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一
關燈
小
中
大
宗學
【宋會要】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以世雄、仲爰之言,四月九日诏複置宗學。
初,元佑六年,宗室令铄嘗乞建宗學。
及畢工,以賜蔡确家。
至是,令铄之父知大宗正事世雄及同知大宗正事仲爰言:「願诏有司,複以初旨。
」複以初旨:本書《帝系》五之一四「以」作「依」。
故有是诏。
崇甯元年十一月十二日,宰臣蔡京劄子奏乞所在諸宮置學,添教授。
逐宮各置大小二學,宗子、世符二學(頌)[須]添置教授二員,量立考選法,月書季考,取其文藝可稱、不戾規矩者,注于籍。
在外住而願入宮學者外住:本書《帝系》五之一七作「外任」。
,聽依熙甯诏書、元符試法,量試推恩。
其學制從本司參定。
願入太學(集)[律]學者律學:原作「集學」,據《帝系》五之一七改。
,亦聽。
應宗子年十歲以上入小學,二十以上入大學,年不及而願入者聽從便。
若無故應入學而不入,或應聽讀而不聽讀者,罰俸一月。
再犯,勒住朝參。
三犯,移自(下)[訟]齋自訟齋:原作「自下齋」,據本書本門一之一三改。
。
即兩人不入學,本宮本位尊長罰俸半月。
三人以上并犯者罰一月,十人以上罰兩月。
重者申宗正司,奏取敕裁。
二十九日,臣僚上言:「竊觀宗子既以三舍考校德行藝文高下優平之法,即與内外庠序事體一同。
緣本司長貳并系宗室,臣僚欲乞諸宮學别以儒臣專提舉學事,或選宗正寺長貳,專以學事隸之。
庶使上下相維,幾察異論,官師無苟簡之弊,以稱陛下敦叙教養甚盛之舉。
」诏諸宮學差宗正寺長貳提舉。
《玉海》置院别都,增學宮邸。
崇甯以知宗、同知宗兼領學事。
三年五 月,置睦親宅、北宅、廣親宅大學、小學各一員。
廣親、北宅、睦親、西宅、周王,宮、大學兼領小學各二員。
五年,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宗子博士、國子博士:原文「宗」、「國」皆作空格,茲據下文紹興五年條「宮學博士後來宗子博士,位序立班在國子博士之上」一段用例及《宋史》卷一六五,随文補「宗」、「國」二字。
。
靖康之亂,宗學遂廢,諸宮博士共十三員,立三舍法。
《事類合壁》:宋朝胄監之外,複立宗學。
始創于神宗,至崇、觀而大備。
中更禍亂,宗學遂廢。
南渡草創,為屋數楹,暫寓臨安之睦親宅。
更化之後,以羅仲舒、範楷奏請,有旨遷睦親宅于他所,而盡拓故基以為學焉。
大觀元年十一月,承議郎、充睦親宅宗子博士勾祖武劄子:「伏見宗學,昨已蒙朝廷增複博士員缺。
然一學規矩,責在正、錄舉行。
今止以宗(學)[子]為之,其學生類皆同宮見屬,糾正申舉之際,未免或有牽制。
欲乞凡當宮學生及一百以上處,并依大學、辟雍法,差命官正、錄各一員。
仍以宗子正、錄副之。
」從之。
十一月八日,南京外宗正司狀:「承崇甯四年十月十四日敕:内外宮學正、錄阙,并從朝廷差命官。
續承崇甯五年二月四日敕:内外宮學正、錄,可依舊條差補;所有差命官指揮,更不施行。
」 二年三月戊午,兩官仲緎唐突言:「宮學無官,宗子三經」公試不中,乞特與升補内舍。
「有诏放罪,而大宗正司執政當行故也。
八月三十日,诏曰:「先王賓興萬民與教國子之制,比嘗考之,其義不同。
大司徒以六德教萬民,而師氏之教國子則三德;以三行教萬民,而于國子則三行而已。
詳于訓士,而略于治親。
所教之道殊, 親親之恩異故也。
崇甯教養宗子法,雖未究盡,然異于天下之士者,親親之恩有在乎是。
今雖嘗仿辟雍、大學修立制度,可參酌輕重,降于内外學法,使易以跋及,樂于勸向,以示惇宗親厚之意」。
《宋史長編》:九月己未,禦筆:「宗室升貢試,或不中,自今許入國子學。
」初,學制局議遣歸本學,止以為庶士。
既得辟雍,不可薄于宗親。
故有是诏。
三年三月十六日,朝散郎、禮部尚書鄭允中奏:「乞同宗子中,上舍第而文行有稱者,為宗子學官。
庶幾郎從其類,易以表率。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禦寶批:「知大宗正、同知大宗正事官既為屬籍之長,兼見領管勾宗子學事,可并依宗正寺少卿例,詣學提按,及簽書本學職事。
」 四年八月乙酉,诏:「宗子升補上舍,系比舊日宗室應舉之人〔得〕解,其赴貢士舉試得解:原無「得」字,苗書梅等《宋會要輯稿崇儒》(河南大學出版社二○○一年九月。
下稱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三○補。
今從之。
,系比省試。
今不經殿試,便分三等命官,緣熙、豐未有此法可依,貢士已降指揮,并留俟殿試。
其上中等人,遇唱名取旨。
」 閏八月甲寅,工部尚書李圖南上《宗子大小學敕令格式》二十二冊,诏付禮部頒降。
政和二年四月庚戌,禮部言:「大觀三年,貢士并宗子上舍,與進士同釋褐,就瓊林苑賜宴。
