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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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雍記》,系翰林學士薛昴撰序。

    及重修監學,翰林馮 熙載撰記,故有是命。

     太學課試法太學課試法:《群書考索》後集卷二八、《建炎要錄》卷一四八系于紹興十三年二月己卯。

    ,國子司業高闶言:「最先經術。

    」上曰:「經不易通。

    士習學詩賦已久,遽能使之通經乎」闶曰:「先王設太學之意,惟講經術而已。

    」上曰:「近侍讀官程瑀亦論經術。

    」闶曰:「國初猶循唐制,用詩賦。

    神宗始以經術造士,逐罷詩賦,又慮不足以盡人材,乃設詞學一科,試以雜文。

    」上曰:「詩賦亦雜文也。

    」闶曰:「取士以經義為主,不過三場,後加詩賦為四場,不能無礙。

    蓋太學之法,旬有課,月一周之;(日)[月]有試,季一周之。

    若加一場,則課試之法遂紊。

    自元佑以來,雖增為四場,終不可行者,蓋以此也。

    今欲經義第一,詩賦第二,論、策各一,第三。

    上可之。

     庚辰,闶具分三場,乞永為定式。

    時闶又請時闶又請:本部一之三四、《建炎要錄》卷一四八系于紹興十三年三月三日。

    :「在學人,定三年歸省之限。

    」诏可。

    上曰:「舊有九年之法,徽廟方改作三年,豈有士人九年而不省其親者乎」 七月壬申,時國學新成,補試生員,四方來者甚衆,幾六千人。

    丙子揭榜,取徐骧等三百人。

     九月戊辰,知建昌軍李長民言:「軍興以來,學政中辍,(令)[今]和議既成,儒風複振。

    郡邑長、貳,宜兼學事,以示偃武修文之意。

    」诏從之。

     十月乙醜,侍禦史(季)[李]文會論新除國子監丞石安慶輕儇無行。

    丁酉,上曰:「太學風化之本,使此人充監官,何以取重于士人」诏即罷之。

     十一月戊午,時上所寫六經與《論語》、《孟子》之書,皆畢。

    桧請刊石于國子監,仍頒墨本,賜路州學。

    诏可。

     十二月辛卯,新知永州熊彥詩上言,欲依嘉 佑、治平故事,補中監學生,命補給绫紙命(祠)[詞]。

    诏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诏太學養士添二百人,令國子監措置,增展齋舍。

    先是,權以三百人為額。

    至是,删定官制,及有請,從之。

     癸巳,上謂宰執曰:「學校者,人材所自出。

    人才須素養。

    太宗置三館養天下之士,至仁廟,人才輩出為用。

    」秦桧曰:「國朝崇儒重道,變故以來,士人雖陷虜者,往往能守節。

    乃教育之效也。

    」上曰:「然。

    五代之季,學校不修,故無名節。

    今日若不興學校,将來安得人才可用耶」 紹興三十一年五月二日,诏太學、國子正、錄兼講。

    以臣僚請置六經博士,故有是命。

     六月,诏太學博士、正、錄各減一員。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二日,诏:「館職學官,祖宗設此儲養人材,亦欲待方來之秀,不可定員。

