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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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乞逐色各特差一名。
一、不息已系轉至朝奉大夫,今年初遇大禮,合該奏薦子孫一名。
乞依前宗官令已得指揮,于文資内安排。
」 招并從之。
内公使錢,緣不息官系遙郡支給,令戶部每歲特支錢五百貫。
候轉官至應給日住支。
七年,英國公未就傳,大理正王尚之乞選儒臣 為東宮小學教授,上令讨論典故。
正月二十六日,以正字楊暢兼皇太子宮小學教授。
四月十五日,右領軍衛将軍陳龜年以伴讀皇孫《孝經》《論語》終篇,遷秩。
八年七月十七日,知宗正事不(息)[癸]言:「宗室犯罪,未至拘管,乞于諸王宮學置自訟齋,使之循省。
」趙雄等奏:「若附太學自訟齋,規矩見成,不勞措置。
」上曰:「不若隻(今)[令]宗司自蓋造。
」 十年五月三日,诏增置小學教授一員,以何澹、鄭锷同兼。
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澹及羅(黠)[點]兼皇孫平(賜)[陽]郡王府教授羅點:原文作「羅黠」,《宋史》卷三九三作「羅點」。
又:「陽」,原作「賜」,據《宋史》卷三七《甯宗紀》一改。
」 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權知大宗正事不黯言:「乞将西、南兩外敦宗院及諸郡縣主宗室、宗女、宗婦,合得孤遺錢米,委本路提刑常切覺察,遇有積壓不支去處,嚴催督,庶假監司之勢,宗室獲免饑寒。
如有提刑黨庇,遵奉不虔,亦乞施行。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指揮,申嚴約束,毋緻違戾。
十五日,诏大宗正司減後行二人、巡視親事一人、衣糧親事官一人、步軍司差到看管兵士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六年二月一日,诏敦宗院改為睦宗院。
八月二十九日,知大宗正事不黯言:「西、南兩外司官屬,隻有宗教一員系選人,無許舉改官之制。
乞特降指揮,許每歲發改官狀一紙舉宗教。
」從之。
紹熙二年二月十四日,大宗正司言:「太保安德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嗣秀王伯圭奏:本位南班宗室,合與不合 主管事」诏特依所乞,令就行主管。
六月二十二日,诏皇伯太保嗣秀王伯圭除判大宗正事。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宰執進呈禮部、國子監看詳到王奭乞選擇宗屬附大學教養等事,上曰:「祖宗别設宗學之意,所以優待宗子,自是難令衮同在太學。
」先是,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王奭言:「宗庠之設,凡事具文,有名無實。
欲量立數十員之額,于宗屬中擇其年少而未仕,與夫有官而年未及參選(若)[苦]貧而(顧)[願]自奮于學者,依國子生附太學例,于大學辟一齋以處之。
就于公廚日添錢糧養贍月書季考之類,皆可責辦。
」學官令盡用太學規程,禮部、國子監看詳:「今若移宮院之學于上庠,又以學官業宗子規矩,即與祖宗舊法不同。
且如崇甯元年指揮,罰俸勒住朝參等事,皆非用太學規程。
兼宮學教授既有專職,難以更貴學官兼領。
進呈之次,故聖谕如此。
(崇甯)慶元六年十月七日「慶元」前:原有「崇甯」二字,眉批又注雲:「崇甯二字去」,故茲删除。
,诏:「西、南外宗司官,歲舉教授改官,許逐司每任内互舉一次。
」以知南外宗正不戒、知西外宗正公迥言:「淳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敕節文:外宗官,許歲發改官狀一紙,與本司教授。
照得二宗司官教授宗司:原作「司宋」,據上文乙正。
,皆以三年為任。
初一年可發一紙,至第二、第三年,見在教授,不可再發。
又别無可舉之官,乞各将任内合發宗學教授舉狀,兩司隻就歲發未盡之數,通融互舉。
」故有是命。
嘉泰元年四月十九日,诏将潛邸府改充開元宮,并 大宗正司。
卻将大宗正司改作百官廨宇。
開禧七年七年:原書眉批:「案,開禧止三年,此七年誤。
」。
八月癸卯,複建宗學,置博士、谕各一人,弟子員百人。
嘉定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都省言:「本朝典故,在京舊有宗學,西南兩外宗司,亦各建學。