今合取旨。
」诏宴就辟雍,仍用雅樂,差知舉蔡疑押宴。
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
十二月,頒《小學條制》。
立三舍法。
五年五月,試小學生,優等四人,賜上舍童子出身。
政和學制,宗正卿總治宗子大小學之政令,少卿貳之。
重和元年十一月九日,臣僚言:「諸宮學官承前弊,不暇升堂,則例皆傳送口義,令諸齋抄錄,以為文具而已。
餘事廢弛,不言可知。
欲乞嚴賜誡,诏令大宗正司檢察措置。
今看詳,宗子學官不升堂講書,合從違令笞(土)[士]科罪。
今承朝旨,稱有廢慢,重寘以法。
欲宗子學博士應講書不集衆升堂者,增從杖八十科罪。
」從之。
宣和二年八月五日,中書奏:「元豐法,在京小學,止有就傅、初筮兩齋,無直學等。
」于是罷二舍教谕,選太學生為之。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增置西南外宗院教授。
高宗紹興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謝伋言:「臣嘗讀《真宗皇帝實錄》,鹹平間,使輔臣選醇儒,授南北宅将軍以經義。
其後,常遴擇名德之士以充其官。
比年以來,選用寖輕,至或久阙正員。
簿書期會之吏,得以攝事,使宗室何視以為模範哉其大小學教官,欲望明诏三省遴擇儒臣,以專訓導。
」诏各選一員。
四年,始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
隆興省其一。
五年四月七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檢準尚書省劄子,知大宗正事仲琮申請數内一項,諸宮自來差教授官一十三員,記室一員。
即今全阙。
今先乞差大學教授二人,小學教授二人。
伏望差注,其人從請給,并依在京法。
」有旨依,仍令吏部讨論條具,申尚書省。
本部将紹興重修格檢揭,即無宗子大、小學教授注格,按牍。
取到大宗正司狀:「宮學教授,後來改為 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在國子博士之上。
請給人從視大學博士。
契勘在京系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今欲依大宗正司供到事理施行。
」從之。
二十九日,秉義郎趙公智言:「趙不(見)[凡]先系從義郎趙不凡:原文作「趙不見」,據下文及《宋史》卷二四七《趙士禚傳》改。
,宗學内舍生,有中等校定作免解人數,有旨特與換授宣義郎。
公智先系宗學外舍,升補内舍。
若比大學罷三舍恩例,合得免解。
至依趙不凡例至:疑誤。
,換授文資。
」诏趙公智特換授左承奉郎。
六月七日,禮部言:「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錢觀複奏,乞複置宮學。
送禮部,與所屬曹部同共勘當,申尚書省。
今據國子監狀,祖宗朝凡宗室事,大宗正司治之。
玉牒之類,宗正寺掌之。
政和學制書:宗正卿總治宗子大、小學之政令而掌之,少卿貳卿之職事。
崇甯以來,知大宗正司、同知大宗正事,兼領主管提按簽書學事。
今來宮學所隸宗正司與宗正寺,即本監難以指定。
欲乞取會逐處指定施行。
勘會諸宮教授,自嘉佑以來設置,仍立講書課試規罰之法。
累經兵火,元立一司條法,已是散失。
見今國子監有政和學制,内該載宗學法令,有簡便可行于今者。
欲就國子監關借,抄錄奉行。
所有宗學一司條法,欲乞搜訪,以備采擇。
合行事目,條畫遵守。
」從之。
七月六日,太常寺言:「大宗正司關稱,已修蓋大、小學了當。
本寺欲乞今後每遇太廟别廟大祀,所差宗室充獻言行事,前三日緻齋,欲依本司條法,于學舍緻齋内前一日于本廟 緻齋。
欲乞申明行下。
」從之。
八月十九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錢觀複等言:「今具本學條畫事件: 一、宗子昔分為六宅,凡宅又各有學,學皆有官。
今行在惟有睦親宅一處,專以居南班官。
其子弟之系外官者無幾,所餘外官無宅,散在民居邸店者不可勝數。
欲盡令入學,則睦親宅見在散居五間,除教官二員,各得直舍屋一間外,餘講堂三間,更無齋舍可以容處。
欲各就宗子所在,講說訓導,非特與民間混雜,所居褊隘,又散漫不一,難以遍詣。
欲乞就睦親宅附近踏逐空閑地基,增廣學舍,令應幹到行在宗子,皆得入學,庶使内外宗子均被教養。
一、契勘國朝自嘉佑三年诏諸宮置教授,治平元年添置講書及課試規罰之法,其制未備。
至崇甯、大觀間,諸宮各置博士十三員,立為三舍,升補與貢士一體,其法甚詳。
令創複宮學,止是行在及紹興府南班宮邸,各置教授二員。
嘉佑、治平講書課試規罰之法,已經兵火,無有(生)[存]者。
今乞删修見今合行條制付本學,以憑遵守施行。
一、宗學法,合輪講書。
