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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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王近屬之子孫,年十五以下者,亦許試小學生。

    如是,則遠近宗屬,皆相勉以興于學。

    以厚人倫,以睦同姓,顧不韪欤臣不勝拳拳。

    」 後批送部勘當,申尚書省。

    本部連送國子監勘當:「今據本監申送,衆官聚議,今據宣教郎國子博士許應龍等狀申,令聚議,開具申禮部,備申都省,取自朝廷指揮施行。

    一、範宗谕奏劄乞将前隸宮學諸生并特與附公、私試,及諸王宮子孫年十五歲以下者亦許試小學生,仍複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今聚議,照得宮學舊有教授,所以訓諸王之近屬。

    今宮學改為宗(祥)[庠],教授轉為博谕,四方之宗親由試而入者,皆預教養,而近屬反不獲預,申請委實允當。

    今欲乞複置教授一員,以廣訓迪。

    仍(今)[令]舊籍宮學諸生,并特附公、私試。

    如兩試皆中,與補宗學生員。

    十五歲以下,亦許試小學生。

    庶幾親宗屬、長幼子孫,皆被作成之賜。

    一、奏劄内又乞特放宗學補試事,今聚議,證得宗學昨來隻與已發舉人就補,所以來試者寡。

    雖兩次取放,僅得九十名,自今在學不滿三十人。

    今來學舍增創,十倍于前,合廣招徕之路。

    欲從所陳,證太學 初建體例,特與放補一次。

    不以已請舉為限,于今秋附試場,排日引試。

    仍乞先期行下諸路州軍,曉示施行。

    本監所據衆官聚議申到事理,備錄在前。

    今勘當,欲從衆官聚議申到事,備申都省,取自朝廷指揮施行。

    」诏從禮部勘當到事理施行,劄付宗學。

     七月十四日,宗學言:「(大)[太]學體例,有醫官二名,以為坐齋諸生緩急療治之備。

    今來宗學規模增廣,生員衆多,雖收太醫免解生邵良臣一名,未曾申明請給,是緻本人未專奉職。

    今照得太學有醫官二名,分番宿直。

    每名除本監月支審糧錢五貫文外,有合藥等錢,系屬左藏庫幫支。

    昨收太醫免解生邵良臣,每月亦于本學支給審糧錢五貫文。

    所有合藥錢,乞下所屬幫收。

    」從之。

     八月十三日,都省言:「仍複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照得樞密院編修官正除,特與命詞給告。

    今來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亦合一體施行。

    」诏今後正除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特與命詞給告。

     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都省勘會行在大宗正司,近朝廷科降錢物,鼎新修蓋,已一切圓備,合義指揮。

    诏令知宗宗丞,自今後照百司例,每日入局,不許在内居止,亦不許轉借與人充解。

     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诏将宗學上舍與注教官差遣,仍在太學曾升補内舍人之次注書。

    先是,臣僚言:「國家中興,文風尤盛。

    故雖麟趾之公子,亦皆亹亹學問,博古通今,英材輩出。

    陛下首建宗學,置 儒師之官,嚴書考之法,甚盛舉也。

    故近者宗子繇宗學而出官者,援舍選之例,得為教官,誠是也。

    而宗子之在殿試科甲而為教官者,亦絕無而僅有。

    臣謂天族貴胄,非寒素之士。

    師資之間,誠意不接,則責善之道,或緻相夷。

    故宗子之在舍選者,宜證殿試前名,優與差遣。

    其州郡教官,并不得差宗室。

    」既而都省送國子監看詳,國子博士胡剛中等聚議:「宗室殿試第一甲人許注教授,系自幹道年着令分明。

    宗學生由舍選而注教官,則始自近年複建宗學之後。

    比因臣僚奏請,今宗子在舍選者,宜證殿試前名,優與差遣,不許注授教官。

    都省批謂殿試第二至第五人,及太學兩憂釋褐人,并補文林郎、從事郎注職官。

    自第六召以下除教官外,止注判司簿尉。

    若别議優與差遣,竊慮階官資序,有礙铨法。

    竊詳都省所批,見得事理分明。

    臣僚優異之說,若與注職官,委礙铨法。

    若不許授教官,止令退而注判司簿尉,則非惟無以稱優異之說,而殿試甲科、宗學舍選,卻恐遂成虛文。

    」故有是命。

     六月三日,臣僚言:「臣聞上之開設學校,貴乎教養之兩盡;下之講明學問,貴乎師生之相資。

    師生日親,則教養無愧矣。

    臣讀《學記》曰:『凡學之道,嚴師為難。

    師嚴然後道尊,遂尊然後士知敬其學。

    』三代之學,所以淑人心,粹化原者,亦惟範模之功是賴。

    仰惟國家設成均以風四方,創建宗學為我宋億萬斯年之計,猗欤休 哉!士生斯時,魚躍鸢飛,抑何幸邪!謂宜(告山)[涵]養作成,光明偉,追《棫樸》官人之盛,衍《豐水》數世之仁。