渡江以來,西南兩外宗司置學如舊,而行在宗學尚未修複。
」诏三省條具以聞。
八月二十六日,诏臨安府踏逐空閑地,建宗學。
其學置六齋,生員以一百人為額。
遇補試年分,申請補入,隸祭酒司業,置宗學博士、宗學谕各一員,前廊職事四員。
每齋長、谕各一員。
其合行事,令國子監長、貳條具申尚書省。
八年四月五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危稹言:「竊惟宮庠乃國家親睦教養之地,伏自紹興複置以來,因陋就弊,阙典甚多。
嘗閱按牍,檢會嘉定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都省劄子,範擇能申請:『乞将本學殿堂後睦親宅空閑位子壹所,量加修葺,展入宮學,以充講堂齋舍。
』已劄下臨安府,差官相視地段,打量畫成圖本,檢計工費外,欲乞檢照臨安府已申事理,早賜施行。
」诏今封樁庫支撥官會三千貫,付臨安府,委官同官學計置,如法修蓋。
九年十二月五日,尚書省劄子:「勘會昨已降指揮,興複宗學,令隸祭酒司業。
今來已将諸王宮學重行建造,合與改作宗學。
仍參照國朝典故,宗學舊隸宗正寺,合議施行。
」诏将諸王宮學改作宗學,仍隸宗正寺施行。
同日,诏将諸王宮學改作宗學,仍照國朝典故改隸宗 正寺。
《文獻通考》: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谕一員,并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
谕在國子正之上,俸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體例。
于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而彬彬可觀矣。
旋有旨複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十年正月十四日,诏宗學博士班序在太常博士之下,宗學谕班序在國子正之上。
其請給人從賞典等,并依國子博士及國子正體例施行。
三月十九日,宗正寺言:「宗學合行事件: 一、本學生員,照得期日已迫,恐妨補試。
今欲且照已降指揮,将應曾得解宗子,附國學補試後場引試。
所有合取員額,候引試訖,具終場人數申乞,取放施行。
其合格人,依太學例,簾試訖妝供外,有阙額未補之數,合候後次補試,申取指揮。
一、放待補,今欲于逐舉解發人數之外,亦與量放待補。
每百人取一十五人為率,逐處給帖,前來妝試。
若人數不及,照數取放。
一、外舍生,太學每歲二十人校定一人。
今欲以一十五人校定一人,零分亦校定一人。
一、私試太學,每一十人取一人為合格,零分亦取一人。
今欲以八人取一人,零分同。
一、公試太學,通榜二十人取三人,内鵑二等約三十五人取一人。
今欲以五人取一人,内第二等以二十五人取一人。
如有外舍校定,方許随榜據阙升補。
以未有校定,依太學追補法。
如追補不及格,理作校定用。
一、内舍生,太學每一十人校定一人,零亦校一人。
今欲以七人校定一人,餘分同。
上舍試年分,十分為優;非上舍試年,(入)[八]分為優八分:原作「入分」,據上文改。
;餘平等,次年奏名。
若未有校定,不該升補者,以所得分數,歲終理為校定。
一、上舍試,太學間歲一試,每一十人取三人,分優、平二等。
約一十二三人取一人,入優等。
武學三歲一試,每三人取一。
今宗學人數不多,欲以三年一放舍試,亦與三人取一人。
内舍須及一十人,方放優等一人。
一、解試滿年外舍生,太學約一十三人取三人。
照得宗子赴監試系七人取三人,今欲以宗學滿年生,依監試例,七人取三人。
一、兩優,今欲以兩入優等人,許赴殿試。
除宗室舍得升甲外,視科甲高下補官,仍特與堂除教官差遣外,有中等、下等上舍,亦與依守年法赴廷試,并随科甲高下補授。
宗室自有升甲升名體例,更不用攀用太學上舍恩數。
将來生員增多,内舍及二十人以上,所有兩優恩例,卻申取指揮。
一、每月私試差官,今照監學訓,合差宗博、宗谕充考校官,宗寺長、貳輪充監試外,有封彌謄錄官,合委本寺丞、簿輪充。
緣本寺簿時暫兼宗學谕,若令封彌謄錄,委有相妨。
今欲将封彌對讀以丞充攝外,其剩錄,權差本學監門使臣兼監。
所有逐官,從例合破添給食錢。
本學卷子數少,欲照監學官例,權從半支給。
其使臣,本學量行支破,候成次序,别差宗谕。
其丞、簿,卻照監學例施行。
一、補試差官。
今照得太武學補試本學, 除留正、錄一員在外主行規矩外,餘官盡行入院考校。
今來本學隻有博士及宗谕共二員,并合入院。
照得初放補試卷子必多,竊慮考校不辦,欲就院内共考校。
及封彌、對讀、謄錄官,亦乞就差監試簾外官。
一、每月私試及公試、補試,納到試卷,照得卷子兼合用印。
