉人,并于本監投納家狀。
内舉人更納保狀,召命官二人,委保行止。
勘會詣實,方許入學聽讀。
委本監主判官同教授補試,取通數多者充生員。
仍令各于家狀内,指定乞習律令,或斷案,或習大義兼斷案。
補試人試前于監、丞、主簿廳投納試卷連家狀,共享紙一十張、草紙五張連粘,卷頭用印。
至試日,于監、丞、主簿處收納,封彌卷首。
補試日,依條赍所習刑名文字赴試。
内習斷案人,試案一道,每道刑名五件至七件。
習律令大義人,試大義五道五道:苗校:『《長編》卷二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五、《編年備要》卷一九均作「三道」。
』,委主判官同教授依考試刑法官格式考校。
生員初入學,且令赴學聽讀。
補中者,給食,其餘聽讀人就本學食者,依太學例,令陪廚錢。
願自備飲食者,亦聽。
仍立學正、學錄各一員,于試中選充,依太學例給俸。
其官舉人,各為一齋,每齋立齋長、谕各一員。
雖未試中,亦給食。
每月公試一次,習斷案者,試斷案一道,刑名如補試例。
習律令大義者,試律令義三道。
私試一次一次:苗校『據《宋史》卷一五七、《長編》卷二四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五、《通考》卷四二學校改』為『三次』。
,每次試案一道,刑名三件至五件,律令義二道。
每日講律一授,遇試日,其主掌敕書及檢用條例,乞于諸路及百司将來試中吏人内,指差兩人充。
其本學諸雜文字,乞于審刑院、刑部大理寺指名差手分二人行遣。
本學合要刑統編敕律令格式及應系刑法文字,并乞于合屬去處取索。
今後應系續降條貫,并乞降一本付律學。
一、今來教授生員學食錢及 供給,并在學儲,支費浩大。
竊慮太學所管錢糧不足,欲乞更賜錢萬貫,依例于開封府檢校庫出(自)自:疑誤。
,以助支用。
」诏審刑院、大理寺手分約條不得抽差,特且權差。
(今)[令]本監策射諸路州軍有行止谙會刑召吏人,依試形名人吏條試充用。
續降條貫,仰刑部凡遇承受,于當日内關部,餘并依所定
蓋一道德,謹(守)[家]法,以同天下之習。
世衰道微,官失學廢,人自為學,習尚非一,體畫各異,殆非所謂書同文之意。
今未有校試勸(尚)[賞]之法,欲仿先王置學設官之制,考選簡(牧)[拔],使人自奮所身于圖畫工技。
朝廷圖繪神像,與書一體,令附書學,為之校試約束。
謹修成《書畫學敕令格式》一部,冠以『崇甯國子監』為名。
」從之。
五年四月十二日四月:苗校:『《宋史》卷二○、《長編拾補》卷二六、《群書考索後集》卷三○均作「正月」。
』,诏:「書、畫、筭、醫四學并罷,更不修蓋。
其官私宅舍屋宇,并依舊修蓋給還。
已到官據資任,與先次差遣。
人吏歸元來去處。
系召募到者,放停。
其書畫學,于國〔子〕監擗報屋宇(克)[充]。
每學置博士各〔一〕員「各」下:原脫一字。
依苗校『據《玉海》卷一一二、《長編拾補》卷二六補。
』,生員各以三十為額。
其合行事件,令國子監條畫,申尚書省。
」 宣和六年八月十四日八月:苗校:『《長編拾補》卷四八、《宋史》卷二二、《群書考索後集》均作「正月」。
』,诏:「書藝置提舉措置書藝所,生徒五百人為額,篆正法锺鼎,小篆法李斯,隸法锺繇、蔡邕,真法歐、虞、褚、薛,草法王羲之、顔、柳、徐、李。
有兼經義舉人及貴遊子弟,又分士流、雜流為二。
以尚書主客員外郎杜從古、大宗正丞徐競、編修《汴都志》米友仁,并為措置管勾官。
」先是,王黼進唐告三道,虞世南書《狄仁傑告》、 顔真卿書《顔允南母蘭陵郡太夫人張氏告》及《徐浩封贈告》進呈,上曰:「朕欲仿習前代書法告命,使能者書之,不愧前代。
」時書學已罷,故特置是局。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算學 算學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二十八日,看詳編修國子監太學條制所狀:「準朝旨,同共看詳修立國子監太學條例,及續準指揮,國、律、武學條貫令一就修立外,檢準官制格子,國子、太學、武學、律學、筭學五學之政令。