    超邁前古可也。

    而臣拳拳愚忠,有願為(升)[陛]下告者。

    臣起自諸生,粗識學校事體。

    有司成以總其綱,列官師以任其職。

    月有私試,必公心去取,使營求者不得以行其私。

    旬有堂課,必詳與批抹,而傳齋者亦足以示其勸。

    點請生員,以扣擊其所得;所複問難,以考驗其所蘊。

    朝夕接密,而師生舉無隐情。

    聞見既廣,則器識自充。

    異日緻君澤民之業,實基于此。

    今乃不然。

    臣不欲悉數其故,長貳有兼(識)[職],間不入局,則學官足纔及直舍,而旋即命駕矣。

    不聞延見佳士,尚何考德問業之可望還舍既不許接見生員,自應質疑辯惑之無因。

    規矩昭揭,固非所以繩善類也。

    不肅則踰者無所忌憚。

    出假者節,蓋欲其一意肄業也。

    不檢者乃肆行而自贻伊戚。

    試有得失,各安其分可也。

    彼黜者乃誣謗喧傳,至于下有司究問。

    此何等士風,而見于有道之世耶負陛下教養之恩多矣。

    今之宗室非不備,饩廪非不豐識治者謂有養而無教。

    是誠可咎耳。

    昔韓愈晨入太學,招諸生而誨之。

    視此,甯無愧乎臣受恩思報,有見辄言。

    事有關于風化之大者,尤當不避仇怨。

    欲望聖慈下臣此章,以示三學,使知以天子學校為念,以諸生講明學問為急。

    勿私情,一洗舊習,丕變士風,不勝斯文之幸!」诏從之。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一太學 太學 【宋會要】 建隆三年六月,以(右)[左]谏議大夫崔頌判監事左:原作「右」。

    《長編》卷二、《群書考索》後集卷二六作「左」,據改。

    賜之。

    ,始聚生徒講學。

    帝诏中使以酒 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先奉诏,令分習五經。

    内有系籍而不至者,又有住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

    緣監生元有定數,欲以在監習業之人,補充生徒。

    」诏令元系籍而聽習不阙,得(千)[予]秋賦。

    系籍而不至者,聽于本貫請。

    其未入于籍而聽習者,或有冠裳之族不居鄉裡,令補監生之阙。

    宋初,增修國子監學舍,周顯德二年,以天福普利禅院建國子監。

    修飾先聖、十哲像,畫七十二賢及先儒二十一人像于東西廊之闆壁。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國子祭酒邢昺言:「欲望自(令)[今]補蔭出身人,将來差遣,并須先于國學聽書二年。

