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三

關燈
不』:疑誤。

    。

    附州學公試院此句疑有脫文。

    ,其所取合格并升補分數仍通取。

     一、醫學教授,講一經,謂《素問》、《難經》。

    其講義,逐月付縣。

    學生分三科:兼治五經内一經。

    方脈科,通習大小方脈、風産。

    針科,通習針炙、口齒、咽喉、眼目。

    瘍科。

    通習瘡腫、傷折、金镞、書禁。

     一、三科學生,各習七書。

    方脈科:《黃帝素問》、《難經》、《巢氏病源》、《補注本草》、《千金方》、《王氏脈經》、張仲景《傷寒論》。

    針科:《黃帝素問》、《難經》、《巢氏病源》、《補注本草》、《千金方》、《黃帝三部針炙經》、《龍本論》。

    瘍科:《黃帝素問》、《難經》、《巢氏病源》、《補注本草》、《千金方》、《黃帝三部針炙經》、《千金翼方》。

     一、諸州縣學及提舉學事司試法,縣學補試《素問》義一道,《難經》義一道,運(氣)[]義一道,假令病法一道,儒經義一道。

    謂五經内治一經。

    州學歲升試,依縣學補試道數。

    私試,孟月,《素問》、《難經》義三道,儒經義二道。

    仲月,運義一道,處方義一道。

    季月,假令病法三道。

    公試二場,第一場,《素問》、《難經》義二道,運(氣)[]義一道,儒經義二道。

    第二場,處方義一道,假令病法二道。

    學事司所在州,試上舍三場,第一場《素問》、《難經》義三道,儒經義二道。

    第二場運(氣)[]義一道,處方義二道。

    第三場,假令病法三道。

     一、出題,儒經《素問》、《難經》,并于本經内出;運(氣)[]義,于《素問》内出。

    臨時指問五運六氣、司天在泉、太過不及、平氣之紀,上〔下〕加臨、(時問)[治淫]勝(複)[腹]、所掌病疾上下加臨治淫勝腹:原作「上加臨時問勝複」,依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三○補、改。

    下文『設』改『證』、『歲』改『』、『都』改『部』,并同。

    ,随歲所宜,如何調治。

    或設問病(設)[證],于今運 (歲)[]如何理療。

    處方義,于所習經方内出。

    假令病法,方脈科,于《千金翼》、《外台聖惠方》治雜病門中出。

    針科,于《三(都)[部〕針〔炙]經》、《千金翼》、《外台聖惠方》、《龍本論》治雜病及口齒咽喉眼目門中出。

    瘍科,于《三部針炙經》、《千金翼》、《外台聖惠方》治瘡瘍門中出。

     一、醫學應合幹行事,本路提舉學事司、州知、通、博士、教授、縣令(左)[佐]、學長,并通管。

     一、本學貢士法初行,竊恐天下州縣未能一一谙曉奉行,兼所出題目,或有異同。

    欲乞逐路并置醫學教谕一員,以今來本學上舍出身人差充。

    仍從提舉學事司差往點對。

     一、路、州、縣醫學事,其請給人從叙位,并依本路州教授除醫學〔管〕勾。

    」從之。

     【宋會要】 太醫學奏:「據河北西等路提舉學事司申,契勘州學教授月給食錢五貫文,今來逐州兼權醫學教授,事體一同,别無月給食錢。

    今相度,欲乞比正教授例,量行裁定,月給食錢三貫文。

    」從之。

     六月二十四日,嶽州奏:「承朝旨,州縣并置醫學,遂專切委用教授措置。

    據教授申,縣學補試,除已有教谕處,自合教谕出題考校,如未有上(上)舍出身人處,即合有出身人管勾學事,令、佐試補。

    州司已實時分門定奪,行下諸縣遵守去訖。

    」诏:「醫學選試,如無通醫術文臣,許于本處醫長、醫職、醫工内選差一員,同州縣有出身官出題考校。

    如阙醫長等,即選(大)〔本〕處 有出身管勾學事官管勾。

    」 八月二十日,禮部奏:「太醫學申:(一)已承朝旨,許諸路州縣次第升貢學生。

    本學契勘,自政和五年方有入學之人,政和六年歲升赴學,充外舍,積累校定。

    政和七年公試,升補内舍此下脫文,誤置于本卷八年十月七日條後,當調整。

    。

     【宋會要】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禮部奏:「修立到諸太醫學上舍推恩人,于所任州兼醫學教授,仍令醫職于醫外置。