所有木龊印、條印,乞照國子監例,徑行雕造外,所有試卷,并封彌,謄錄印記,行下所屬鑄造。
一、齋舍講堂,合行命名。
今欲權作四齋為額,從本學官撰拟,作「立愛」、「貴仁」、「大雅」、「信厚」,堂名作「明倫」。
一、職事。
今欲通置學正、學錄各一人,仍兼直學、學谕。
各月給三千,每(廓)[廊]齋長、齋谕各一人,月給各一千。
照得宗學建立之始,方行收補生員,所有大小職事,本學即未有校定分數可差。
候補試開牓後,權于三名前選差屬行稍高者充長、谕,權兼前廊。
仍候歲終校定,及将來私試第一人、公試三名前,從本學正行差補。
一、吏額。
今欲差置職級、手分、楷書、正、錄司各一名,共以五名為額。
除本學見管二名元額,與理年遞趱,餘三名欲于他處官司且權行踏逐,抽差能書寫、谙知行遣人補充。
仍照寺監體例訖遞遷。
所有各人請給,欲照宗正寺見幫勘胥史資次等鵑。
内職級依本寺正胥史例,手分依正胥佐例,貼書楷書并依權貼書例,正、錄司依國子監正、錄司例,請給支破外,其職級年勞解發恩例,取自朝廷指揮,送敕令所修定施行。
一、諸色等人,照得本學已立學舍,所有官錢物、書籍、柴米等,合差置專知官一人,于刑部差副尉充,立界更替。
庫子一名,同共掌管;攢司一名,并要能書寫攢筭。
内攢庫仍各召保職,委有行止無過犯,庫子須要有家産抵當人。
公廚并供學官廚子共二名,飯局擡盤子一名,茶酒司一名。
兩廊四齋,共且置正齋仆二人,貼齋四人,甲頭一人。
逐人合支月給錢等,并乞照監學,請月給則例支破。
一、監門、監廚、巡防軍兵等,(合)[今]欲臨安府差指揮一員,(先)[充]監門兼監廚,及于本府差撥将兵一十人,充巡防看管,半年更替。
差二人充把門子。
一、逐月私試并以後公試、補試等,今欲照監學例,且招置書鋪二名。
遇試,投納試卷及充謄錄。
一、每月私試,合差謄錄人。
今照兩學例,就差本學書鋪外,仍于吏部差書鋪五名。
試日卷子多寡,卻令本學募人。
一、在學生員,合日破羊菜柴米等,今欲照兩學三舍生體例支破。
一、養士錢米,今宗學興複之初,支費未有定數,生員未有校定。
上舍、内舍欲且五十人為額升供,依外舍生例支破。
及學官每月私試考校,并顧仆雜支審糧等錢内有從半支給外,一年約度共費四千五百餘貫文,米二百五十餘石。
乞下戶部相度,于放補試日,行所屬作料次逐旋支撥樁管。
本學置曆收附,斟酌多寡,具數申宗正寺關支。
委本寺丞點對,送學官差庫照數支撥。
仍每月開具日支錢米申 寺,候歲終,赍赤曆帳狀千照赴寺驗數,照對消豁訖,具申朝廷,别行支降施行。
一、照得已降指揮,宗學仍隸宗正寺施行。
所有本學應幹合行事件,并乞照禮部、國子監、太武學體例施行。
」并從之。
二十七日,國子監言:「承左右司牒到提轄行在權貨務都茶場趙汝伋有親子崇鞏、親侄崇揆、崇總,并臨安府保明申到通判臨安軍府事趙汝适有親子崇缜、崇徇,監行在榷貨務都茶場趙師固親子布允,并乞赴本監補試。
照得前舉(識)[職]事厘務官牒到宗子(趙)[赴]國子生補試,緣未立宗學,本監已行收試了當。
今有宗學,見行開補。
所有宗子月書季考等,并照太武學體例施行,亦合有在朝職事厘務官牒試宗子國子補試項目。
緣昨來宗學失于申明上件項目,是緻逐官牒到宗子赴國子補試,本監難以收試,申取指揮施行。
」宗正寺看詳:「補試宗子,照得在朝職事厘務官,如系宗室,自合牒宗學收補。
」诏送宗正寺照應收試施行。
二十八日,宗學博士危稹言:「本學元系諸王宮大、小學,已降指揮改為宗學。
其生員見行補入,所有昨來諸王宮學,承大宗正司訓遣到聽讀生員内未曾請解人,委曾在學聽讀,系轉入大小功課簿生員,通約不過一二十人,亦當念其向學之心。
欲與許赴今來補試。
」從之。
四月二十日,宗學補試所言:「宗學生補試,檢照已降指揮,應舉取應曾得解并在朝職事厘務官,牒 試宗子,附國子試後場引試。
所有合取員額,候引試訖,具約場人數,申取指揮施行。
今來已引試經義、詩賦一場,據封彌所申,終場人數共五百二(卷)[人]五百二人:原作「五百二卷」,據下文改。
,乞指揮取放人數。
」诏通放三十名。
二十四日,宗學博士危稹言:「昨備申終場人數,去後恭被省劄,通放三十人。
以終場五百二人論之,其數誠為稀少,難為取放稍多。
特宗子解試例是七人取三人,省試則七人取一人,其選取之路本寬。
今國家加恩皇族,又置宗庠,使由舍選以入,可謂隆厚。
而制必稍優,以示勸厲。
不敢比類解省試陳乞,止乞十人取一人,增放五十人,庶幾上副朝廷建立宗學之初意。
」诏更增一十名,以四十名取放。
朝廷所以興複宗學之意,本以加恩皇族,宜有優異,以示激勸,緣宗子進取之塗素寬,難以太學舍法律之。
況太學雖約一千四百人為額,而住學者多止三百餘人。
其外舍校定約七十人,則是名曰二十二十八日,宗正寺言:「宗學博士危稹、主簿兼宗學谕錢撫劄子,本學自補試放牓二日後,即行簾引,于四月三十日升供,可預沾季者,止有一十三人。
五日後,雖間有參學人,即不在沾季之數。