    候滿日,本學牒送審官院,依條試驗,方與差遣。

    」诏國子監:「如内有年及二十五以上,願就差遣者,試習經書。

    或有講學,據其所業,考試聞奏。

    」 慶曆二年閏九月,天章閣侍講、史館檢讨王洙言:「庠序之設,教化所先。

    自項學徒,未愻師業。

    國子監每科場诏下,許品官子弟投保官家狀,量試藝業,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

    多或至千餘人,即随秋試,召保取解。

    及科場罷日,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

    若此,但為遊士寄應之所,殊無國子肄習之法。

    居常講筵,無一二十人聽讀者。

    以聖朝經籍道崇,儒雅日盛,豈茲學校弗着彜規必若稽于唐漢,率之令典,則慮改作為重,尚難丕革。

    誠能少加程約,亦将有所招來。

    況之前日,漸可馴緻。

    欲望自今應國子監,每遇科場敕下,授納取解家狀日已前,須實曾附本監聽學滿五百日者,許投狀。

    令本授業學官取文簿勘會詣實,依例召京朝官委保,方得取應。

    每十人之中與解三人。

    其未系監生欲求試補者,亦不限時月。

    每有一二十人投狀,即逐旋量試藝業收補。

    隻令在監聽學,簿管姓召。

    仍每日講筵,應系聽讀生徒,并于本監授業官前親書到曆。

    如遇私故出入,或疾告歸甯,并于判監官處具狀乞假。

    候回日,于名簿開記請假日數。

    若滿一周年已上不來參假者,除落名籍。

    大率數年一遇科場,若聽學五百日者,許取文解,在其間遊息之日多矣。

    然于學校之版、齒位之叙,必衆于今日也。

    願下學官參議施行。

    」诏國子監詳定以聞。

    本監請:「自今去經試補學生去:疑誤。

    ,并依起請,聽讀滿五百日,方許取解。

    已得國學文解,省試下者,止聽讀一百日,許再請解。

    并十人與解三人。

    所有逐日聽讀,親書到曆,如有請假,托人代書,其不到及代書人,實殿三舉,仍落名籍。

    學官故縱者,科違制之罪。

    律學即日一仍舊制。

    釋奠先聖,學官帥生員陪位,近歲多不遵行。

    自今每遇釋 奠,見在監聽讀生員,并須陪位。

    學徒居,宜較文藝,以激進修。

    自今後每月兩次輪差學官兩員出題目,量加考試,第其優劣。

    唐置六學,皆品官子弟充員。

    其庶人子弟,亦有四門學。

    今國學除七品已上子孫許召保官試補外,八品以下至庶人子孫,例不收補。

    自來雖有此條貫,每遇科場,多有冒稱品官子孫,難以詳别,緻容假妄,或興訟訴。

    自今欲依仿唐制,立四門學,以八品以下至庶人子孫補充學生。

    不唯漸革偷薄,亦以示國家育材之廣也。

    附監生徒聽讀已久,須正系生員名籍。

    自今每歲一補試,差學官鎖宿對彌,精加考校,取文理相通者,具名聞奏,給牒收補。

    内不合格者,且令理日,依舊聽讀。

    後次與試。

    若三試不中者,便不在試補之限。

    」從之。

     三年十一月一日,诏:「國子監、太學、天下州縣學生徑,更不立聽讀日限。

    進制興學校,選儒士,充教授,鹹有課試之法。

    」而谏官餘靖極言其非便。

    故有是命「三年十一月」至「故有是命」:原為眉批,末有「加五年正月條上」,茲據移入。

    。

     五年正月十二日,有司上言:錫慶院不可廢。

    诏三司别擇地,乃以馬軍都虞候公字為太學。

     皇佑三年七月四日,诏太學設官,當以教導為職。

    此歲增以房宇,賜之土田,許置内舍生二石名。

    如聞未能充數,令宜以百人為限「皇佑三年」至「百人為限」,原為眉批,末注,加熙甯元年條上」,茲據移入。

    」 熙甯元年正月,谏官縢中、劉庠并言:「慶曆中,太學内舍生二百員,并官給日食。

    近年每人隻月支錢三百文添廚,其餘自備,比舊所費殊寡。

    即今補試諸生一百五十人,方撥四五十人入學,足二百員數,餘試中未入學者尚百餘人。

    遠方孤寒,待次多日,卻歸鄉裡,奔馳道路。

    今太學齋舍空閑甚多,欲乞增置生員一百人,作三百數。

    況本監歲收租課,足以供贍。

    」又谏官吳申言:「今太學生徒以二百人為限,其數啬狹。

    遠方之士,逾年待次。

    伏乞學生不限員數,庶使向儒日盛,流化天下」。

    诏申庠再參定。

    申等言:「欲于内舍生二百人外,增一百員,名外舍生。

    逐旋補試,且令入齋聽讀,仍不給官中貼廚錢。

    候内舍生有阙,即将外舍生撥填。

    如此,則有廣朝廷育材之意,亦不違先降學制。

    」從之。

    《山堂考索》:五月,臣準诏議學校貢舉,多欲變改舊法。

    獨殿中丞直史館判官诰院蘇轼奏曰:「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責實。

    使君相有知人之才,朝廷無責實之政。

    則公卿侍從常慮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複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臣願陛下明敕有司,試之以法言,取之以實學。