今取到國子監合千人狀,稱本監自官制奉行後來,檢坐上件格子,申乞修置筭學。
準朝旨,踏逐到武學東大街北,其地堪修筭學。
乞令工部下所屬檢計修造。
奉聖旨依。
今看詳上件筭學已準朝旨蓋造,即未曾興工。
其試選學官,未有人應格。
切慮将來建學之後,養士設科,徒有煩費,實于國事無補。
令欲乞賜詳酌寝罷。
」诏罷修建。
徽宗崇甯六月十一日「徽宗崇甯」四字:原本無。
原稿此條标「宋會要算學」,題下批:「《大典》附崇甯三年之後。
」又眉批:「渭清按:『六月十一日,即前之書學門徽宗崇甯三年六月十一日。
』」又下文所述神宗「将建」算學,因「元佑異議」未果。
「方今紹述聖緒」,宜「推而行之」雲,又謂學規宣命以「崇甯國子監筭學敕令格式」,俱是徽宗崇甯時事。
以是知此「六月十一日」為徽宗崇甯三年事,因據補此四字。
,都省劄子:「切以筭數之學,其傳人矣。
《周官》大司徒以(卿)[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
則周之盛時,所不廢也。
曆代以來,(囚)[因]革不同,其法具(官)在。
神宗皇帝追複三代,修立法令,将建學焉。
屬元佑異議,遂不及行。
方今紹述聖緒,小大之政,靡不修舉,則筭學之設,實始先志。
推而行之,宜在今日。
今将《元豐筭學條制》重加删潤,修成(刺)[敕]令,并對修看詳一部,以 《崇甯國子監筭學敕令格式》為名,乞賜施行。
」從之。
都省上《崇甯國子監筭學書畫學令格式》,诏:「頒行之,隻如此書可也。
」 【宋會要】 〔大觀〕三年三月十八日大觀:原稿作「□□」。
按該條原拟題「宋會要算學」,題下批「此附崇甯五年後」,眉批:「疑是大觀。
渭清按:是大觀三年。
《宋史禮志吉禮八》『文宣王廟下有載』。
」又洪邁《容齋随筆》亦載為「大觀中」事。
因據補「大觀」二字。
,禮部狀:「據太常寺申,筭學以文宣王為先師,其配享從祀,合依太學、辟雍例,于殿上設兖、鄒、荊三國公為配享,及十哲為從祀外,有自來著名筭數之人,即繪畫于兩廊。
本寺據修蓋筭學駱詢等申,契勘合塑畫神象,除大殿上先師、三公、十哲,可以依太學等處體例施行,有兩廊繪畫從祀人等,即未審有官人合裝着是何服色冠帶,無官人如何畫造。
本寺今契勘到繪畫,從祀人内,有系孔子廟廷從祀,已追封官爵,漠中疊校尉劉向追封彭城伯等;及舊有公侯爵人,漢留侯張良等;并有官無封爵人風後等;不見官爵無官封人大桡等。
契勘筭學文宣王并三公、十哲所服,合依太學體例外,其餘乞從朝廷加賜五等之爵,然後随所封,以定其所服之服。
」從之。
十一月七日,太常寺〔奏〕:「奉诏,天文筭學,合奉安先師,并配飨從祀繪像,未合典禮。
可否禮官考古稽否:疑誤。
苗校據《長編拾補》卷二八改為『令』字,當是。
禮,講究以聞者。
臣等竊詳黃帝獲寶鼎,迎日推策,舉風後、力牧、常(先)[儀]、大鴻以治民,順天地之紀、幽明之占、死生之說,又使大桡造甲子,隸首作筭數,容成綜之,所以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消息,正閏餘,其精 粗顯微,無不該極。
今筭學所習天文、曆、筭、三式法筭四科,其術皆本于(皇)[黃]帝。
臣等稽之載籍,合之典禮,謂尊黃帝為先師,而以其當時之臣風後、力牧、大鴻、大桡、隸首、容成、臾區、常儀為配飨,又以後世精于數術者,定其世次,分繪兩序,以為從祀。