    若任縣官者,準此。

    至通直(即)[郎]罷醫職。

    」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禮部尚書許光凝奏:「臣等契勘崇甯三年立法,本部歲許諸州軍置醫學處,見任官通醫術能文者一員,兼權醫學教授。

    其薦舉改官,并依正教授條法。

    臣等竊詳醫學教授每州一員,其薦舉改官既依正教授法,慮合抵正教授薦舉員數。

    」從之。

     七月戊子,太醫學奏:「乞本學三舍生依太學、辟雍、國子監法,隸屬禮部。

    」從之。

     八月十日,臣僚言:「伏觀朝廷興建醫學,教養士類,使習儒術者通《黃素》,明診療,而施于疾病,謂之儒醫,甚大惠也。

    暨錫命後,人才既成,(執貝)[宜]試其能。

    又元降指揮,便合赴評評:苗校:「評字疑是試字。

    」,注授諸州曹掾、簿尉,而于診療略無所預。

    雖有成才,莫獲試用,而朝廷亦無以核診療之實。

    昨降指揮,有初任注在京醫官住程去處差遣一次,則似之矣。

    又旋即沖罷,臣實未谕。

    若謂欲清其選,則既錫之名第,又加之品秩,且得為州縣親民之官,視兩學無異,其選固已矣此句疑有脫誤。

    。

    至 于診療疾病,乃設學求才之本指。

    而命官之後,終不良之良:疑誤。

    ,豈朝廷循名責實之意哉伏望特诏有司,今後太醫學生已行推恩,即于診療之際,量行試用,校其全失,以為參部注官久近之期。

    則學生未入仕者,知其必用,不待考察,而自知勉勵于診療。

    庶使醫學平昔所養,皆有所用。

    」诏令尚書省立法。

     七月三十日,太醫學奏:「契勘先承朝旨,本學生既依三舍法,其應緣事務,并依太學、辟雍、國子監條法施行。

    内事有不同者,從本學逐旋條具,申尚書省。

    今切見太學、辟廱、國子監所行三舍生等事,盡隸禮部。

    即今太醫三舍生事務,隻依伎術隸屬祠部。

    所有選試注授工濟等職事隸祠部外,其兩學、諸路學法若有增損條文,禮部既系所隸,自可謄報在學遵守,參照行遣。

    貴免所行三舍學法不緻抵牾。

    」從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提舉太醫學奏:「據太醫學錄鄭績劄子,契勘太醫學舊法内一項,學生所習,有方脈,有針科,〔有瘍科〕有瘍科:原缺,據本書所稱醫學『三科』例補。