今來合引私試,方議區處,告假求去者日有其人。
扣所以然,皆雲人數既少,又多孤經,月試限以八人取一人,則一日纔可取二人。
外舍限以十五人校定一人,則一歲纔可校人一。
其選既艱,無以為铢積寸累之地。
竊 人校一人,實則四人以校一人。
故本學向來條具,乞用武學舍法,每月私試,與每歲外舍校定,皆欲以一十人取三人。
比之太學雖若稍優,然宗子皆是實在學者。
太學以實住學者四人以上校一人,本學以實在學者三人以上校一人,其所增初不為多。
若依今來所乞,以見沾季人計之,歲終外舍校定亦不過四人而已。
乞照武學舍法,取放私試及校定人數。
俯念立學之初,宗子在學數少,特與照武學例放行。
候将來補滿一百人元額,卻行别議規制。
一、本學補試,節次承降指揮,取放四十人。
今來已有生員共一十三名,簾試參學了當。
内一(右)[名]為患出假外,見供一十二名私試,承已降指揮,八人取一人,零分同。
今生員止有一十二名,若照上項分數,隻合取二名,無以示立學勸勉之意。
照得武學私試,十人取三人。
今來若照武學例取放,亦止該取四名。
本學校定,承已降指揮,一十五人校一人,見今(往)[住]學生員共一十三人,若照上項校定人數,尚未該校定一人。
照得武學外舍生例,十人校定三人,零分亦校一人。
今來若照武學例,并筭零分,亦止該校四人。
更合取自指揮。
本寺照得宗學建立之初,參學生員尚少,若不權從所申,則無以示勸誘之意。
」诏權依宗正寺所申,候将來取放生員及額日,卻依元降指揮施行。
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宗正寺言:「宗學申,本學公試,已降指揮,照武學例,附 太學公試場引試。
所有試院合支公使支供等錢,并雜物油酒等,今比拟下項:一、公使吃食等錢,今欲比附武學公試合支則例。
一、宗正寺長、貳入院升補并将帶人吏,今欲比附國子監長、貳入院升補并将帶人吏則例。
一、院内主行文字人吏二名食錢犒設等,并就差諸色祗應人合得引試犒設,今欲比附國子窠手分貼司并武學引試祗應等人合得則例。
一、應于合用紙劄、朱紫、柴炭、油酒雜物之類,并乞從諸司官比拟,條具數目,支撥施行。
」從之。
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宗正寺言:「宗學職級年勞解發恩例,照得國子監人例年滿格法,系補職級及五年,通入仕及三年,解發赴吏部補官。
今來宗學與國子監事體一同,所有人吏年勞試補比換等事。
乞依國子監見行格法體例施行。
」從之。
京官司欲照六曹寺監此名疑有脫誤。
,一體施行。
從之。
十二年八月三日,臣僚言:「大宗正司專糾合宗盟之職,所宜望實素着,乃能觀聽具孚。
今以嗣秀王兼總,深為允當。
乞今後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之人,庶幾肅示表儀,同歸信厚,尤稱陛下強宗之意。
」從之。
詳見《宗室雜錄》。
十四年三月八日,類試宗學公試所言:「宗學興複之初,補中生員四十人,公試取放,每十人取放四人。
嘉定十一年公試終場三十二人,申明朝廷,令第二等取一人,第三等取放二人,餘九人并作四等。
嘉定十二年公試終場二十六 人,再行申明,于第二等、第三等内各增放一名。
十三年公試十六人,亦依十二年例取放。
今來公試五十二人,所乞第二等、第三等,各行增添取放,兼照諸經多寡不齊,通融混取。
」诏:「宗學公試與于第二、第三等内更添放一名,餘并作第四等取放。
仍将諸經通融混取。
」 四月一日,從事郎行宗學谕範楷劄子奏:「臣備數宗庠,職在訓谕。
茲遇陛下加惠同姓,增廣黉宇,經始不日,幸已落成。
橋門顯敞,堂庑深邃,規模鼎新,群日增煥。
甚盛舉也!然學館雖盛,而教養之事猶未盡備。
臣不容不冒昧言之。
臣聞五學之建,上親為首;同姓之蕃,近屬尤親。
國家始立宮學,所以訓諸王之近屬;繼創宗庠,所以徕四方之宗親。
因其初意而增崇之,非固欲使新間舊、疏踰戚也。
今睦親之宅,廣為學宮;教授之官,轉為博谕。
曩之宮學,一變而為宗庠矣。
由試而入者則預教養,而前日近屬之親嘗列為弟(幹)[子]員者,反不獲周旋于其中。
一遇講說,僅得旅進退于館下,寄一食于公庖而已。
雖有勤敏嗜學者,思欲登名于籍,有不可得,甚非國家親親之始意也。
又況學校之廣十倍于前,而養士尚仍其舊。
區宇宏大,弦誦寂寥,亦非所以崇教化、肅觀瞻也。
曩者中興,初建太學,每歲二補。
其後,歲一補。
又其後,始三歲一補,着為定式。
蓋創建方新,招徕貴廣,理所當然。
今必拘三歲而一試,複限以已請舉之人,員額不寬,來者宜少。
夫親者 既不獲與,疏者又未盡來,雖儒館之新,恐直為觀美耳。
欲望聖慈,俾前隸宮學諸生,并特許附公、私試。
其公、私試皆中選者,即與正補。
宗學生凡隸宗盟者,仍于今歲特與放補一次,不以請舉為限。