今來宮學大學生人數至少,年格雖及,而經書全未通誦,尚須點授。
若遽以大經義講說,則義難開曉,恐成躐等。
欲乞且講《論》《孟》,可使易曉。
候至稍通經旨,仍舊大、小經輪講,庶以漸進,不為文具。
其小學生日逐點授,或作詩對。
所有大學生,年雖應格,學未成就,亦乞且依小學例,點授功課。
其有學業 稍通,自依大學法。
」并從之。
十二年七月,時因有宗子犯法,己卯己卯:《中興小紀》卷三○作「乙卯」。
,上謂宰執曰:「見宗學教官,今日率宗子講書,作功課,庶使用心,不為惡事。
」 十月己亥,上謂宰執曰:「今後宗子,許(令)[于]所在入學于:原作「令」,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三○改「于」,今從。
,令與寒士同處。
仍别作齋,庶盡變積習,異時文行有可取也。
」 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西外宗正司言:「據宗學教授李若虎申,敦宗院宗學教授與諸州教授事體一同,所有就任磨勘及薦舉等事,乞依諸州教授條例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西外敦宗院宗學教授,許禮部、國子監長、貳依諸州教授體例,通行薦舉。
」 九月二日,同知大宗正事士太言:「臣仰惟朝廷崇建大學,教養多士,升黜之法備具,甚盛典也。
而宗子亦蒙遴選師儒,置學教導。
其間秀俊,雖可取之人,若未旌别,或不能自達。
欲望許令宗學教官,如宗子有文藝可稱,行已修潔者,保明以聞。
乞量材升擢,或賜召試,其文理優長者,特與補授文資。
庶幾人人知勸,将見異材間出,以副聖主樂育之意。
」上曰:「若令保舉,恐其間有人情。
可令保明申尚書省,取旨引試,庶得實才也。
」 十二月五日,禮部言:「知南外宗正事士謜保明到宗子學谕李轸在學實及二年,委是文藝卓然,衆所推譽。
乞與免解。
」诏免文解一次。
二十七日,禮部言:「昨在京日,有宮學教養在京睦親等宅,宗室在外,就西南兩外宗學教養,每遇科場,不以已未有官,并聽赴國子監、 轉運司請解。
及無官,非袒免親,許赴國子監取應。
本部契勘,除内外宗室,須應舉取應,自合遵依見行條法指揮外,昨在京日宗子學法,系行三舍。
後于紹興五年六月内,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所有見在學教養宗子,許依進士科舉法取應。
未出官者,亦許入學聽讀,實及一年,方許參選出官。
願就舉者,聽。
」從之。
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戶、禮部言:「準同知大宗正事士頁奏:乞應行朝在外居住有官無官宗子,願入學者,并許令赴宮學。
仍依州學例,每日量給飲食。
契勘今來應有官無官宗子,并許入學。
切慮本學難以辯驗指實。
欲乞遇有入學宗子,須先經由大宗正司陳乞,令本司審實保明,開具年甲、三代、宮院,報宗正寺,行下官學,照會收管。
兼契勘在京宗子,分隸六學教養。
大小生員,各有立定人額。
今欲置大、小學職事人各五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通一百人為額。
仍将入學宗子,并依州學例,日給飲食。
内在京六學宗子學制有學規、齋規,并小學規,并系增損大學之制。
今來合行申嚴,遵守施行。
」并從之。
十一月一日,禮部言:「諸王宮大、小學,祖宗朝睦親等宅宗子學,舊制〔置〕教授置:原脫。
依下文「依舊制差正、錄」例補。
。
崇甯四年,改為博士。
紹興五年,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教導諸宮院宗子。
宮學教授與宗子博士所掌事體一同,見今遵守。
今來乞複正、錄,按政和學制書所載,宗子學正、錄以尊卑序差,即得尊而不任事 者,聽以次選。
本學欲乞候修學舍就緒日,依舊制差置正、錄。
本部欲依所乞。
」從之。
先是,趙不溢乞複置宗學博士、正、錄,于是禮部看詳,從其請也。
《文獻通考》:十四年,建于臨安,學生以百員為額。
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各五人。
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
若親賢宅近屬,則别選館職以教授焉。
禮文之盛,誠阙典也。
欲望睿旨,應行在宗子,每遇春秋釋奠,并令散齋緻齋,就太學〔倍〕〔陪〕位。
所有諸路宗子,随其寄遇郡邑,亦令與此盛禮。
庶幾養成天校,益見秀傑。
豈小補哉!」從之。
十五年八月六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陳孝恭言:「臣切觀陛下肇新大學,教養之法,莫不備舉。