    」以殿中侍禦史張震言:「臣前日嘗奏陳複置正、錄,以待宰執所薦之人。

    是将複開冗官之源,且立法不信,無以示天下。

    蒙陛下開納,以謂其源不可不塞,聖意固已定矣。

    今已數日,而未施行。

    所除高遹,亦不複改命。

    則是必有以為不然者。

    冗官之減不減,不過一正、錄而已,未為大費。

    而臣之所惜者,朝廷命令,朝行夕改,無以取信于天下。

    且當時國子監所減者正、錄二員,太學博士一員,書庫官一員,武學谕一員。

    今日正、錄複置,則持是說以求進者源源而來。

    上之人既無以制之,則将盡為之複此員阙而後已。

    出令如此,其何以示天下乎臣願陛下無輕為一士而變已行之法,使人皆知上有所必守,則亦不敢徼求于法之外矣。

    」故有是命,餘依奏。

     隆興元年二月二十三日,禮部言:「伏見已降指揮,應省試年分,于二三日間,許行開補。

    今歲未合補試,緣赴省試下第之人,已皆留此待試。

    有旨令禮部取見有無阙額,申尚書省,特與開補一次。

    本部續下國子監勘會,太學外舍生一千人為額,自今額足,即一尢見缺。

    欲乞将在學免解在假一百餘人開補一次。

    候逐人參假日有阙,依次撥填施行。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罷太學補試。

    每遇有試年分,本學刷具見阙人數,以諸州解發舉人赴省試下者,随缺額多少撥(人)[入]。

    如阙多,則以逐州解額十分為率撥二分。

    阙少,則以逐州解額十分為率撥一分之類。

    臨時斟酌,并從逐州解榜上名撥入。

    上名已過省,更不撥下名。

    其合撥人不願入學者,聽。

    不許以次人充填。

    其合升撥之人,并赴簾前試訖,注籍為太學生。

    先是,禮部侍郎黃中等言:「看詳到百官應诏封事言,太學就補試者,每次不下數千人,多不(田)[申]本貫,保明給據。

    故其間或有隐憂匿服,不孝不悌,得罪于鄉黨闾裡之人,有司無由知之。

    使其中選為太學生,豈不有玷士類欲望行下州縣補試之法,其補中本貫州學,從上撥入正額。

    給食者,(往)[住]學一年,堂試三次合格,不犯第三等已上罰,教官保明申州給據,方許赴太學補試。

    又士庶封事言,宜罷太學春試,而以州郡應舉終場人數裁為定額。

    令州學每歲月書季考,取其秀者若幹人,而貢之于太學。

    」都省送部,下國子監看詳。

    本監契勘:「太學補試,雖有紹興三十一年指揮,今(今)來臣僚條具弊事,令赴試之人,須管住本貫州學一年,私試三入等、不犯第三等以上罰,委教授保明申州,本州島保明給據,前來赴試。

    其州郡往往鹵莽,多不照應原降指揮次第保明,止是随壯給據壯:疑誤。

    ,泛稱于貢舉條例并無違礙。

    如此之類,十有四五。

    本監臨時難以卻回,再行保明,不免申取朝廷指揮,先次收試,然後勘會。

    其間或有隐憂匿服、曾犯刑責、得罪于鄉黨闾裡者,無從稽考。

    又就試萬餘人,恃衆喧呼,至有不請據,不納卷,不引保,平白入場,稱雲失試卷,一面就簾前請準備試卷。

    或就前後兩場赴試之人,不遵士檢,亦無忌憚,理宜更革。

    」故有是命,皆本監請也。

    《文獻通考》:始,三戚一補太學。

    遇覃恩,無免解法。

    帝始創行之。

    自是為例。

    省額增數十人。

     幹道元年三月七日,诏太學依舊補試,更不撥入省試下人。

    禮部言:「契勘太學收補外舍舊法,并系補試,取文理通者為合格。

    緣隆興元年六月内一時指揮,依士庶封事,罷太學補試,以諸州解發舉人赴省試下者随缺額多少撥入。

    是緻陳興宗等陳乞依舊法補試,國子監指定。

    若永罷補試,止撥省試下進士,即四方未 曾得解士人,更無可以入學之望,難以杜絕士人詞訟。

    欲乞遵隆興元年三月七日指揮,候省試了畢日開補。

    仍乞以本學在籍過省人數為額取放,立為定制。

    」故有是命。

     二年二月八日,诏複置太學正、武學谕各一員。

     二月,(時)[特]诏下省并曾請舉赴補人,以太學過省阙額收補,額外勿增。

    在朝清要官期親,許牒子弟作(侍)[待]補國子,别号考校,如太學生。

    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有國子生不預校定外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試、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舊公、私試皆學官主之,自淳熙後,公試仍鎖院,降敕差官,學官不預。