因複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以廣訓迪。
俾
乞逐色各特差一名。
一、不息已系轉至朝奉大夫,今年初遇大禮,合該奏薦子孫一名。
乞依前宗官令已得指揮,于文資内安排。
」 招并從之。
内公使錢,緣不息官系遙郡支給,令戶部每歲特支錢五百貫。
候轉官至應給日住支。
七年,英國公未就傳,大理正王尚之乞選儒臣 為東宮小學教授,上令讨論典故。
正月二十六日,以正字楊暢兼皇太子宮小學教授。
四月十五日,右領軍衛将軍陳龜年以伴讀皇孫《孝經》《論語》終篇,遷秩。
八年七月十七日,知宗正事不(息)[癸]言:「宗室犯罪,未至拘管,乞于諸王宮學置自訟齋,使之循省。
」趙雄等奏:「若附太學自訟齋,規矩見成,不勞措置。
」上曰:「不若隻(今)[令]宗司自蓋造。
」 十年五月三日,诏增置小學教授一員,以何澹、鄭锷同兼。
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澹及羅(黠)[點]兼皇孫平(賜)[陽]郡王府教授羅點:原文作「羅黠」,《宋史》卷三九三作「羅點」。
又:「陽」,原作「賜」,據《宋史》卷三七《甯宗紀》一改。
」 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權知大宗正事不黯言:「乞将西、南兩外敦宗院及諸郡縣主宗室、宗女、宗婦,合得孤遺錢米,委本路提刑常切覺察,遇有積壓不支去處,嚴催督,庶假監司之勢,宗室獲免饑寒。
如有提刑黨庇,遵奉不虔,亦乞施行。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指揮,申嚴約束,毋緻違戾。
十五日,诏大宗正司減後行二人、巡視親事一人、衣糧親事官一人、步軍司差到看管兵士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六年二月一日,诏敦宗院改為睦宗院。
八月二十九日,知大宗正事不黯言:「西、南兩外司官屬,隻有宗教一員系選人,無許舉改官之制。
乞特降指揮,許每歲發改官狀一紙舉宗教。
」從之。
紹熙二年二月十四日,大宗正司言:「太保安德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嗣秀王伯圭奏:本位南班宗室,合與不合 主管事」诏特依所乞,令就行主管。
六月二十二日,诏皇伯太保嗣秀王伯圭除判大宗正事。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宰執進呈禮部、國子監看詳到王奭乞選擇宗屬附大學教養等事,上曰:「祖宗别設宗學之意,所以優待宗子,自是難令衮同在太學。
」先是,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王奭言:「宗庠之設,凡事具文,有名無實。
欲量立數十員之額,于宗屬中擇其年少而未仕,與夫有官而年未及參選(若)[苦]貧而(顧)[願]自奮于學者,依國子生附太學例,于大學辟一齋以處之。
就于公廚日添錢糧養贍月書季考之類,皆可責辦。
」學官令盡用太學規程,禮部、國子監看詳:「今若移宮院之學于上庠,又以學官業宗子規矩,即與祖宗舊法不同。
且如崇甯元年指揮,罰俸勒住朝參等事,皆非用太學規程。
兼宮學教授既有專職,難以更貴學官兼領。
進呈之次,故聖谕如此。
(崇甯)慶元六年十月七日「慶元」前:原有「崇甯」二字,眉批又注雲:「崇甯二字去」,故茲删除。
,诏:「西、南外宗司官,歲舉教授改官,許逐司每任内互舉一次。
」以知南外宗正不戒、知西外宗正公迥言:「淳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敕節文:外宗官,許歲發改官狀一紙,與本司教授。
照得二宗司官教授宗司:原作「司宋」,據上文乙正。
,皆以三年為任。
初一年可發一紙,至第二、第三年,見在教授,不可再發。
又别無可舉之官,乞各将任内合發宗學教授舉狀,兩司隻就歲發未盡之數,通融互舉。
」故有是命。
嘉泰元年四月十九日,诏将潛邸府改充開元宮,并 大宗正司。
卻将大宗正司改作百官廨宇。
開禧七年七年:原書眉批:「案,開禧止三年,此七年誤。
」。
八月癸卯,複建宗學,置博士、谕各一人,弟子員百人。
嘉定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都省言:「本朝典故,在京舊有宗學,西南兩外宗司,亦各建學。
渡江以來,西南兩外宗司置學如舊,而行在宗學尚未修複。
」诏三省條具以聞。
八月二十六日,诏臨安府踏逐空閑地,建宗學。
其學置六齋,生員以一百人為額。
遇補試年分,申請補入,隸祭酒司業,置宗學博士、宗學谕各一員,前廊職事四員。
每齋長、谕各一員。