每歲春秋上丁釋奠,自大學以至郡邑,笾豆簠簋之陳,登降楫遜之節,威儀孔昭,神明顧享。
儒者榮觀,莫此為甚。
然臣切謂陛下親睦九族,建宗子學,置教授官,而每歲宗子不獲與上丁釋奠之列,以 十六年六月八日,诏:「宗子不()人,與免文解一次。
」以西外宗正司言「在學二年,文藝卓然,衆所推譽」故也。
十七年七月十日,诏「宗子子渙特與免文解一次」,以西外宗正司言其「在學日久,文藝為衆所推」故也。
二十年五月七日,诏「宗子學谕公回特與免文解一次」,以知南外宗正事士浯言「公迥在學,實及二年,文藝卓然,衆所推譽」故也。
二十六年六月十六日,通判泉州黃祖舜言:「仰惟國家,祖功宗 德,子孫熾昌,懷負才能,固不乏人。
然不加之訓導,則雖有忠如朱虛、賢如河間、德行如東平,将無以自見矣。
臣竊見仁宗皇帝朝,以吳充為吳王宮教授,方正清謹,名重一時。
嘗于宗司辟除聽事,施設講席,教導有方。
秩滿,作《宗室六箴》以獻。
當時命錄賜南北宮,缙紳榮之。
今西外、南外敦宗院,雖有教授,未嘗講說,宗子無課程之規,徒事虛文,無益治道。
臣愚欲乞自今以往,謹擇教官,以經明行修之士充選。
間日講說,課習程試如大學之制。
歲終,以諸生程文真卷繳申禮部,下太學司業博士看詳。
詞理優長者,與免文解;文學超異者,特與推恩。
教授訓導有功,亦乞量加褒擢。
以此激勸,庶有成,仰副陛下惇忠睦族之意。
」從之。
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陳棠言:「睦親宅南班官及其子弟講解傳授,舊制具存。
向緣創複之初,有司建請,以未能通經,乞且講《論》《孟》。
至今逾二十年,唯講此二書、周而複始,學官夫于申明,無有以六經講授者。
況今學校科舉,正以經術為先。
而宗學講經,自有成法,特未舉而行之耳。
欲望令有司檢會宗學法,将大、小經仍舊講。
」從之。
陛下偃武修文,崇儒重道。
學八月四日,宗正丞吳景戚言:「伏(檢)[校]之設校:原作「檢」。
依下文文義改。
,于幅員。
惟是宮學興複,既已曆年,止有敝屋數間,蕭然環堵,釋菜無殿,講說無堂,逼近通衢,又無廊庑,師儒齋幾,卑隘淺陋。
生徒誦讀遊息之地,抑又 可知。
豈有仙源流衍,英材衆多,傅經肄業之所,乃苟簡如此邪迩者學官嘗有陳請,事下有司,行移會(間)[問],猶未營造。
意者官司财用有限,力未能及。
欲望捐内府之錢,建立黉舍,以幸宗室。
乞于(令)[今]宮學之側,令臨安府計置,度量修蓋。
」從之。
三十年,孝宗為建王。
時光宗與莊文魏王就傅,以王十(明)[朋]兼小學教授。
孝宗幹道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知西外宗正事趙子英言:「西外敦宗院宗學生公诜等狀,乞依南外宗學已得指揮,于宗子月給将仕郎绫紙内,取撥一道,變轉價錢,專充宗學錢糧。
乞下福州依例施行。
」從之。
淳熙元年六月十五日,西外宗正司言:「訓武郎主管台州崇道觀趙不麈,因子姓搔擾市戶,強取民财,奉旨不麈、善誘送西外,善評,汝資送南外宗學教導。
今據宗學教授陶敏功申,不麈年六十六,見患風疾,竊慮醫藥飲食之類不便,别(教)[緻]不測。
欲乞許令自便」。
從之。
三年九月二日,知南外宗正司趙不敵言:「乞依西外宗司公使庫歲給錢數,每次給降不理選限将仕郎绫紙二道,下泉州轉變見錢三千貫文省付本司,充三歲公使。
仍自今年為始。
」從之。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西、南兩外司宗子,元犯兇暴殺人至死,永鎖閉拘管之人,遇恩赦别行取旨外,其不帶《永》字,已經展年人,量元犯(經)[輕]重,如已經赦,合行放免者,與放免。
」從判太宗正事嗣濮王士輵請也。
十二月十九日,南外 宗正司言:「本司昨緣住罷賣酒,公使匮乏,無可支遣。
乞依西外宗正司例,歲給度牒。
」诏戶、禮部于泉州合起發錢内支撥三千貫,其度牒更不給降。
五年閏六月五日,诏:「大宗正司諸宮院醫官,特令更添置小方脈一員,共三員,宿直祗應。
」幹道五年八月十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元差宿直醫官三員,近降指揮減罷,止差小方脈一員。
乞依紹興府大宗正行司例,更存留大方脈一員。
」至是本司複請添置,故有是命。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新除右監門衛大將軍忠州防禦使權知大宗正事不(息)[癸]言忠州:《宋史》卷二四七作「惠州」。
不息:上引作「不癸」,適《水心文集》卷二六《趙公行狀》亦作「不癸」。
:「蒙恩特換南班,有司創置,合陳請事件: 一、不息系外官換授南班,格法不同。
所有請給支賜,乞依累政宗官已得指揮,依舊法全給。
一、西南外宗司皆有公使錢物,唯大宗正司日前多是三公、使相知判,各人自有歲賜公使等物,不曾陳乞。
今不息系庶官換授,若不陳請,竊慮陪費不赀。