    太學補弟子員故例,每三歲科舉後,朝廷差官鎖院。

    凡四方舉人皆得就試,取合格者補入之,謂之混補。

    淳熙後,朝議以就試者多,欲為之限制,乃立待補之法。

    諸路漕司及州軍,皆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

    每百人而取六人,許赴補試。

    率以開院後十日揭榜。

    然遠方士人,多不就試,則為他人取其公據代之,冒濫滋甚。

    慶元中,遂罷之。

    嘉泰二年,複行混補。

    就試者至三萬七千餘人,分六場,十八日引試雲。

     三年,黃倫以兩優釋褐。

    自紹興建學至是,始有兩優。

    用崇甯恩例,授承務郎國子錄。

    《朝野雜記》:舊制,太學上舍生積枝已優,而舍試又入優等者,就化原堂釋褐,号釋褐狀元。

    例補承事郎。

    太學正、錄。

    淳熙初,鄭鑒自明由此選,不四年而為著作郎,補郡。

    自明數言事,上甚善,久而稍厭之。

    六年,劉純叟堯夫複以解褐除國子正。

    時王仲行為兵部尚書,奏言:「今兩優釋褐,初授京秩,即授學官,視狀元、制科恩數過之,事理不當。

    乞先與外任。

    」時知滁州張商卿亦言:「令中上舍為學官,不數年便可作監司、郡守,獄訟财賦,非所素習,豈能保其不謬乞先注職官。

    」上然之。

    十月丙申,诏興殿試第二人恩例。

     四年正月十一日,诏:「太學生黃倫升補上等上舍,特與補左承務郎,除太學錄。

    」國子監言:「興複太學已來,未有行過上等上舍事例。

    」至是,特有是命。

    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鄭鑒亦如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複置太學錄一員,以敕賜同進士出身魏棪之為左迪功郎填阙,仍令有司給賜袍笏。

     五年五月十四日,诏「太學補試,七人取放一名,零數更取一名。

    」以國子監公補試所言:「太學補試已行引試終場,内除國子生己有取放人數明文,所有太學生終場共五百五十八人。

    據太學具到今年已授官出學人阙額一百三十三人。

    照得在法,太學補試,以省試年分許行補試。

    仍将太學過省阙額補填取放,即不得額外别立增添名數。

    今來本所即未敢擅便據阙取放,合取自朝廷指揮。

    」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太學生員見有阙額,(時)[特]與放行。

    今來秋補一次,仍不得以得解人為限,并依幹道二年以前指 揮體例施行,其武學增作一百人為額。

    今後太學阙二百人,武學阙三十人,取旨試補。

    」 七年正月九日,禮部國子監言:「勘會紹興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已降指揮,補試中選學生,下所屬給降素白绫紙付監,依仿祖宗制度,贊詞書填給付。

    照得自複興太學,補中學生出給绫紙,其替詞有『複興太學』四字。

    今來已是興複日久,所有詞語,欲乞朝廷敷奏,許令本監重别撰贊詞,書填給付施行。

    」從之。

     九年三月二日,起居郎留正言:「太學特文,四方視以為法。

    而士風厚薄,人材盛衰,皆可概見于此。

    國家取士,三場各有體制,故中選者謂之合格。

    數年以來,有司去取以意,士人志于得而已,程文多不中度。

    故議論膚淺,而以怪語相高。

    對策全無記問,而以浮辭求勝。

    大抵策尤卑弱,每刊行公、私等試文字,不足以傳示四方。

    臣恐天下士子以謂朝廷好尚如此,随風而從,不讀史書,見聞淺陋,人材風俗,所系實重。

    今次太學見引公試,望诏主司精加考校,詩賦取合律,經義求得體,論策以記問該博、議論淵源者,寘之上遊。

    庶幾傳布四方,士子知所适從。

    于時政亦有所補。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國子監上舍試所狀:「勘會太學上舍試取人,依條通取不得過三分。