其合行事,令國子監長、貳條具申尚書省。
八年四月五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危稹言:「竊惟宮庠乃國家親睦教養之地,伏自紹興複置以來,因陋就弊,阙典甚多。
嘗閱按牍,檢會嘉定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都省劄子,範擇能申請:『乞将本學殿堂後睦親宅空閑位子壹所,量加修葺,展入宮學,以充講堂齋舍。
』已劄下臨安府,差官相視地段,打量畫成圖本,檢計工費外,欲乞檢照臨安府已申事理,早賜施行。
」诏今封樁庫支撥官會三千貫,付臨安府,委官同官學計置,如法修蓋。
九年十二月五日,尚書省劄子:「勘會昨已降指揮,興複宗學,令隸祭酒司業。
今來已将諸王宮學重行建造,合與改作宗學。
仍參照國朝典故,宗學舊隸宗正寺,合議施行。
」诏将諸王宮學改作宗學,仍隸宗正寺施行。
同日,诏将諸王宮學改作宗學,仍照國朝典故改隸宗 正寺。
《文獻通考》: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谕一員,并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
谕在國子正之上,俸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體例。
于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而彬彬可觀矣。
旋有旨複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十年正月十四日,诏宗學博士班序在太常博士之下,宗學谕班序在國子正之上。
其請給人從賞典等,并依國子博士及國子正體例施行。
三月十九日,宗正寺言:「宗學合行事件: 一、本學生員,照得期日已迫,恐妨補試。
今欲且照已降指揮,将應曾得解宗子,附國學補試後場引試。
所有合取員額,候引試訖,具終場人數申乞,取放施行。
其合格人,依太學例,簾試訖妝供外,有阙額未補之數,合候後次補試,申取指揮。
一、放待補,今欲于逐舉解發人數之外,亦與量放待補。
每百人取一十五人為率,逐處給帖,前來妝試。
若人數不及,照數取放。
一、外舍生,太學每歲二十人校定一人。
今欲以一十五人校定一人,零分亦校定一人。
一、私試太學,每一十人取一人為合格,零分亦取一人。
今欲以八人取一人,零分同。
一、公試太學,通榜二十人取三人,内鵑二等約三十五人取一人。
今欲以五人取一人,内第二等以二十五人取一人。
如有外舍校定,方許随榜據阙升補。
以未有校定,依太學追補法。
如追補不及格,理作校定用。
一、内舍生,太學每一十人校定一人,零亦校一人。
今欲以七人校定一人,餘分同。
上舍試年分,十分為優;非上舍試年,(入)[八]分為優八分:原作「入分」,據上文改。
;餘平等,次年奏名。
若未有校定,不該升補者,以所得分數,歲終理為校定。
一、上舍試,太學間歲一試,每一十人取三人,分優、平二等。
約一十二三人取一人,入優等。
武學三歲一試,每三人取一。
今宗學人數不多,欲以三年一放舍試,亦與三人取一人。
内舍須及一十人,方放優等一人。
一、解試滿年外舍生,太學約一十三人取三人。
照得宗子赴監試系七人取三人,今欲以宗學滿年生,依監試例,七人取三人。
一、兩優,今欲以兩入優等人,許赴殿試。
除宗室舍得升甲外,視科甲高下補官,仍特與堂除教官差遣外,有中等、下等上舍,亦與依守年法赴廷試,并随科甲高下補授。
宗室自有升甲升名體例,更不用攀用太學上舍恩數。
将來生員增多,内舍及二十人以上,所有兩優恩例,卻申取指揮。
一、每月私試差官,今照監學訓,合差宗博、宗谕充考校官,宗寺長、貳輪充監試外,有封彌謄錄官,合委本寺丞、簿輪充。
緣本寺簿時暫兼宗學谕,若令封彌謄錄,委有相妨。
今欲将封彌對讀以丞充攝外,其剩錄,權差本學監門使臣兼監。
所有逐官,從例合破添給食錢。
本學卷子數少,欲照監學官例,權從半支給。
其使臣,本學量行支破,候成次序,别差宗谕。
其丞、簿,卻照監學例施行。
一、補試差官。
今照得太武學補試本學, 除留正、錄一員在外主行規矩外,餘官盡行入院考校。
今來本學隻有博士及宗谕共二員,并合入院。
照得初放補試卷子必多,竊慮考校不辦,欲就院内共考校。
及封彌、對讀、謄錄官,亦乞就差監試簾外官。
一、每月私試及公試、補試,納到試卷,照得卷子兼合用印。
所有木龊印、條印,乞照國子監例,徑行雕造外,所有試卷,并封彌,謄錄印記,行下所屬鑄造。
一、齋舍講堂,合行命名。
今欲權作四齋為額,從本學官撰拟,作「立愛」、「貴仁」、「大雅」、「信厚」,堂名作「明倫」。
一、職事。
今欲通置學正、學錄各一人,仍兼直學、學谕。