今具下項:風後、力牧、大鴻、大桡、隸首、容成、臾區、常儀,已上八人,今欲拟配飨商巫鹹、周箕子、周商高、周榮方、晉史蘇、秦蔔徒父、晉蔔偃、魯梓慎、晉史趙、魯蔔楚丘、鄭竈、趙史墨、齊甘德、魏石申、漢留侯張良、漢丞相張蒼、漢司馬季主、漢太史丞鄧平、漢方士唐都、漢洛下闳、漢鮮于妄人、漢大司農耿壽昌、漢太子太傅夏侯勝、漢魏郡太守京房、漢谏議大夫翼奉、漢騎都尉李尋、漢嚴君平、漢中壘校尉劉向、漢侍中賈逵、後漢尚書張衡、後漢尚書郎周興嗣、後漢北海人郎觊、後漢平原人襄楷、後漢尚書單揚、後漢光祿大夫樊英、後漢谷城門侯劉洪、後漢左中郎将蔡邕、後漢大司農鄭康成、魏劉徽、魏少府丞管辂、吳太史趙達、晉征南大将軍當陽侯杜預、晉尚書郎郭璞、晉天水人姜岌、張丘建、夏侯陽、宋禦史中丞何(丞)[承]天、宋長水校尉祖沖之、後魏侍中崔浩、後魏太常卿高允、後魏筭學、博士商紹、北齊丞相倉曹參軍信都芳、北齊散騎侍郎宋景業、北齊開府田曹記室許遵、後周甄鸾、隋盧太翼、隋太府(十)[寺]卿蕭吉、隋上儀同臨孝恭、隋散騎侍郎張胄元、隋太史丞 耿詢、隋太學博士劉焯、隋太學博士劉炫、唐太史令傳仁均、唐筭曆博士王孝通、唐太史令李淳風、唐太史令瞿昙羅、唐内供奉王希明、唐左拾遺李鼎祚、唐太子少詹事邊岡、周樞密使王樸,已上七十人,今欲拟從祀。
容齋洪氏《随筆》:大觀中,置筭學,如庠序之制。
中書舍人張邦昌定其名:風後、大桡、隸首、容成、箕子、商高、常儀、鬼臾區、巫鹹九人,封公。
史蘇、蔔徒父、蔔偃、梓(貞)[慎]蔔、楚丘、史趙、史墨、竈、榮芳、甘德、石申、鮮于妄人、耿壽昌、夏侯勝、京房、翼奉、李尋、張衡、周興(嗣)、單揚、樊英、郭璞、何承天、宋景業、蕭吉、臨孝恭、張恭、張曾元、王樸二十八人,封伯。
鄧平、劉洪、管辂、趙達、祖沖之、殷紹、信都芳、許遵、耿詢、劉炫、傳仁均、王孝通、瞿昙羅、李淳風、王希明、李鼎祚、邊岡、郎觊、襄楷二十人,封子。
司馬季主、洛下闳、嚴君平、劉徽、姜岌、張立建、夏侯陽、甄鸾、盧大翼九人,封男。
考其所條具,固有于傳記無聞者,而高下等差,殊為乖謬。
如司馬季主、嚴君平,止于男爵。
鮮于妄人、洛下闳,同定《太初曆》,而妄人封伯,下闳封男,尤可笑也。
十一月,又改以黃帝為先師。
【宋會要】 四年三月二日四年三月二日:原稿題下批「與上條接。
」而上條謂「在崇甯五年後」,似謂此條亦崇甯中事,按時事核之,此條亦大觀四年事。
,诏:「筭學生并入太史局,學官及人吏等并罷。
有合條畫事,并具奏聽事。
」 政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大司成劉嗣明奏:「承前筭學内舍筭學生武仲宣進狀, 舊筭學見今空閑,舍屋具存,别無官司拘占。
相度欲乞依舊為筭學。
」從之。
昨于去年三上封章,乞留筭學等。
奉聖旨令國子監依元豐六年九月十六日指揮施行。
本監申,伏元豐□檢未獲。
六月二十八日,筭學奏:「承朝旨,複置筭學。
今檢會崇甯國子監筭學條令,乞下諸路提舉學事司行下諸州縣等,諸命官入學,投納家狀,差使以下許服襕繳。
仍呈驗曆任或出身文學繳納在官司者聽先入,仍勘會。
諸命官,未入。
在入限諸命官及未出官人若殿侍,謂非諸軍補授者。
欲入律學或筭學者,聽入諸試,以通、粗并計,兩粗當一通。
《筭義問》以所對優長,通及三分為合格。
諸學生本科所習外,占一小經,遇太學私試,間月一赴。
欲占大經者,聽補試命官公試同。
《九章》義三道《筭問》二道。
筭學命官公試,一入上等,轉一官。
殿侍、差使、借差同,已下減年試準此。
幕職、州縣官循兩資,未入官選人、知、令、錄仍占射差遣一次。
内文學免召(外)[升]朝〔官〕及運司保明,注合入官。
三入中等,循一資。
使臣即減二年磨勘。
願占射差遣者,聽。
殿侍指射合入本等差遣,願候借差已上收使者,聽。
未入官選人,占射差遣一次。
文學免召升朝官及運司保明,注合入官。
五入下等,占射差遣。
使臣即減一年磨勘。
未入官選人,不依名次注官。
殿侍候補借差已上,聽收使。
内文學免召,(升)朝官及運司保明,注合入官。
筭學升補上舍上等通任郎、 上舍中等登仕郎、上舍下等将仕郎學生,習《九章》、《周髀》義及《筭問》。
謂假令疑數。
兼通《海(塢)[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筭法。
私試,孟月:季月同。
《九章》(儀)[義]二道《周髀》義一道,《筭問》二道。
仲月《周髀》義二道,《九章》義一道,《筭問》一道。
升補上内舍,第一場《九章》義三道,第二場《周髀》義三道,第三場《筭問》五道。