一、在法,遙郡防禦使,不該差破書表客司,抱笏殿侍,蓋為南班依官序差破。
今來不息系管宗司職事,并趁赴朝參,難以無人使
初,元佑六年,宗室令铄嘗乞建宗學。
及畢工,以賜蔡确家。
至是,令铄之父知大宗正事世雄及同知大宗正事仲爰言:「願诏有司,複以初旨。
」複以初旨:本書《帝系》五之一四「以」作「依」。
故有是诏。
崇甯元年十一月十二日,宰臣蔡京劄子奏乞所在諸宮置學,添教授。
逐宮各置大小二學,宗子、世符二學(頌)[須]添置教授二員,量立考選法,月書季考,取其文藝可稱、不戾規矩者,注于籍。
在外住而願入宮學者外住:本書《帝系》五之一七作「外任」。
,聽依熙甯诏書、元符試法,量試推恩。
其學制從本司參定。
願入太學(集)[律]學者律學:原作「集學」,據《帝系》五之一七改。
,亦聽。
應宗子年十歲以上入小學,二十以上入大學,年不及而願入者聽從便。
若無故應入學而不入,或應聽讀而不聽讀者,罰俸一月。
再犯,勒住朝參。
三犯,移自(下)[訟]齋自訟齋:原作「自下齋」,據本書本門一之一三改。
。
即兩人不入學,本宮本位尊長罰俸半月。
三人以上并犯者罰一月,十人以上罰兩月。
重者申宗正司,奏取敕裁。
二十九日,臣僚上言:「竊觀宗子既以三舍考校德行藝文高下優平之法,即與内外庠序事體一同。
緣本司長貳并系宗室,臣僚欲乞諸宮學别以儒臣專提舉學事,或選宗正寺長貳,專以學事隸之。
庶使上下相維,幾察異論,官師無苟簡之弊,以稱陛下敦叙教養甚盛之舉。
」诏諸宮學差宗正寺長貳提舉。
《玉海》置院别都,增學宮邸。
崇甯以知宗、同知宗兼領學事。
三年五 月,置睦親宅、北宅、廣親宅大學、小學各一員。
廣親、北宅、睦親、西宅、周王,宮、大學兼領小學各二員。
五年,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宗子博士、國子博士:原文「宗」、「國」皆作空格,茲據下文紹興五年條「宮學博士後來宗子博士,位序立班在國子博士之上」一段用例及《宋史》卷一六五,随文補「宗」、「國」二字。
。
靖康之亂,宗學遂廢,諸宮博士共十三員,立三舍法。
《事類合壁》:宋朝胄監之外,複立宗學。
始創于神宗,至崇、觀而大備。
中更禍亂,宗學遂廢。
南渡草創,為屋數楹,暫寓臨安之睦親宅。
更化之後,以羅仲舒、範楷奏請,有旨遷睦親宅于他所,而盡拓故基以為學焉。
大觀元年十一月,承議郎、充睦親宅宗子博士勾祖武劄子:「伏見宗學,昨已蒙朝廷增複博士員缺。
然一學規矩,責在正、錄舉行。
今止以宗(學)[子]為之,其學生類皆同宮見屬,糾正申舉之際,未免或有牽制。
欲乞凡當宮學生及一百以上處,并依大學、辟雍法,差命官正、錄各一員。
仍以宗子正、錄副之。
」從之。
十一月八日,南京外宗正司狀:「承崇甯四年十月十四日敕:内外宮學正、錄阙,并從朝廷差命官。
續承崇甯五年二月四日敕:内外宮學正、錄,可依舊條差補;所有差命官指揮,更不施行。
」 二年三月戊午,兩官仲緎唐突言:「宮學無官,宗子三經」公試不中,乞特與升補内舍。
「有诏放罪,而大宗正司執政當行故也。
八月三十日,诏曰:「先王賓興萬民與教國子之制,比嘗考之,其義不同。
大司徒以六德教萬民,而師氏之教國子則三德;以三行教萬民,而于國子則三行而已。
詳于訓士,而略于治親。
所教之道殊, 親親之恩異故也。
崇甯教養宗子法,雖未究盡,然異于天下之士者,親親之恩有在乎是。
今雖嘗仿辟雍、大學修立制度,可參酌輕重,降于内外學法,使易以跋及,樂于勸向,以示惇宗親厚之意」。
《宋史長編》:九月己未,禦筆:「宗室升貢試,或不中,自今許入國子學。
」初,學制局議遣歸本學,止以為庶士。
既得辟雍,不可薄于宗親。
故有是诏。
三年三月十六日,朝散郎、禮部尚書鄭允中奏:「乞同宗子中,上舍第而文行有稱者,為宗子學官。
庶幾郎從其類,易以表率。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禦寶批:「知大宗正、同知大宗正事官既為屬籍之長,兼見領管勾宗子學事,可并依宗正寺少卿例,詣學提按,及簽書本學職事。
」 四年八月乙酉,诏:「宗子升補上舍,系比舊日宗室應舉之人〔得〕解,其赴貢士舉試得解:原無「得」字,苗書梅等《宋會要輯稿崇儒》(河南大學出版社二○○一年九月。
下稱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三○補。
今從之。
,系比省試。
今不經殿試,便分三等命官,緣熙、豐未有此法可依,貢士已降指揮,并留俟殿試。
其上中等人,遇唱名取旨。
」 閏八月甲寅,工部尚書李圖南上《宗子大小學敕令格式》二十二冊,诏付禮部頒降。
政和二年四月庚戌,禮部言:「大觀三年,貢士并宗子上舍,與進士同釋褐,就瓊林苑賜宴。
今合取旨。
」诏宴就辟雍,仍用雅樂,差知舉蔡疑押宴。
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
十二月,頒《小學條制》。
立三舍法。