    人材不足,則阙之。

    今來幹道九年太學上舍試,就試終場六十六人,依條每十人取三人,共取一十九人。

    外有二人六分有零,系少六分有零,取不及二十人。

    本所未敢便行将零分取放一名。

    」诏零分許取一名。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太學置射圃。

    先是,知道州樓源言:「乞依舊法,許太學諸生遇旬假日,過武學習射。

    」禮部國子監看詳:「太學生員數多,欲早晚習射。

    以武學射圃狹,兼太學生過武學,與告假人混雜,乞就太學自置射圃。

    」從之。

     八月十二日,國子司業戴幾先言「乞将太學私試習經義、文理優長,數外取放。

    」诏令禮部勘當以聞。

    既而禮部言:「太學格,每月私試,取人以十分為率,所取不得過一分。

    至歲終,外合校定,依條每十人取一人。

    系将每月私試合格積累分數,從上依分數名次校定。

    今來幾先乞将二《禮》《春秋》文理優長之人,優加取放。

    即與歲終校定人數并無增加。

    止緣三經逐月就試人數,每經不過數人。

    若不稍加優異,竊恐習者愈少,漸緻廢絕。

    今指定,欲将二《禮》《春秋》,于考校日,如有文理優長,于合取分數量行取放;如無優長,止依元法。

    」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诏「太學養士錢,令臨安府于系省錢内,每月貼支三百貫,應副支遣。

    」以司業薛元鼎言「緣節次補試,增展員額,複興武學,目今匮乏」,故有是命。

    又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業王速言:「目今有趁赴省試、公試住學生員,行食人數衆多,支用不足。

    」诏每遇省試年分,令臨安府于系省錢内,每月 貼支六百四十貫,應副一季。

     六月四日,诏:「太學補試,今次士人倍多,将考铨試官于所降敕後,并帶『兼考太學補試經義、詩賦』,仍添差三員。

     七月八日,诏:「國子監試官等,各有親戚、鄉人赴補,将卷别作一行排定坐次。

    應簾内試官并不得幹預簾外職事。

    如違令,本院長官覺察以聞。

    其今次太學補試,應考試官,本宗親戚試中之人,并未得參學。

    候将來有國子試日,重行收試。

    」于是祭灑蕭之敏自劾,诏放罪。

     九月十九日,禮部侍郎趙雄言:「近日太學補試進士、多至萬六千人,場屋殆不能容,理宜裁節。

    今欲依仿紹興三十一年舊令,諸州教官,歲取本州島士人住學最久,試中最多者,從上保明。

    仍别立定額。

    本州島解額一名處,聽保明五人赴補試;解額十名處,聽保明五十人,至一百人止。

    州學保明申州,州申監,監申禮部。

    過數者,教官、守、貳坐之。

    人數不足者,聽阙。

    其有馳鹜他州,要求保明者,依貢舉冒鄉貢條法科罪。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太上皇帝慶壽赦應紹(熙)[興]三十二年以前補中太學國子生,見年七十以上人,可令禮部保明以聞,特與補迪功郎。

    内舍、上舍生父母年七十以上,外舍生父母年八十以上,并與初品官,婦人與封号。

    已經官封者,父與轉一官資,母與冠帔。

    令經所屬自陳保奏。

    」 三年四月三日,禮部國子監言:「大小職事「大小職事」前:依下文十年十二月三十日「禮部國子監言」有「太學」二字。

    ,該遇慶壽赦,參酌推恩人:内舍生永免文解。

    紹興三十二年以前升補、已有升甲升等、占射差遣恩例人二名,候将來到部日,與循一資。

    賀表首名内舍生有平等校定人一名,與永免文解。

    内舍生永免文解,有平等校定人一名,侯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上舍生免省,合該升甲人七名,侯将來殿試到部日,與占射差遣一次。

    内舍生永免文解,并上舍試中年等人一名,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外舍生永免文解人一名,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上舍生免解,将來合該升甲人三名,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到部日,與占射差遣一次。

    内舍生永免文解,有平等校定人二名,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内舍生永免文解人三名,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内舍生有平等校定人二名,與永免文解人四名,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不系免解人二十四名,與免文解一次。

    學生并賜束帛。

    」诏并依拟定。

    内魯秉禮、汪南金并特與免省,更不循資。

    潘貿已補官,更不與免解恩例。

    魯秉禮、汪南金系舉人,學錄潘貿系外舍生,年七十八。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國學進士,先請後免,或先免後請,可并與免将來文解一次。