」從之。
六年四月十九日,诏:「通仕郎武仲宣,自大觀初興複筭學後來,注釋考正見行筭經一百八十九卷,特與循一資。
」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筭學元豐中雖存有司之請,未嘗興建。
又所議置官,不過傳授二員。
今張官置吏,考選而任使之,大略與兩學同,即失先帝本旨;賜第之後,不複責以所學,何取于教養可并罷。
官吏依省罷法。
應文籍錢物,令國子監拘收。
」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律學 律學 【宋會要】 熙甯三年九月己亥,始用斷案律義試法官。
判大理寺臣〔崔〕台符等考試。
掌教刑名之學,隸于國子監。
熙甯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熙甯六年:原底本缺,校者于行間補「熙甯七年」,眉批雲:「四字原缺,據《通考》補」。
并引「《通考》,熙甯七年四月,設律學教授四員。
」又本條原有「宋會要律學」小題,題下有校者批曰:「附:《通考》『六年置教授四員』至『五事』至『三事』後,當為熙甯六年。
」眉批有:「渭清按:『《通考學校》、《玉海》卷一百十二熙甯律學』。
《宋史選舉志三》、《本紀》神宗二,置律學并在熙甯六年。
」是知原作「熙甯七年」乃「六年」之誤,茲據改。
,诏于國子監置律學,差教授四員。
四月二日,诏:「律學士授、諸般請給、當直人等,并就國子監直講。
應(本)[命]官舉人,并許入學。
内舉人仍召命官二人,委保行止。
其試中學生,依國子監等第給食。
所要屋宇。
令将作監相度修擗。
其課試條約及應合節次施行事件,并委本監詳定。
」 二十四日, 國子監進定條約事件:「初入律學命官舉人,并于本監投納家狀。
内舉人更納保狀,召命官二人,委保行止。
勘會詣實,方許入學聽讀。
委本監主判官同教授補試,取通數多者充生員。
仍令各于家狀内,指定乞習律令,或斷案,或習大義兼斷案。
補試人試前于監、丞、主簿廳投納試卷連家狀,共享紙一十張、草紙五張連粘,卷頭用印。
至試日,于監、丞、主簿處收納,封彌卷首。
補試日,依條赍所習刑名文字赴試。
内習斷案人,試案一道,每道刑名五件至七件。
習律令大義人,試大義五道五道:苗校:『《長編》卷二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五、《編年備要》卷一九均作「三道」。
』,委主判官同教授依考試刑法官格式考校。
生員初入學,且令赴學聽讀。
補中者,給食,其餘聽讀人就本學食者,依太學例,令陪廚錢。
願自備飲食者,亦聽。
仍立學正、學錄各一員,于試中選充,依太學例給俸。
其官舉人,各為一齋,每齋立齋長、谕各一員。
雖未試中,亦給食。
每月公試一次,習斷案者,試斷案一道,刑名如補試例。
習律令大義者,試律令義三道。
私試一次一次:苗校『據《宋史》卷一五七、《長編》卷二四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五、《通考》卷四二學校改』為『三次』。
,每次試案一道,刑名三件至五件,律令義二道。
每日講律一授,遇試日,其主掌敕書及檢用條例,乞于諸路及百司将來試中吏人内,指差兩人充。
其本學諸雜文字,乞于審刑院、刑部大理寺指名差手分二人行遣。
本學合要刑統編敕律令格式及應系刑法文字,并乞于合屬去處取索。
今後應系續降條貫,并乞降一本付律學。
一、今來教授生員學食錢及 供給,并在學儲,支費浩大。
竊慮太學所管錢糧不足,欲乞更賜錢萬貫,依例于開封府檢校庫出(自)自:疑誤。
,以助支用。
」诏審刑院、大理寺手分約條不得抽差,特且權差。
(今)[令]本監策射諸路州軍有行止谙會刑召吏人,依試形名人吏條試充用。
續降條貫,仰刑部凡遇承受,于當日内關部,餘并依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