    通經術者,雖樸(下)[不]廢;鞘涉浮誕者,雖工必黜。

    則風俗稍厚,學術(追)[近]正。

    庶幾忠實之士,不至蹈衰季之風。

    則天下幸甚。

    」上得轼議,喜曰:「吾固疑此,得轼議,釋然矣。

    」知制诰宋敏求因轉對上言:「州縣有學舍而無學官,四方之士,輕去鄉裡者,以求師也。

    請州置學官,三歲一下務。

    得士三百人,今請二百人試詩賦論策,糊名通考之如舊。

    其百人,請如赦文,令(則)[州]郡論薦,轉運使審核之。

    太學生則委判國子監官,禦試随其所學而試之。

    學有師,故士不輕去鄉裡;随其所學而試之,則文辭、經藝、行實之人,皆無遺也。

    」其後官不數變易,太學建三舍,命舉人以官,州置學官,三路 取百人,多敏求發之也。

    《玉海》:舊制,試補監生六百人,五月增為九百人。

     四年十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近制增廣大學,益置生員。

    除主判官外,直講以十員為額,每二員共講一經。

    委中書選差,或主判官奏舉,以三年為任。

    選人到監,五年與轉京官。

    或教導有方、職事不修者,并委主判官聞奏,當議升黜。

    其生員分三等,以初入學生員為外舍,不限員;自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以百員。

    内舍以二百員為限。

    其生員各治一經,從所講之官講授。

    主判官直講,逐月考試,到優等舉業,并申納中書。

    學正、學錄、學谕,仍于上舍内,逐經選二員充。

    如學行卓然尤異者,委主判及直講保明聞奏,中書考察,取旨除官。

    其有職事者,授官訖,仍舊管勾。

    候直講、教授有阙,次第選充。

    其主判、直講、職事生員,并等第增添支食錢。

    」從之。

     二十八日,诏殿中丞宋靖國、贊善大夫呂嘉問,相度錫慶院,建太學。

    從禦史知雜鄧绾所請也。

    绾言:「國子監粗容春秋釋奠,齋庖之室,不足以容諸生。

    至于太學,即未嘗營建,止是假錫慶院西北隅廊屋數十間,逼窄湫隘。

    又官司未嘗葺治。

    今大新學制,學者聞風,坌然畢集,恐不足以容。

    乞特賜錫慶院為太學。

    」故命相其地建之。

    《文獻通考》:生員纔三百人「生員」前:《文獻通考》卷四二有:「四年,侍禦史鄧绾言:國家治平百餘年,雖有國子監,僅容釋奠齋庖,而生員一尢所容。

    至于太學,未嘗營建,止假錫慶院廊庑數十間」,下乃接「生員纔三百人」雲雲。

    當補,方為完整。

    ,請以錫慶院為太學。

    仍修武成王廟為右學。

    上以拟三皇四代膠、庠、序、學東西左右之制,下則可複于漢唐生員學舍之盛,乃诏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講書堂四。