五年五月,試小學生,優等四人,賜上舍童子出身。
政和學制,宗正卿總治宗子大小學之政令,少卿貳之。
重和元年十一月九日,臣僚言:「諸宮學官承前弊,不暇升堂,則例皆傳送口義,令諸齋抄錄,以為文具而已。
餘事廢弛,不言可知。
欲乞嚴賜誡,诏令大宗正司檢察措置。
今看詳,宗子學官不升堂講書,合從違令笞(土)[士]科罪。
今承朝旨,稱有廢慢,重寘以法。
欲宗子學博士應講書不集衆升堂者,增從杖八十科罪。
」從之。
宣和二年八月五日,中書奏:「元豐法,在京小學,止有就傅、初筮兩齋,無直學等。
」于是罷二舍教谕,選太學生為之。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增置西南外宗院教授。
高宗紹興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謝伋言:「臣嘗讀《真宗皇帝實錄》,鹹平間,使輔臣選醇儒,授南北宅将軍以經義。
其後,常遴擇名德之士以充其官。
比年以來,選用寖輕,至或久阙正員。
簿書期會之吏,得以攝事,使宗室何視以為模範哉其大小學教官,欲望明诏三省遴擇儒臣,以專訓導。
」诏各選一員。
四年,始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
隆興省其一。
五年四月七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檢準尚書省劄子,知大宗正事仲琮申請數内一項,諸宮自來差教授官一十三員,記室一員。
即今全阙。
今先乞差大學教授二人,小學教授二人。
伏望差注,其人從請給,并依在京法。
」有旨依,仍令吏部讨論條具,申尚書省。
本部将紹興重修格檢揭,即無宗子大、小學教授注格,按牍。
取到大宗正司狀:「宮學教授,後來改為 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在國子博士之上。
請給人從視大學博士。
契勘在京系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今欲依大宗正司供到事理施行。
」從之。
二十九日,秉義郎趙公智言:「趙不(見)[凡]先系從義郎趙不凡:原文作「趙不見」,據下文及《宋史》卷二四七《趙士禚傳》改。
,宗學内舍生,有中等校定作免解人數,有旨特與換授宣義郎。
公智先系宗學外舍,升補内舍。
若比大學罷三舍恩例,合得免解。
至依趙不凡例至:疑誤。
,換授文資。
」诏趙公智特換授左承奉郎。
六月七日,禮部言:「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錢觀複奏,乞複置宮學。
送禮部,與所屬曹部同共勘當,申尚書省。
今據國子監狀,祖宗朝凡宗室事,大宗正司治之。
玉牒之類,宗正寺掌之。
政和學制書:宗正卿總治宗子大、小學之政令而掌之,少卿貳卿之職事。
崇甯以來,知大宗正司、同知大宗正事,兼領主管提按簽書學事。
今來宮學所隸宗正司與宗正寺,即本監難以指定。
欲乞取會逐處指定施行。
勘會諸宮教授,自嘉佑以來設置,仍立講書課試規罰之法。
累經兵火,元立一司條法,已是散失。
見今國子監有政和學制,内該載宗學法令,有簡便可行于今者。
欲就國子監關借,抄錄奉行。
所有宗學一司條法,欲乞搜訪,以備采擇。
合行事目,條畫遵守。
」從之。
七月六日,太常寺言:「大宗正司關稱,已修蓋大、小學了當。
本寺欲乞今後每遇太廟别廟大祀,所差宗室充獻言行事,前三日緻齋,欲依本司條法,于學舍緻齋内前一日于本廟 緻齋。
欲乞申明行下。
」從之。
八月十九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錢觀複等言:「今具本學條畫事件: 一、宗子昔分為六宅,凡宅又各有學,學皆有官。
今行在惟有睦親宅一處,專以居南班官。
其子弟之系外官者無幾,所餘外官無宅,散在民居邸店者不可勝數。
欲盡令入學,則睦親宅見在散居五間,除教官二員,各得直舍屋一間外,餘講堂三間,更無齋舍可以容處。
欲各就宗子所在,講說訓導,非特與民間混雜,所居褊隘,又散漫不一,難以遍詣。
欲乞就睦親宅附近踏逐空閑地基,增廣學舍,令應幹到行在宗子,皆得入學,庶使内外宗子均被教養。
一、契勘國朝自嘉佑三年诏諸宮置教授,治平元年添置講書及課試規罰之法,其制未備。
至崇甯、大觀間,諸宮各置博士十三員,立為三舍,升補與貢士一體,其法甚詳。
令創複宮學,止是行在及紹興府南班宮邸,各置教授二員。
嘉佑、治平講書課試規罰之法,已經兵火,無有(生)[存]者。
今乞删修見今合行條制付本學,以憑遵守施行。
一、宗學法,合輪講書。
今來宮學大學生人數至少,年格雖及,而經書全未通誦,尚須點授。
若遽以大經義講說,則義難開曉,恐成躐等。
欲乞且講《論》《孟》,可使易曉。
候至稍通經旨,仍舊大、小經輪講,庶以漸進,不為文具。