    。

    每遇試日,即于《素問》、《難經》及方書内三科出題為問。

    今習大經外,又兼《素問》、《難經》、方書,諸般科目,并在其間。

    其分科之文、顯屬虛設。

    乞于學生家狀内,删去方脈、針、瘍等科字,卻添入某經、《素問》、《難經》、方書字」。

    從之。

     八年十月七日,尚書省言:「勘會太醫學上舍出身人,自來改官不依貢士上舍,隻作餘人。

    緣本學升補校定、釋褐殿試等,并已依兩學法,所有改官,理合比附有出身人施行。

    」诏申 明行下八年明行下八年:此句至下政和六年閏正月四日條系錯簡,當接前政和五年八月二十日條下,參前校記。

    ,赴學事司類試,升補上舍,秋季貢發。

    政和九年春,赴太醫學。

    即候五年,纔有該貢之人,竊恐遲緩。

    今相度,欲乞權降一時指揮,候至政和九年試補升貢,并依本法施行。

    所貴早得應先之人,該預升貢。

    并政和九年隻乞就本縣投狀,縣保明申州,依縣學補試條法,試補入州學,充外舍等。

    勘合太醫學所乞,系是将五年中次第公、私試升補校定,于一歲中并行升貢。

    竊慮考選無素,兼恐未應前降『依仿兩學貢士』指揮。

    本部今勘當,難議施行。

    」诏令太學比仿崇甯年辟廱貢士權行指揮,将可以施行事條具申尚書省。

     九月八日九月八日:苗校:「按《長編拾補》卷四一系此诏在政和五年九月甲戌。

    」,诏諸州醫學博士并改作醫博士。

     十六日十六日:苗校:「《群書考索後集》卷三○此條系在政和五年九月。

    」,禮部奏:「契勘諸路醫學,每年合貢及該推恩人數,今紐計下項:諸路醫學三年合貢人數共七百三十三人。

    第一年二百三十九人,第二年二百三十九人,第三年二百五十五人;合該推恩人數,第一年三十人,第二年三十人,第三年四十人。

    又契勘下項: 一、舊進士并諸科解額并五路剩額,及國子監開封府解額,共四千八百九十二人。

    内一百三十人充武士貢額,二十四人充貢孝悌特起之士,四千七百三十八人立為見今諸路貢額。

     一、舊額進士五百六十人,諸科四十人。

     一、見今貢士,三年推恩額六百人。

    太醫學供到狀,契勘諸路升貢醫士,系每年春以一路醫學内舍赴學事司所在州類試上舍,以合格三等對校 定三等參定等第,奏貢赴太醫學,與本學内舍同(舍依試,依額升貢,赴太醫學,與本學内舍同)試,依額取推恩之人。

    其試入等不該推恩人,補内舍。

    不入等人,并補外舍。

     一、未貢到人年分,即且依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七日指揮施行,餘并依見行條法。

     一、候将來諸路通醫士人漸多,即令本路學事司申取朝廷指揮。

     一、如有未盡事件,仰太醫學條具,申尚書省。

    」诏依拟定推恩,以十五人為額,仍先次施行。

     十二月二十九日,福建路提舉學事司奏:「承,契勘諸路醫學每年合貢及該推恩人數,诏令尚書省别行措置。

    切緣本路八州軍,昨蒙撥到開封府及五路二項解額共一百九十七人,充文貢士額。

    系逐州分三歲入貢,每州所撥人數不等。

    今來樁留一分,充醫士貢額,即合随州将所撥到開封府及五路二(頃)[項]解額内樁留一分。

    其間至有零數,不及十人,未審有無,亦樁留一名。

    兼文士貢額,分三年入貢。

    政和(年)[五]年系第一年,已貢過一年人數;政和六年系第二年,未曾入貢。

    其樁留一分醫士貢額,合從文士三歲貢額内豁除。

    又緣醫學生政和六年方赴州學歲升充外舍,政和七年上舍,其貢額系比仿諸州學格内文士三年所貢人數,十分中以一分五厘人數創立諸路醫學貢額,分為三年,貢額并不侵占文士。

    貢額有本學上舍推恩人額,第一年、第二年各三十人,第三年四十人,并不在文武 士推恩額内。

    」七月七日,诏令尚書省别行措置。

    尚書省勘會:「諸路文貢士系三年共取舊省額推恩人數,及諸路貢額系以舊解額人數立定。

    今來太醫學于創立百人推恩,其數太優。

    兼法行之初,竊慮諸路少得通醫士人升貢,其所立貢額亦多,理合裁定。

    今措置下(頃)[項]: 一、諸路貢額,依下項人數,以昨來撥充貢額内樁留一分人數充。

    府畿十五人,京東東路五人,京東西路五人,京西北路五人,河北東路三人,河北西路(回)[四]人,河東路三人,永興軍路二人,秦鳳路二人,江南東路四人,江南西路四人,淮南東路四人,淮南西路四人,荊湖北路三人,兩浙路六人,福建路六人,廣南東路三人,廣南西路三人,成都府路三人,利州路三人,梓州路三人,夔州路三人。