    諸生齋舍、官掌事者真廬略具,而太學楝宇始謹,足用議學校貢舉。

    初,蘇頌子嘉在太學,顔複嘗策問王莽、後周變法事,嘉極論為非,在優等。

    蘇液密寫以示曾布,曰:「此輩唱和,非毀時政。

    」布大怒,責張琥曰:「君為谏官判監,豈容學官與生徒非毀時政而不彈劾。

    」遂以告安石。

    安石大怒,遂逐諸學官,以李定、常秩問判監,選用學官,非執政所喜者不與。

    陸佃、黎宗孟、葉濤、曾肇、沈季良與選。

    季良,安石妹婿;濤,其侄婿;佃,門人;肇,布弟也。

    佃等夜在安石齋授口義,旦至學講之,無一語出己。

    其(沒)[設]三舍,皆欲引用其黨耳。

     紹興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太學養士,權于臨安府〔學〕措置,增展學:原無。

    苗校據《系年要隸》卷一四七、《宋史全文》卷二一上補。

    ,其格法令禮部讨論」。

    先是,屢有臣僚言宜複太學,以養育人材。

    上以戎事未暇,至是,乃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诏太學養士,權以三百人為額。

    禮部讨論,國子監養士,國初取補國子三百人為額。

    慶曆三年,仍立四門學,以士庶子弟為生員。

    嘉佑三年,以四百五十人為額。

    七年,增一百五十人。

    慶曆五年,為太學。

    皇佑三年,許置内舍二百人。

    熙甯元年,以四方士人盛集京師,遂以九百人為額。

    四年,以一百員為上舍。

    至元豐以來,養士以二千六百人為額。

    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外舍二千人,國子二百人。

    昨來行在監學,止以元随從車駕三十六人為學生,故有是命。

    同日,又诏行在監學,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

     十三年正月癸卯,以嶽飛第為國子監太學,前洋街。

    堂一曰崇化,淳熙十六年二月,改今名。

    齋十有二。

    「禔身」至「時中」。

    高閱拟齋名,在二月乙酉。

    舊太學七十七齋。

     二月己卯二月己卯:《群書考索》後集卷二八同。

    《建炎要錄》卷一四八作「二月庚申」。

    ,國子司業高闶言:「陛下複興太學,凡養士取士之法,當取聖裁。

    」上曰:「自有祖宗成法。

    」闶曰:「有慶曆、元豐、紹聖、崇甯法,有司未知适從。

    若出于聖裁,則行之乃久。

    」闶又奏:「舊太學、辟雍皆有禦書,今亦乞建閣,以藏禦書。

    仍願 特灑宸翰,加惠多士。

    」 時诏太學額外補中之人,許令待阙,候見阙日,與參長假人對撥。

    至科場年,許赴監,依不滿年人例取應。

    二月二十二日,诏:「補太學生,以諸路住本貫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曾犯第三等以上罰,遊學者同。

    或雖不住學,而曾經發解,委有士行之人,教授委保,申州給公據,赴國子監補試。

    其(令)[今]秋四方士人來就補試,恐有已到行朝,或見在路。

    其間有不曾住本貫學之人,難以阻回。

    權将執到本貫公據人,許補一次。

    」從國子司業高闶請也。

     同日,國子司業高闶言:「今參合條具太學課試及科場事件如後:第一場,元豐法,紹興、元佑、大觀同。

    本經義三道、《論語》、《孟子》義各一道。

    今太學之法,正以經義為主欲依舊。

    第二場,元佑法賦一首,今欲以詩賦。

    第三場,紹聖法論一首、策一道。

    今欲以子史論一首,并時務策一道為三場,如公試法。

    」诏從之。

     同日,國子司業高闶言:「契勘太學補試,依元豐法,合試經義一場。

    宣和法同。

    今為士人多習詩賦,(解)[鮮]通經義,難以純用經義收補。

    其舊習經義士人,或不習詩賦,又難以純試詩賦。

    竊見仁宗皇帝朝,判國子監胡瑗所補監生,隻試論一首。

    (令)[今]秋補欲權依此例,且試論一道。

    系是經義士人素所安習,庶幾均一。

    自紹興十四年(秦)[春]補,并依元豐法。

    伏望睿斷,以幸學者。

    自(令)[今]日始,永為定式。

    」诏從之。

     二十七日,國子司業高闶言:「在京太學,講堂及諸齋名。

    并系 神宗皇帝所賜。

    今來崇複國學,已興修一堂,欲以敦化。

    并在京太學齋名七十有七,今來已興修一十二齋,欲拟《禔身》、《服膺》、《守約》、《習是》、《允蹈》、《存心》、《持志》、《養正》、《誠意》、《率履》、《循理》、《時中》。

    從之。

     三月三日,國子司業高闶言:「臣聞先王謹庠序之教,必先申以孝悌之義。

    國學舊法,或犯不孝不悌,固不在入學之限,而在學九年,不歸省侍者,則斥而出之。

    徽宗皇帝慨念九年之遠,非所以敦其養親之心,特降禦筆,立為三年之限。

    匿而不陳,仍重其(今)[令]。

    其法藏于有司,今尚存也。

    自罷舍法之後,專用舊制,而此法遂不複行。

    今國學落成有日,駿惠前烈,以章孝治,此其時也。

    願诏有司,複立三年之限。

    」從之。

     四月五日,诏大學補試及私試,并用謄錄。

    從左迪功郎張保大請也。

     六月十二日,知臨安府王言:「根括到本府城外居民冒占白地錢,月得二千八百餘貫。

    欲充太學養士之費。

    若以三百人為額,除假故外,可以足用。

    」從之。

     十九日,宰(職)[執]進呈差太學官文字,上曰:「初複太學,師儒之任,尤當遴選。

    須得心術正者為之講明經旨,開谕後進。

    一有邪說,學者從而化之,為害非細。

    卿等切宜重擇。

    」 二十一日,诏差禮部侍郎兼權直學士院王(嘗)[賞]撰《興建太學記》。

    知臨安府王有請撰記,下國子監勘會。

    國朝太祖皇帝重建國學,系翰林學(十)[士]陶谷撰記。

    徽宗皇帝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