各月給三千,每(廓)[廊]齋長、齋谕各一人,月給各一千。
照得宗學建立之始,方行收補生員,所有大小職事,本學即未有校定分數可差。
候補試開牓後,權于三名前選差屬行稍高者充長、谕,權兼前廊。
仍候歲終校定,及将來私試第一人、公試三名前,從本學正行差補。
一、吏額。
今欲差置職級、手分、楷書、正、錄司各一名,共以五名為額。
除本學見管二名元額,與理年遞趱,餘三名欲于他處官司且權行踏逐,抽差能書寫、谙知行遣人補充。
仍照寺監體例訖遞遷。
所有各人請給,欲照宗正寺見幫勘胥史資次等鵑。
内職級依本寺正胥史例,手分依正胥佐例,貼書楷書并依權貼書例,正、錄司依國子監正、錄司例,請給支破外,其職級年勞解發恩例,取自朝廷指揮,送敕令所修定施行。
一、諸色等人,照得本學已立學舍,所有官錢物、書籍、柴米等,合差置專知官一人,于刑部差副尉充,立界更替。
庫子一名,同共掌管;攢司一名,并要能書寫攢筭。
内攢庫仍各召保職,委有行止無過犯,庫子須要有家産抵當人。
公廚并供學官廚子共二名,飯局擡盤子一名,茶酒司一名。
兩廊四齋,共且置正齋仆二人,貼齋四人,甲頭一人。
逐人合支月給錢等,并乞照監學,請月給則例支破。
一、監門、監廚、巡防軍兵等,(合)[今]欲臨安府差指揮一員,(先)[充]監門兼監廚,及于本府差撥将兵一十人,充巡防看管,半年更替。
差二人充把門子。
一、逐月私試并以後公試、補試等,今欲照監學例,且招置書鋪二名。
遇試,投納試卷及充謄錄。
一、每月私試,合差謄錄人。
今照兩學例,就差本學書鋪外,仍于吏部差書鋪五名。
試日卷子多寡,卻令本學募人。
一、在學生員,合日破羊菜柴米等,今欲照兩學三舍生體例支破。
一、養士錢米,今宗學興複之初,支費未有定數,生員未有校定。
上舍、内舍欲且五十人為額升供,依外舍生例支破。
及學官每月私試考校,并顧仆雜支審糧等錢内有從半支給外,一年約度共費四千五百餘貫文,米二百五十餘石。
乞下戶部相度,于放補試日,行所屬作料次逐旋支撥樁管。
本學置曆收附,斟酌多寡,具數申宗正寺關支。
委本寺丞點對,送學官差庫照數支撥。
仍每月開具日支錢米申 寺,候歲終,赍赤曆帳狀千照赴寺驗數,照對消豁訖,具申朝廷,别行支降施行。
一、照得已降指揮,宗學仍隸宗正寺施行。
所有本學應幹合行事件,并乞照禮部、國子監、太武學體例施行。
」并從之。
二十七日,國子監言:「承左右司牒到提轄行在權貨務都茶場趙汝伋有親子崇鞏、親侄崇揆、崇總,并臨安府保明申到通判臨安軍府事趙汝适有親子崇缜、崇徇,監行在榷貨務都茶場趙師固親子布允,并乞赴本監補試。
照得前舉(識)[職]事厘務官牒到宗子(趙)[赴]國子生補試,緣未立宗學,本監已行收試了當。
今有宗學,見行開補。
所有宗子月書季考等,并照太武學體例施行,亦合有在朝職事厘務官牒試宗子國子補試項目。
緣昨來宗學失于申明上件項目,是緻逐官牒到宗子赴國子補試,本監難以收試,申取指揮施行。
」宗正寺看詳:「補試宗子,照得在朝職事厘務官,如系宗室,自合牒宗學收補。
」诏送宗正寺照應收試施行。
二十八日,宗學博士危稹言:「本學元系諸王宮大、小學,已降指揮改為宗學。
其生員見行補入,所有昨來諸王宮學,承大宗正司訓遣到聽讀生員内未曾請解人,委曾在學聽讀,系轉入大小功課簿生員,通約不過一二十人,亦當念其向學之心。
欲與許赴今來補試。
」從之。
四月二十日,宗學補試所言:「宗學生補試,檢照已降指揮,應舉取應曾得解并在朝職事厘務官,牒 試宗子,附國子試後場引試。
所有合取員額,候引試訖,具約場人數,申取指揮施行。
今來已引試經義、詩賦一場,據封彌所申,終場人數共五百二(卷)[人]五百二人:原作「五百二卷」,據下文改。
,乞指揮取放人數。
」诏通放三十名。
二十四日,宗學博士危稹言:「昨備申終場人數,去後恭被省劄,通放三十人。
以終場五百二人論之,其數誠為稀少,難為取放稍多。
特宗子解試例是七人取三人,省試則七人取一人,其選取之路本寬。
今國家加恩皇族,又置宗庠,使由舍選以入,可謂隆厚。
而制必稍優,以示勸厲。
不敢比類解省試陳乞,止乞十人取一人,增放五十人,庶幾上副朝廷建立宗學之初意。
」诏更增一十名,以四十名取放。
朝廷所以興複宗學之意,本以加恩皇族,宜有優異,以示激勸,緣宗子進取之塗素寬,難以太學舍法律之。
況太學雖約一千四百人為額,而住學者多止三百餘人。
其外舍校定約七十人,則是名曰二十二十八日,宗正寺言:「宗學博士危稹、主簿兼宗學谕錢撫劄子,本學自補試放牓二日後,即行簾引,于四月三十日升供,可預沾季者,止有一十三人。
五日後,雖間有參學人,即不在沾季之數。
今來合引私試,方議區處,告假求去者日有其人。
扣所以然,皆雲人數既少,又多孤經,月試限以八人取一人,則一日纔可取二人。
外舍限以十五人校定一人,則一歲纔可校人一。
其選既艱,無以為铢積寸累之地。