     一、推恩額十人。

    一、殿試前一年,依武士法,以諸州内舍生有校定人赴本路提舉學事司所在州公試。

    七年,赴公試,升補内舍。

    其政和七年系殿試前一年,本年系合類試上舍年分。

    當年醫學生方就公試升補,卻未有合赴試上舍之人,亦未審有無,便從今年樁留一分醫士貢額。

    乞降指揮遵守。

    」尚書省勘會:「醫士貢額,系以昨撥充文士貢額内樁留一分武士貢額人數充,即不合于文士貢額除豁。

    今來福建提舉學〔事〕司所申除豁文士貢額,顯未允當。

    其上件貢額,候将來有合貢醫士年分,方合用額升貢。

    今既未有合貢之人,即合依舊存留。

    竊慮諸 路更有疑惑去處。

    」诏令禮部疾速申明,遍牒行下。

    仍關太醫學照會。

     六年閏正月四日,太醫學奏:「契勘本學博士,乃專解傳授諸生,任為師儒,皆朝廷所選。

    然天下州軍,以醫隸職而為郡将所差補者,亦曰醫學博士。

    欲乞依仿諸州醫士之稱以易之,庶有辨别。

    」祠部檢會,諸州醫學博士并改「醫博士。

    」又取到太醫學狀:「今來雖有改為『醫博士』指揮,緣尚與本學博士稱呼相犯,即未有許改博士字指揮。

    」诏改諸州「醫博士」為「職醫」。

     太醫學教養多士升貢,合選任學官,恩數悉視兩學,略無少異。

    乃若訓導之官,獨未推掌。

    而無出身之人,十居其重和元年十一月十五日,臣僚言:「伏(上)[五]。

    伏望依諸學教導官,于有出身人内選除。

    其見任博士、正、錄、學谕無出身官,并乞别與一等差遣。

    」從之。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罷在京醫筭學。

     二十九日,诏:「太醫學俟殿試人,特許赴來年特奏名試。

    」 二年七月己未,诏曰:「先帝董正治官,太醫局置丞、教授,立學生員額,成憲具存。

    今醫局之外,複建醫學,既違元豐舊制;舍選之法,本示教養,今又醫學生賜第之後,盡官州縣,不複責以醫術,平昔考選,遂成虛文。

    (任)[在]京醫學,可并罷;應醫學三舍生,舊系内外學籍,願入學者,上内舍并特令于見醫學舍額上降一舍。

    外舍許通理醫學校定入學。

    令禮部國子監限五日條具聞奏。

    」 二十七日,禮部國子監奏:「準節文,在京醫學可 并罷;應醫學三舍生,舊系内外學籍,願入學者,上内舍(持)[特]令于見醫學舍額上降一舍,外舍許通理醫學校定入學。

    内舍降充外舍之人,比之元系外舍人,卻無較定者,許通理。

    」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畫學 畫學 【宋會要】 大觀元年二月四日,國子監修立到畫學補試外舍,于本貫出給保明公據照驗,或召命官一員委保詣實,投納家狀試卷,聽收試等條,并系創業,沖改舊條。

    從之。

    先是,崇甯五年九月三日,大司成薛昂言:「書畫學止系置籍,注人年甲鄉貫三代。

    入學條三年條:疑誤。

    ,經大比,定奪等第,方分三舍。

    昨來兩學各以二(頃)[項]為額,今來止各以三十人為額。

    近本監條畫,以五(千)[十]人為上舍,十人為内舍,其外舍止各十五人。

    而舊法元無補試,乞願入學者逐季附太學補試院,以所習書畫文義量行校試,取合格者補充外舍生,仍依武學法破食。

    所有量行校試,乞令國子監詳酌立法。

    」至是始上: 一、畫學,令諸補試外舍,于本貫出給保明公據照驗,或召命官(官)一員委保詣實,投納家狀試卷,稱說士流、雜流,聽收試。

    限試前五日(生)[收]接。

    諸補試外舍,士流各試本經義二道;或《論語》《孟子》義。

    雜流各誦小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