其小學生日逐點授,或作詩對。
所有大學生,年雖應格,學未成就,亦乞且依小學例,點授功課。
其有學業 稍通,自依大學法。
」并從之。
十二年七月,時因有宗子犯法,己卯己卯:《中興小紀》卷三○作「乙卯」。
,上謂宰執曰:「見宗學教官,今日率宗子講書,作功課,庶使用心,不為惡事。
」 十月己亥,上謂宰執曰:「今後宗子,許(令)[于]所在入學于:原作「令」,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三○改「于」,今從。
,令與寒士同處。
仍别作齋,庶盡變積習,異時文行有可取也。
」 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西外宗正司言:「據宗學教授李若虎申,敦宗院宗學教授與諸州教授事體一同,所有就任磨勘及薦舉等事,乞依諸州教授條例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西外敦宗院宗學教授,許禮部、國子監長、貳依諸州教授體例,通行薦舉。
」 九月二日,同知大宗正事士太言:「臣仰惟朝廷崇建大學,教養多士,升黜之法備具,甚盛典也。
而宗子亦蒙遴選師儒,置學教導。
其間秀俊,雖可取之人,若未旌别,或不能自達。
欲望許令宗學教官,如宗子有文藝可稱,行已修潔者,保明以聞。
乞量材升擢,或賜召試,其文理優長者,特與補授文資。
庶幾人人知勸,将見異材間出,以副聖主樂育之意。
」上曰:「若令保舉,恐其間有人情。
可令保明申尚書省,取旨引試,庶得實才也。
」 十二月五日,禮部言:「知南外宗正事士謜保明到宗子學谕李轸在學實及二年,委是文藝卓然,衆所推譽。
乞與免解。
」诏免文解一次。
二十七日,禮部言:「昨在京日,有宮學教養在京睦親等宅,宗室在外,就西南兩外宗學教養,每遇科場,不以已未有官,并聽赴國子監、 轉運司請解。
及無官,非袒免親,許赴國子監取應。
本部契勘,除内外宗室,須應舉取應,自合遵依見行條法指揮外,昨在京日宗子學法,系行三舍。
後于紹興五年六月内,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所有見在學教養宗子,許依進士科舉法取應。
未出官者,亦許入學聽讀,實及一年,方許參選出官。
願就舉者,聽。
」從之。
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戶、禮部言:「準同知大宗正事士頁奏:乞應行朝在外居住有官無官宗子,願入學者,并許令赴宮學。
仍依州學例,每日量給飲食。
契勘今來應有官無官宗子,并許入學。
切慮本學難以辯驗指實。
欲乞遇有入學宗子,須先經由大宗正司陳乞,令本司審實保明,開具年甲、三代、宮院,報宗正寺,行下官學,照會收管。
兼契勘在京宗子,分隸六學教養。
大小生員,各有立定人額。
今欲置大、小學職事人各五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通一百人為額。
仍将入學宗子,并依州學例,日給飲食。
内在京六學宗子學制有學規、齋規,并小學規,并系增損大學之制。
今來合行申嚴,遵守施行。
」并從之。
十一月一日,禮部言:「諸王宮大、小學,祖宗朝睦親等宅宗子學,舊制〔置〕教授置:原脫。
依下文「依舊制差正、錄」例補。
。
崇甯四年,改為博士。
紹興五年,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教導諸宮院宗子。
宮學教授與宗子博士所掌事體一同,見今遵守。
今來乞複正、錄,按政和學制書所載,宗子學正、錄以尊卑序差,即得尊而不任事 者,聽以次選。
本學欲乞候修學舍就緒日,依舊制差置正、錄。
本部欲依所乞。
」從之。
先是,趙不溢乞複置宗學博士、正、錄,于是禮部看詳,從其請也。
《文獻通考》:十四年,建于臨安,學生以百員為額。
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各五人。
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
若親賢宅近屬,則别選館職以教授焉。
禮文之盛,誠阙典也。
欲望睿旨,應行在宗子,每遇春秋釋奠,并令散齋緻齋,就太學〔倍〕〔陪〕位。
所有諸路宗子,随其寄遇郡邑,亦令與此盛禮。
庶幾養成天校,益見秀傑。
豈小補哉!」從之。
十五年八月六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陳孝恭言:「臣切觀陛下肇新大學,教養之法,莫不備舉。
每歲春秋上丁釋奠,自大學以至郡邑,笾豆簠簋之陳,登降楫遜之節,威儀孔昭,神明顧享。
儒者榮觀,莫此為甚。
然臣切謂陛下親睦九族,建宗子學,置教授官,而每歲宗子不獲與上丁釋奠之列,以 十六年六月八日,诏:「宗子不()人,與免文解一次。