竊 人校一人,實則四人以校一人。
故本學向來條具,乞用武學舍法,每月私試,與每歲外舍校定,皆欲以一十人取三人。
比之太學雖若稍優,然宗子皆是實在學者。
太學以實住學者四人以上校一人,本學以實在學者三人以上校一人,其所增初不為多。
若依今來所乞,以見沾季人計之,歲終外舍校定亦不過四人而已。
乞照武學舍法,取放私試及校定人數。
俯念立學之初,宗子在學數少,特與照武學例放行。
候将來補滿一百人元額,卻行别議規制。
一、本學補試,節次承降指揮,取放四十人。
今來已有生員共一十三名,簾試參學了當。
内一(右)[名]為患出假外,見供一十二名私試,承已降指揮,八人取一人,零分同。
今生員止有一十二名,若照上項分數,隻合取二名,無以示立學勸勉之意。
照得武學私試,十人取三人。
今來若照武學例取放,亦止該取四名。
本學校定,承已降指揮,一十五人校一人,見今(往)[住]學生員共一十三人,若照上項校定人數,尚未該校定一人。
照得武學外舍生例,十人校定三人,零分亦校一人。
今來若照武學例,并筭零分,亦止該校四人。
更合取自指揮。
本寺照得宗學建立之初,參學生員尚少,若不權從所申,則無以示勸誘之意。
」诏權依宗正寺所申,候将來取放生員及額日,卻依元降指揮施行。
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宗正寺言:「宗學申,本學公試,已降指揮,照武學例,附 太學公試場引試。
所有試院合支公使支供等錢,并雜物油酒等,今比拟下項:一、公使吃食等錢,今欲比附武學公試合支則例。
一、宗正寺長、貳入院升補并将帶人吏,今欲比附國子監長、貳入院升補并将帶人吏則例。
一、院内主行文字人吏二名食錢犒設等,并就差諸色祗應人合得引試犒設,今欲比附國子窠手分貼司并武學引試祗應等人合得則例。
一、應于合用紙劄、朱紫、柴炭、油酒雜物之類,并乞從諸司官比拟,條具數目,支撥施行。
」從之。
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宗正寺言:「宗學職級年勞解發恩例,照得國子監人例年滿格法,系補職級及五年,通入仕及三年,解發赴吏部補官。
今來宗學與國子監事體一同,所有人吏年勞試補比換等事。
乞依國子監見行格法體例施行。
」從之。
京官司欲照六曹寺監此名疑有脫誤。
,一體施行。
從之。
十二年八月三日,臣僚言:「大宗正司專糾合宗盟之職,所宜望實素着,乃能觀聽具孚。
今以嗣秀王兼總,深為允當。
乞今後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之人,庶幾肅示表儀,同歸信厚,尤稱陛下強宗之意。
」從之。
詳見《宗室雜錄》。
十四年三月八日,類試宗學公試所言:「宗學興複之初,補中生員四十人,公試取放,每十人取放四人。
嘉定十一年公試終場三十二人,申明朝廷,令第二等取一人,第三等取放二人,餘九人并作四等。
嘉定十二年公試終場二十六 人,再行申明,于第二等、第三等内各增放一名。
十三年公試十六人,亦依十二年例取放。
今來公試五十二人,所乞第二等、第三等,各行增添取放,兼照諸經多寡不齊,通融混取。
」诏:「宗學公試與于第二、第三等内更添放一名,餘并作第四等取放。
仍将諸經通融混取。
」 四月一日,從事郎行宗學谕範楷劄子奏:「臣備數宗庠,職在訓谕。
茲遇陛下加惠同姓,增廣黉宇,經始不日,幸已落成。
橋門顯敞,堂庑深邃,規模鼎新,群日增煥。
甚盛舉也!然學館雖盛,而教養之事猶未盡備。
臣不容不冒昧言之。
臣聞五學之建,上親為首;同姓之蕃,近屬尤親。
國家始立宮學,所以訓諸王之近屬;繼創宗庠,所以徕四方之宗親。
因其初意而增崇之,非固欲使新間舊、疏踰戚也。
今睦親之宅,廣為學宮;教授之官,轉為博谕。
曩之宮學,一變而為宗庠矣。
由試而入者則預教養,而前日近屬之親嘗列為弟(幹)[子]員者,反不獲周旋于其中。
一遇講說,僅得旅進退于館下,寄一食于公庖而已。
雖有勤敏嗜學者,思欲登名于籍,有不可得,甚非國家親親之始意也。
又況學校之廣十倍于前,而養士尚仍其舊。
區宇宏大,弦誦寂寥,亦非所以崇教化、肅觀瞻也。
曩者中興,初建太學,每歲二補。
其後,歲一補。
又其後,始三歲一補,着為定式。
蓋創建方新,招徕貴廣,理所當然。
今必拘三歲而一試,複限以已請舉之人,員額不寬,來者宜少。
夫親者 既不獲與,疏者又未盡來,雖儒館之新,恐直為觀美耳。
欲望聖慈,俾前隸宮學諸生,并特許附公、私試。
其公、私試皆中選者,即與正補。
宗學生凡隸宗盟者,仍于今歲特與放補一次,不以請舉為限。
因複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以廣訓迪。
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