    六年赦同。

     四年二月七日,诏:「兩學敝甚,可與修葺。

    令南庫支二萬缗,委知臨安府趙磻老修葺。

    其規模狹陋去處,令随宜展拓,務要如法,毋 緻滅裂。

    」 二月十一日,诏:「太學文宣王像,并從祀一十二位,令重行塑繪。

    所有舊像,權遷于首善閣下。

    」 五月十五日,诏:「太學選差職事,依條長貳學官,以三舍生次第選補。

    即才行為衆所知,聽不次選。

    」既而國子監言:「淳熙二年四月三日已降指揮,将三舍生合差職事人,铨次科别,立定差格。

    前廊職事,先差中等上舍,上等釋褐出官。

    次差下等上舍,次差内舍優等校定人,次差内舍平等校定人。

    諸齋長谕,先差上舍内舍,次差公試解試。

    謂本監解。

    第一人,次差外舍校定第一人,次差補試私試第一人,次差公試,解試外舍。

    校定、補試、私試上三名人。

    各須有行藝,均以升補及中榜先後高下為序,應格多者為上。

    内有曾經犯罰人,各在本等之下。

    本監竊詳近降指揮,選差大小職事,既稱各須有行藝,即不專用資格。

    于見行學令所載『才行為衆所知,聽不次選』正條,初無沖改。

    其前廊職事,尤當以行藝服衆為先。

    今參照資格,于上舍、内舍通選行藝為衆所推人充,庶幾人法兩得。

    」從之。

     二十四日,诏就太學建造光堯太上皇帝禦書石經閣。

    其見在石經《周易》、《毛詩》、《尚書》、《春秋左氏傳》、《論語》、《孟子》外,尚有太上皇帝禦書《禮記中庸》、《大學》、《學記》、《儒行》、《經解》、五篇,不系太學石經之數。

    搜訪舊章,重行模勒,以補《禮經》之阙。

    從知熙安府趙磻老請也。

     八月十三日,禮部考試官施師點等申:「男括等各赴太學上舍試,委有妨礙。

    本部欲候别試院開院了畢,别行差官鎖院引試」。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禮部國子監言:「每遇科舉年分,諸州依解額取定合格人赴省試外,乞将其餘解發不到試卷,紐計終場人數,每一百人取三人,零分不及三十亦取一人,名曰待補大學生。

    考試院具姓名,申本州島置籍。

    俟太學開補,本州島給據,申國子監,赴補試一次。

    其以前曾實得解到省試下人,願就補者,召保官一員。

    當年得解赴省人,隻照元發解公據赴補。

    」從之。

    先是,監察禦史潘緯言:「太學比年補試,繁冗太甚,中選者類多假手。

    欲自今秋科舉為始,諸州依解額,取定合格試卷外,仍取備卷,作待補太學生。

    即于經義詩賦論策内,有兩場或一場文理優長者,并行存留,許赴補一次。

    其實曾得解人每補,聽試。

    」禮部國子監看詳來上,故從其請。

    至淳熙十年八月九日,诏:「自今諸州解試終場人,以百人取六人充待補。

    」 淳熙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諸路州軍曾實請解之人,令禮部參(诏)[照]貢籍,仍各繳元省試下公據,許赴補試一次。

    」 六月十三日,诏:「太學補試大院有合避親之人,并送别院收試。

    若别試所有避親孤經發回大院收試之人,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

    」 八月三日,诏:内舍校定優等,不以有無上舍試年分,并以十分為率。

    」先是,閏六 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國家以科舉取士,内舍、上舍生兩優,則月書季考,積累之久,行藝特異,衆所推許,有人則取,無人則阙。

    蓋十有餘年,而不得一者。

    今也不然,兩優則以歲額為定,纔五六分,便為優選。

    今乞兩優校定十分以上,方得與選,無人聽阙。

    」诏令禮部監學看詳,禮部國子監言:「太學見行校定條令,本無立定分數。

    今乞将内舍校定,若遇上舍試年,優等以十分為率;如非上舍試年,優等以八分為率。

    已上不及分數,則阙之。

    仍乞将每歲所校人數,依條例以住學年月及上舍公、私試、孟仲季入等高下相壓。

    若遇上舍試年,優等及十分,如非工舍試年,優等及八分,從上取兩名作優等,餘并入平等。

    庶幾得中。

    」 十月一日,诏:「太學生年七十已上,該慶壽赦已補官人,虞拟、潘貿、季嘉言、何上民,并特差嶽廟一次。

    」 六年九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