」以西外宗正司言「在學二年,文藝卓然,衆所推譽」故也。
十七年七月十日,诏「宗子子渙特與免文解一次」,以西外宗正司言其「在學日久,文藝為衆所推」故也。
二十年五月七日,诏「宗子學谕公回特與免文解一次」,以知南外宗正事士浯言「公迥在學,實及二年,文藝卓然,衆所推譽」故也。
二十六年六月十六日,通判泉州黃祖舜言:「仰惟國家,祖功宗 德,子孫熾昌,懷負才能,固不乏人。
然不加之訓導,則雖有忠如朱虛、賢如河間、德行如東平,将無以自見矣。
臣竊見仁宗皇帝朝,以吳充為吳王宮教授,方正清謹,名重一時。
嘗于宗司辟除聽事,施設講席,教導有方。
秩滿,作《宗室六箴》以獻。
當時命錄賜南北宮,缙紳榮之。
今西外、南外敦宗院,雖有教授,未嘗講說,宗子無課程之規,徒事虛文,無益治道。
臣愚欲乞自今以往,謹擇教官,以經明行修之士充選。
間日講說,課習程試如大學之制。
歲終,以諸生程文真卷繳申禮部,下太學司業博士看詳。
詞理優長者,與免文解;文學超異者,特與推恩。
教授訓導有功,亦乞量加褒擢。
以此激勸,庶有成,仰副陛下惇忠睦族之意。
」從之。
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陳棠言:「睦親宅南班官及其子弟講解傳授,舊制具存。
向緣創複之初,有司建請,以未能通經,乞且講《論》《孟》。
至今逾二十年,唯講此二書、周而複始,學官夫于申明,無有以六經講授者。
況今學校科舉,正以經術為先。
而宗學講經,自有成法,特未舉而行之耳。
欲望令有司檢會宗學法,将大、小經仍舊講。
」從之。
陛下偃武修文,崇儒重道。
學八月四日,宗正丞吳景戚言:「伏(檢)[校]之設校:原作「檢」。
依下文文義改。
,于幅員。
惟是宮學興複,既已曆年,止有敝屋數間,蕭然環堵,釋菜無殿,講說無堂,逼近通衢,又無廊庑,師儒齋幾,卑隘淺陋。
生徒誦讀遊息之地,抑又 可知。
豈有仙源流衍,英材衆多,傅經肄業之所,乃苟簡如此邪迩者學官嘗有陳請,事下有司,行移會(間)[問],猶未營造。
意者官司财用有限,力未能及。
欲望捐内府之錢,建立黉舍,以幸宗室。
乞于(令)[今]宮學之側,令臨安府計置,度量修蓋。
」從之。
三十年,孝宗為建王。
時光宗與莊文魏王就傅,以王十(明)[朋]兼小學教授。
孝宗幹道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知西外宗正事趙子英言:「西外敦宗院宗學生公诜等狀,乞依南外宗學已得指揮,于宗子月給将仕郎绫紙内,取撥一道,變轉價錢,專充宗學錢糧。
乞下福州依例施行。
」從之。
淳熙元年六月十五日,西外宗正司言:「訓武郎主管台州崇道觀趙不麈,因子姓搔擾市戶,強取民财,奉旨不麈、善誘送西外,善評,汝資送南外宗學教導。
今據宗學教授陶敏功申,不麈年六十六,見患風疾,竊慮醫藥飲食之類不便,别(教)[緻]不測。
欲乞許令自便」。
從之。
三年九月二日,知南外宗正司趙不敵言:「乞依西外宗司公使庫歲給錢數,每次給降不理選限将仕郎绫紙二道,下泉州轉變見錢三千貫文省付本司,充三歲公使。
仍自今年為始。
」從之。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西、南兩外司宗子,元犯兇暴殺人至死,永鎖閉拘管之人,遇恩赦别行取旨外,其不帶《永》字,已經展年人,量元犯(經)[輕]重,如已經赦,合行放免者,與放免。
」從判太宗正事嗣濮王士輵請也。
十二月十九日,南外 宗正司言:「本司昨緣住罷賣酒,公使匮乏,無可支遣。
乞依西外宗正司例,歲給度牒。
」诏戶、禮部于泉州合起發錢内支撥三千貫,其度牒更不給降。
五年閏六月五日,诏:「大宗正司諸宮院醫官,特令更添置小方脈一員,共三員,宿直祗應。
」幹道五年八月十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元差宿直醫官三員,近降指揮減罷,止差小方脈一員。
乞依紹興府大宗正行司例,更存留大方脈一員。
」至是本司複請添置,故有是命。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新除右監門衛大將軍忠州防禦使權知大宗正事不(息)[癸]言忠州:《宋史》卷二四七作「惠州」。
不息:上引作「不癸」,適《水心文集》卷二六《趙公行狀》亦作「不癸」。
:「蒙恩特換南班,有司創置,合陳請事件: 一、不息系外官換授南班,格法不同。
所有請給支賜,乞依累政宗官已得指揮,依舊法全給。
一、西南外宗司皆有公使錢物,唯大宗正司日前多是三公、使相知判,各人自有歲賜公使等物,不曾陳乞。
今不息系庶官換授,若不陳請,竊慮陪費不赀。
一、在法,遙郡防禦使,不該差破書表客司,抱笏殿侍,蓋為南班依官序差破。
今來不息系管宗司職事,并趁赴朝參,難以無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