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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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據稱俱在内地。

    夫庠序之設,凡以宏獎風教,使居其土者知所方向。

    今台灣南北二路,廣袤一千數百餘裡,計其莊戶不下數萬,而博士弟子員寥寥不少概見,則皆内地竄名之所緻也。

    查台地考試,從前具有明禁:非生長台地者,不得隸于台學。

    聖朝作養邊陲之至意,人所共見。

    又定例入籍二十年,亦無原籍可歸者,方準予寄籍考試。

    今四府人士,其本籍不患無可以應試之處,而遠涉重洋,或兩地重考,或頂名混冒,藐功令而竊榮名,莫此為甚。

    請将内地冒籍台屬各文、武生員,照冒籍北闱中式之例,悉改歸本籍。

    仍請敕下該督撫,饬行兼管提督學政之台灣道,嗣後府、縣試及該道考試,應作何設法稽查,識認精細,其廪保等不敢通同徇隐及受賄等弊。

    斯則海邦皆鄒魯,而作人之化,無遠弗屆矣』。

    旨下禮部議覆,禮部奏可。

    是為禁止冒籍之令。

    及蔡牽之役,台人士義勇奉公,郊商亦捐饷助軍。

    事後奏增泮額,并定郊籍三名,附于府學,以為郊商子弟考試之途。

     先是順治九年,頒發學規,诏命各學,刊立卧碑于明倫堂,以為教育根本。

    其所以勉勵之者,則為忠臣、為清官;而所以監督之者,則不許上書陳述利弊,不許結社武斷鄉曲,不許刊文以要名譽,違者褫革,有司同罪,可謂嚴矣。

    夫國家養士,所以培元氣也。

    東漢太學三萬人,危言深論,不隐豪強,公卿避其貶議,天下視為指歸。

    宋諸生伏阙撾鼓,請起李綱,三代遺風,唯此相近。

    今乃并國家大事而不許言,則諸生讀書奚用哉?斁亂民彜,摧殘民氣,其旨酷矣!夫清人以弓馬得天下,入關之後,仍沿明制,以科舉可籠絡人才也,故又範之以程序,約之以楷書。

    士子束發入學,窮年矻矻,唯此是圖。

    其幸而得志者,則可以纡青紫、佩印绶、博富貴,為宗族交遊光寵。

    其不幸而失志者,則侘傺終身,老死牖下,而無一顧問焉。

    烏乎!人才之進退,乃以此為權衡,政何由而治,學何由而興哉?康熙九年,頒發聖谕十六條,命各地方官以朔望之日,集紳衿于明偷堂宣講,以俾軍民周悉。

    雍正元年,又刊欽定聖谕廣訓,頒發各鄉,命生童誦讀。

    朔望之日,亦集地方公所,逐條宣講。

    乾隆元年,複頒書院規訓。

    其所以造士者,可謂切矣。

    然而學校不興,浮華相尚,文字之獄,捕戮無遺。

    其所以钤制士類,玩弄賢才,焚書坑儒,猶未若斯之甚也。

    台灣為海上新服,躬耕之士,多屬遺民,麥秀禾油,眷懷故國,故多不樂仕進。

     康熙二十三年,知府衛台揆始建崇文書院。

    十九年,分巡道梁文煊亦建海東書院;各縣後先繼起,以為諸生肄業之地。

    内設齋舍,延師主席,設監院以督之。

    每月官師各試一次,取生童各二十名,每名給膏火銀七錢。

    課外各四十名,每名三錢七分。

    而山長束修四百圓,加考小課一百二十圓。

    監院月薪十兩。

    扃試之日,别給飯膳五十圓,均由學租支之。

    乾隆五年,分巡道劉良璧手定海東書院學規五條:一曰明大義,二曰端學則;三曰務實學,四曰正文體,五曰慎交遊。

    二十七年,分巡道覺羅四明又勘定之:一曰端士習,二曰重師友,三曰立課程,四曰敦實行,五曰看書理,六曰正文體,七日崇詩學,八曰習舉業。

    道光間,徐宗幹任巡道,力整學規,拔其尤者入院肄業。

    每夜必至,以與諸生問難。

    訓之以保身立志之方,勉之以讀書作文之法。

    一時諸生競起,互相觀摩,及門之士、多成材焉。

    台郡為首善之區,文風丕振,東西南北各設文社,而以奎樓為中樞;故奎樓亦謂之書院。

    每有學事,群集讨議,以進有司,唯不敢為過激之論,而賞奇析疑,亦以時會文焉。

    故例:有司下車,必行觀風之試,試以詩賦策論,或詢地方利弊,猶有博采蒭荛之意。

    古者士傳言,庶人謗,商旅于市,工執藝事以谏。

    正月孟春,輶人以木铎循于路,釆其風詩,以陳天子。

    故王者不出朝廷,而知天下治亂。

    然而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而不出于學校。

    是故天子榮之,則群趨以為是;天子辱之,則群摘以為非。

    習毒所中,利祿熏心,而道義铄矣。

     光緒十一年,劉銘傳任巡撫,析疆置吏,增設學額。

    嗣經禮部議準,乃饬各學查明,其由南北兩府學撥歸台灣府學廪膳附增生員一百五十名、武生八十六名,又由